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在運營階段按照收費金額給予補貼。暫定補貼期為5年。補貼標準0.1元/kWh;
按照裝機額定功率為基數,每個充電樁(站)的補貼上限不超過每千瓦200元/年。按照屬地原則,每個省、市(縣)承擔50%的補貼費用。對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投資和運營進行補貼。2016年至2020年,對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和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對省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
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電動汽車在我省的推廣應用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高效利用和運行,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海南生態省建設,支持我省實施“科學發展、綠色崛起”戰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令[2015]73號),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35號)和《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旨在以純電動汽車應用為重點,以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為突破口,在國家電動汽車發展戰略的指導下,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加快電動汽車應用在全省的普及。按照統一標準、依托市場主體的思路,構建合理的充電設施網絡,完善規范的充電服務運營體系,形成便捷高效的電動汽車運營服務保障體系,努力構建海南電動汽車生態系統,深化生態建設和智慧城市內涵,提高國際旅游島嶼的競爭力。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是城市新型基礎設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電設施。根據服務對象分類,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包括四類: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安裝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上,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樁,以及與上級電源相連的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園等專用停車位建設的充電樁(充換電站)和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為公務用車、專用車、職工用車提供專用充電服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停車場、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交通樞紐、公園景區等區域規劃建設的充電樁(充換電站)和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
(4) 集中充換電站是指占用獨立區域,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并接入上級電源特定公共充電設施的充換電站。充電停車位原則上不少于16個或充電設施總功率……
s不得小于1000千瓦。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不含三沙市)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布局規劃、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三沙市可以參考這些措施。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條充電設施規劃是指導充電設施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是電力建設和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支撐。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該地區的“多規合一”,并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同步定期編制和公布。
第六條充電設施規劃主要包括省級規劃和市縣區域規劃。省級充電設施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市縣區域充電設施發展規劃由充電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省發展改革委銜接同意后,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公開發布。省級規劃指導市縣規劃,市縣充電設施規劃應符合全省統一規劃。
第七條市縣充電設施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區域經濟發展、資源和產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城市總體規劃,提出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本地區充電設施發展的規劃布局和保障措施。特別要明確區域內公共充電設施和集中充換電站的建設規模和布局,提出自用充電設施和專用充電設施的建設原則和規模。
第八條規劃中,充電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通過聯席會議、專題討論、考察訪問等機制和方式,及時納入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路網規劃和電力規劃,并做好相關的銜接工作。
第九條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充電設施規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市、縣充電設施規劃的滾動調整由市、縣的充電設施主管部門負責。與省級規劃調整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程序公開發布。
第三章施工原則和標準
第十條按照“自用(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速組合、分類實施”的原則,逐步形成以用戶住宅自用充電設施和單位停車場、公交、出租等專用站點為主體的專用充電設施,輔以公共充電設施,包括城市公共建筑內的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和道路上的臨時停車位。以城市快速充電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高鐵)加油站(服務區)為補充,以智能充電服務平臺為支撐,加快建設適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電設施。
(a) 居民區建設自用充電設施,以慢充為主。
(二)在辦公室建設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具備停車條件的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交通樞紐、加油站和道路上,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
(4) 原則上,除獨立占用集中充電和更換電站外,其他類型的充電設施均采用現有建設……
用于充電設施建設的停車場(位)等土地,或與建筑物同時建設。
(五)原則上,各類充電設施應建在地面上,對確實需要依靠地下停車場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應嚴格審查,并嚴格控制安全。
第十一條停車場各種用途的充電樁(站)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地面停車位至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電表箱、預留電力容量等);新建地面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地面停車位應100%建設有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
(二)已建成和在建的住宅小區,個人使用的地面停車位應當100%改建充電設施或者具備建設、安裝充電設施的條件;地面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包括居住區公共停車場)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停車位和道路改造實施,2020年前10%以上的停車位要配備充電設施;原則上,在2018年之前,地面30%以上的停車位應配備充電設施。
(3) 在市縣,原則上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應建設一個集中充換電站。在城際高速交通線路(環島高速鐵路和高速公路)上,原則上每個集中充換電站建設服務半徑為50公里。
(四)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比例原則的基礎上,提出各市縣的具體比例。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不明確的國家標準,應符合本省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應滿足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充電設施信息臺”)建設的數據采集和信息通信要求,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進行統一管理。為外部運營和非外部運營而建造的充電設施改為外部運營。如果它們不符合平臺的要求,則必須在運行前對其進行重建。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的投資者可以是個人、政府機構、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私營企業。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建設審批要求。
