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出臺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細則。補貼涵蓋七個領域,包括購車補貼、車輛置換補貼、分時租賃企業獎勵、充電設施補貼、電池回收獎勵、示范社區和示范單位獎勵以及其他補貼。
其中,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續航里程150公里以上純電動乘用車(工況法)的,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1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地方配套資金包括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車價的60%。
公告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細則》的通知
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相關企業:
為加大新能源汽車的普及應用力度,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0號),制定了《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細則》,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登記,登記號為“合肥市政府法制辦-2016-124”,現予公布。
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細則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0號),制定本規則。
一是財政補貼對象
財政補貼包括:合肥市轄區內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和個人;公共和專用直流充電樁的建設和運營單位;為充電樁建設提供便利的物業管理單位或法人;開展新能源汽車分時運營的企業;開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電池、汽車生產等企業;推動電動汽車“示范社區”或“示范單位”的應用。
二是財政補貼產品
財政補貼產品包括: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在本市備案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通過驗收,使用普通公用和專用直流充電樁。
三是財政補貼標準
(1) 購車補貼。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續航里程150公里以上純電動乘用車(工況法)的,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1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
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地方配套資金包括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車價的60%。
(2) 車輛更換補貼。個人通過提前淘汰自有黃標車購買純電動乘用車或純電動物流車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黃標車財政補償資金的基礎上,給予3000元/輛的財政補貼。
(3) 對分時租賃企業的激勵。對車輛運營規模為300輛新能源汽車的分時租賃企業,第一年(參照2016年)給予每輛車每月500元的運營獎勵,第二年(參照2017年)給予輛車每月300元的運營獎金。
(4) 充電設施補貼。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公用、專用直流充電樁(正常運行3個月以上,單節客車充電樁月平均充電量不低于450千瓦時),根據充電功率給予200元/千瓦的財政補貼;
對住宅小區新建的充電樁(不含規劃建設),給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500元/年的財政補貼。對法人單位自行或組織職工一次性購買純電動乘用車10輛以上的,給予2000元/輛的財政補貼,專項用于單位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
(5) 電池回收獎勵。車輛和電池制造企業建立廢動力電池回收體系并進行回收的,將根據電池容量每千瓦時獎勵10元。
(六)示范區和示范單位獲獎情況。對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大、應用里程長、充電設施建設應用規范的企業和居民小區,給予單位10萬元獎勵,專項用于公共或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
(7) 其他補貼。對購買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在與中央財政1:1匹配的地方補貼資金中安排1萬元/輛,用于充電補貼和安裝私人充電設施。對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給予全額財政補貼。
四、財政補貼發放方式和流程
(1) 購車補貼資金。在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汽車生產企業,未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外國汽車生產企業)應通過在本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銷售子公司申請市財政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給銷售子公司。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國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以扣除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
本市已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國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應按照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申請市級的通知要求,向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推廣中心)申請審核財政補貼資金,由推廣中心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一次(含)購買10輛以上汽車的法人向縣(市)區和開發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主管部門,詳見附件9)申請審計,并提交審計所需材料。縣主管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并向推廣中心提交相關材料,推廣中心出具審計意見并報市新能源汽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二)黃標購車補貼資金。個人購車后,向縣政府申請審查,并提交審查所需的材料。縣主管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并向推廣中心提交相關材料。推廣中心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3) 分時企業補貼資金。當推廣規模達到300輛新能源汽車時,分時租賃企業向推廣中心申請審核,并提交了審核所需的材料。推廣中心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4) 收費補貼資金……
