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陽市政府發布了《沈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2016-2020年)》及其實施細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等先進、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擁有120個充電站和7200個充電樁,可滿足1萬輛以上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總體規劃(2016-2020年)》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
申政辦發[2016]165號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2016-2020年)》和《沈陽市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總體規劃實施細則》印發給您。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19日
(本文公開發布)
沈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2016-2020)
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配套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新能源汽車的普及應用和產業發展,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第35號)
一、指導原則
(1) 總體規劃,布局合理。統籌規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整合現有公共資源,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同步建設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形成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二)提前、循序漸進。著眼于電動汽車的長遠發展,建設適度先進的充電基礎設施。結合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充電需求,按照“樁站先行”的原則,按照規劃確定的規模和布局,分步有序推進實施。
(三)標準統一、通用、開放。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充電技術和相關工程建設、運營服務和維護管理標準,建設和改造充電基礎設施,使用國家認證和接入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產品,促進不同充電服務平臺互聯互通,提高基礎設施的普遍性和開放性。
(4) 創新模式和市場參與。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建立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鼓勵企業創新商業合作和服務模式,創造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實現充電設施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5) 促進轉型的示范和指導。根據電動汽車發展的需要,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達到示范引領新能源汽車消費的目的,有效促進我市汽車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總體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等先進、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擁有120個充電站和7200個充電樁,可滿足1萬輛以上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建立相對完善、規范的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
創新商業模式,積極引進和培育具有代表性的充電服務企業。
第三,具體工作
(1) 完善和實施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完善沈陽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中,單位停車場、公交車站、用戶居住的停車位(庫)等專用充電設施是主要部分,公共建筑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公共充電設施是輔助部分,以獨立的城市快速充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城際快速充電站為補充,從而形成完整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二)與現有停車(場)收費設施配套建設。
1.建設專用充電設施。對公共交通、環衛、機場通勤等定點運行的電動汽車,根據運營要求,優先建設停車場自用充電設施;沿途可合理建設快速充電站,以滿足快速充電的需求。對于租賃、物流、租賃等不定點、固定路線行駛的電動汽車,要充分挖掘單位停車場潛力,結合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實現高效互補。
2.配備城市公共充電設施。按照從市中心向邊緣逐步推進、從先進發展區向一般發展區逐步推進的原則,優先在商場、超市、酒店、文化體育場館等建筑的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以及我市交通樞紐等公共停車場;路邊停車位和有停車條件的城市綠地應當建設充電設施。
3.施工單位內部使用的充電設施。市、縣(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電動汽車使用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的需求,在內部停車場劃定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并將本單位充電設施建設納入本市節能減排考核范圍。
4.在現有加油站和高架增加快速充電功能。在現有具備資質的加油(氣)站和高架空間,積極增加充電功能,以滿足電動汽車快速充電的需求。加油(氣)站與充電站共建國家標準頒布前,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地方標準。
(三)新建獨立充電站。在城市規劃重點區域建設獨立的公共快速充電站,將是對現有停車場充電設施的有益補充,實現電動汽車的快速充電。
(4) 推進城際充電站建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快速充電站,為電動汽車的城際交通提供條件。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國省道沿線服務單位建設或建設公共快速充電設施,滿足城市間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五)用戶住宅內的充電設施建設情況。鼓勵汽車銷售企業幫助居民落實收費條件。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要積極參與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對于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應優先考慮在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
對于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在居民區建設公共充電停車位,建立停車位充電分時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6) 建設智能充電服務平臺。采取市場化方式,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圍繞用戶需求,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逐步實現充電服務智能化管理。統一信息交換協議,促進服務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
四是配套措施
(1) 培養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公司。鼓勵電力、互聯網、停車服務等企業充分發揮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優勢,成立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公司。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公司可以積極參與公共、私人和住宅充電設施的建設。
(2) 制定財政價格支持政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充電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即運營集中充電設施的用電量執行大型工業電價,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降低電動汽車充電成本。2020年前,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對充電服務費給予優惠;
市財政對符合要求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給予補貼。
(3) 電網企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
1.加快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電設施運行需求。電網企業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收取聯網費用。
2.對政府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充電設施給予上網支持,簡化手續,做好宣傳服務。
