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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發布新能源汽車補貼細則,乘用車按國補40%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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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2017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正式印發。2017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可申請補貼。2017年,購買新能源公交車車輛的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自行車補貼的30%;

新能源乘用車、特種車(貨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自行車補貼的40%。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車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根據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按照充電樁的充電功率進行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補貼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對閑置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此外,2017年,地方購車補貼資金先后兩次申報,分別是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需要注意的是,充電設施建設,將在2018年1月底前,在充電設施建設通過驗收并投入運營后,申請地方財政補貼。2017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以《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和省財政廳為依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茂〔2017〕13號)精神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鎮江市能源汽車(鎮政辦發〔2017〕140號),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實際,本辦法所稱地方財政補貼包括省、市、市、區四級補貼。1.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2017年全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財政資金用于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地方財政不予補貼。新能源汽車是指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和《鎮江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2016-2020年)》,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單位符合《關于印發〈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和《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設施驗收細則》江蘇省域名(試行)。二是補貼標準(一)購車補貼標準1。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標準為中央政府相應車型自行車補貼的30%。2.新能源乘用車、特種車(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自行車補貼金額的40%。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車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二)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照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補貼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對閑置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具體標準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二、補貼分擔方式(1)鎮江市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時,補貼金額按……計算……

鎮江市地方財政補貼標準,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二)應當由我市各級財政承擔的購車補貼資金,按照現行財政制度進行分攤。其中:丹陽、揚中、句容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市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購買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轄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含駐鎮單位)購買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由企業按稅源分攤,其他單位按事業單位所在地、市、區系統比例分攤;

私人消費者(僅限購買乘用車)應按照稅源屬地原則和汽車銷售組織(4S店)財務制度比例承擔責任。(3) 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基礎設施補貼是基于屬地建設的原則,即根據充電基礎設施的位置和當前的金融體系進行分攤。四、補貼資金申報(一)申報方式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按照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私人乘用車按照汽車銷售機構(4S店)稅源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按照充電基礎設施選址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應向轄區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出申請。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應當向汽車銷售機構(4S店)向屬地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出申請。2.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建設服務運營單位向充電設施所在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申請。3、省級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市級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直接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二) 申請時間1。2017年,購車地方補貼資金申請分為兩次,分別是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在對轄區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和財政部門進行審查總結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應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如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申請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申請匯總表(購車)(附件2)。2.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應在充電設施建設驗收合格并投入運營后,于2018年1月底前申請。在對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匯總后,將相關申報材料報送市、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如《本地區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情況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建設)申請匯總表》(附件3)。(三) 申請材料公共部門消費者申請地方財政購車補貼資金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購車)(附件4);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參數表(附件5);(三)企業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文件復印件;5.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6、車輛使用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書;7.從事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并確保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8.制造商蓋章的新能源汽車相關車型的技術參數(詳見附件1中的相關技術要求);5年內不轉讓和聲明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附件6);10.車輛數據已接入市政監控平臺的相關證明;

