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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17300輛,建設充電樁1426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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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株洲市《關于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正式發布。根據通知,“十三五”期間,株洲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目標任務為1.73萬輛,全年目標分別為2000輛、2400輛、3000輛、4200輛和5700輛。“十三五”期間,全市共建設充電樁14263個,年度目標分別為200個、1200個、2600個、4200個和6063個。《關于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送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云龍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及直屬機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根據湘政辦發〔2016〕59號文件精神,現就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促進新能源汽車應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提高思想認識,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實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量的需要。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按照職責分工,重點抓好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推廣,做好各項工作。二是明確思路目標(一)總體思路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車樁配套、適度先進、布局合理、統一開放、智能高效、平臺化管理”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得到滿足;形成標準化收費服務市場和可持續的“互聯網++充電樁”產業生態系統。(二) 具體目標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

2016年至2020年湖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獎懲政策>通知(湘財企〔2016〕44號),“十三五”期間,株洲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目標任務為17300輛,年度目標分別為2000輛、2400輛、3000輛、4200輛和5700輛。“十三五”期間,全市共建設充電樁14263個,年度目標分別為200個、1200個、2600個、4200個和6063個。1.2020年前,城市公交公司、出租車公司純電動汽車采購比例不低于50%,樁車比不低于1:4。在不久的將來,應該有針對性地推廣充電基礎設施,以減少資源浪費。充電設施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公交車和出租車。到“十三五”末,新建或更新純電動公交車和出租車的比例將達到50%,樁車比不低于1:4。2.政府購買的車輛以及特許經營和更新的車輛將來都將使用新能源汽車。機關事業單位必須購置公務用車和郵政、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所有新能源汽車,積極鼓勵和引導機關單位員工使用純電動汽車。參照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停車場建設的要求,單位必須配備不少于總停車位20%的停車位和不少于5個充電樁。3.確保充電設施的服務水平。公共快速充電樁與車輛的比例不小于1:8,私人慢速充電樁不小于1:1。積極鼓勵和引導購買和使用私人純電動汽車,提高充電設施服務水平,并結合國內外城市建設經驗和上級規劃要求,公共快速充電樁與車輛比例不低于1:8,私人慢速充電樁不低于1:1。三是落實主體責任,建立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財政、住建、規劃、城管等部門密切協調的制度推進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加強部門協調。各部門職責如下:(1)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監督、推進和考核;牽頭制定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運營相關的產業政策;監督本市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充電服務費征收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集中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牽頭協調財政部門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充電設施的政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在當地納稅的充電樁建設和運營企業;根據《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驗收辦法(試行)》,牽頭組織質監、消防、氣象等相關部門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驗收;牽頭建立電動汽車充電智能公共服務平臺,為電動汽車產業發展提供全面的數據支撐。(二) 市經信委:編制全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落實“湘財啟〔2016〕44號”文件下達的“十三五”期間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目標,分解縣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任務;監督新能源汽車制造商和制造商授權的汽車銷售組織自行或委托企業提供充電樁安裝服務,履行為新能源汽車用戶購車、建樁的義務。(3) 市財政局: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財稅優惠政策;

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本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補政策,加強獎補資金使用監管。(四)市規劃局:負責編制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審批各類新建建筑的充電設施。(5)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辦理新建獨立充電設施的相關審批手續;制定新建有停車場建筑的電動汽車充電樁儲備標準;負責協調城市道路在充電設施建設中的占(挖)用,并免收相關費用。(6) 市城管局:負責協調推進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工作;辦理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臨時占用道路和排水的相關審批手續;負責新能源環衛車的推廣應用;配合主管部門開展戶外宣傳,推廣新能源汽車。(7) 市科技局: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和技術創新。(8) 市質量監督局:監督充電設施國家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貿易結算充電樁設施的首次驗證和校準,以及運行中的定期驗證和校準;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驗收工作。(9)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土地供應和保障工作。(十)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具有特許經營權的公交車、出租車和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推進充電配套設施建設。(11) 市園林局:負責收費設施建設中綠化帶管理的相關協調工作,免收相關費用。(12) 市氣象局:負責加強充電設施防雷安全管理,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驗收工作。(十三) 市消防大隊:依法及時辦理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相關消防行政審批手續,加強對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驗收工作。(14) 國網株洲供電公司: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建設和維護,免收聯網費用(相應費用納入電網輸配電費用統一核算);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為附近的各種充電設施提供高低壓電源和負載。(15) 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協調、推進和實施,建立相應的推進領導機構,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制定年度推進計劃;