(1) 自用充電設施。建設項目不需要辦理備案、審批和報建手續。
(2) 非外部操作的特殊充電設施。不需要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和相關建設申請手續;
新建項目在當地市縣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三)對外經營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應當按照當地市、縣政府的備案程序辦理。其中,需要增加地面的項目需要辦理相關的施工申請手續。
(4) 集中充電和更換發電站。項目實行省級備案,具體程序按照《海南省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執行,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五)非對外經營、對外經營的充電設施,需到當地市縣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備案和建設審批,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建設(規劃)部門應當簡化備案和建設批準流程,加快辦理,并在承諾的辦理期限內完成相關手續。同時,各市縣發展改革部門、住建(規劃)部門將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報送本季度充電設施項目備案情況。
第十七條備案項目的充電設施應符合《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市縣充電設施布局要求,明確建設地點,并取得建設地點產權單位的批準,或取得土地利用初步意見(獨立占地項目)。
第十八條充電設施配套供電的建設和安裝要求。
(1) 自用充電設施。由居民個人直接向當地供電企業申請接入安裝,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應支持和配合施工,物業服務公司不得趁機收取費用。供電企業應當在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
(2) 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需要增容的,向當地供電企業申請安裝,供電企業應當在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3) 集中充電和更換發電站。產權單位應向當地供電企業申請接入安裝,供電企業應在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九條供電企業應當為充電設施安裝建設提供電網接入支持,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手續,開辟擴電等審批服務綠色通道,優化流程,簡化程序,限期完成;
通過營業窗口和供電服務熱線做好服務和宣傳工作。
第二十條自用充電設施的安裝施工人員應當具有電工專業資格。專用充電設施、公共充電設施和集中充換電站的安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等級的電力工程總承包資質,機電工程總承包或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第二十一條自用、專用、公共停車場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應當在安裝過程中配合充電設施施工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項目的竣工圖,或者確定停車場內的供電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協助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電表箱的安裝位置和供電方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收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提供現場秩序維護、衛生等服務,并可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協商約定各自的職責、服務內容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充電設施施工驗收要求。
(1) 不參與外部運營的充電設施。
1.自用充電設施由用戶自行驗收;供電企業負責產權分界點前與上級電源相連的設施和計量裝置的驗收,并為充電設施的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2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由物業公司(或業主)組織驗收;供電企業負責產權分界點前與上級電源相連的設施和計量裝置的驗收,并為充電設施的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2) 外部操作充電設施
1.除集中充換電站外,其他外部運營充電設施原則上由當地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驗收,或受當地發展改革部委托組織驗收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其中,供電企業負責產權分界點前與上級電源相連的設施和計量裝置的驗收,并應為充電設施的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2.集中充換電站原則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驗收,或受省級發展改革機構委托組織驗收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其中,供電企業負責產權分界點前與上級電源相連的設施和計量裝置的驗收,并應為充電設施的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第五章運維管理
第二十三條充電設施、充電設施銷售企業或者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管理等一系列服務,確保用戶正常充電和用電安全。近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在運營階段按照收費金額給予補貼。暫定補貼期為5年。補貼標準0.1元/kWh;
按照裝機額定功率為基數,每個充電樁(站)的補貼上限不超過每千瓦200元/年。按照屬地原則,每個省、市(縣)承擔50%的補貼費用。對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投資和運營進行補貼。2016年至2020年,對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和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對省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
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電動汽車在我省的推廣應用和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高效利用和運行,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海南生態省建設,支持我省實施“科學發展、綠色崛起”戰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令[2015]73號),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35號)和《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旨在以純電動汽車應用為重點,以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為突破口,在國家電動汽車發展戰略的指導下,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加快電動汽車應用在全省的普及。按照統一標準、依托市場主體的思路,構建合理的充電設施網絡,完善規范的充電服務運營體系,形成便捷高效的電動汽車運營服務保障體系,努力構建海南電動汽車生態系統,深化生態建設和智慧城市內涵,提高國際旅游島嶼的競爭力。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是城市新型基礎設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電設施。根據服務對象分類,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包括四類: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安裝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上,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樁,以及與上級電源相連的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園等專用停車位建設的充電樁(充換電站)和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為公務用車、專用車、職工用車提供專用充電服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停車場、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交通樞紐、公園景區等區域規劃建設的充電樁(充換電站)和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
(4) 集中充換電站是指占用獨立區域,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并接入上級電源特定公共充電設施的充換電站。充電停車位原則上不少于16個或充電設施總功率……
