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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布分時租賃行業管理意見,要求使用純電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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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資料來源:第一份電網綜合報告

深圳市交通委員會7月3日表示,為規范深圳汽車租賃市場,該委員會組織起草了《深圳市汽車租賃管理條例》和《關于規范分時租賃行業管理的若干意見》,現將向行業公開征求意見。兩份意見稿強調,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租賃服務,分時經營者應當使用純電動汽車開展分時業務。深圳市的汽車租賃業務應當備案,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對經營主體和車輛進行備案。

此外,還針對分時經營企業提出,收取存款或預付款的,應在銀行或支付機構設立存款或預付款項專用賬戶,資金由托管銀行或支付組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明確用戶行為規范,建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將分時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

discovery

深圳市汽車租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一般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汽車租賃行為,保護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汽車,是指在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12座及以下客車。

本規定所稱汽車租賃經營者,是指為用戶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法人。汽車租賃經營活動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賃費,但不為承租人提供司機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規范和引導汽車租賃發展。遵循安全運營、規范管理、低碳環保的原則,推動汽車租賃行業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提升城市交通服務功能。

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租賃服務。

第四條本市汽車租賃業務實行備案管理。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企業法人備案和車輛備案。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和汽車租賃行業的日常管理、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經濟貿易和信息化、金融、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金融服務、銀行監管等相關行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汽車租賃行業的相關管理。

第六條鼓勵本市汽車租賃行業協會依法行使自治權,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規范會員行為,促進行業和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管理控制

第七條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辦理商業登記手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企業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書;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商業和辦公場所所有權證明;

商務服務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汽車租賃經營者出具備案證明;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租車經營者需要補充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前款規定的記錄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記錄手續。

經營者終止汽車租賃業務經營活動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并返還備案證明。

第九條汽車租賃經營者用于租賃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車主和經營者的姓名相同;

在本市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

符合本市實施的車輛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符合國家對車輛上路行駛的其他要求;

按照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保險;

安裝并使用符合相關國家和省級標準的衛星定位車輛行駛記錄儀,以保持有效運行。

第十條市交通運輸部門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租賃車輛備案登記聯動機制。汽車租賃經營者購買符合前款規定的車輛后,應當向上述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汽車租賃經營者發放租賃車輛登記卡。

租賃車輛退出租賃業務的,租賃經營者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并歸還租賃車輛備案卡。

第十一條租賃汽車年增長指標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本市租賃業發展目標、交通發展規劃和全市汽車保有量調控要求確定,報市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新指標的租賃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已根據本規定第7條和第10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上一年度通過質量和信譽評估;

前一年,我在這個城市依法足額納稅。

新設立的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新的汽車租賃指標的,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租賃汽車新增指標應當從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中進行分配。指標分配方案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租賃業發展目標和企業質量信譽評價制定,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免費分配。指標的分配方案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市交通運輸部門與、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建立汽車租賃行業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汽車租賃經營者經營登記信息、租賃車輛和機動車備案登記信息的數據共享,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信息。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配置信息服務的相關設備設施,并立即將安全服務信息傳輸至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a)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運輸安全;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對車站的車輛、機具和執行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并定期進行測試和檢查,確保車輛正常運行和良好狀態;

(四)租賃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租賃車輛的技術水平進行檢測評價,并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五)建立車輛檔案,一車一檔案,及時提供車輛技術資料、維修記錄、交通事故檔案、技術檢驗記錄、租賃臺賬、租賃合同和業務記錄等信息。

第十六條汽車租賃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將營業執照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租賃車輛的車牌號、型號、保險購買、租車流程、用戶信息、服務承諾、救援服務保障方案、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

執行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張貼價目表或懸掛價格標簽,明確標明各種型號對應的收費標準;

落實身份識別制度,核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并負責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保密。租賃車輛應當交給身份查驗合格的承租人,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車服務;

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提供租賃車輛,以確保租賃車輛狀況合格,車輛內外部狀況良好,車輛單證、保險單證齊全有效;

建立完善的救援服務體系,對租賃期內發生故障或事故的車輛,按照協議及時提供救援服務;

建立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確保車輛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出租他人擁有的車輛;