3.電網企業建設和管理中的充電設施信息應及時報送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
(4) 對充電設施給予規劃用地政策支持。
1.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使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問題的,應當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道路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對于獨立占地的公共充電站項目,規劃和國土部門可以在土地供應方面給予支持,項目應按照集約、少占地的原則進行設計。
(5) 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有效促進互聯互通。嚴格執行國家充電技術規范和通信協議等標準,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計量計費等運營服務,促進不同充電服務平臺互聯互通。在符合國家相關充電標準的前提下,可以靈活采用有線充電、無線充電、移動充電、在線充電等多種充電形式。
(6) 創新充電商業模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探索大型充電站與商業地產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引導各類商業建筑為用戶提供輔助充電服務。鼓勵充電服務企業通過與汽車生產經營企業合作,創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商業合作模式,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放電、電子商務、廣告等增值服務,從而提高充電服務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七)簡化審批流程,分類優化服務。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放權、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審批環節。除獨立充電站外,還必須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其他充電設施的建設應進行登記管理。
(8) 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安全使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經營使用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安裝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九)鼓勵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向公眾開放。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當鼓勵專用、自用充電設施在不影響本單位安全和停車管理的前提下,優先滿足本單位內部充電需求,提供外部充電服務。
五、部門職責分工
(a)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充電設施建設的綜合協調和推進,研究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組織市直相關部門對建成的充電設施進行驗收。
(二)Munici……
l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負責公共停車場(站)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
(3)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和選址,并為即將建設的充電項目提供土地規劃和土地利用政策支持。
(4) 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制定實施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政策。
(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科技局、交通運輸局、局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作,支持充電基礎設施規范有序建設和運營。
(六)區政府負責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沈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細化《沈陽市電動汽車充能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2016-2020年)》,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是指能夠提供充電服務的公共、專用或自用電力設施,包括各種集中式充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其中,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社會電動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公共交通、環衛等特定行業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單位為其內部車輛和員工車輛提供的充電設施,或者個人為自用而修建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我市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財政補貼、服務性收費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四條充電設施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建設或預留安裝條件:住宅建筑100%,辦公建筑20%,商業建筑和公共停車場15%,其他公共建筑(如醫院、學院、文化體育設施)10%。
五是鼓勵在現有停車站建設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在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公共快速充電設施。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第六條新建獨立占地的充電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采取招拍掛等方式供應土地(市政基礎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在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應同時建設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不需要分別辦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停車位或居住區,以及在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單位,無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利用現有停車站建設充電設施,建設方案在市發展改革委確定登記。獨立充電站應落實土地、規劃、消防安全等建設條件,由市審批局辦理項目審批。
第八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建筑機電安裝資質的單位進行,相關配電網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電力安裝資質的單元進行。近日,沈陽市政府發布了《沈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2016-2020年)》及其實施細則。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等先進、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擁有120個充電站和7200個充電樁,可滿足1萬輛以上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總體規劃(2016-2020年)》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
申政辦發[2016]165號
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2016-2020年)》和《沈陽市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總體規劃實施細則》印發給您。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19日
(本文公開發布)
沈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2016-2020)
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配套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新能源汽車的普及應用和產業發展,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實施方案》……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35號)
一、指導原則
(1) 總體規劃,布局合理。統籌規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整合現有公共資源,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空間布局,同步建設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形成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二)提前、循序漸進。著眼于電動汽車的長遠發展,建設適度先進的充電基礎設施。結合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充電需求,按照“樁站先行”的原則,按照規劃確定的規模和布局,分步有序推進實施。