督促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及時協調解決轄區內充電設施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順利完成年度建設目標任務。炎陵縣、茶陵縣、游仙縣和醴陵市要利用汽車站和招呼站建設充電設施,形成全市范圍的充電網絡。四、 加強建設管理(一)充電設施分類1。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單位和個人為滿足其新能源汽車使用需求,按照“樁隨車、按需配置”的原則建設的充電設施。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或銷售企業向具備安裝充電設施條件的消費者提供或推薦符合條件的自用充電設施及相應的安裝服務。鼓勵消費者支持和配合其居住區(辦公室)的充電設施建設。2.專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滿足新能源汽車在公共交通、租賃、郵政、物流、環衛等特定領域的使用需求而專門規劃建設的充電設施。建設數量、選址、運營管理等由具有相應條件的車輛用戶、車輛制造商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鼓勵特殊領域在滿足特種車輛充電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社會公眾提供充電服務。3.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滿足社會新能源汽車的需求,在公共區域規劃建設的充電設施。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共建”的原則,在購物中心、機場、車站、碼頭、公園、社會停車場、路邊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地下空間等場所規劃建設充電配套設施。注重財政資金杠桿作用,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逐步向市場化過渡。4、獨立占地集中充電站是指不與公共停車場、建筑停車場相結合,獨立且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充電基礎設施。集中充電站的充電樁數量不少于3個,樁間距不大于10m。(2) 施工設計要求充電設施的安裝設計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并符合規劃、建設、環保、供電、消防、防雷等相關規定。(3) 建設規劃要求,黨政機關和其他公共機構的辦公場所、社會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車場應按不低于停車位數量20%的比例配備充電設施,其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工業園區,旅游景區、文化體育場館和其他為人民服務的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免費提供至少五個充電樁的電動汽車充電樁。新建住宅停車場的停車位應按不低于停車位數10%的比例設置充電設施,并預留100%的建安條件。(四)建設審批要求所有住宅小區和單位在現有停車位、個人車庫和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同步建設無需分別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五、做好運營服務(1)收費法……

實體運營單位必須滿足以下準入條件:1。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2.擁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人員數量與運營充電樁數量的比例原則上不小于1:20。(二)充電設施的經營場所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標準設置完整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和安全消防設施。相關部門應配合周邊道路標志的設置,并提供明確的指導。(3) 直接向電網企業申報安裝接入的集中充換電設施,其用電量必須單獨計量,并執行大型行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場所分類。(四) 充電設施運營商可以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電費和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按照《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我省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發改價〔2015〕340號)執行價格,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支持銀聯卡、微信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第六,完善晉升機制(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和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各職能部門要按照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絡會議制度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2) 加強規劃和落地。將充電設施作為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加強與綜合交通、停車設施、能源供應等專項規劃的有效銜接,嚴格落實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相關建設要求。(3) 實施財政支持政策。發展改革、信訪、財政等部門要落實中央和省政府“十三五”期間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政策,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上級專項補貼資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工業園區、旅游景區、體育場館等為民服務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安排專項資金推進充電設施建設。(4)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按照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多主體、多方投資的模式,鼓勵和支持強大的社會力量參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管理,形成統一、開放、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政府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加快審批程序,降低稅費、土地和電力成本,支持充電樁建設和運營企業發展。維伊。加強工作的措施(1)重點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積極利用現有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在不增加建設用地的情況下,利用現有停車(庫)特別是公共停車場,積極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2) 一是推進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充電設施建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業園區、醫院、學校等資金到位單位和旅游景區、文化體育場館等為民服務單位要率先完成建設……