通過私下出售、融資或收取管理費等方式轉讓或變相轉讓給他人的車輛租賃;

租用與出租車外觀、內飾相同或相似的車輛,或在租賃車輛上安裝儀表、頂燈等設備;

使用車輛變相從事或者從事出租汽車等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租車經營者收集的用戶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租車服務所必需的范圍,不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八條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車輛用途、車輛牌照號、車輛技術條件、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和支付方式、車輛移交、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修理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安全責任、救援和擔保服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行業協會可以制定汽車租賃示范合同,并在行業中推廣使用。

第十九條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時,應當向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下列信息:

(1) 如果是個人租用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和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2)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的,應當提供擬駕駛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機動車駕駛證、負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工作證明和授權書。

承租人應確保所提供的相關身份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第二十條承租人出租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和租賃車輛備案卡;

(2) 按照操作規范駕駛租賃車輛,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三)不得使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商業道路運輸;

(四)不得將租賃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的駕駛員駕駛;

(5) 租賃車輛不得抵押、出售或者轉租。

承租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有權拒絕簽訂或者終止履行租賃合同。

汽車租賃經營者發現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分時租賃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所稱分時,是指以分鐘或小時為計價單位,使用9輛及以下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搭建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訂車、取車和費用結算的汽車租賃服務。

第二十二條分時運營商應當遵循低碳集約發展的原則,使用純電動汽車開展分時業務。從事汽車租賃業務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以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低價傾銷等任何不正當手段封鎖或壟斷分時租賃市場。

第二十三條網絡服務平臺信息數據交互和處理能力應當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網絡服務平臺在開展業務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

第二十四條分時運營商應當具備線下運營和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車輛檢測、調度、維護、救援和恢復的機制和流程。

第二十五條分時運營商應當采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用戶存款、資金和個人財務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分時運營商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本地注冊用戶數量、經營訂單數量、車輛行駛狀況等相關運營數據。

第二十七條分時運營商的經營場所不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公示條件,應當選擇網站、手機應用程序等方式告知。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有關職能部門在對汽車租賃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向汽車租賃經營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信息。

汽車租賃經營者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說明情況。

第二十九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租車活動“雙隨機”監管制度,定期按照一定比例隨機抽取租車經營者和車輛進行監督檢查。

前款規定的抽查監督制度,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另行制定。抽查監督制度應包括抽查結果的對象、比例、內容、方法、實施和應用。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由各部門依法實施。

第三十條城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制定汽車租賃行業質量信譽評價體系,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社會責任等進行綜合評價。質量和聲譽評估的結果定期向公眾公布。

第三十一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行業信用體系和汽車租賃經營者、承租人信用評價體系,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學科的聯合獎懲機制。

第三十二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質量投訴舉報制度,并將電話、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等聯系方式報告給……

平民的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或者投訴進行分類處理。資料來源:第一份電網綜合報告

深圳市交通委員會7月3日表示,為規范深圳汽車租賃市場,該委員會組織起草了《深圳市汽車租賃管理條例》和《關于規范分時租賃行業管理的若干意見》,現將向行業公開征求意見。兩份意見稿強調,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租賃服務,分時經營者應當使用純電動汽車開展分時業務。深圳市的汽車租賃業務應當備案,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對經營主體和車輛進行備案。

此外,還針對分時經營企業提出,收取存款或預付款的,應在銀行或支付機構設立存款或預付款項專用賬戶,資金由托管銀行或支付組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明確用戶行為規范,建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

將分時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

discovery

深圳市汽車租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一般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汽車租賃行為,保護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汽車,是指在本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12座及以下客車。

本規定所稱汽車租賃經營者,是指為用戶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法人。汽車租賃經營活動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賃費,但不為承租人提供司機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規范和引導汽車租賃發展。遵循安全運營、規范管理、低碳環保的原則,推動汽車租賃行業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提升城市交通服務功能。

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租賃服務。

第四條本市汽車租賃業務實行備案管理。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企業法人備案和車輛備案。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和汽車租賃行業的日常管理、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經濟貿易和信息化、金融、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金融服務、銀行監管等相關行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汽車租賃行業的相關管理。