(三)標準統一、通用、開放。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充電技術和相關工程建設、運營服務和維護管理標準,建設和改造充電基礎設施,使用國家認證和接入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產品,促進不同充電服務平臺互聯互通,提高基礎設施的普遍性和開放性。
(4) 創新模式和市場參與。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建立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鼓勵企業創新商業合作和服務模式,創造更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實現充電設施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5) 促進轉型的示范和指導。根據電動汽車發展的需要,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達到示范引領新能源汽車消費的目的,有效促進我市汽車產業轉型升級。
第二,總體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等先進、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擁有120個充電站和7200個充電樁,可滿足1萬輛以上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建立相對完善、規范的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創新商業模式,積極引進和培育具有代表性的充電服務企業。
第三,具體工作
(1) 完善和實施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完善沈陽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中,單位停車場、公交車站、用戶居住的停車位(庫)等專用充電設施是主要部分,公共建筑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公共充電設施是輔助部分,以獨立的城市快速充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城際快速充電站為補充,從而形成完整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二)與現有停車(場)收費設施配套建設。
1.建設專用充電設施。對公共交通、環衛、機場通勤等定點運行的電動汽車,根據運營要求,優先建設停車場自用充電設施;沿途可合理建設快速充電站,以滿足快速充電的需求。對于租賃、物流、租賃等不定點、固定路線行駛的電動汽車,要充分挖掘單位停車場潛力,結合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實現高效互補。
2.配備城市公共充電設施。按照從市中心向邊緣逐步推進、從先進發展區向一般發展區逐步推進的原則,優先在商場、超市、酒店、文化體育場館等建筑的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以及我市交通樞紐等公共停車場;
路邊停車位和有停車條件的城市綠地應當建設充電設施。
3.施工單位內部使用的充電設施。市、縣(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當結合電動汽車使用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的需求,在內部停車場劃定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并將本單位充電設施建設納入本市節能減排考核范圍。
4.在現有加油站和高架增加快速充電功能。在現有具備資質的加油(氣)站和高架空間,積極增加充電功能,以滿足電動汽車快速充電的需求。加油(氣)站與充電站共建國家標準頒布前,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地方標準。
(三)新建獨立充電站。在城市規劃重點區域建設獨立的公共快速充電站,將是對現有停車場充電設施的有益補充,實現電動汽車的快速充電。
(4) 推進城際充電站建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快速充電站,為電動汽車的城際交通提供條件。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國省道沿線服務單位建設或建設公共快速充電設施,滿足城市間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五)用戶住宅內的充電設施建設情況。鼓勵汽車銷售企業幫助居民落實收費條件。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要積極參與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對于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應優先考慮在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對于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在居民區建設公共充電停車位,建立停車位充電分時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6) 建設智能充電服務平臺。采取市場化方式,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圍繞用戶需求,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逐步實現充電服務智能化管理。統一信息交換協議,促進服務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
四是配套措施
(1) 培養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公司。鼓勵電力、互聯網、停車服務等企業充分發揮技術、管理、資金和服務網絡優勢,成立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公司。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公司可以積極參與公共、私人和住宅充電設施的建設。
(2) 制定財政價格支持政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充電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即運營集中充電設施的用電量執行大型工業電價,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降低電動汽車充電成本。2020年前,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對充電服務費給予優惠;
市財政對符合要求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給予補貼。
(3) 電網企業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
1.加快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電設施運行需求。電網企業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收取聯網費用。
2.對政府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充電設施給予上網支持,簡化手續,做好宣傳服務。
3.電網企業建設和管理中的充電設施信息應及時報送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
(4) 對充電設施給予規劃用地政策支持。
1.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使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問題的,應當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道路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對于獨立占地的公共充電站項目,規劃和國土部門可以在土地供應方面給予支持,項目應按照集約、少占地的原則進行設計。
(5) 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有效促進互聯互通。嚴格執行國家充電技術規范和通信協議等標準,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計量計費等運營服務,促進不同充電服務平臺互聯互通。在符合國家相關充電標準的前提下,可以靈活采用有線充電、無線充電、移動充電、在線充電等多種充電形式。
(6) 創新充電商業模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探索大型充電站與商業地產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引導各類商業建筑為用戶提供輔助充電服務。鼓勵充電服務企業通過與汽車生產經營企業合作,創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商業合作模式,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放電、電子商務、廣告等增值服務,從而提高充電服務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七)簡化審批流程,分類優化服務。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放權、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審批環節。除獨立充電站外,還必須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其他充電設施的建設應進行登記管理。