11、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汽車銷售機構(4S店)在私營部門申請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地方財政補貼資金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購車)(附件4);2.汽車銷售代理機構(4S店)營業執照復印件;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參數表(附件5);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文件復印件;5.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6.購車人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市戶籍人員需提供一年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7.制造商蓋章的新能源汽車相關車型的技術參數(詳見附件1中的相關技術要求);8、5年內不轉讓和聲明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附件6)9。車輛數據已接入市政監控平臺的相關證明;10.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申請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表7)2。營業執照復印件;3、項目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5、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發票、施工合同等。;6、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材料;7.充電樁運行正常并符合報告條件的證明材料;8.充電設施數據已接入市政監控平臺的相關證明;9.關于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附件8);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五、補貼資金的撥付(1)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補貼由市、區政府撥付。1.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分擔,由市財政局按照補貼負擔原則,報市政府批準后,及時足額撥付給市直企事業單位和轄區財政部門。各轄區財政部門在收到市級預算指標清單和撥付通知后,及時足額撥付給補貼對象。同時,根據本規則的相關要求,本應由地區承擔的補貼資金將及時撥付。2.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本應由市財政分擔,由市財政撥付,并將分配的文件或相關依據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備案。3.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時,補貼資金由汽車銷售組織(4S店)稅源地財政部門撥付給當地汽車銷售機構(4S店。(二)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區財政撥付給建設服務運營單位。(3) 鎮江市范圍內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根據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要求,地方補貼資金中的省級補貼資金采取“預分配、后清算”的方式發放,由省轄市統籌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補貼。根據市財政局管轄城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本省預撥資金將預撥至市、區財政局,待省財政完成清算工作后,按相關要求進行清算。六、其他要求(1)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僅限于本市,5年內不得轉讓(因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須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只能在登記范圍內轉讓);新能源公交車和特種車輛的使用范圍原則上限制在全市范圍內;非鎮江市戶籍的私人消費者在鎮江市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當地財政補貼資金,需在鎮江市繳納一年以上社會保險基金;

私人消費補貼實行“一人一車”政策。(二) 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樁建設和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市有關規劃投資建設充電樁,建立健全企業監控平臺,加強對充電設施安全狀況的實時監控,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運行,并在活動前、活動中、活動后主動接受市有關部門的監督。享受鎮江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報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對所有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測和管理。所有新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都應配備車載終端。對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免費提供車載終端、通信協議等相關監控系統的升級服務。應通過企業監控平臺對整車和動力電池、電機、電子控制等關鍵系統的安全狀態進行監控和管理。2017年底前,公共服務領域的車輛相關狀態信息(私人購買的小客車除外)應接入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4)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的安全可靠,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市區、直轄市至少有一個固定的售后服務點,并負責廢舊電池的回收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買新能源公交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合理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并確保車輛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充電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五) 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監控平臺,實時監控充電設施的安全狀況,并按照NB/T33017《電動汽車智能充電和交換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技術規范》的要求,將相關數據接入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控平臺。七、明確責任分工,落實主體責任(1)市經信委牽頭審核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推廣應用申報材料,并會同市有關部門,審查與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材料;

市財政局根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公室提供的審計確認報告,按照規定程序撥付補貼資金。(二)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切實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做好新能源汽車在本地區推廣的組織實施工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文件,加強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資金運用和管理的監督,嚴控車輛上牌環節,車輛運營、補貼申報和數據審核。8月25日,《2017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正式印發。2017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可申請補貼。2017年,購買新能源公交車車輛的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自行車補貼的30%;

新能源乘用車、特種車(貨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自行車補貼的40%。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車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根據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按照充電樁的充電功率進行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補貼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對閑置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此外,2017年,地方購車補貼資金先后兩次申報,分別是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需要注意的是,充電設施建設,將在2018年1月底前,在充電設施建設通過驗收并投入運營后,申請地方財政補貼。2017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以《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和省財政廳為依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茂〔2017〕13號)精神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鎮江市能源汽車(鎮政辦發〔2017〕140號),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實際,本辦法所稱地方財政補貼包括省、市、市、區四級補貼。1.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2017年全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財政資金用于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地方財政不予補貼。新能源汽車是指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和《鎮江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2016-2020年)》,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單位符合《關于印發〈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和《新能源汽車公共充電設施驗收細則》江蘇省域名(試行)。二是補貼標準(一)購車補貼標準1。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標準為中央政府相應車型自行車補貼的30%。2.新能源乘用車、特種車(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自行車補貼金額的40%。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車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二)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照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度補貼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組的補貼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對閑置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具體標準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二、補貼分擔方式(1)鎮江市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時,補貼金額按……計算……

鎮江市地方財政補貼標準,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二)應當由我市各級財政承擔的購車補貼資金,按照現行財政制度進行分攤。其中:丹陽、揚中、句容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市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購買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轄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含駐鎮單位)購買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由企業按稅源分攤,其他單位按事業單位所在地、市、區系統比例分攤;

