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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出臺低速電動車管理政策 駕駛員需滿18周歲且持C3以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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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資料來源:第一電網

據山西大同政府網報道,近日,山西大同市局交警支隊召開《大同市電動汽車管理條例》實施工作推進會,公布了《大同市電動車管理條例》推進工作方案,這將使電動汽車的管理進入一個標準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大同市電動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所稱電動汽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車、電動輪椅、電動三輪車和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大同市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的登記和交通管理。

《條例》明確規定,電動汽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電動汽車取得市、縣(區)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駕駛三輪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攜帶行駛證。此外,小型低速電動車駕駛員應年滿18周歲,并取得C3及以上機動車駕駛證,電動三輪車和小型低速電動車應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據了解,山西大同市局交警支隊分兩個階段開展了《條例》實施推進工作:第一階段為宣傳教育和準備階段,從7月4日至黨的十九大(2017年下半年舉行)。交割。現階段,一是《條例》的宣傳活動廣泛開展;其次,在實施之前進行準備工作;

再次,將電動汽車和行人管理納入城市專項行動,加強管理,教育為主,先行先試。第二階段是深入推進和實施階段。黨的十九大閉幕后,將繼續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向縱深推進,全面啟動電動汽車依法管理。

以下為《大同市電動汽車管理條例》的原文:

(《條例》已于2016年10月25日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并于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汽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電動汽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車、電動輪椅、電動三輪車和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和交通管理。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電動汽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汽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汽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汽車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

信息、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市政、郵政、殘聯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汽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產、銷售和維護

第五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加強標準管理和質量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組織電動汽車生產。

第六條電動汽車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進貨驗收制度,對電動汽車的合格證等標志進行驗證,對設計最高速度、車輛質量、制動性能、外形尺寸等參數進行驗證,建立實名制銷售臺賬,確保銷售的電動汽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要求。

第七條電動汽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維修臺賬,在維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的外觀特征和技術參數。

第八條電動汽車銷售、維修企業應當為電動汽車廢舊電池提供更換、回收服務,建立臺賬,將收集到的廢舊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或者交具有危險廢物管理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九條電動汽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電動汽車所有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1) 業主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原產地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競買電動輪椅牌照,殘疾人應提交下肢殘疾證明,老年人應提交老年證明。

第十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電動車所有人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完成登記,核發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一條經批準注冊的電動汽車應當符合國家電動汽車安全技術標準。本條例施行前,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電動三輪車實行備案登記,過渡期為五年。郵政、快遞、環衛等特種電動三輪車需要配備裝載箱和雨棚,并按照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整體尺寸和箱色標準安裝,經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申請登記。未經授權組裝和改裝的電動汽車不得注冊。

第十二條電動汽車登記號牌、行駛證式樣由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生產者負責。電動汽車登記號牌、行駛證、行駛證的收費,應當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所有權轉讓、登記內容變更、注銷和盜竊登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電動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車或者電動輪椅的,應當年滿16周歲;

(二)駕駛電動三輪車,應當年滿18周歲,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D;

(三)駕駛小型低速電動車,應當年滿18周歲,并取得C3級以上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五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電動汽車號牌辦理網點,向社會公布辦理時間、地點、條件和程序,采取帶牌銷售等措施,方便群眾,向電動汽車車主宣傳電動汽車交通安全法規,提高電動汽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六條電動汽車取得市、縣(區)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電動輪椅只允許有下肢的人和老年人使用。殘疾人駕駛電動輪椅應當攜帶殘疾證明;駕駛電動輪椅的老人應攜帶老年證明。在道路上駕駛電動三輪車和小型低速電動車,應當持有駕駛證。

第十七條電動汽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將號牌懸掛在規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不得使用、挪用其他電動車號牌;

(2) 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三)遵守交通路段和過境時間管理規定;

(4) 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車和電動輪椅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行車道右側行駛;電動三輪車和小型低速電動車應當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5) 當行駛受阻,無法正常行駛時,在可以通行并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臨時借用相鄰車道行駛,正常行駛后應立即返回規定車道;

(六)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車、電動輪椅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最高速度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7) 請勿倒車行駛;

(八)酒后不駕駛電動三輪車、小型低速電動車,醉酒后不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車或者電動輪椅。

第十八條電動汽車載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電動自行車和電動兩輪車的成年人可攜帶12周歲以下兒童;

(二)電動輪椅和電動三輪車不得載人;

(三)電動車應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荷載的長度、寬度和高度不得違反荷載要求,荷載不得分散或分散。

第十九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在一定時間、一定路段對電動汽車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電動汽車應當停放在規定的地點;在未設置的停車場所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二十一條小型低速電動車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報廢8年或者20萬公里。

第二十二條電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如果造成人身傷亡,電動車駕駛員應立即搶救傷員并迅速報警。如果需要改變現場搶救傷員,應標明地點。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通行,自行協商損害賠償;當事人有爭議的,應當報警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動汽車監督管理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輪椅電動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教育、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a) 無證上路行駛或者未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處五十元罰款;

(二)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處二十元罰款;

(三)不按照規定設置車道的,處三十元罰款;

(四)超速行駛的,處五十元罰款;

(五)逆向行駛的,處二十元以下罰款;

(六)醉酒駕駛的,處五十元罰款;

(七)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處二十元罰款;

(八)不按規定載人、載貨的,處二十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安裝行李箱、腳手架、雨棚等,影響行車安全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電動三輪車、小型低速電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交通管理規定的,依照同類型機動車違法處罰規定處罰,并對同一違法行為執行最低罰款,并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駕駛拼裝的電動汽車,可以扣留其電動汽車,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電動汽車生產、銷售、維修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電動獨輪車、電動搖擺車、電瓶車等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資料來源:第一電網