3-5個充電樁中的n個。(3) 簽署不同級別的責任書。自2017年起,省政府將對長沙、株洲和湘潭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進行評估。為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建設任務,市政府將與各縣市區和市直單位簽訂責任書,并將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范圍,確保省級考核不扣分。(4) 加強政策宣傳和指導。株洲市《關于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正式發布。根據通知,“十三五”期間,株洲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目標任務為1.73萬輛,全年目標分別為2000輛、2400輛、3000輛、4200輛和5700輛。“十三五”期間,全市共建設充電樁14263個,年度目標分別為200個、1200個、2600個、4200個和6063個。《關于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送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云龍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及直屬機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根據湘政辦發〔2016〕59號文件精神,現就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促進新能源汽車應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提高思想認識,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實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量的需要。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按照職責分工,重點抓好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推廣,做好各項工作。二是明確思路目標(一)總體思路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車樁配套、適度先進、布局合理、統一開放、智能高效、平臺化管理”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得到滿足;形成標準化收費服務市場和可持續的“互聯網++充電樁”產業生態系統。(二) 具體目標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

2016年至2020年湖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獎懲政策>通知(湘財企〔2016〕44號),“十三五”期間,株洲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目標任務為17300輛,年度目標分別為2000輛、2400輛、3000輛、4200輛和5700輛。“十三五”期間,全市共建設充電樁14263個,年度目標分別為200個、1200個、2600個、4200個和6063個。1.2020年前,城市公交公司、出租車公司純電動汽車采購比例不低于50%,樁車比不低于1:4。在不久的將來,應該有針對性地推廣充電基礎設施,以減少資源浪費。充電設施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公交車和出租車。到“十三五”末,新建或更新純電動公交車和出租車的比例將達到50%,樁車比不低于1:4。2.政府購買的車輛以及特許經營和更新的車輛將來都將使用新能源汽車。機關事業單位必須購置公務用車和郵政、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所有新能源汽車,積極鼓勵和引導機關單位員工使用純電動汽車。參照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停車場建設的要求,單位必須配備不少于總停車位20%的停車位和不少于5個充電樁。3.確保充電設施的服務水平。公共快速充電樁與車輛的比例不小于1:8,私人慢速充電樁不小于1:1。積極鼓勵和引導購買和使用私人純電動汽車,提高充電設施服務水平,并結合國內外城市建設經驗和上級規劃要求,公共快速充電樁與車輛比例不低于1:8,私人慢速充電樁不低于1:1。三是落實主體責任,建立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財政、住建、規劃、城管等部門密切協調的制度推進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加強部門協調。各部門職責如下:(1)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監督、推進和考核;牽頭制定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運營相關的產業政策;監督本市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充電服務費征收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集中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牽頭協調財政部門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充電設施的政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在當地納稅的充電樁建設和運營企業;根據《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驗收辦法(試行)》,牽頭組織質監、消防、氣象等相關部門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驗收;牽頭建立電動汽車充電智能公共服務平臺,為電動汽車產業發展提供全面的數據支撐。(二) 市經信委:編制全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落實“湘財啟〔2016〕44號”文件下達的“十三五”期間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目標,分解縣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任務;監督新能源汽車制造商和制造商授權的汽車銷售組織自行或委托企業提供充電樁安裝服務,履行為新能源汽車用戶購車、建樁的義務。(3) 市財政局: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財稅優惠政策;

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本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補政策,加強獎補資金使用監管。(四)市規劃局:負責編制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審批各類新建建筑的充電設施。(5)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辦理新建獨立充電設施的相關審批手續;制定新建有停車場建筑的電動汽車充電樁儲備標準;負責協調城市道路在充電設施建設中的占(挖)用,并免收相關費用。(6) 市城管局:負責協調推進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工作;辦理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臨時占用道路和排水的相關審批手續;負責新能源環衛車的推廣應用;配合主管部門開展戶外宣傳,推廣新能源汽車。(7) 市科技局:負責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和技術創新。(8) 市質量監督局:監督充電設施國家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貿易結算充電樁設施的首次驗證和校準,以及運行中的定期驗證和校準;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驗收工作。(9)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土地供應和保障工作。(十)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具有特許經營權的公交車、出租車和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推進充電配套設施建設。(11) 市園林局:負責收費設施建設中綠化帶管理的相關協調工作,免收相關費用。(12) 市氣象局:負責加強充電設施防雷安全管理,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驗收工作。(十三) 市消防大隊:依法及時辦理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相關消防行政審批手續,加強對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配合發展改革部門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驗收工作。(14) 國網株洲供電公司: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建設和維護,免收聯網費用(相應費用納入電網輸配電費用統一核算);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為附近的各種充電設施提供高低壓電源和負載。(15) 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協調、推進和實施,建立相應的推進領導機構,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制定年度推進計劃;