s不得小于1000千瓦。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不含三沙市)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布局規劃、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三沙市可以參考這些措施。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條充電設施規劃是指導充電設施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是電力建設和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支撐。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該地區的“多規合一”,并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同步定期編制和公布。
第六條充電設施規劃主要包括省級規劃和市縣區域規劃。省級充電設施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市縣區域充電設施發展規劃由充電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省發展改革委銜接同意后,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公開發布。省級規劃指導市縣規劃,市縣充電設施規劃應符合全省統一規劃。
第七條市縣充電設施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區域經濟發展、資源和產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城市總體規劃,提出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本地區充電設施發展的規劃布局和保障措施。特別要明確區域內公共充電設施和集中充換電站的建設規模和布局,提出自用充電設施和專用充電設施的建設原則和規模。
第八條規劃中,充電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通過聯席會議、專題討論、考察訪問等機制和方式,及時納入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路網規劃和電力規劃,并做好相關的銜接工作。
第九條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充電設施規劃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市、縣充電設施規劃的滾動調整由市、縣的充電設施主管部門負責。與省級規劃調整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程序公開發布。
第三章施工原則和標準
第十條按照“自用(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速組合、分類實施”的原則,逐步形成以用戶住宅自用充電設施和單位停車場、公交、出租等專用站點為主體的專用充電設施,輔以公共充電設施,包括城市公共建筑內的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和道路上的臨時停車位。以城市快速充電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高鐵)加油站(服務區)為補充,以智能充電服務平臺為支撐,加快建設適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電設施。
(a) 居民區建設自用充電設施,以慢充為主。
(二)在辦公室建設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具備停車條件的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交通樞紐、加油站和道路上,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
(4) 原則上,除獨立占用集中充電和更換電站外,其他類型的充電設施均采用現有建設……
用于充電設施建設的停車場(位)等土地,或與建筑物同時建設。
(五)原則上,各類充電設施應建在地面上,對確實需要依靠地下停車場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應嚴格審查,并嚴格控制安全。
第十一條停車場各種用途的充電樁(站)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地面停車位至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電表箱、預留電力容量等);新建地面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地面停車位應100%建設有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
(二)已建成和在建的住宅小區,個人使用的地面停車位應當100%改建充電設施或者具備建設、安裝充電設施的條件;地面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包括居住區公共停車場)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停車位和道路改造實施,2020年前10%以上的停車位要配備充電設施;原則上,在2018年之前,地面30%以上的停車位應配備充電設施。
(3) 在市縣,原則上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應建設一個集中充換電站。在城際高速交通線路(環島高速鐵路和高速公路)上,原則上每個集中充換電站建設服務半徑為50公里。
(四)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比例原則的基礎上,提出各市縣的具體比例。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不明確的國家標準,應符合本省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應滿足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充電設施信息臺”)建設的數據采集和信息通信要求,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進行統一管理。為外部運營和非外部運營而建造的充電設施改為外部運營。如果它們不符合平臺的要求,則必須在運行前對其進行重建。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的投資者可以是個人、政府機構、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私營企業。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建設審批要求。
(1) 自用充電設施。建設項目不需要辦理備案、審批和報建手續。
(2) 非外部操作的特殊充電設施。不需要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和相關建設申請手續;
新建項目在當地市縣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三)對外經營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應當按照當地市、縣政府的備案程序辦理。其中,需要增加地面的項目需要辦理相關的施工申請手續。
(4) 集中充電和更換發電站。項目實行省級備案,具體程序按照《海南省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執行,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五)非對外經營、對外經營的充電設施,需到當地市縣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備案和建設審批,發展改革部門和住房建設(規劃)部門應當簡化備案和建設批準流程,加快辦理,并在承諾的辦理期限內完成相關手續。同時,各市縣發展改革部門、住建(規劃)部門將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報送本季度充電設施項目備案情況。
第十七條備案項目的充電設施應符合《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市縣充電設施布局要求,明確建設地點,并取得建設地點產權單位的批準,或取得土地利用初步意見(獨立占地項目)。
第十八條充電設施配套供電的建設和安裝要求。
(1) 自用充電設施。由居民個人直接向當地供電企業申請接入安裝,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應支持和配合施工,物業服務公司不得趁機收取費用。供電企業應當在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
(2) 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需要增容的,向當地供電企業申請安裝,供電企業應當在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3) 集中充電和更換發電站。產權單位應向當地供電企業申請接入安裝,供電企業應在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九條供電企業應當為充電設施安裝建設提供電網接入支持,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手續,開辟擴電等審批服務綠色通道,優化流程,簡化程序,限期完成;
通過營業窗口和供電服務熱線做好服務和宣傳工作。