據山西大同政府網報道,近日,山西大同市局交警支隊召開《大同市電動汽車管理條例》實施工作推進會,公布了《大同市電動車管理條例》推進工作方案,這將使電動汽車的管理進入一個標準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大同市電動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所稱電動汽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車、電動輪椅、電動三輪車和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大同市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的登記和交通管理。

《條例》明確規定,電動汽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電動汽車取得市、縣(區)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駕駛三輪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攜帶行駛證。此外,小型低速電動車駕駛員應年滿18周歲,并取得C3及以上機動車駕駛證,電動三輪車和小型低速電動車應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據了解,山西大同市局交警支隊分兩個階段開展了《條例》實施推進工作:第一階段為宣傳教育和準備階段,從7月4日至黨的十九大(2017年下半年舉行)。交割。現階段,一是《條例》的宣傳活動廣泛開展;其次,在實施之前進行準備工作;

再次,將電動汽車和行人管理納入城市專項行動,加強管理,教育為主,先行先試。第二階段是深入推進和實施階段。黨的十九大閉幕后,將繼續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向縱深推進,全面啟動電動汽車依法管理。

以下為《大同市電動汽車管理條例》的原文:

(《條例》已于2016年10月25日大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并于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汽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電動汽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車、電動輪椅、電動三輪車和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和交通管理。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電動汽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汽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汽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汽車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

信息、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市政、郵政、殘聯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汽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產、銷售和維護

第五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加強標準管理和質量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組織電動汽車生產。

第六條電動汽車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進貨驗收制度,對電動汽車的合格證等標志進行驗證,對設計最高速度、車輛質量、制動性能、外形尺寸等參數進行驗證,建立實名制銷售臺賬,確保銷售的電動汽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要求。

第七條電動汽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維修臺賬,在維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的外觀特征和技術參數。

第八條電動汽車銷售、維修企業應當為電動汽車廢舊電池提供更換、回收服務,建立臺賬,將收集到的廢舊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或者交具有危險廢物管理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九條電動汽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電動汽車所有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1) 業主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原產地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競買電動輪椅牌照,殘疾人應提交下肢殘疾證明,老年人應提交老年證明。

第十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電動車所有人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完成登記,核發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一條經批準注冊的電動汽車應當符合國家電動汽車安全技術標準。本條例施行前,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電動三輪車實行備案登記,過渡期為五年。郵政、快遞、環衛等特種電動三輪車需要配備裝載箱和雨棚,并按照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整體尺寸和箱色標準安裝,經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申請登記。未經授權組裝和改裝的電動汽車不得注冊。

第十二條電動汽車登記號牌、行駛證式樣由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生產者負責。電動汽車登記號牌、行駛證、行駛證的收費,應當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所有權轉讓、登記內容變更、注銷和盜竊登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電動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車或者電動輪椅的,應當年滿16周歲;

(二)駕駛電動三輪車,應當年滿18周歲,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D;

(三)駕駛小型低速電動車,應當年滿18周歲,并取得C3級以上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五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電動汽車號牌辦理網點,向社會公布辦理時間、地點、條件和程序,采取帶牌銷售等措施,方便群眾,向電動汽車車主宣傳電動汽車交通安全法規,提高電動汽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六條電動汽車取得市、縣(區)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電動輪椅只允許有下肢的人和老年人使用。殘疾人駕駛電動輪椅應當攜帶殘疾證明;駕駛電動輪椅的老人應攜帶老年證明。在道路上駕駛電動三輪車和小型低速電動車,應當持有駕駛證。

第十七條電動汽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將號牌懸掛在規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不得使用、挪用其他電動車號牌;

(2) 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三)遵守交通路段和過境時間管理規定;

(4) 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車和電動輪椅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行車道右側行駛;電動三輪車和小型低速電動車應當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5) 當行駛受阻,無法正常行駛時,在可以通行并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臨時借用相鄰車道行駛,正常行駛后應立即返回規定車道;

(六)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車、電動輪椅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最高速度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7) 請勿倒車行駛;

(八)酒后不駕駛電動三輪車、小型低速電動車,醉酒后不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車或者電動輪椅。

第十八條電動汽車載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電動自行車和電動兩輪車的成年人可攜帶12周歲以下兒童;

(二)電動輪椅和電動三輪車不得載人;

(三)電動車應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荷載的長度、寬度和高度不得違反荷載要求,荷載不得分散或分散。

第十九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在一定時間、一定路段對電動汽車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電動汽車應當停放在規定的地點;在未設置的停車場所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二十一條小型低速電動車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報廢8年或者20萬公里。

第二十二條電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如果造成人身傷亡,電動車駕駛員應立即搶救傷員并迅速報警。如果需要改變現場搶救傷員,應標明地點。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通行,自行協商損害賠償;當事人有爭議的,應當報警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動汽車監督管理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輪椅電動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教育、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a) 無證上路行駛或者未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處五十元罰款;

(二)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處二十元罰款;

(三)不按照規定設置車道的,處三十元罰款;

(四)超速行駛的,處五十元罰款;

(五)逆向行駛的,處二十元以下罰款;

(六)醉酒駕駛的,處五十元罰款;

(七)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處二十元罰款;

(八)不按規定載人、載貨的,處二十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安裝行李箱、腳手架、雨棚等,影響行車安全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電動三輪車、小型低速電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交通管理規定的,依照同類型機動車違法處罰規定處罰,并對同一違法行為執行最低罰款,并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駕駛拼裝的電動汽車,可以扣留其電動汽車,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電動汽車生產、銷售、維修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電動獨輪車、電動搖擺車、電瓶車等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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