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第一份電網綜合報告
深圳市交通委員會7月3日表示,為規范深圳汽車租賃市場,該委員會組織起草了《深圳市汽車租賃管理條例》和《關于規范分時租賃行業管理的若干意見》,現將向行業公開征求意見。兩份意見稿強調,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租賃服務,分時經營者應當使用純電動汽車開展分時業務。深圳市的汽車租賃業務應當備案,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對經營主體和車輛進行備案。
此外,還針對分時經營企業提出,收取存款或預付款的,應在銀行或支付機構設立存款或預付款項專用賬戶,資金由托管銀行或支付組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明確用戶行為規范,建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將分時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
深圳市汽車租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一般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汽車租賃行為,保護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汽車,是指在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12座及以下客車。
本規定所稱汽車租賃經營者,是指為用戶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法人。汽車租賃經營活動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賃費,但不為承租人提供司機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規范和引導汽車租賃發展。遵循安全運營、規范管理、低碳環保的原則,推動汽車租賃行業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提升城市交通服務功能。
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租賃服務。
第四條本市汽車租賃業務實行備案管理。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企業法人備案和車輛備案。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和汽車租賃行業的日常管理、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經濟貿易和信息化、金融、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金融服務、銀行監管等相關行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汽車租賃行業的相關管理。
第六條鼓勵本市汽車租賃行業協會依法行使自治權,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規范會員行為,促進行業和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管理控制
第七條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辦理商業登記手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企業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書;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商業和辦公場所所有權證明;
商務服務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汽車租賃經營者出具備案證明;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租車經營者需要補充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前款規定的記錄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記錄手續。
經營者終止汽車租賃業務經營活動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并返還備案證明。
第九條汽車租賃經營者用于租賃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車主和經營者的姓名相同;
在本市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
符合本市實施的車輛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符合國家對車輛上路行駛的其他要求;
按照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保險;
安裝并使用符合相關國家和省級標準的衛星定位車輛行駛記錄儀,以保持有效運行。
第十條市交通運輸部門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租賃車輛備案登記聯動機制。汽車租賃經營者購買符合前款規定的車輛后,應當向上述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汽車租賃經營者發放租賃車輛登記卡。
租賃車輛退出租賃業務的,租賃經營者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并歸還租賃車輛備案卡。
第十一條租賃汽車年增長指標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本市租賃業發展目標、交通發展規劃和全市汽車保有量調控要求確定,報市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新指標的租賃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已根據本規定第7條和第10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上一年度通過質量和信譽評估;
前一年,我在這個城市依法足額納稅。
新設立的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新的汽車租賃指標的,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租賃汽車新增指標應當從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中進行分配。指標分配方案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租賃業發展目標和企業質量信譽評價制定,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免費分配。指標的分配方案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市交通運輸部門與、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建立汽車租賃行業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汽車租賃經營者經營登記信息、租賃車輛和機動車備案登記信息的數據共享,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信息。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配置信息服務的相關設備設施,并立即將安全服務信息傳輸至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a)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運輸安全;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對車站的車輛、機具和執行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并定期進行測試和檢查,確保車輛正常運行和良好狀態;
(四)租賃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租賃車輛的技術水平進行檢測評價,并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五)建立車輛檔案,一車一檔案,及時提供車輛技術資料、維修記錄、交通事故檔案、技術檢驗記錄、租賃臺賬、租賃合同和業務記錄等信息。
第十六條汽車租賃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將營業執照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租賃車輛的車牌號、型號、保險購買、租車流程、用戶信息、服務承諾、救援服務保障方案、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
執行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張貼價目表或懸掛價格標簽,明確標明各種型號對應的收費標準;
落實身份識別制度,核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并負責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保密。租賃車輛應當交給身份查驗合格的承租人,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車服務;
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提供租賃車輛,以確保租賃車輛狀況合格,車輛內外部狀況良好,車輛單證、保險單證齊全有效;
建立完善的救援服務體系,對租賃期內發生故障或事故的車輛,按照協議及時提供救援服務;
建立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確保車輛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出租他人擁有的車輛;
通過私下出售、融資或收取管理費等方式轉讓或變相轉讓給他人的車輛租賃;
租用與出租車外觀、內飾相同或相似的車輛,或在租賃車輛上安裝儀表、頂燈等設備;
使用車輛變相從事或者從事出租汽車等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租車經營者收集的用戶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租車服務所必需的范圍,不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八條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車輛用途、車輛牌照號、車輛技術條件、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和支付方式、車輛移交、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修理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安全責任、救援和擔保服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行業協會可以制定汽車租賃示范合同,并在行業中推廣使用。
第十九條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時,應當向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下列信息:
(1) 如果是個人租用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和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2)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的,應當提供擬駕駛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機動車駕駛證、負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工作證明和授權書。