第二十條自用充電設施的安裝施工人員應當具有電工專業資格。專用充電設施、公共充電設施和集中充換電站的安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等級的電力工程總承包資質,機電工程總承包或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第二十一條自用、專用、公共停車場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應當在安裝過程中配合充電設施施工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項目的竣工圖,或者確定停車場內的供電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協助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電表箱的安裝位置和供電方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收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提供現場秩序維護、衛生等服務,并可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協商約定各自的職責、服務內容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充電設施施工驗收要求。
(1) 不參與外部運營的充電設施。
1.自用充電設施由用戶自行驗收;供電企業負責產權分界點前與上級電源相連的設施和計量裝置的驗收,并為充電設施的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2專用和公用充電設施,由物業公司(或業主)組織驗收;
供電企業負責產權分界點前與上級電源相連的設施和計量裝置的驗收,并為充電設施的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2) 外部操作充電設施
1.除集中充換電站外,其他外部運營充電設施原則上由當地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驗收,或受當地發展改革部委托組織驗收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其中,供電企業負責產權分界點前與上級電源相連的設施和計量裝置的驗收,并應為充電設施的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2.集中充換電站原則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驗收,或受省級發展改革機構委托組織驗收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其中,供電企業負責產權分界點前與上級電源相連的設施和計量裝置的驗收,并應為充電設施的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第五章運維管理
第二十三條充電設施、充電設施銷售企業或者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管理等一系列服務,確保用戶正常充電和用電安全。所有外部充電設施應由有資質的運營企業管理,并為充電設施提供維護等配套服務,鼓勵充電運營企業提供應急充電服務。
第二十四條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對于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事業單位和企業、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可以與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二十五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進入:
(a) 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充電服務,實收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 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部門的安全監督;
根據用戶需求,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和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
(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實現充電設施互聯互通。
(4) 擁有8名以上的專職運維人員,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其中注冊電工不少于3名,高壓電工不少于2名),專職運維團隊應滿足設施作業區群樁規模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申請準入,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a)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或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少于3年。
(4) 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專職技術人員信息(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聘用合同等)。
(五)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六)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15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或運營的承諾書。
(7) 關于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準入實行承諾公示制度,即由省級充電設施主管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經營企業是否符合準入條件的信息及相關材料,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營企業,納入年度收費經營企業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列入《目錄》的經營企業可以在充電設施信息平臺上注冊,并獲得用電補貼。
第二十八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充電設施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準入資格:
(1) 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對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標準。
(二)充電設施利用率低,長期不向公眾開放。
(3) 充電操作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交易規則,企業信用評級差,破產、重大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
(4) 未能忠實履行入境時承諾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充電設施租賃期滿或者不再使用的,充電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企業應當向供電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拆除充電設施。其中,充電設施對外經營經備案批準后,應向原備案批準部門申請注銷。拆除作業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充電專用停車位應當設置明顯的引導標志和電動汽車專用標志。對違反規定占用專用充電車位的車輛,交警部門應當配合專用充電車位車主,給予提醒、挪車或按有關規定處罰的通知。
第三十一條為保證充電安全,充電設施的使用者和運營企業應當使用標準化的充電設施為電動汽車充電,充電設施使用者和運營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充電法》的規定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設施……
充電設施的等級規定,不得擅自占用、損壞、拆除或移動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安裝施工時,應與燃油車停放場所隔離。
第三十二條明確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充電設施安裝施工過程中,要向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抽查,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機關消防部門應當督促使用充電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設立全省統一的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管理機構為非營利組織,參照股份制公司模式設立,由省屬國有企業相對控股。平臺管理機構的控股公司原則上不能參與充電設施的運營活動。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協調和監督收費交易,并提供交易結算和相關服務;負責收費行業信息統計;負責境外經營企業的注冊及相應管理,負責市場信息的披露和發布;
為政府部門的市場監管和安全監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條設立充電設施市場管理委員會。為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由充電設施制造企業、運營企業、供電企業、售電企業組成的市場管理委員會,建立了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和重要的充電設施用戶。代表按類別遴選,負責研究討論交易機構的章程、交易和運營規則,協調電動汽車充電市場相關事宜,監督管理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市場管理委員會實行按市場主體類別投票的議事機制,不得從平臺收取報酬。地方政府充電設施管理部門可以派員參加市場管理委員會的有關會議。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經審查批準后執行,充電設施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否決權。