第六條鼓勵本市汽車租賃行業協會依法行使自治權,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規范會員行為,促進行業和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管理控制

第七條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辦理商業登記手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企業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書;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商業和辦公場所所有權證明;

商務服務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汽車租賃經營者出具備案證明;

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租車經營者需要補充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前款規定的記錄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記錄手續。

經營者終止汽車租賃業務經營活動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并返還備案證明。

第九條汽車租賃經營者用于租賃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車主和經營者的姓名相同;

在本市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

符合本市實施的車輛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符合國家對車輛上路行駛的其他要求;

按照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保險;

安裝并使用符合相關國家和省級標準的衛星定位車輛行駛記錄儀,以保持有效運行。

第十條市交通運輸部門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租賃車輛備案登記聯動機制。汽車租賃經營者購買符合前款規定的車輛后,應當向上述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汽車租賃經營者發放租賃車輛登記卡。

租賃車輛退出租賃業務的,租賃經營者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并歸還租賃車輛備案卡。

第十一條租賃汽車年增長指標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本市租賃業發展目標、交通發展規劃和全市汽車保有量調控要求確定,報市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新指標的租賃汽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已根據本規定第7條和第10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上一年度通過質量和信譽評估;

前一年,我在這個城市依法足額納稅。

新設立的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新的汽車租賃指標的,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租賃汽車新增指標應當從新能源汽車增量指標中進行分配。指標分配方案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租賃業發展目標和企業質量信譽評價制定,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免費分配。指標的分配方案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市交通運輸部門與、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建立汽車租賃行業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汽車租賃經營者經營登記信息、租賃車輛和機動車備案登記信息的數據共享,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信息。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配置信息服務的相關設備設施,并立即將安全服務信息傳輸至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a)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運輸安全;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對車站的車輛、機具和執行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并定期進行測試和檢查,確保車輛正常運行和良好狀態;

(四)租賃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租賃車輛的技術水平進行檢測評價,并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五)建立車輛檔案,一車一檔案,及時提供車輛技術資料、維修記錄、交通事故檔案、技術檢驗記錄、租賃臺賬、租賃合同和業務記錄等信息。

第十六條汽車租賃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將營業執照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租賃車輛的車牌號、型號、保險購買、租車流程、用戶信息、服務承諾、救援服務保障方案、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

執行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張貼價目表或懸掛價格標簽,明確標明各種型號對應的收費標準;

落實身份識別制度,核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并負責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保密。租賃車輛應當交給身份查驗合格的承租人,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車服務;

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提供租賃車輛,以確保租賃車輛狀況合格,車輛內外部狀況良好,車輛單證、保險單證齊全有效;

建立完善的救援服務體系,對租賃期內發生故障或事故的車輛,按照協議及時提供救援服務;

建立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確保車輛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出租他人擁有的車輛;

通過私下出售、融資或收取管理費等方式轉讓或變相轉讓給他人的車輛租賃;

租用與出租車外觀、內飾相同或相似的車輛,或在租賃車輛上安裝儀表、頂燈等設備;

使用車輛變相從事或者從事出租汽車等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租車經營者收集的用戶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租車服務所必需的范圍,不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八條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車輛用途、車輛牌照號、車輛技術條件、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和支付方式、車輛移交、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修理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安全責任、救援和擔保服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行業協會可以制定汽車租賃示范合同,并在行業中推廣使用。

第十九條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時,應當向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下列信息:

(1) 如果是個人租用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和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2)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的,應當提供擬駕駛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機動車駕駛證、負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工作證明和授權書。

承租人應確保所提供的相關身份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第二十條承租人出租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和租賃車輛備案卡;

(2) 按照操作規范駕駛租賃車輛,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三)不得使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商業道路運輸;

(四)不得將租賃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的駕駛員駕駛;

(5) 租賃車輛不得抵押、出售或者轉租。

承租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有權拒絕簽訂或者終止履行租賃合同。

汽車租賃經營者發現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分時租賃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所稱分時,是指以分鐘或小時為計價單位,使用9輛及以下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搭建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自助訂車、取車和費用結算的汽車租賃服務。

第二十二條分時運營商應當遵循低碳集約發展的原則,使用純電動汽車開展分時業務。從事汽車租賃業務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以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低價傾銷等任何不正當手段封鎖或壟斷分時租賃市場。