私人消費者(僅限購買乘用車)應按照稅源屬地原則和汽車銷售組織(4S店)財務制度比例承擔責任。(3) 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基礎設施補貼是基于屬地建設的原則,即根據充電基礎設施的位置和當前的金融體系進行分攤。四、補貼資金申報(一)申報方式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按照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私人乘用車按照汽車銷售機構(4S店)稅源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按照充電基礎設施選址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應向轄區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出申請。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應當向汽車銷售機構(4S店)向屬地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提出申請。2.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建設服務運營單位向充電設施所在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申請。3、省級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市級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直接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二) 申請時間1。2017年,購車地方補貼資金申請分為兩次,分別是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在對轄區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和財政部門進行審查總結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應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如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補貼申請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申請匯總表(購車)(附件2)。2.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應在充電設施建設驗收合格并投入運營后,于2018年1月底前申請。在對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匯總后,將相關申報材料報送市、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如《本地區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情況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建設)申請匯總表》(附件3)。(三) 申請材料公共部門消費者申請地方財政購車補貼資金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購車)(附件4);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參數表(附件5);(三)企業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文件復印件;5.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6、車輛使用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書;7.從事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要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并確保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8.制造商蓋章的新能源汽車相關車型的技術參數(詳見附件1中的相關技術要求);5年內不轉讓和聲明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附件6);10.車輛數據已接入市政監控平臺的相關證明;

11、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汽車銷售機構(4S店)在私營部門申請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地方財政補貼資金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購車)(附件4);2.汽車銷售代理機構(4S店)營業執照復印件;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參數表(附件5);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文件復印件;5.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證、駕駛證復印件;6.購車人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市戶籍人員需提供一年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7.制造商蓋章的新能源汽車相關車型的技術參數(詳見附件1中的相關技術要求);8、5年內不轉讓和聲明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附件6)9。車輛數據已接入市政監控平臺的相關證明;10.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申請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建設運營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表7)2。營業執照復印件;3、項目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5、工程造價預算、相關設備采購合同、發票、施工合同等。;6、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材料;7.充電樁運行正常并符合報告條件的證明材料;8.充電設施數據已接入市政監控平臺的相關證明;9.關于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附件8);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五、補貼資金的撥付(1)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補貼由市、區政府撥付。1.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分擔,由市財政局按照補貼負擔原則,報市政府批準后,及時足額撥付給市直企事業單位和轄區財政部門。各轄區財政部門在收到市級預算指標清單和撥付通知后,及時足額撥付給補貼對象。同時,根據本規則的相關要求,本應由地區承擔的補貼資金將及時撥付。2.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本應由市財政分擔,由市財政撥付,并將分配的文件或相關依據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備案。3.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時,補貼資金由汽車銷售組織(4S店)稅源地財政部門撥付給當地汽車銷售機構(4S店。(二)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由市、區財政撥付給建設服務運營單位。(3) 鎮江市范圍內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根據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要求,地方補貼資金中的省級補貼資金采取“預分配、后清算”的方式發放,由省轄市統籌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補貼。根據市財政局管轄城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本省預撥資金將預撥至市、區財政局,待省財政完成清算工作后,按相關要求進行清算。六、其他要求(1)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僅限于本市,5年內不得轉讓(因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須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只能在登記范圍內轉讓);新能源公交車和特種車輛的使用范圍原則上限制在全市范圍內;非鎮江市戶籍的私人消費者在鎮江市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當地財政補貼資金,需在鎮江市繳納一年以上社會保險基金;