第三十五條充電設施信息平臺機構不受市場干預,接受市場管理委員會和政府的監督。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并按照組織程序聘任。如有爭議,應報告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協商。其他員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管理機構的主要收入為注冊費、年費、交易費和信息服務費,其盈利原則不超過8%,具體收費市場管理委員會同意。
第三十六條鼓勵依托充電設施管理平臺,充分融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實現充電設施之間的能源和信息交互,電動汽車和智能電網通過“互聯網+充電設施”提高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鼓勵圍繞用戶需求打造具有本省特色的APP,為用戶提供收費導航、狀態查詢、收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服務。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各市縣應當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符合行業規劃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環節,加快辦理,在財政、稅務、土地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積極利用現有場館設施建設充電設施。
第三十八條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充電樁原則上應利用現有施工用電進行建設。使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 將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國家支持充電設施建設的土地利用政策,明確充電設施建設土地要求,并在當地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
(3) 將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經營網點用地范圍,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優先供地。
(四)新建充電設施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優先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鼓勵在各類建筑、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現有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
其他地方,市(縣)政府應當協調有關單位在土地利用、規劃建設報告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明確充電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
(a) 為建設項目新建或擴建停車位。根據充電設施的原則,供電線路必須敷設到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和充電設施的安裝位置和用電量,制定公共停車位供電設施建設方案。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項目施工圖時,應當對收費設施的設置進行強制性標準審查。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
(2) 已建成和在建住宅小區的自用停車位。供電企業應根據電動汽車的發展規劃和應用推廣,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包括高壓自管小區),按照“一米一車位”的模式,對特殊地面固定停車位(包括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停車位)的配套供電設施進行擴容改造,每個停車位配備適當容量的電度表,將支持電網改造的成本納入輸配電價格的總體核算。
(三) 已建成和在建的專用和公共停車位(包括住宅區的公共停車位),各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自行或委托(聯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和供電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充電車位改造任務并開展運營,允許運營企業收取一定的充電服務費。供電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和用戶充電需求,做好產權分界點后的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合理配置供電能力。
第四十條出臺《建筑(停車場)項目配套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監督指導充電設施及配套供電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對物業服務企業(停車場產權人)拒絕在規定期限內按照配套原則完成車位改造任務或阻礙充電設施建設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并對相關企業和責任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扣分。
第四十一條自用充電設施的建設(安裝),省級住建部門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示范文本》,出臺《海南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明確居民區充電設施所有者、建設單位、管理服務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流程。房地產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要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設施建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礙充電設施的合法建設需求。
第四十二條供電企業應當加強配套電網建設,根據居民小區和各類建筑充電設施的需要,合理提高用電設計標準,修訂完善相關標準規范。供電企業應……
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成本應如實計入許可成本,在電網輸配電價格中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考慮。
第四十三條對充電設施的用電量應當給予價格支持。
(1) 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安裝接入的集中充換電設施的運行用電量,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量”電價。在2020年之前,基本電費將暫時免除。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所在地實行電價分類。其中,安裝在居民住宅、住宅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的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居民電價中的合并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停車場均設置充電設施,以“工、商、他用電”的價格用電。
(3)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收費和代收費的上限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充換電服務費將逐步放開,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環島高鐵、高速公路公共收費設施服務費標準上限由省物價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對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和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化平臺給予補貼,暫定如下:
(1)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將按照運營階段的充電金額進行補貼,補貼期暫定為5年。補貼標準0.1元/kWh;
按照裝機額定功率為基數,每個充電樁(站)的補貼上限不超過每千瓦200元/年。按照屬地原則,每個省、市(縣)承擔50%的補貼費用。
(二)對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投資和運營進行補貼。2016年至2020年,對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和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對省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
(3) 具體補貼標準、補貼申請程序、,外部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和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化平臺的申請材料和補貼相關要求,適用《電動汽車充電建設運營專項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的基礎設施,即將發布。所有外部充電設施應由有資質的運營企業管理,并為充電設施提供維護等配套服務,鼓勵充電運營企業提供應急充電服務。
第二十四條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對于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事業單位和企業、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可以與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二十五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進入:
(a) 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充電服務,實收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 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部門的安全監督;
根據用戶需求,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和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
(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實現充電設施互聯互通。
(4) 擁有8名以上的專職運維人員,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其中注冊電工不少于3名,高壓電工不少于2名),專職運維團隊應滿足設施作業區群樁規模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申請準入,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a)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或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少于3年。
(4) 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專職技術人員信息(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聘用合同等)。
(五)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六)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15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或運營的承諾書。
(7) 關于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準入實行承諾公示制度,即由省級充電設施主管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經營企業是否符合準入條件的信息及相關材料,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營企業,納入年度收費經營企業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列入《目錄》的經營企業可以在充電設施信息平臺上注冊,并獲得用電補貼。
第二十八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充電設施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準入資格:
(1) 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對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標準。
(二)充電設施利用率低,長期不向公眾開放。
(3) 充電操作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交易規則,企業信用評級差,破產、重大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
(4) 未能忠實履行入境時承諾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充電設施租賃期滿或者不再使用的,充電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企業應當向供電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拆除充電設施。其中,充電設施對外經營經備案批準后,應向原備案批準部門申請注銷。拆除作業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充電專用停車位應當設置明顯的引導標志和電動汽車專用標志。對違反規定占用專用充電車位的車輛,交警部門應當配合專用充電車位車主,給予提醒、挪車或按有關規定處罰的通知。
第三十一條為保證充電安全,充電設施的使用者和運營企業應當使用標準化的充電設施為電動汽車充電,充電設施使用者和運營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充電法》的規定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設施……
充電設施的等級規定,不得擅自占用、損壞、拆除或移動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安裝施工時,應與燃油車停放場所隔離。
第三十二條明確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充電設施安裝施工過程中,要向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抽查,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機關消防部門應當督促使用充電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設立全省統一的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管理機構為非營利組織,參照股份制公司模式設立,由省屬國有企業相對控股。平臺管理機構的控股公司原則上不能參與充電設施的運營活動。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協調和監督收費交易,并提供交易結算和相關服務;負責收費行業信息統計;負責境外經營企業的注冊及相應管理,負責市場信息的披露和發布;
為政府部門的市場監管和安全監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條設立充電設施市場管理委員會。為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由充電設施制造企業、運營企業、供電企業、售電企業組成的市場管理委員會,建立了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和重要的充電設施用戶。代表按類別遴選,負責研究討論交易機構的章程、交易和運營規則,協調電動汽車充電市場相關事宜,監督管理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市場管理委員會實行按市場主體類別投票的議事機制,不得從平臺收取報酬。地方政府充電設施管理部門可以派員參加市場管理委員會的有關會議。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經審查批準后執行,充電設施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否決權。
第三十五條充電設施信息平臺機構不受市場干預,接受市場管理委員會和政府的監督。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并按照組織程序聘任。如有爭議,應報告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協商。其他員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管理機構的主要收入為注冊費、年費、交易費和信息服務費,其盈利原則不超過8%,具體收費市場管理委員會同意。
第三十六條鼓勵依托充電設施管理平臺,充分融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實現充電設施之間的能源和信息交互,電動汽車和智能電網通過“互聯網+充電設施”提高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鼓勵圍繞用戶需求打造具有本省特色的APP,為用戶提供收費導航、狀態查詢、收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服務。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各市縣應當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符合行業規劃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環節,加快辦理,在財政、稅務、土地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積極利用現有場館設施建設充電設施。
第三十八條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充電樁原則上應利用現有施工用電進行建設。使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2) 將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國家支持充電設施建設的土地利用政策,明確充電設施建設土地要求,并在當地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
(3) 將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經營網點用地范圍,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優先供地。
(四)新建充電設施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優先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鼓勵在各類建筑、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現有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
其他地方,市(縣)政府應當協調有關單位在土地利用、規劃建設報告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明確充電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