情感。公共或專用直流充電樁建設和運營單位向縣政府申請審計,并提交審計所需材料。縣主管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并向推廣中心提交相關材料,推廣中心出具審計意見并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住宅小區新建(不含規劃建設)充電樁已通過驗收并正常使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審計,并提交審計所需材料。縣主管部門應出具審計意見,并將相關材料提交給推廣中心,推廣中心將出具審計意見并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市財政將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5) 電池回收補貼。回收企業應向推廣中心申請審核,并每年提交審核所需材料,由推廣中心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六)示范區和示范單位獎勵資金。示范區或示范單位應向當地縣級審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審計所需材料。由縣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擇優推薦,推動中心審核,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7) 其他補貼資金。個人購買純電動乘用車,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由本市注冊的汽車制造企業或外國汽車制造企業的銷售子公司先行繳納。汽車制造企業或銷售子公司匯總后,應向推廣中心申請一次性審核,并提交審核所需材料。推廣中心將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2016年,用于充電費補貼和安裝私人充電設施的1萬元/輛補貼資金將與地方補貼資金一起兌現給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國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國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將以扣除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2017年,1萬元/輛的充電費補貼和安裝私人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消費者。消費者向縣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審計所需的材料。縣主管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匯總并向推廣中心提交相關材料。推廣中心審核后,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經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報市政府批準。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向市科技局撥付資金,市科技局負責向消費者撥付資金。
五、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外國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應當提供……
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1);
2.《合肥市電動汽車充電樁申請安裝備案表》(詳見合政辦[2016]37號)或消費者自行解決充電問題的承諾;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3份;
4、消費者當地身份證(或居住證)、購車企業社會統一碼證明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非戶籍的私人消費者必須提供在戶籍地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一年以上的證明;
5.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發票復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申請個人購買1萬元/輛的充電費用和安裝私人充電設施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表》(附件2);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2份;
3.消費者當地身份證(或居住證)和車輛駕駛證復印件。非戶籍的私人消費者必須提供在戶籍地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一年以上的證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申請集團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團購車輛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3);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2份;
3.駕駛執照復印件;
4.單位社會統一編碼證書復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黃標車輛更換補貼申請材料。
1《黃標車購置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4);
2市環保部門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機動車注銷證》復印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3份;
(四)駕駛證復印件;
5.消費者當地身份證(或居住證)的復印件。
(三)分時補貼申請材料
1《分時企業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5);
2.企業社會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3份;
(四)駕駛證復印件;
5分時網絡分布、運營規劃和實際運營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四)充電設施補貼申請材料
公共和專用直流充電樁運營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6);
2.涉及發展改革、環保、規劃等部門的施工許可證批準文件復印件;
3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報告和驗收證書;
4.正常運行的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6);
2.《合肥市電動汽車充電樁申請安裝備案表》(見合政辦[2016]37號);
3.充電設施驗收和正常使用的證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5) 動力電池回收補貼申請材料。
1《電池回收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7);
2企業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方案;
3.企業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證明材料;
4.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廢電池處理證書。近日,合肥市出臺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細則。補貼涵蓋七個領域,包括購車補貼、車輛置換補貼、分時租賃企業獎勵、充電設施補貼、電池回收獎勵、示范社區和示范單位獎勵以及其他補貼。
其中,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續航里程150公里以上純電動乘用車(工況法)的,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1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地方配套資金包括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車價的60%。
公告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細則》的通知
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相關企業:
為加大新能源汽車的普及應用力度,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0號),制定了《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細則》,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登記,登記號為“合肥市政府法制辦-2016-124”,現予公布。
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細則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0號),制定本規則。
一是財政補貼對象
財政補貼包括:合肥市轄區內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包括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和個人;公共和專用直流充電樁的建設和運營單位;為充電樁建設提供便利的物業管理單位或法人;開展新能源汽車分時運營的企業;開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電池、汽車生產等企業;推動電動汽車“示范社區”或“示范單位”的應用。
二是財政補貼產品
財政補貼產品包括: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在本市備案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和燃料電池汽車;通過驗收,使用普通公用和專用直流充電樁。
三是財政補貼標準