(8) 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安全使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經營使用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安裝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九)鼓勵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向公眾開放。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應當鼓勵專用、自用充電設施在不影響本單位安全和停車管理的前提下,優先滿足本單位內部充電需求,提供外部充電服務。
五、部門職責分工
(a)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充電設施建設的綜合協調和推進,研究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組織市直相關部門對建成的充電設施進行驗收。
(二)Munici……
l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負責公共停車場(站)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
(3)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和選址,并為即將建設的充電項目提供土地規劃和土地利用政策支持。
(4) 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制定實施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政策。
(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科技局、交通運輸局、局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作,支持充電基礎設施規范有序建設和運營。
(六)區政府負責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沈陽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細化《沈陽市電動汽車充能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2016-2020年)》,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是指能夠提供充電服務的公共、專用或自用電力設施,包括各種集中式充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其中,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社會電動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公共交通、環衛等特定行業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單位為其內部車輛和員工車輛提供的充電設施,或者個人為自用而修建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于我市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財政補貼、服務性收費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四條充電設施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建設或預留安裝條件:住宅建筑100%,辦公建筑20%,商業建筑和公共停車場15%,其他公共建筑(如醫院、學院、文化體育設施)10%。
五是鼓勵在現有停車站建設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在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公共快速充電設施。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第六條新建獨立占地的充電站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采取招拍掛等方式供應土地(市政基礎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在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應同時建設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不需要分別辦理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停車位或居住區,以及在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單位,無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利用現有停車站建設充電設施,建設方案在市發展改革委確定登記。獨立充電站應落實土地、規劃、消防安全等建設條件,由市審批局辦理項目審批。
第八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建筑機電安裝資質的單位進行,相關配電網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電力安裝資質的單元進行。充電設施及其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
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標準設置完整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電動汽車充電建設項目必須通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的聯合驗收后方可運營。
第九條建設沈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市級平臺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未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與充電企業無競爭關系。
(二)為公共政策決策服務,并在政府部門制定政策和實施監督時提供數據支持。
(三)具備公共服務能力,及時向公眾發布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信息,為公眾提供便捷的充電設施信息查詢服務。
(四)具有整合不同平臺的能力,負責制定平臺對接數據的技術標準,實現企業平臺的互聯互通。
第十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建設信息化運營管理平臺,實現電動汽車充電數據的采集和運營監控(數據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對不具備建設企業運營平臺能力的充電企業,應與有平臺或市級平臺的充電企業合作,協商接入其充電設施,并規定安全管理等責任。
第十一條各收費企業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制定企業安全生產制度,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二條住宅財產、業主委員會和電力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住宅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1611號),支持配合住宅區充電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市局要加強消防監督檢查,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和不規范施工的查處力度。
第三章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對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的企業給予財政補貼,主要包括公用和專用充電設施,以及單位建設的自用充電設施。
第十五條申請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獨立法人,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實收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運行中的充電站數量不得少于3個(加油/加油站增加充電功能除外)。
(二)充電設施接入運營管理平臺,輸出接口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要求,并采集和存儲充電運營數據。
(3) 建立健全充電設施運營管理體系,確保建設和運營安全,并按照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及時升級充電設施。
第十六條中央基礎設施獎補資金和地方財政補貼統籌使用,地方財政補貼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補貼標準為:
(1) 建設補貼:對充電設備(含運營管理平臺)給予20%的財政補貼(不含土地費和土建投資)。申請建設補貼的自用充電設施,充電樁數量不得少于20個。
(2) 運營補貼:為混合動力公交車充電的專用充電設施。2017年補貼標準為0.60元/千瓦時,2018年至2020年斜率將逐年下降15%;對社會公共充電設施,2018年底前給予0.1元/千瓦時補貼,2019年后根據新能源汽車發展情況進行調整。充電設施的運營補貼應隨著充電服務費指導價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補貼申請和發放流程按照《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執行(申政辦發[2015]72號)。
第四章收費服務價格和收費
第十八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新能源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公共交通車輛充電服務費試行價格為每千瓦時不超過0.40元,其中電動公交車高峰時段(次日22:00-5:00)充電服務費可上調25%;其他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費每千瓦時不得超過0.65元。
