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送審稿)流出。根據征求意見稿,到2020年,寧波的目標是建設不少于110個電動汽車集中充換電站和不少于41800個分散充電樁,具備滿足5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的能力。城市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0.9公里;實現全市高速公路服務區全覆蓋。
原稿如下:
《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送審稿)》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是一種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大力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新能源汽車普及應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的迫切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的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127號)文件精神,針對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一般要求
(A) 指導思想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推廣電動汽車應用、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決策部署,以建設“美麗寧波”為目標,提高城市環境質量和市民生活質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按照“車樁適度、先進適度、智能高效”的要求,有序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本實施例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電動汽車(包括電動客車、乘用車、專用車、超級電容客車等,下同)提供電能供應的各類充電設施,包括充電設施樁、充電臂、配套變壓器裝置、連接電纜、電纜溝等。
(2) 發展目標
基本形成以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高速公路和國道為補充,布局合理、運行規范、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安全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建立相對完善的標準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構建“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持續產業生態系統。
到2020年,全市電動汽車集中充換電站不少于110個,分散式充電樁不少于41800個,可滿足5萬輛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城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0.9公里;
全市高速公路服務區已實現全覆蓋。
二是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1) 加快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統籌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抓緊編制中心城市和縣(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明確各類充電設施的發展目標和建設安排。組織編制各類城市規劃,要全面落實和完善充電設施規劃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要注意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要求。將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納入土地利用規劃、交通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配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做好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電動汽車發展規劃的銜接,形成完整的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體系。各地要按照專項規劃,每年編制地方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年度規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時序。
(2) 推進自用充電設施建設。
加快在用戶住宅停車位和內部停車場建設基于交流慢充的自用充電設施。
1.推進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收費設施建設。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的建設安裝條件,并在土地出讓規劃條件中明確。新建住宅小區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專用固定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和充電設施的安裝位置和用電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供電設施建設規劃,從而為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安裝提供便利。
2.推進既有居住區停車位充電設施建設。加強對既有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引導業主支持充電設施建設和改造,明確充電設施業主、建設單位、管理服務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相應的建設使用管理流程。固定車位業主建設充電設施的行為或要求,原則上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并提供必要協助。小區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和資料,并積極配合和協助現場勘察施工。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促進住宅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持續發展,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充電服務企業、車位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根據用戶需求和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設施,利用公共停車位提供充電服務,探索住宅區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的市場化合作共贏模式,鼓勵引入本地集中改造、智能充電管理、多用戶分時等創新運營模式,提高居民區充電設施日常運維服務水平。
3.推進本單位停車位收費設施建設。有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要利用本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結合本單位電動汽車設備更新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規劃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建設充電樁。新建單位的辦公空間應……
ld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并根據實際需求逐步增加,并在土地出讓和供應條件中明確。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要率先推進內部停車場自用充電樁建設。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納入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在能源“雙控”考核中,充電用電量不計入單位總能耗。
(3) 推進專用充電設施建設。
1.全面推進電動客車專用充電設施建設。根據電動公交車、超級電容器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的普及應用,在公交停車場、樞紐站和首末站布局相應的充電配套設施,并結合超級電容器公交的續航里程要求,在公交線路沿線布局適當的充電配套。
2.大力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根據電動汽車在環衛、機場、物流、租賃、租賃、警務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普及應用,結合本單位停車場、車位,優先建設充電設施,同步推進城市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內部專用設施與公共設施的高效互補,提高汽車使用的便利性。
(4) 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
遵循從城市中心區到城市邊緣區、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到一般區的原則,逐步加密公共充電設施布局,實現“從無到有、從疏到密”。
1、重點推廣商場、超市、酒店、醫院、商業建筑、文化體育場館、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停車場和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旅游景區(點)等社會公共停車場公共充電設施。新建商場、酒店、醫院、文體場館、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均設置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備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不低于總停車位的10%;
對現有有停車場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進行改造,使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逐步達到總停車位的10%以上。
2.合理利用路邊臨時停車位建設公共充電樁,市中心城區可按總停車位的10%比例建設充電設施。
3.適度建設獨立充電站。鼓勵城市周邊有條件的發電廠、加油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充電樁(站)。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4.鼓勵符合條件的專用和自用充電設施向公眾開放。建立停車位收費分時機制,為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收費創造條件。尚未明確建設主體的獨立充電站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建設運營主體,提供公共充換電服務。
(5) 建設城際快速充電網絡。