私人消費補貼實行“一人一車”政策。(二) 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樁建設和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市有關規劃投資建設充電樁,建立健全企業監控平臺,加強對充電設施安全狀況的實時監控,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運行,并在活動前、活動中、活動后主動接受市有關部門的監督。享受鎮江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報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對所有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測和管理。所有新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都應配備車載終端。對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免費提供車載終端、通信協議等相關監控系統的升級服務。應通過企業監控平臺對整車和動力電池、電機、電子控制等關鍵系統的安全狀態進行監控和管理。2017年底前,公共服務領域的車輛相關狀態信息(私人購買的小客車除外)應接入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4)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的安全可靠,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市區、直轄市至少有一個固定的售后服務點,并負責廢舊電池的回收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買新能源公交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合理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并確保車輛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充電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五) 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監控平臺,實時監控充電設施的安全狀況,并按照NB/T33017《電動汽車智能充電和交換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技術規范》的要求,將相關數據接入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控平臺。七、明確責任分工,落實主體責任(1)市經信委牽頭審核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推廣應用申報材料,并會同市有關部門,審查與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材料;

市財政局根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公室提供的審計確認報告,按照規定程序撥付補貼資金。(二)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切實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做好新能源汽車在本地區推廣的組織實施工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文件,加強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財政資金運用和管理的監督,嚴控車輛上牌環節,車輛運營、補貼申報和數據審核。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審核本地區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材料,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3) 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通過提供虛假信息、不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不符合汽車技術參數要求等方式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予以處罰,《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江蘇省金融監管辦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如國家、省根據新政策發布新政策。附件:1。中央政府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方案和產品技術要求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購車)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充電設施建設)4。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購車)5。用于推廣和應用新能源汽車的車輛參數表6。五年內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7。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8。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1中央政府推廣新能源汽車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一、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標準及技術要求(1)新能源公交車的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車輛功率×單位功率補貼標準×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系統能量密度/充電率/節油水平),具體如下:車型中央財政補貼標準(元/kWh)中央財政補貼調整系數中央財政補貼上限(萬元)610m非快速充電純電動公交車1800系統能量密度(Wh/Kg)9203085-95(含)95-115(含充電率612203C-5C(含)5C-15C(含)0.811.4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擴展項目)3000 2。純電動公交車(不包括快速充電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的連續行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定速法)。3.蓄電池系統總質量占整車整備質量的比例(m/m)不高于20%。4.非快充純電動客車的電池系統能量密度高于85Wh/kg,快充純電客車的快充率高于3C,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的節油率高于40%。二、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一)新能源乘客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單位:萬元/車型,純電動汽車續航里程R(工作法,公里)100≤R<150150≤R<250 R≥50,純電動乘用車23。64. 2. 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補貼是120Wh/kg的1.1倍。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根據整車整備質量(m)的不同,工況下每百公里的功耗(y)應滿足以下要求:當m≤1000kg時,y≤0.014×m+0.5;當1000