第十九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指導價收費,鼓勵使用銀聯卡、盛京卡、移動支付等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第五章充電設施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負責統籌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組織綜合效益評價;
負責市政平臺和全市充電服務費、電價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項目建設委員會、審批局負責對新建、擴建停車場配備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市建委負責住宅、辦公樓物業服務企業涉及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局負責電力設施消防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負責充電設施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條充電企業在2015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充電設施,因不符合國家標準,適用本規則。電力交換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建委、財政局、規劃國土局、局、審批局等部門解釋。充電設施及其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
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標準設置完整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電動汽車充電建設項目必須通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的聯合驗收后方可運營。
第九條建設沈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市級平臺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未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與充電企業無競爭關系。
(二)為公共政策決策服務,并在政府部門制定政策和實施監督時提供數據支持。
(三)具備公共服務能力,及時向公眾發布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信息,為公眾提供便捷的充電設施信息查詢服務。
(四)具有整合不同平臺的能力,負責制定平臺對接數據的技術標準,實現企業平臺的互聯互通。
第十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建設信息化運營管理平臺,實現電動汽車充電數據的采集和運營監控(數據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對不具備建設企業運營平臺能力的充電企業,應與有平臺或市級平臺的充電企業合作,協商接入其充電設施,并規定安全管理等責任。
第十一條各收費企業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制定企業安全生產制度,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二條住宅財產、業主委員會和電力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住宅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1611號),支持配合住宅區充電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市局要加強消防監督檢查,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和不規范施工的查處力度。
第三章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對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的企業給予財政補貼,主要包括公用和專用充電設施,以及單位建設的自用充電設施。
第十五條申請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獨立法人,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實收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運行中的充電站數量不得少于3個(加油/加油站增加充電功能除外)。
(二)充電設施接入運營管理平臺,輸出接口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要求,并采集和存儲充電運營數據。
(3) 建立健全充電設施運營管理體系,確保建設和運營安全,并按照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及時升級充電設施。
第十六條中央基礎設施獎補資金和地方財政補貼統籌使用,地方財政補貼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補貼標準為:
(1) 建設補貼:對充電設備(含運營管理平臺)給予20%的財政補貼(不含土地費和土建投資)。申請建設補貼的自用充電設施,充電樁數量不得少于20個。
(2) 運營補貼:為混合動力公交車充電的專用充電設施。2017年補貼標準為0.60元/千瓦時,2018年至2020年斜率將逐年下降15%;對社會公共充電設施,2018年底前給予0.1元/千瓦時補貼,2019年后根據新能源汽車發展情況進行調整。充電設施的運營補貼應隨著充電服務費指導價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補貼申請和發放流程按照《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執行(申政辦發[2015]72號)。
第四章收費服務價格和收費
第十八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新能源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電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公共交通車輛充電服務費試行價格為每千瓦時不超過0.40元,其中電動公交車高峰時段(次日22:00-5:00)充電服務費可上調25%;其他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費每千瓦時不得超過0.65元。
第十九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指導價收費,鼓勵使用銀聯卡、盛京卡、移動支付等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第五章充電設施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負責統籌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組織綜合效益評價;負責市政平臺和全市充電服務費、電價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項目建設委員會、審批局負責對新建、擴建停車場配備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市建委負責住宅、辦公樓物業服務企業涉及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局負責電力設施消防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負責充電設施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條充電企業在2015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充電設施,因不符合國家標準,適用本規則。電力交換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建委、財政局、規劃國土局、局、審批局等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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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產能的問題其實我比較困惑,我注意到工信部提出這么一個關于產能規模的要求,我也參加過一些討論,這種產能規模的要求目的是什么?它要分攤什么樣的成本?”12月17日,
1900/1/1 0:00:00在2016年12月30日發布的新版補貼政策中,補貼調整幅度最大是新能源客車領域,不僅提出了多個新增技術考察指標,如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充電倍率、節油水平,而且在補貼額度上退坡超過一半。
1900/1/1 0:00:00發改委、能源局、工信部聯合發布文件,要求2017年1月1日起,新安裝的充電基礎設施、新生產的電動汽車必須符合新國標。
1900/1/1 0:00:00中國動力電池行業存在嚴重“散亂差”的局面。近幾年來,大量社會資本的涌入,使得動力電池行業企業數量爆發式增長。
1900/1/1 0:00:00廣州南沙來了4臺新能源分時租賃小汽車,只需網上預約,5毛錢一分鐘就能全城兜風。近日,南沙區在海濱路示范段試點一體化路燈及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為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提供便利。
1900/1/1 0:00:00第一輛實用電動車輛上路時間,是在十九世紀。從那時起,出現了一大批設計古怪且天馬行空的電動汽車,有些電動汽車的設計像是馬車,有些又像是月球車,但正是因為他們,為現在的電動汽車發展鋪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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