承租人應確保所提供的相關身份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第二十條承租人出租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和租賃車輛備案卡;
(2) 按照操作規范駕駛租賃車輛,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三)不得使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商業道路運輸;
(四)不得將租賃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的駕駛員駕駛;
(5) 租賃車輛不得抵押、出售或者轉租。
承租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有權拒絕簽訂或者終止履行租賃合同。
汽車租賃經營者發現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分時租賃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所稱分時,是指以分鐘或小時為計價單位,使用9輛及以下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搭建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訂車、取車和費用結算的汽車租賃服務。
第二十二條分時運營商應當遵循低碳集約發展的原則,使用純電動汽車開展分時業務。從事汽車租賃業務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以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低價傾銷等任何不正當手段封鎖或壟斷分時租賃市場。
第二十三條網絡服務平臺信息數據交互和處理能力應當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網絡服務平臺在開展業務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
第二十四條分時運營商應當具備線下運營和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車輛檢測、調度、維護、救援和恢復的機制和流程。
第二十五條分時運營商應當采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用戶存款、資金和個人財務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分時運營商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本地注冊用戶數量、經營訂單數量、車輛行駛狀況等相關運營數據。
第二十七條分時運營商的經營場所不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公示條件,應當選擇網站、手機應用程序等方式告知。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有關職能部門在對汽車租賃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向汽車租賃經營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信息。
汽車租賃經營者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說明情況。
第二十九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租車活動“雙隨機”監管制度,定期按照一定比例隨機抽取租車經營者和車輛進行監督檢查。
前款規定的抽查監督制度,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另行制定。抽查監督制度應包括抽查結果的對象、比例、內容、方法、實施和應用。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由各部門依法實施。
第三十條城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制定汽車租賃行業質量信譽評價體系,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社會責任等進行綜合評價。質量和聲譽評估的結果定期向公眾公布。
第三十一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行業信用體系和汽車租賃經營者、承租人信用評價體系,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學科的聯合獎懲機制。
第三十二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質量投訴舉報制度,并將電話、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等聯系方式報告給……
平民的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或者投訴進行分類處理。資料來源:第一份電網綜合報告
深圳市交通委員會7月3日表示,為規范深圳汽車租賃市場,該委員會組織起草了《深圳市汽車租賃管理條例》和《關于規范分時租賃行業管理的若干意見》,現將向行業公開征求意見。兩份意見稿強調,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租賃服務,分時經營者應當使用純電動汽車開展分時業務。深圳市的汽車租賃業務應當備案,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對經營主體和車輛進行備案。
此外,還針對分時經營企業提出,收取存款或預付款的,應在銀行或支付機構設立存款或預付款項專用賬戶,資金由托管銀行或支付組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明確用戶行為規范,建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
將分時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
深圳市汽車租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一般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汽車租賃行為,保護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汽車,是指在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12座及以下客車。
本規定所稱汽車租賃經營者,是指為用戶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法人。汽車租賃經營活動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賃費,但不為承租人提供司機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規范和引導汽車租賃發展。遵循安全運營、規范管理、低碳環保的原則,推動汽車租賃行業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提升城市交通服務功能。
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租賃服務。
第四條本市汽車租賃業務實行備案管理。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企業法人備案和車輛備案。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和汽車租賃行業的日常管理、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經濟貿易和信息化、金融、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金融服務、銀行監管等相關行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汽車租賃行業的相關管理。
第六條鼓勵本市汽車租賃行業協會依法行使自治權,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規范會員行為,促進行業和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管理控制
第七條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辦理商業登記手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企業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書;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商業和辦公場所所有權證明;
商務服務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汽車租賃經營者出具備案證明;
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租車經營者需要補充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前款規定的記錄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記錄手續。
經營者終止汽車租賃業務經營活動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并返還備案證明。
第九條汽車租賃經營者用于租賃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車主和經營者的姓名相同;
在本市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
符合本市實施的車輛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符合國家對車輛上路行駛的其他要求;
按照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保險;
安裝并使用符合相關國家和省級標準的衛星定位車輛行駛記錄儀,以保持有效運行。
第十條市交通運輸部門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租賃車輛備案登記聯動機制。汽車租賃經營者購買符合前款規定的車輛后,應當向上述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汽車租賃經營者發放租賃車輛登記卡。
租賃車輛退出租賃業務的,租賃經營者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并歸還租賃車輛備案卡。
第十一條租賃汽車年增長指標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本市租賃業發展目標、交通發展規劃和全市汽車保有量調控要求確定,報市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新指標的租賃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已根據本規定第7條和第10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上一年度通過質量和信譽評估;
前一年,我在這個城市依法足額納稅。