當m>1600 kg時,Y≤0.005×m+13.7。4.純電動續航里程小于80km的B狀態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油耗(不包括電能轉換油耗)與現行國家標準中常規油耗的相應限值相比,低于70%。純電動續航里程大于或等于80公里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其A級100公里功耗滿足與純電動乘用車相同的要求。二、新能源卡車和特種車輛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一)根據提供驅動力的動力電池的總存儲容量,采用過度積累和分段后退的方式對新能源卡車、特種車輛進行補貼,如下:補貼標準(元/千瓦時)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上限(萬元)為30(含),千瓦時以下部分為30-50(含);50千瓦時以上部分為15001.2萬。2.純電動卡車和運輸專用車的單位負荷能耗(Egg)不得高于0.5瓦時/公里公斤,其他純電動專用車的每噸和100公里能耗(根據測試質量)不得超過13千瓦時。四、 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一)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單位:萬元/車型補貼標準燃料電池乘用車20輛燃料電池小巴、貨車30輛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型和重型卡車50(II)燃料電池汽車的技術要求1。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不小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對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大于10kW小于30kW的燃料電池乘用車,按6000元/kW的燃料細胞系統額定功率進行補貼。2.純電燃料電池汽車的續航里程不得小于300公里。五、動力電池技術要求1。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儲能裝置(單體、模塊):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電池(標準號GB/T 18333.2-2015,6.2.4/6.3.4暫不進行90度傾倒試驗)、汽車超級電容器(標準號QC/T741-2014),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循環壽命要求和試驗方法(標準號GB/T31484-2015,暫不執行6.5工況下的循環壽命),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的安全要求和試驗辦法(標準號GB/T31484-2015)2。儲能裝置(電池組):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組及系統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67.3-2015)。附件下載:關于印發2017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doc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審核本地區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材料,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3) 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通過提供虛假信息、不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不符合汽車技術參數要求等方式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回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予以處罰,《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和《江蘇省金融監管辦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如國家、省根據新政策發布新政策。附件:1。中央政府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補貼方案和產品技術要求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購車)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充電設施建設)4。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購車)5。用于推廣和應用新能源汽車的車輛參數表6。五年內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7。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8。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附件1中央政府推廣新能源汽車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一、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標準及技術要求(1)新能源公交車的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車輛功率×單位功率補貼標準×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系統能量密度/充電率/節油水平),具體如下:車型中央財政補貼標準(元/kWh)中央財政補貼調整系數中央財政補貼上限(萬元)610m非快速充電純電動公交車1800系統能量密度(Wh/Kg)9203085-95(含)95-115(含充電率612203C-5C(含)5C-15C(含)0.811.4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擴展項目)3000 2。純電動公交車(不包括快速充電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的連續行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定速法)。3.蓄電池系統總質量占整車整備質量的比例(m/m)不高于20%。4.非快充純電動客車的電池系統能量密度高于85Wh/kg,快充純電客車的快充率高于3C,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的節油率高于40%。二、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一)新能源乘客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單位:萬元/車型,純電動汽車續航里程R(工作法,公里)100≤R<150150≤R<250 R≥50,純電動乘用車23。64. 2. 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補貼是120Wh/kg的1.1倍。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根據整車整備質量(m)的不同,工況下每百公里的功耗(y)應滿足以下要求:當m≤1000kg時,y≤0.014×m+0.5;當1000

當m>1600 kg時,Y≤0.005×m+13.7。4.純電動續航里程小于80km的B狀態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油耗(不包括電能轉換油耗)與現行國家標準中常規油耗的相應限值相比,低于70%。純電動續航里程大于或等于80公里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其A級100公里功耗滿足與純電動乘用車相同的要求。二、新能源卡車和特種車輛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一)根據提供驅動力的動力電池的總存儲容量,采用過度積累和分段后退的方式對新能源卡車、特種車輛進行補貼,如下:補貼標準(元/千瓦時)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上限(萬元)為30(含),千瓦時以下部分為30-50(含);50千瓦時以上部分為15001.2萬。2.純電動卡車和運輸專用車的單位負荷能耗(Egg)不得高于0.5瓦時/公里公斤,其他純電動專用車的每噸和100公里能耗(根據測試質量)不得超過13千瓦時。四、 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一)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單位:萬元/車型補貼標準燃料電池乘用車20輛燃料電池小巴、貨車30輛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型和重型卡車50(II)燃料電池汽車的技術要求1。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不小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對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大于10kW小于30kW的燃料電池乘用車,按6000元/kW的燃料細胞系統額定功率進行補貼。2.純電燃料電池汽車的續航里程不得小于300公里。五、動力電池技術要求1。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儲能裝置(單體、模塊):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電池(標準號GB/T 18333.2-2015,6.2.4/6.3.4暫不進行90度傾倒試驗)、汽車超級電容器(標準號QC/T741-2014),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循環壽命要求和試驗方法(標準號GB/T31484-2015,暫不執行6.5工況下的循環壽命),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的安全要求和試驗辦法(標準號GB/T31484-2015)2。儲能裝置(電池組):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組及系統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67.3-2015)。附件下載:關于印發2017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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