督促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及時協調解決轄區內充電設施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順利完成年度建設目標任務。炎陵縣、茶陵縣、游仙縣和醴陵市要利用汽車站和招呼站建設充電設施,形成全市范圍的充電網絡。四、 加強建設管理(一)充電設施分類1。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單位和個人為滿足其新能源汽車使用需求,按照“樁隨車、按需配置”的原則建設的充電設施。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或銷售企業向具備安裝充電設施條件的消費者提供或推薦符合條件的自用充電設施及相應的安裝服務。鼓勵消費者支持和配合其居住區(辦公室)的充電設施建設。2.專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滿足新能源汽車在公共交通、租賃、郵政、物流、環衛等特定領域的使用需求而專門規劃建設的充電設施。建設數量、選址、運營管理等由具有相應條件的車輛用戶、車輛制造商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鼓勵特殊領域在滿足特種車輛充電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社會公眾提供充電服務。3.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滿足社會新能源汽車的需求,在公共區域規劃建設的充電設施。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共建”的原則,在購物中心、機場、車站、碼頭、公園、社會停車場、路邊停車位、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地下空間等場所規劃建設充電配套設施。注重財政資金杠桿作用,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公共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逐步向市場化過渡。4、獨立占地集中充電站是指不與公共停車場、建筑停車場相結合,獨立且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充電基礎設施。集中充電站的充電樁數量不少于3個,樁間距不大于10m。(2) 施工設計要求充電設施的安裝設計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并符合規劃、建設、環保、供電、消防、防雷等相關規定。(3) 建設規劃要求,黨政機關和其他公共機構的辦公場所、社會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車場應按不低于停車位數量20%的比例配備充電設施,其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工業園區,旅游景區、文化體育場館和其他為人民服務的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免費提供至少五個充電樁的電動汽車充電樁。新建住宅停車場的停車位應按不低于停車位數10%的比例設置充電設施,并預留100%的建安條件。(四)建設審批要求所有住宅小區和單位在現有停車位、個人車庫和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同步建設無需分別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五、做好運營服務(1)收費法……

實體運營單位必須滿足以下準入條件:1。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2.擁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人員數量與運營充電樁數量的比例原則上不小于1:20。(二)充電設施的經營場所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標準設置完整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和安全消防設施。相關部門應配合周邊道路標志的設置,并提供明確的指導。(3) 直接向電網企業申報安裝接入的集中充換電設施,其用電量必須單獨計量,并執行大型行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場所分類。(四) 充電設施運營商可以向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電費和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按照《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我省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發改價〔2015〕340號)執行價格,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支持銀聯卡、微信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第六,完善晉升機制(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和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各職能部門要按照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絡會議制度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2) 加強規劃和落地。將充電設施作為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加強與綜合交通、停車設施、能源供應等專項規劃的有效銜接,嚴格落實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相關建設要求。(3) 實施財政支持政策。發展改革、信訪、財政等部門要落實中央和省政府“十三五”期間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政策,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支持力度,積極爭取上級專項補貼資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工業園區、旅游景區、體育場館等為民服務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安排專項資金推進充電設施建設。(4)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按照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多主體、多方投資的模式,鼓勵和支持強大的社會力量參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管理,形成統一、開放、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政府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加快審批程序,降低稅費、土地和電力成本,支持充電樁建設和運營企業發展。維伊。加強工作的措施(1)重點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積極利用現有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在不增加建設用地的情況下,利用現有停車(庫)特別是公共停車場,積極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2) 一是推進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充電設施建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業園區、醫院、學校等資金到位單位和旅游景區、文化體育場館等為民服務單位要率先完成建設……

3-5個充電樁中的n個。(3) 簽署不同級別的責任書。自2017年起,省政府將對長沙、株洲和湘潭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進行評估。為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建設任務,市政府將與各縣市區和市直單位簽訂責任書,并將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范圍,確保省級考核不扣分。(4) 加強政策宣傳和指導。以政策宣講和媒體報道的形式,向公眾宣傳國家促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政策要點和主要精神;引導社會各界提高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認識和支持,形成有利于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輿論氛圍,推動支持政策更多惠及廣大公眾。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7年7月7日以政策宣講和媒體報道的形式,向公眾宣傳國家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政策要點和主要精神;引導社會各界提高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認識和支持,形成有利于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輿論氛圍,推動支持政策更多惠及廣大公眾。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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