第二十三條網絡服務平臺信息數據交互和處理能力應當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網絡服務平臺在開展業務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

第二十四條分時運營商應當具備線下運營和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車輛檢測、調度、維護、救援和恢復的機制和流程。

第二十五條分時運營商應當采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用戶存款、資金和個人財務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分時運營商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本地注冊用戶數量、經營訂單數量、車輛行駛狀況等相關運營數據。

第二十七條分時運營商的經營場所不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公示條件,應當選擇網站、手機應用程序等方式告知。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有關職能部門在對汽車租賃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向汽車租賃經營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信息。

汽車租賃經營者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說明情況。

第二十九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租車活動“雙隨機”監管制度,定期按照一定比例隨機抽取租車經營者和車輛進行監督檢查。

前款規定的抽查監督制度,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另行制定。抽查監督制度應包括抽查結果的對象、比例、內容、方法、實施和應用。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由各部門依法實施。

第三十條城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制定汽車租賃行業質量信譽評價體系,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社會責任等進行綜合評價。質量和聲譽評估的結果定期向公眾公布。

第三十一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行業信用體系和汽車租賃經營者、承租人信用評價體系,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學科的聯合獎懲機制。

第三十二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質量投訴舉報制度,并將電話、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等聯系方式報告給……

平民的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或者投訴進行分類處理。屬于市交通運輸部門職能范圍,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或舉報人。屬于其他部門的職能范圍,可以做。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 不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截止日期;

(二)將13輛以上汽車登記為租賃車輛;

(三)變相參加或者參與汽車租賃經營活動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時辦理備案或者變更備案手續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備案,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租車經營者未按時辦理終止租車經營活動備案注銷手續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注銷手續,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租車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予以注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時辦理租賃車輛備案手續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備案,給予警告,每輛罰款2000元。

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時辦理租賃車輛注銷手續并退回租賃車輛登記卡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每輛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a) 未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備案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備案,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 未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組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繼續教育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并處3萬元罰款;

(四)未按規定使用衛星定位車輛行駛記錄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每輛車罰款2000元;

(五)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a) 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租賃車輛的車牌號、型號、保險購買、租車流程、用戶信息、服務承諾等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車輛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他人所有的車輛,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 出租與出租車外觀和內飾相同或相似的車輛,或在租用的車輛上安裝儀表、頂燈、防盜網等裝置,或采取揮手、立即停車等出租車操作方式吸引分散的客人,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5) 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經營場所張貼價目表或懸掛價格標簽,標明各種車型對應的收費標準的,價格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理。

補充條款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施行前在本市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80日內,按照規定整改符合本規定要求并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規范汽車分時產業管理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汽車分時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鼓勵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緩解交通擁堵,減少交通污染排放,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1.分時是指以分鐘或小時為計價單位,使用9輛及以下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搭建網絡服務平臺,以自助訂車、取車、結算費用為主要方式的租車服務。

分時運營商是指利用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汽車分時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二,為提高道路資源利用效率,遵循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規范和引導分時租賃等租賃汽車發展的原則,為公眾個人出行、商務活動、,用于官方活動以及旅游和休閑。

第三,遵循政府規范和經營者市場化經營的原則。分時運營商自主投放符合規范要求的車輛并提供租賃服務。政府負責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標準和政策,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引導和鼓勵分時運營商使用純電動汽車,減少道路交通排放。

四、分時運營商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以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低價傾銷等任何不正當手段封鎖或壟斷分時租賃市場。

五、分時租賃網點應優先布局交通樞紐、旅游景區、酒店和公交欠發達地區。

六、從事分時業務的車輛必須為營運車輛,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1.租賃運營商擁有的車輛。在本市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車主名稱與租賃經營者名稱一致;

2、按照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分時經營相適應的保險;

3、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衛星定位車輛行駛記錄儀,保持有效運行;

4、其他有關租賃車輛管理的規定。

七、市交通主管部門定期評估租賃市場對交通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提出分時租賃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分時租賃新指標應根據運營商的質量和信譽評估,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免費分配。