收費設施應納入高速公路配套設施建設的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加快改造現有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在流量較大的高速公路出口或者遠離公共充電設施的地方,應當設置快速充電站。整合國省道充電設施資源,逐步發展國省道快速充電網絡,滿足電動汽車城際出行需求。
第三,建立收費服務體系
(1) 打造智能充電服務平臺
大力推廣“互聯網+充電設施”,打造智能充電服務平臺。按照政府服務、公共服務和互聯互通的要求,建設城市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和監測的公共服務平臺,為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監管和財務政策提供服務和支持;向公眾發布充電設施信息,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詢服務;有效整合不同企業平臺的充換電服務信息資源,促進不同企業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鼓勵各類主體圍繞用戶需求,開發應用具有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功能的智能服務平臺,提高充電服務智能化水平。
(2) 研究制定財政價格政策。
研究制定財政激勵政策,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和充電服務平臺建設運營。地方政府應結合實際情況出臺相關的財政支持措施。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申請國家專項建設資金。直接上報電網企業的經營性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實行規模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向電網企業申請安裝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居民用戶電價中的合并用戶電價;
其他充電設施的用電量應根據其所在地進行分類。充電企業可以向充電用戶收取電費和服務費兩種費用。收費服務費暫按政府指導價執行。針對不同類型的充電基礎設施,考慮到投資運營商的合理收入和用戶的經濟性,及時出臺收費服務費分類指導價。
(3) 加強配電網接入服務。
要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的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給予支持。電網企業要加強與電網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需求;要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限期建成。電網企業負責從充電基礎設施產權邊界點到電網的配套上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上網費。供電企業要結合既有老舊小區改造,積極推進既有小區停車位電氣化改造,確保滿足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需求。對于特殊的固定車位,將按照“一米一車位”的模式對配套供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每個車位配備一臺容量合適的電能表;對于公共停車位,要結合社區實際和電動車用戶充電需求,進行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合理配置供電能力。
(D) 創新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模式
支持電力企業、充電設施制造商、電動汽車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市場主體充分發揮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優勢,設立專業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有效整合公共交通、環衛、郵政、出租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為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創造條件。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產品,綜合運用風險補償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務體系。
四是加強建設和運營管理
(A) 簡化投資建設審批
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除利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外,實行審批制度,企業投資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屬地備案制。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內建設或安裝充電設施,直接向當地供電單位申請用電,無需另行辦理投資備案手續;
當地供電單位應每月向當地充電設施建設領導部門報告匯總情況。簡化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手續。如果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住宅區和現有停車位內的單位安裝充電設施,則無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樓)時,不需要分別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同時建設充電設施的施工許可證。對于必須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新建集中充換電站,要加快辦理速度,簡化建設、安裝和報建流程。充電設施建設涉及臨時占用道路、電纜溝開挖和鋪設、占用公共綠地等,視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統一納入各地年度道路開挖計劃,地下電纜溝應納入城市地下管道信息系統。近日,《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送審稿)流出。根據征求意見稿,到2020年,寧波的目標是建設不少于110個電動汽車集中充換電站和不少于41800個分散充電樁,具備滿足5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的能力。城市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0.9公里;
實現全市高速公路服務區全覆蓋。
原稿如下:
《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送審稿)》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是一種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大力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是新能源汽車普及應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的迫切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的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127號)文件精神,針對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一般要求
(A) 指導思想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推廣電動汽車應用、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決策部署,以建設“美麗寧波”為目標,提高城市環境質量和市民生活質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按照“車樁適度、先進適度、智能高效”的要求,有序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本實施例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電動汽車(包括電動客車、乘用車、專用車、超級電容客車等,下同)提供電能供應的各類充電設施,包括充電設施樁、充電臂、配套變壓器裝置、連接電纜、電纜溝等。
(2) 發展目標
基本形成以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高速公路和國道為補充,布局合理、運行規范、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安全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建立相對完善的標準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構建“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持續產業生態系統。
到2020年,全市電動汽車集中充換電站不少于110個,分散式充電樁不少于41800個,可滿足5萬輛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城區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0.9公里;
全市高速公路服務區已實現全覆蓋。
二是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1) 加快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統籌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抓緊編制中心城市和縣(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明確各類充電設施的發展目標和建設安排。組織編制各類城市規劃,要全面落實和完善充電設施規劃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要注意落實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要求。將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納入土地利用規劃、交通規劃、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配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做好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電動汽車發展規劃的銜接,形成完整的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體系。各地要按照專項規劃,每年編制地方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年度規劃,明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時序。
(2) 推進自用充電設施建設。
加快在用戶住宅停車位和內部停車場建設基于交流慢充的自用充電設施。