(a) 為建設項目新建或擴建停車位。根據充電設施的原則,供電線路必須敷設到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和充電設施的安裝位置和用電量,制定公共停車位供電設施建設方案。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項目施工圖時,應當對收費設施的設置進行強制性標準審查。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
(2) 已建成和在建住宅小區的自用停車位。供電企業應根據電動汽車的發展規劃和應用推廣,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包括高壓自管小區),按照“一米一車位”的模式,對特殊地面固定停車位(包括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停車位)的配套供電設施進行擴容改造,每個停車位配備適當容量的電度表,將支持電網改造的成本納入輸配電價格的總體核算。
(三) 已建成和在建的專用和公共停車位(包括住宅區的公共停車位),各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自行或委托(聯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和供電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充電車位改造任務并開展運營,允許運營企業收取一定的充電服務費。供電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和用戶充電需求,做好產權分界點后的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合理配置供電能力。
第四十條出臺《建筑(停車場)項目配套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監督指導充電設施及配套供電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對物業服務企業(停車場產權人)拒絕在規定期限內按照配套原則完成車位改造任務或阻礙充電設施建設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并對相關企業和責任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扣分。
第四十一條自用充電設施的建設(安裝),省級住建部門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居住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示范文本》,出臺《海南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明確居民區充電設施所有者、建設單位、管理服務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流程。房地產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要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設施建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礙充電設施的合法建設需求。
第四十二條供電企業應當加強配套電網建設,根據居民小區和各類建筑充電設施的需要,合理提高用電設計標準,修訂完善相關標準規范。供電企業應……
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配套聯網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應全部計入有效資產,成本應如實計入許可成本,在電網輸配電價格中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考慮。
第四十三條對充電設施的用電量應當給予價格支持。
(1) 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安裝接入的集中充換電設施的運行用電量,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量”電價。在2020年之前,基本電費將暫時免除。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所在地實行電價分類。其中,安裝在居民住宅、住宅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的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居民電價中的合并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停車場均設置充電設施,以“工、商、他用電”的價格用電。
(3)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收費和代收費的上限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充換電服務費將逐步放開,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環島高鐵、高速公路公共收費設施服務費標準上限由省物價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對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和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化平臺給予補貼,暫定如下:
(1)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將按照運營階段的充電金額進行補貼,補貼期暫定為5年。補貼標準0.1元/kWh;按照裝機額定功率為基數,每個充電樁(站)的補貼上限不超過每千瓦200元/年。按照屬地原則,每個省、市(縣)承擔50%的補貼費用。
(二)對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投資和運營進行補貼。2016年至2020年,對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和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對省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
(3) 具體補貼標準、補貼申請程序、,外部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和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化平臺的申請材料和補貼相關要求,適用《電動汽車充電建設運營專項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的基礎設施,即將發布。第四十五條鼓勵和促進公共交通、出租汽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資源的有效整合,爭取國家專項建設資金支持,同步推進充電設施項目一體化建設;
積極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PPP)合作,通過特許經營和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各類投資者在公共服務領域建設和運營充電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和智能服務平臺。
第四十六條拓寬融資渠道。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財政投資和社會資本投資在內的多層次擔保體系和政府引導基金,支持充電設施發展,研究制定發行充電設施公司債券等措施,適時推出充電設施資產證券化產品。
第四十七條為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全省重點用能單位充電設施相應能耗不納入年度考核范圍,重點排放單位充電設施碳排放不納入年度核定和績效范圍。
第四十八條建立嚴格的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標準,加強監督管理。電力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充電設施供電環節的監管,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等行為的查處力度,規范建設部門。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明確充電設施供電和消防的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監督檢查細則,加強消防監督檢查。供電企業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按照規定和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并要求責任企業和責任人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對供電企業服務不合規、充電設施經營者和個人違規用電等違法違規情況,依法依規查處,視情節處罰。
第七章職責分工
第四十九條職責分工如下:
(1)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省充電設施建設工作;負責編制全省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指導市縣發展改革部門編制本地區充電設施規劃;統籌協調充電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做好銜接;負責全省新增土地集中充電站備案驗收工作;建立充電設施信息平臺,成立充電設施管理委員會,促進充電設施健康有序發展,負責全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的審批和動態管理;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充電設施財政支持政策。參與全省充電設施的電價和充電服務費管理。協調全省充電設施建設。