八、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引導和規范分時租賃健康有序發展,做好分時租賃服務的監督管理。

1、市交通運輸部門作為本市分時產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分時產業規劃和政策,完善行業標準管理體系。負責分時運營商和車輛的備案管理、日常監督和抽查監督,加快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分時運營方和承租方信用評價體系,定期對分時運營企業進行質量信用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2、市交通部門要做好分時租賃車輛的道路交通執法管理工作。加強對出租汽車和機動車的檢查,確保車輛符合法律規定的駕駛條件。

3、市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價格監督檢查和分時租賃經營者注冊審查。

4.市金融辦、市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分時行業的金融安全、存款和預付款管理進行監督。

九、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向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經營主體和車輛,市交通主管機關應當與市交通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市金融辦、市銀監局建立聯審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等部門實現備案一站式辦理。

十、分時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運輸安全;

3、根據應急預案編制的相關技術規范,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緊急救援演練;

4、依法設立安全和經營規模專項基金;

5、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組織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員工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繼續教育;

6、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對車輛進行定期保養,并定期檢查、檢查,確保車輛正常運行,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

十一、分時運營商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在運營商辦公室,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公示運營商營業執照、租賃車輛號牌號、車型、保險購買、租車流程、收費標準、用戶信息,服務承諾、救助服務保障方案、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

2、實行承租人身份識別制度,并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負責保密。

3.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提供租賃車輛,以確保車輛單證和保險單證的完整有效。

4.建立分時車輛檔案,一車一檔,及時將車輛的技術資料、維修記錄、交通事故檔案、技術檢驗記錄、租賃臺賬、租賃合同和業務記錄歸檔。

5.建立健全救援服務體系,對租賃期內發生故障或事故的車輛及時提供救援服務。

6.收取保證金或預付款的,應在銀行或支付機構設立保證金或預付費專用賬戶,資金由托管銀行或付款機構管理,以確保專用資金專用。

7、明確用戶行為規范,建立個人信用管理系統,將相關信用記錄上傳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深圳市信用網,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流平臺,引導用戶形成良好的用車習慣。

8.分時運營商收集的用戶信息不得超出提供分時服務所必需的范圍,不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9.分時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應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共享。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市政交通等相關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當地注冊用戶數量、經營訂單數量、車輛行駛狀況等相關運營數據。

十二、分時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具備駕駛資格的人員不得駕駛分時租賃車輛;

2.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和租賃車輛備案卡;

3.按照操作規范駕駛分時租賃車輛,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履行個人交通安全責任;

4.按照道路標志標線停放分時租賃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不得使用分時車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商業道路運輸;

6.分時汽車不得抵押、出售或轉租。

十三、分時經營活動為租賃當事人自愿的民事行為。分時運營商或承租人違反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十四、本意見由市交通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為2年。

2017年6月4日屬于市交通運輸部門職能范圍,應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或舉報人。屬于其他部門的職能范圍,可以做。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 不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截止日期;

(二)將13輛以上汽車登記為租賃車輛;

(三)變相參加或者參與汽車租賃經營活動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時辦理備案或者變更備案手續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備案,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租車經營者未按時辦理終止租車經營活動備案注銷手續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注銷手續,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租車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予以注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時辦理租賃車輛備案手續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備案,給予警告,每輛罰款2000元。

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時辦理租賃車輛注銷手續并退回租賃車輛登記卡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每輛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a) 未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備案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備案,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 未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組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繼續教育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并處3萬元罰款;

(四)未按規定使用衛星定位車輛行駛記錄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每輛車罰款2000元;

(五)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a) 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租賃車輛的車牌號、型號、保險購買、租車流程、用戶信息、服務承諾等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車輛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他人所有的車輛,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4) 出租與出租車外觀和內飾相同或相似的車輛,或在租用的車輛上安裝儀表、頂燈、防盜網等裝置,或采取揮手、立即停車等出租車操作方式吸引分散的客人,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5) 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經營場所張貼價目表或懸掛價格標簽,標明各種車型對應的收費標準的,價格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理。