1.推進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收費設施建設。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的建設安裝條件,并在土地出讓規劃條件中明確。新建住宅小區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專用固定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和充電設施的安裝位置和用電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供電設施建設規劃,從而為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安裝提供便利。
2.推進既有居住區停車位充電設施建設。加強對既有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引導業主支持充電設施建設和改造,明確充電設施業主、建設單位、管理服務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相應的建設使用管理流程。固定車位業主建設充電設施的行為或要求,原則上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并提供必要協助。小區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和資料,并積極配合和協助現場勘察施工。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促進住宅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持續發展,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充電服務企業、車位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根據用戶需求和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設施,利用公共停車位提供充電服務,探索住宅區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的市場化合作共贏模式,鼓勵引入本地集中改造、智能充電管理、多用戶分時等創新運營模式,提高居民區充電設施日常運維服務水平。
3.推進本單位停車位收費設施建設。有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要利用本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結合本單位電動汽車設備更新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規劃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建設充電樁。新建單位的辦公空間應……
ld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10%的比例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并根據實際需求逐步增加,并在土地出讓和供應條件中明確。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要率先推進內部停車場自用充電樁建設。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納入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在能源“雙控”考核中,充電用電量不計入單位總能耗。
(3) 推進專用充電設施建設。
1.全面推進電動客車專用充電設施建設。根據電動公交車、超級電容器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的普及應用,在公交停車場、樞紐站和首末站布局相應的充電配套設施,并結合超級電容器公交的續航里程要求,在公交線路沿線布局適當的充電配套。
2.大力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根據電動汽車在環衛、機場、物流、租賃、租賃、警務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普及應用,結合本單位停車場、車位,優先建設充電設施,同步推進城市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內部專用設施與公共設施的高效互補,提高汽車使用的便利性。
(4) 推進公共充電設施建設。
遵循從城市中心區到城市邊緣區、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到一般區的原則,逐步加密公共充電設施布局,實現“從無到有、從疏到密”。
1、重點推廣商場、超市、酒店、醫院、商業建筑、文化體育場館、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停車場和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旅游景區(點)等社會公共停車場公共充電設施。新建商場、酒店、醫院、文體場館、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均設置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備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不低于總停車位的10%;
對現有有停車場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進行改造,使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逐步達到總停車位的10%以上。
2.合理利用路邊臨時停車位建設公共充電樁,市中心城區可按總停車位的10%比例建設充電設施。
3.適度建設獨立充電站。鼓勵城市周邊有條件的發電廠、加油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充電樁(站)。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4.鼓勵符合條件的專用和自用充電設施向公眾開放。建立停車位收費分時機制,為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收費創造條件。尚未明確建設主體的獨立充電站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建設運營主體,提供公共充換電服務。
(5) 建設城際快速充電網絡。
收費設施應納入高速公路配套設施建設的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加快改造現有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在流量較大的高速公路出口或者遠離公共充電設施的地方,應當設置快速充電站。整合國省道充電設施資源,逐步發展國省道快速充電網絡,滿足電動汽車城際出行需求。
第三,建立收費服務體系
(1) 打造智能充電服務平臺
大力推廣“互聯網+充電設施”,打造智能充電服務平臺。按照政府服務、公共服務和互聯互通的要求,建設城市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和監測的公共服務平臺,為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監管和財務政策提供服務和支持;向公眾發布充電設施信息,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詢服務;有效整合不同企業平臺的充換電服務信息資源,促進不同企業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鼓勵各類主體圍繞用戶需求,開發應用具有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功能的智能服務平臺,提高充電服務智能化水平。
(2) 研究制定財政價格政策。
研究制定財政激勵政策,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和充電服務平臺建設運營。地方政府應結合實際情況出臺相關的財政支持措施。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申請國家專項建設資金。直接上報電網企業的經營性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實行規模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向電網企業申請安裝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居民用戶電價中的合并用戶電價;
其他充電設施的用電量應根據其所在地進行分類。充電企業可以向充電用戶收取電費和服務費兩種費用。收費服務費暫按政府指導價執行。針對不同類型的充電基礎設施,考慮到投資運營商的合理收入和用戶的經濟性,及時出臺收費服務費分類指導價。
(3) 加強配電網接入服務。
要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的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給予支持。電網企業要加強與電網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需求;要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限期建成。電網企業負責從充電基礎設施產權邊界點到電網的配套上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上網費。供電企業要結合既有老舊小區改造,積極推進既有小區停車位電氣化改造,確保滿足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用電需求。對于特殊的固定車位,將按照“一米一車位”的模式對配套供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每個車位配備一臺容量合適的電能表;對于公共停車位,要結合社區實際和電動車用戶充電需求,進行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合理配置供電能力。
(D) 創新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模式
支持電力企業、充電設施制造商、電動汽車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市場主體充分發揮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優勢,設立專業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有效整合公共交通、環衛、郵政、出租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為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創造條件。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保險產品,綜合運用風險補償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務體系。
四是加強建設和運營管理
(A) 簡化投資建設審批
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除利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外,實行審批制度,企業投資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屬地備案制。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內建設或安裝充電設施,直接向當地供電單位申請用電,無需另行辦理投資備案手續;