新設立的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新的汽車租賃指標的,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租賃汽車新增指標應當從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中進行分配。指標分配方案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租賃業發展目標和企業質量信譽評價制定,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免費分配。指標的分配方案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市交通運輸部門與、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建立汽車租賃行業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汽車租賃經營者經營登記信息、租賃車輛和機動車備案登記信息的數據共享,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信息。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配置信息服務的相關設備設施,并立即將安全服務信息傳輸至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a)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運輸安全;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對車站的車輛、機具和執行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并定期進行測試和檢查,確保車輛正常運行和良好狀態;
(四)租賃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租賃車輛的技術水平進行檢測評價,并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五)建立車輛檔案,一車一檔案,及時提供車輛技術資料、維修記錄、交通事故檔案、技術檢驗記錄、租賃臺賬、租賃合同和業務記錄等信息。
第十六條汽車租賃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將營業執照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租賃車輛的車牌號、型號、保險購買、租車流程、用戶信息、服務承諾、救援服務保障方案、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
執行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張貼價目表或懸掛價格標簽,明確標明各種型號對應的收費標準;
落實身份識別制度,核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并負責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保密。租賃車輛應當交給身份查驗合格的承租人,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車服務;
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提供租賃車輛,以確保租賃車輛狀況合格,車輛內外部狀況良好,車輛單證、保險單證齊全有效;
建立完善的救援服務體系,對租賃期內發生故障或事故的車輛,按照協議及時提供救援服務;
建立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確保車輛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出租他人擁有的車輛;
通過私下出售、融資或收取管理費等方式轉讓或變相轉讓給他人的車輛租賃;
租用與出租車外觀、內飾相同或相似的車輛,或在租賃車輛上安裝儀表、頂燈等設備;
使用車輛變相從事或者從事出租汽車等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租車經營者收集的用戶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租車服務所必需的范圍,不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八條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車輛用途、車輛牌照號、車輛技術條件、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和支付方式、車輛移交、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修理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安全責任、救援和擔保服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行業協會可以制定汽車租賃示范合同,并在行業中推廣使用。
第十九條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時,應當向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下列信息:
(1) 如果是個人租用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和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2)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的,應當提供擬駕駛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機動車駕駛證、負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工作證明和授權書。
承租人應確保所提供的相關身份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第二十條承租人出租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和租賃車輛備案卡;
(2) 按照操作規范駕駛租賃車輛,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三)不得使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商業道路運輸;
(四)不得將租賃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的駕駛員駕駛;
(5) 租賃車輛不得抵押、出售或者轉租。
承租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有權拒絕簽訂或者終止履行租賃合同。
汽車租賃經營者發現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分時租賃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所稱分時,是指以分鐘或小時為計價單位,使用9輛及以下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搭建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訂車、取車和費用結算的汽車租賃服務。
第二十二條分時運營商應當遵循低碳集約發展的原則,使用純電動汽車開展分時業務。從事汽車租賃業務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以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低價傾銷等任何不正當手段封鎖或壟斷分時租賃市場。
第二十三條網絡服務平臺信息數據交互和處理能力應當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網絡服務平臺在開展業務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
第二十四條分時運營商應當具備線下運營和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車輛檢測、調度、維護、救援和恢復的機制和流程。
第二十五條分時運營商應當采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用戶存款、資金和個人財務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分時運營商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本地注冊用戶數量、經營訂單數量、車輛行駛狀況等相關運營數據。
第二十七條分時運營商的經營場所不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公示條件,應當選擇網站、手機應用程序等方式告知。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有關職能部門在對汽車租賃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向汽車租賃經營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信息。
汽車租賃經營者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說明情況。
第二十九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租車活動“雙隨機”監管制度,定期按照一定比例隨機抽取租車經營者和車輛進行監督檢查。
前款規定的抽查監督制度,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另行制定。抽查監督制度應包括抽查結果的對象、比例、內容、方法、實施和應用。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由各部門依法實施。
第三十條城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制定汽車租賃行業質量信譽評價體系,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社會責任等進行綜合評價。質量和聲譽評估的結果定期向公眾公布。
第三十一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行業信用體系和汽車租賃經營者、承租人信用評價體系,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學科的聯合獎懲機制。
第三十二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質量投訴舉報制度,并將電話、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等聯系方式報告給……
平民的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或者投訴進行分類處理。
作者:崔東樹美西時間7月3日凌晨,馬斯克(ElonMusk)連發三條推文,確認Model3量產時間,并稱年底的月產量將達到20000輛。
1900/1/1 0:00:00來源:第一電動網綜合報道近日,重慶市發布《關于加強主城區公共停車場建設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建公共停車場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1900/1/1 0:00:00來源:第一電動網綜合報道深圳市交委7月3日表示,為規范深圳汽車租賃市場,該委組織起草了《深圳市汽車租賃管理規定》和《關于規范分時租賃行業管理的若干意見》,即日起面向行業公開征求意見。
1900/1/1 0:00:00來源:車云網綜合報道日立汽車系統株式會社(社長執行董事兼CEO:關秀明以下簡稱日立汽車系統)與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董事長:八鄉隆弘)于今日,在日本茨城縣日立中市的日立汽車系統廠區內,
1900/1/1 0:00:00來源:第一電動網作者:建約車評幾乎是加州時間美國時間周日(7月2日)的最后一刻,晚上10:48,馬斯克用3條twitter的帖子草草交代了Model3的”量產計劃”。
1900/1/1 0:00:00來源:網通社綜合報道隨著消費者對汽車產品科技、安全配置、清潔能源動力需求的提升,車企也在不斷加碼研發以保證未來產品的競爭優勢。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