近日,重慶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對充電基礎設施的技術和驗收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也規定充電設施應具備相關運營維護條件。此外,管理辦法鼓勵社會資本以PPP等多種方式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本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規定,投資建設主體可以按照財政補貼的有關規定申報補貼。
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重慶市電動車輛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規范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促進電動汽車的普及和應用,確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高效運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能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根據《通知》精神(渝府辦發〔2015〕212號)等相關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相關設施,是一種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包括:(1)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個人用戶長期擁有或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內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為個人使用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2) 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園區等內部停車位建設的為公務用車、職工用車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車、出租車、環衛、,物流等,為相應的特種車輛提供充電服務。(3) 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運營充電基礎設施。包括交通樞紐、商業建筑、超市、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風景名勝區、加油站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為公眾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獨立的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第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規定。本辦法涉及的標準有新標準的,以新標準、新規定為準。第二章建設管理第五條充電基礎設施投資應當對各類投資者公平開放,包括個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六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實行項目備案制,由各縣(自治縣,含萬盛經濟開發區,下同)投資部門備案。具體備案程序和要求按照《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備案管理辦法》(渝發發發〔2017〕31號)執行。其中,個人自建充電基礎設施,單位在現有停車位建設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固定資產投資……
ent項目可以不予備案,其他程序按照《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和《關于加快機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公告》(國能電力[2017]19號)執行。第七條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事項。第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嚴格遵守《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建設技術規范》(DBJ50/T-238-2016)等相關標準,并由有資質的建設單位承擔。第九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按照供電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電報安裝手續,不得拉電線、違規用電。其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按照《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施工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個人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企業應向所在地區的供電營業廳申請安裝電纜。第十條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前,業主應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施工技術規范》(DBJ50/T-238-2016)等相關標準進行竣工驗收,強調產品質量、施工質量和電氣安全。其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的驗收可由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企業和施工單位結合住宅財產完成。充電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后,業主應保存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備查。第三章運營管理第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只能用于為電動汽車供電。第十二條為確保充電安全,用戶應當使用合格的充電基礎設施為電動汽車充電。充電基礎設施的用戶應按照充電基礎設施運行規定,安全、正常地使用充電基礎設施。第十三條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所有人應當定期維護充電基礎設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使用充電基礎設施過程中侵犯第三方權益。電動汽車企業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維護。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的業主還可以與住宅物業簽訂服務協議,由物業協助管理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并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第十四條特種和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規范》(NB/T-33019-2015)等法律和標準,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維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及時發現和處理設施故障,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專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業主不具備運營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代為運營,并明確各方安全責任。第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登記的經營范圍包括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2) 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3) 根據……升級充電基礎設施和運營服務網絡……
符合新的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4) 它有自己的運營管理系統,應該能夠有效地管理和監控其充電基礎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運營數據(保留期不少于2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5) 本市有8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持有國家認可電工證書的人員不少于4人),專職運維團隊應滿足設施運營區群樁規模的要求。(六)有健全的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設施運行安全。第十六條公共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2015)等國家統一標準設置完整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第十七條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應當清晰標注直觀簡潔的使用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第十八條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及其充電運行數據應當接入市級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鼓勵私人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接入市政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第十九條從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必須為其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設備制造商或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為個人用戶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第四章政策支持第二十條鼓勵社會資本以PPP等多種方式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本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規定,投資建設主體可以按照財政補貼的有關規定申報補貼。第二十一條鼓勵符合條件的私人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向公眾開放,參照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管理。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2017年10月23日發布近日,重慶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發布的《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對充電基礎設施的技術和驗收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并規定充電設施應當具備相關的運行維護條件。此外,管理辦法鼓勵社會資本以PPP等多種方式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本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規定,投資建設主體可以按照財政補貼的有關規定申報補貼。