當地供電單位應每月向當地充電設施建設領導部門報告匯總情況。簡化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手續。如果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住宅區和現有停車位內的單位安裝充電設施,則無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樓)時,不需要分別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同時建設充電設施的施工許可證。對于必須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新建集中充換電站,要加快辦理速度,簡化建設、安裝和報建流程。充電設施建設涉及臨時占用道路、電纜溝開挖和鋪設、占用公共綠地等,視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統一納入各地年度道路開挖計劃,地下電纜溝應納入城市地下管道信息系統。(B) 完善標準體系
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標準。執行國家能源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標準體系項目清單(2015年版)》、浙江省《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備配置與設計規范》(DB33/1121-2016)等標準規范。引導和推動樓宇業主、土地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支持充電設施建設。明確各類充電設施的比例要求,將充電設施建設要求納入新建住宅區規劃條件、大型公共建筑規劃條件和國有土地供應條件。嚴格充電設施產品的接入管理,開展充電設施互操作性測試和認證,確保產品互聯互通。對不符合相關標準的現有充電設施,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造。進一步完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相關建設標準和管理規范,以及計量、計費、結算等運營服務管理規范,積極推動充電設施道路交通標志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明確消防安全要求。
(3) 加強施工和運營管理。
充電設施應由具有相應機電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只能用于為電動汽車供電。充電設施所有者應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更新和維護。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充電設施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所有人的運維責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系統標準,完善充電設施消防電氣安全設計要求,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設施及充電相關設備設施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依法依規開展充電設施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監督檢查,加強對充電設施供用電的監管,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和不規范施工的查處力度。研究實施充電責任保險制度,充電基礎設施產品責任保險由制造商(制造商)購買;從事充電設施運營的主體必須為其運營的充電設備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設備生產安裝企業或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為個人用戶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
五、保障措施
(A) 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領導小組,推進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交通委、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質監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教育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專項任務,切實加強領導,建立相應的推進工作制度,完善扶持政策,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2) 加強考核和監督。
地方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和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市政府建立年度考核和定期通報制度,對各地區、各部門充電設施建設發展實施目標考核,納入市政府督察內容。
(C) 營造輿論環境
各地、各部門、各企業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和建設過程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和安全使用充電基礎設施,切實增強公眾對電動汽車發展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認可和支持。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惡意行為,形成有利于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輿論氛圍。
六、 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政府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參照本實施方案,研究制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地方推進方案。(B) 完善標準體系
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標準。執行國家能源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標準體系項目清單(2015年版)》、浙江省《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備配置與設計規范》(DB33/1121-2016)等標準規范。引導和推動樓宇業主、土地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支持充電設施建設。明確各類充電設施的比例要求,將充電設施建設要求納入新建住宅區規劃條件、大型公共建筑規劃條件和國有土地供應條件。嚴格充電設施產品的接入管理,開展充電設施互操作性測試和認證,確保產品互聯互通。對不符合相關標準的現有充電設施,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造。進一步完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相關建設標準和管理規范,以及計量、計費、結算等運營服務管理規范,積極推動充電設施道路交通標志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s、 并明確消防安全要求。
(3) 加強施工和運營管理。
充電設施應由具有相應機電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只能用于為電動汽車供電。充電設施所有者應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更新和維護。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充電設施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所有人的運維責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系統標準,完善充電設施消防電氣安全設計要求,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設施及充電相關設備設施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依法依規開展充電設施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監督檢查,加強對充電設施供用電的監管,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和不規范施工的查處力度。研究實施充電責任保險制度,充電基礎設施產品責任保險由制造商(制造商)購買;從事充電設施運營的主體必須為其運營的充電設備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設備生產安裝企業或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為個人用戶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
五、保障措施
(A) 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領導小組,推進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交通委、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質監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教育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把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專項任務,切實加強領導,建立相應的推進工作制度,完善扶持政策,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2) 加強考核和監督。
地方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和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市政府建立年度考核和定期通報制度,對各地區、各部門充電設施建設發展實施目標考核,納入市政府督察內容。
(C) 營造輿論環境
各地、各部門、各企業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政策和建設過程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和安全使用充電基礎設施,切實增強公眾對電動汽車發展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認可和支持。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惡意行為,形成有利于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輿論氛圍。
六、 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政府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參照本實施方案,研究制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地方推進方案。
標簽:理念
達喀爾拉力賽ParisDakarRally無疑是全球最艱難的賽車比賽之一,車手需要經歷酷暑、殘酷的沙丘地形,它被稱為是勇敢者的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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