補充條款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施行前在本市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80日內,按照規定整改符合本規定要求并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規范汽車分時產業管理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汽車分時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鼓勵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緩解交通擁堵,減少交通污染排放,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1.分時是指以分鐘或小時為計價單位,使用9輛及以下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搭建網絡服務平臺,以自助訂車、取車、結算費用為主要方式的租車服務。

分時運營商是指利用網絡服務平臺為用戶提供汽車分時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二,為提高道路資源利用效率,遵循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規范和引導分時租賃等租賃汽車發展的原則,為公眾個人出行、商務活動、,用于官方活動以及旅游和休閑。

第三,遵循政府規范和經營者市場化經營的原則。分時運營商自主投放符合規范要求的車輛并提供租賃服務。政府負責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標準和政策,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引導和鼓勵分時運營商使用純電動汽車,減少道路交通排放。

四、分時運營商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以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低價傾銷等任何不正當手段封鎖或壟斷分時租賃市場。

五、分時租賃網點應優先布局交通樞紐、旅游景區、酒店和公交欠發達地區。

六、從事分時業務的車輛必須為營運車輛,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1.租賃運營商擁有的車輛。在本市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車主名稱與租賃經營者名稱一致;

2、按照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分時經營相適應的保險;

3、安裝、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衛星定位車輛行駛記錄儀,保持有效運行;

4、其他有關租賃車輛管理的規定。

七、市交通主管部門定期評估租賃市場對交通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提出分時租賃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分時租賃新指標應根據運營商的質量和信譽評估,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免費分配。

八、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引導和規范分時租賃健康有序發展,做好分時租賃服務的監督管理。

1、市交通運輸部門作為本市分時產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分時產業規劃和政策,完善行業標準管理體系。負責分時運營商和車輛的備案管理、日常監督和抽查監督,加快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分時運營方和承租方信用評價體系,定期對分時運營企業進行質量信用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2、市交通部門要做好分時租賃車輛的道路交通執法管理工作。加強對出租汽車和機動車的檢查,確保車輛符合法律規定的駕駛條件。

3、市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價格監督檢查和分時租賃經營者注冊審查。

4.市金融辦、市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分時行業的金融安全、存款和預付款管理進行監督。

九、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向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經營主體和車輛,市交通主管機關應當與市交通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市金融辦、市銀監局建立聯審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等部門實現備案一站式辦理。

十、分時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運輸安全;

3、根據應急預案編制的相關技術規范,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緊急救援演練;

4、依法設立安全和經營規模專項基金;

5、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組織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員工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繼續教育;

6、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對車輛進行定期保養,并定期檢查、檢查,確保車輛正常運行,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

十一、分時運營商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在運營商辦公室,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公示運營商營業執照、租賃車輛號牌號、車型、保險購買、租車流程、收費標準、用戶信息,服務承諾、救助服務保障方案、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

2、實行承租人身份識別制度,并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負責保密。

3.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提供租賃車輛,以確保車輛單證和保險單證的完整有效。

4.建立分時車輛檔案,一車一檔,及時將車輛的技術資料、維修記錄、交通事故檔案、技術檢驗記錄、租賃臺賬、租賃合同和業務記錄歸檔。

5.建立健全救援服務體系,對租賃期內發生故障或事故的車輛及時提供救援服務。

6.收取保證金或預付款的,應在銀行或支付機構設立保證金或預付費專用賬戶,資金由托管銀行或付款機構管理,以確保專用資金專用。

7、明確用戶行為規范,建立個人信用管理系統,將相關信用記錄上傳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深圳市信用網,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流平臺,引導用戶形成良好的用車習慣。

8.分時運營商收集的用戶信息不得超出提供分時服務所必需的范圍,不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9.分時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應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共享。分時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市政交通等相關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當地注冊用戶數量、經營訂單數量、車輛行駛狀況等相關運營數據。

十二、分時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具備駕駛資格的人員不得駕駛分時租賃車輛;

2.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和租賃車輛備案卡;

3.按照操作規范駕駛分時租賃車輛,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履行個人交通安全責任;

4.按照道路標志標線停放分時租賃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不得使用分時車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商業道路運輸;

6.分時汽車不得抵押、出售或轉租。

十三、分時經營活動為租賃當事人自愿的民事行為。分時運營商或承租人違反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十四、本意見由市交通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為2年。

201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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