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重慶市電動車輛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規范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促進電動汽車的普及和應用,確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高效運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能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通知》精神“(渝府辦發〔2015〕212號)等相關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相關設施,是一種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包括:(一)自用充電……
非基礎設施:是指在個人用戶長期擁有或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內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為個人使用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2) 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園區等內部停車位建設的為公務用車、職工用車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車、出租車、環衛、,物流等,為相應的特種車輛提供充電服務。(3) 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運營充電基礎設施。包括交通樞紐、商業建筑、超市、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風景名勝區、加油站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為公眾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獨立的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第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規定。本辦法涉及的標準有新標準的,以新標準、新規定為準。第二章建設管理第五條充電基礎設施投資應當對各類投資者公平開放,包括個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六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實行項目備案制,由各縣(自治縣,含萬盛經濟開發區,下同)投資部門備案。具體備案程序和要求按照《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備案管理辦法》(渝發發發〔2017〕31號)執行。其中,個人自建充電基礎設施,單位在現有停車位建設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以不予備案,其他手續按照《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和《關于加快機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公告》(國能電力[2017]19號)執行。第七條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事項。第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嚴格遵守《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建設技術規范》(DBJ50/T-238-2016)等相關標準,并由有資質的建設單位承擔。第九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按照供電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電報安裝手續,不得拉電線、違規用電。其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按照《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施工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個人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企業應向所在地區的供電營業廳申請安裝電纜。第十條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前,業主應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施工技術規范》(DBJ50/T-238-2016)等相關標準進行竣工驗收,強調產品質量、施工質量和電氣安全。其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的驗收可由用戶或其委托完成……
電動汽車企業和建筑單位與住宅財產聯合。充電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后,業主應保存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備查。第三章運營管理第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只能用于為電動汽車供電。第十二條為確保充電安全,用戶應當使用合格的充電基礎設施為電動汽車充電。充電基礎設施的用戶應按照充電基礎設施運行規定,安全、正常地使用充電基礎設施。第十三條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所有人應當定期維護充電基礎設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使用充電基礎設施過程中侵犯第三方權益。電動汽車企業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維護。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的業主還可以與住宅物業簽訂服務協議,由物業協助管理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并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第十四條特種和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規范》(NB/T-33019-2015)等法律和標準,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維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及時發現和處理設施故障,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專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業主不具備運營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代為運營,并明確各方安全責任。第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登記的經營范圍包括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運營。(2) 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3) 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升級充電基礎設施和運營服務網絡。(4) 它有自己的運營管理系統,應該能夠有效地管理和監控其充電基礎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運營數據(保留期不少于2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5) 本市有8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持有國家認可電工證書的人員不少于4人),專職運維團隊應滿足設施運營區群樁規模的要求。(六)有健全的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設施運行安全。第十六條公共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2015)等國家統一標準設置完整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第十七條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應當清晰標注直觀簡潔的使用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第十八條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及其充電運行數據應當接入市級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鼓勵私人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接入市政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第十九條從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必須為其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設備制造商或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為個人用戶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第四章政策支持第二十條鼓勵社會資本以PPP等多種方式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本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規定,投資建設主體可以按照財政有關規定申報補貼……
subsidies。第二十一條鼓勵符合條件的私人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向公眾開放,參照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管理。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2017年10月23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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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來看,新能源車逐漸從傳統汽車品類中分離出來,成為一個單獨的品類,此前所有適用于傳統燃油車的管理措施將不再適用于新能源。”汽車行業知名評論員、第一電動網特約研究員田永秋如是說。
1900/1/1 0:00:00近日,山東濟寧市金鄉縣發布的《加快全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明確,到2020年,全縣建成充(換)電站3座、充電樁900個,滿足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1900/1/1 0:00:0011月8日,全國乘聯會發布廠家數據,2017年10月新能源乘用車銷量達到65萬輛,環比9月增長07萬臺,同比增速102。
1900/1/1 0:00:00放開新能源汽車外資股比限制的消息得到進一步確認,這次有了明確的時間和實施范圍。應中國國家主席邀請,11月8日至10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對中國進行國事訪問。
1900/1/1 0:00:0011月8日,陜西省環保廳發布的《陜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明確規定,明確制訂了與其相協調的機動車禁限行政策,且明確了禁限行時間(::)。
1900/1/1 0:00:0011月9日,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永安行”)發布公告,公司與北京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汽新能源”)于2017年11月7日在北京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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