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力帆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控股子公司力帆乘用車收到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行政處罰決定。由于力帆乘用車的電池數量少于公布的數量,因此不符合相關規定。工信部決定,取消《力帆乘用車混合動力城市公交產品公告》,暫停力帆乘客車申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格。力帆股份表示,力帆乘用車已被開發用于取代工信部責令停產的兩款車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乘客車”),是力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力帆客車”)的控股子公司,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信部”)于2017年2月4日發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關于力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處罰決定,具體如下:
一、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2016年9月,財政部將《財政部關于對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專項檢查的決定》(財建[2016]30號)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證實2015年力帆乘用車向中央財政部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中,1353輛車的電池數量少于公布的數量。與《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1328輛車的電池生產企業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商品公告》不符。經核實,問題車型為力帆乘用車生產的LF7004DEV純電動汽車和LF7002EEV純電動汽車。
上述行為不符合《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關于生產一致性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信部于2017年1月13日將上述事實和處理意見告知了力帆客車,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力帆客車的任何異議反饋。
根據《國務院市關于對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設置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根據《汽車工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力帆乘用車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 取消力帆乘用車LF7004DEV純電動汽車和LF7002EEV純電動汽車產品的公告。
(2) 暫停力帆乘用車申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格。
(3) 責成力帆客車進行為期兩個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接受整改。
對工信部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工信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執行。
力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表示,力帆乘用車已采取措施應對這一情況。2016年,力帆乘用車全面停止生產《處罰決定書》涉及的LF7002EEV純電動汽車和LF7004DEV純電動汽車,并已開發出上述兩款車型的替代產品(即LF7002FE……
純電動汽車和LF7004FEV純電動汽車)。LF7002FEV已于2016年9月3日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287批),LF7004FEV于2016年10月31日進入工業及信息化部頒發《道路機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第289批)。上述兩款新車型已納入2016年11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車型》。
目前,力帆乘用車已將整改方案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下一步將按照工信部的要求,盡快上報正式整改報告,爭取盡快接受整改驗收,盡快恢復申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格。力帆股份將視整改驗收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前,2016年11月1日,力帆集團副董事長兼首席科學家陳偉接受了第一電網的采訪,并回應了欺詐賠償的問題。他表示,力帆并沒有惡意取賠償。之所以有2000多輛車不符合欺詐驗證的要求,與力帆公司實施換電技術路線有關,換電原本是一種車電分離的模式。去年,力帆的電池供應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動力鋰電池的短缺也影響了車輛的匹配。此外,陳偉澄清,力帆乘用車被取消的是2016年中央財政補貼資金預分配資格,而不是補貼資格。“所謂預撥,是指國家對一些發展較早、規模較大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提前給予補貼。當企業尚未銷售時,會預撥一批補貼資金。力帆一直采用年終結算的形式,其本身從未享受過預撥優惠。因此,是否取消d與否對力帆沒有影響。符合法律法規生產和銷售的車輛仍可按規定申報財政補貼。”(回應原《力帆回應造假:取消2016年中央補貼預付資格影響不大》)2月6日,力帆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控股子公司力帆乘用車收到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行政處罰決定。由于力帆乘用車的電池數量少于公布的數量,因此不符合相關規定。工信部決定,取消《力帆乘用車混合動力城市公交產品公告》,暫停力帆乘客車申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格。力帆股份表示,力帆乘用車已被開發用于取代工信部責令停產的兩款車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乘客車”),是力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力帆客車”)的控股子公司,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信部”)于2017年2月4日發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關于力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處罰決定,具體如下:
一、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2016年9月,財政部將《財政部關于對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專項檢查的決定》(財建[2016]30號)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確認2015年力帆乘用車向中央財政部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中,電池數量……
1353輛車的數量少于公布的數量。與《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1328輛車的電池生產企業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商品公告》不符。經核實,問題車型為力帆乘用車生產的LF7004DEV純電動汽車和LF7002EEV純電動汽車。
上述行為不符合《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關于生產一致性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信部于2017年1月13日將上述事實和處理意見告知了力帆客車,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力帆客車的任何異議反饋。
根據《國務院市關于對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設置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根據《汽車工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力帆乘用車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 取消力帆乘用車LF7004DEV純電動汽車和LF7002EEV純電動汽車產品的公告。
(2) 暫停力帆乘用車申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格。
(3) 責成力帆客車進行為期兩個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接受整改。
對工信部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工信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執行。
力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表示,力帆乘用車已采取措施應對這一情況。2016年,力帆乘用車全面停產《處罰決定書》涉及的LF7002EEV純電動汽車和LF7004DEV純電動汽車,并已開發出上述兩款車型(即LF7002FEV純電動轎車和LF7004FEV純電動客車)的替代產品。LF7002FEV已于2016年9月3日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287批),LF7004FEV于2016年10月31日進入工業及信息化部頒發《道路機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第289批)。上述兩款新車型已納入2016年11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免征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車型》。
目前,力帆乘用車已將整改方案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下一步將按照工信部的要求,盡快上報正式整改報告,爭取盡快接受整改驗收,盡快恢復申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格。力帆股份將視整改驗收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前,2016年11月1日,力帆集團副董事長兼首席科學家陳偉接受了第一電網的采訪,并回應了欺詐賠償的問題。他表示,力帆并沒有惡意取賠償。之所以有2000多輛車不符合欺詐驗證的要求,與力帆公司實施換電技術路線有關,換電原本是一種車電分離的模式。去年,力帆的電池供應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動力鋰電池的短缺也影響了車輛的匹配。此外,陳偉澄清,力帆客車被取消了中央財政補貼的預分配資格……
y基金,而不是補貼資格。“所謂預撥,是指國家對一些發展較早、規模較大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提前給予補貼。當企業尚未銷售時,會預撥一批補貼資金。力帆一直采用年終結算的形式,其本身從未享受過預撥優惠。因此,是否取消d與否對力帆沒有影響。符合法律法規生產和銷售的車輛仍可按規定申報財政補貼。”(回應原《力帆回應造假:取消2016年中央補貼預付資格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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