(2)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協調推進全省電動汽車產業的發展、普及和應用以及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推進充電設施制造,提高產品質量,推動充電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發和應用。
(3) 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財政補貼支持政策,支持我省充電設施建設;
負責監督財政補貼的使用。
(4) 省國土資源廳:將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指導督促市縣按照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保障充電設施建設等配套設施用地供應,研究出臺充電設施建設配套用地配套規定。
(五)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海南省建筑(停車場)項目配套充電設施建設規定》和《海南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辦法》;制定充電設施建設的地方標準;負責指導全國各地充電設施建設與城鄉規劃對接;指導各地做好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充電設施的審核、規劃和驗收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停車場業主)落實配套充電設施改革任務;向物業社區的家庭推廣供電抄表和充電。
(6) 省商務廳:督促高速公路沿線擁有自用產權的加油站(服務區)落實充電設施配置和建設。
(7) 省交通運輸廳:督促高速公路沿線和交通運輸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加油站(服務區)落實收費設施。
(8) 省物價局:負責研究制定充電設施電價和充電服務指導價;逐步推行充電設施分時電價政策。
(九) 市縣政府、楊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市縣充電設施建設的具體實施,建立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協調服務機制,明確相應責任;根據《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本市縣目標任務,制定詳細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確工作要求和進度,確保本市縣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等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十) 海南電網公司:負責充電設施物業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研究制定充電設施接入申報流程和服務規定,確保電網接入和電力供應。
(11) 省旅游委、省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科技廳、省機關管理局、省地方稅務局、省質監局、省消防總隊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附則
第五十條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條鼓勵和促進公共交通、出租汽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資源的有效整合,爭取國家專項建設資金支持,同步推進充電設施項目一體化建設;
積極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PPP)合作,通過特許經營和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各類投資者在公共服務領域建設和運營充電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和智能服務平臺。
第四十六條拓寬融資渠道。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財政投資和社會資本投資在內的多層次擔保體系和政府引導基金,支持充電設施發展,研究制定發行充電設施公司債券等措施,適時推出充電設施資產證券化產品。
第四十七條為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全省重點用能單位充電設施相應能耗不納入年度考核范圍,重點排放單位充電設施碳排放不納入年度核定和績效范圍。
第四十八條建立嚴格的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標準,加強監督管理。電力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充電設施供電環節的監管,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等行為的查處力度,規范建設部門。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明確充電設施供電和消防的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監督檢查細則,加強消防監督檢查。供電企業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按照規定和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并要求責任企業和責任人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對供電企業服務不合規、充電設施經營者和個人違規用電等違法違規情況,依法依規查處,視情節處罰。
第七章職責分工
第四十九條職責分工如下:
(1)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省充電設施建設工作;負責編制全省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指導市縣發展改革部門編制本地區充電設施規劃;統籌協調充電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做好銜接;負責全省新增土地集中充電站備案驗收工作;建立充電設施信息平臺,成立充電設施管理委員會,促進充電設施健康有序發展,負責全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的審批和動態管理;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充電設施財政支持政策。參與全省充電設施的電價和充電服務費管理。協調全省充電設施建設。
(2)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協調推進全省電動汽車產業的發展、普及和應用以及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推進充電設施制造,提高產品質量,推動充電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發和應用。
(3) 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財政補貼支持政策,支持我省充電設施建設;
負責監督財政補貼的使用。
(4) 省國土資源廳:將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指導督促市縣按照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保障充電設施建設等配套設施用地供應,研究出臺充電設施建設配套用地配套規定。
(五)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海南省建筑(停車場)項目配套充電設施建設規定》和《海南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辦法》;制定充電設施建設的地方標準;負責指導全國各地充電設施建設與城鄉規劃對接;指導各地做好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充電設施的審核、規劃和驗收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停車場業主)落實配套充電設施改革任務;向物業社區的家庭推廣供電抄表和充電。
(6) 省商務廳:督促高速公路沿線擁有自用產權的加油站(服務區)落實充電設施配置和建設。
(7) 省交通運輸廳:督促高速公路沿線和交通運輸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加油站(服務區)落實收費設施。
(8) 省物價局:負責研究制定充電設施電價和充電服務指導價;逐步推行充電設施分時電價政策。
(九) 市縣政府、楊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市縣充電設施建設的具體實施,建立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協調服務機制,明確相應責任;根據《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本市縣目標任務,制定詳細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確工作要求和進度,確保本市縣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等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十) 海南電網公司:負責充電設施物業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研究制定充電設施接入申報流程和服務規定,確保電網接入和電力供應。
(11) 省旅游委、省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科技廳、省機關管理局、省地方稅務局、省質監局、省消防總隊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附則
第五十條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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