(1) 購車補貼。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續航里程150公里以上純電動乘用車(工況法)的,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1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
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地方配套資金包括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車價的60%。
(2) 車輛更換補貼。個人通過提前淘汰自有黃標車購買純電動乘用車或純電動物流車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黃標車財政補償資金的基礎上,給予3000元/輛的財政補貼。
(3) 對分時租賃企業的激勵。對車輛運營規模為300輛新能源汽車的分時租賃企業,第一年(參照2016年)給予每輛車每月500元的運營獎勵,第二年(參照2017年)給予輛車每月300元的運營獎金。
(4) 充電設施補貼。對驗收合格、管理規范的公用、專用直流充電樁(正常運行3個月以上,單節客車充電樁月平均充電量不低于450千瓦時),根據充電功率給予200元/千瓦的財政補貼;
對住宅小區新建的充電樁(不含規劃建設),給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500元/年的財政補貼。對法人單位自行或組織職工一次性購買純電動乘用車10輛以上的,給予2000元/輛的財政補貼,專項用于單位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
(5) 電池回收獎勵。車輛和電池制造企業建立廢動力電池回收體系并進行回收的,將根據電池容量每千瓦時獎勵10元。
(六)示范區和示范單位獲獎情況。對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大、應用里程長、充電設施建設應用規范的企業和居民小區,給予單位10萬元獎勵,專項用于公共或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
(7) 其他補貼。對購買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在與中央財政1:1匹配的地方補貼資金中安排1萬元/輛,用于充電補貼和安裝私人充電設施。對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給予全額財政補貼。
四、財政補貼發放方式和流程
(1) 購車補貼資金。在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汽車生產企業,未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外國汽車生產企業)應通過在本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銷售子公司申請市財政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給銷售子公司。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國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以扣除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
本市已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國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應按照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申請市級的通知要求,向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推廣中心)申請審核財政補貼資金,由推廣中心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一次(含)購買10輛以上汽車的法人向縣(市)區和開發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主管部門,詳見附件9)申請審計,并提交審計所需材料。縣主管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并向推廣中心提交相關材料,推廣中心出具審計意見并報市新能源汽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二)黃標購車補貼資金。個人購車后,向縣政府申請審查,并提交審查所需的材料。縣主管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并向推廣中心提交相關材料。推廣中心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3) 分時企業補貼資金。當推廣規模達到300輛新能源汽車時,分時租賃企業向推廣中心申請審核,并提交了審核所需的材料。推廣中心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4) 收費補貼資金……
情感。公共或專用直流充電樁建設和運營單位向縣政府申請審計,并提交審計所需材料。縣主管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并向推廣中心提交相關材料,推廣中心出具審計意見并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住宅小區新建(不含規劃建設)充電樁已通過驗收并正常使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審計,并提交審計所需材料。縣主管部門應出具審計意見,并將相關材料提交給推廣中心,推廣中心將出具審計意見并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市財政將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5) 電池回收補貼。回收企業應向推廣中心申請審核,并每年提交審核所需材料,由推廣中心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六)示范區和示范單位獎勵資金。示范區或示范單位應向當地縣級審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審計所需材料。由縣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擇優推薦,推動中心審核,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7) 其他補貼資金。個人購買純電動乘用車,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由本市注冊的汽車制造企業或外國汽車制造企業的銷售子公司先行繳納。汽車制造企業或銷售子公司匯總后,應向推廣中心申請一次性審核,并提交審核所需材料。推廣中心將出具審核意見,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根據市政府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2016年,用于充電費補貼和安裝私人充電設施的1萬元/輛補貼資金將與地方補貼資金一起兌現給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國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國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將以扣除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2017年,1萬元/輛的充電費補貼和安裝私人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消費者。消費者向縣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審計所需的材料。縣主管部門出具審計意見,匯總并向推廣中心提交相關材料。推廣中心審核后,報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經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報市政府批準。市財政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向市科技局撥付資金,市科技局負責向消費者撥付資金。
五、財政補貼申請材料
(1) 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外國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應當提供……
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1);
2.《合肥市電動汽車充電樁申請安裝備案表》(詳見合政辦[2016]37號)或消費者自行解決充電問題的承諾;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3份;
4、消費者當地身份證(或居住證)、購車企業社會統一碼證明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非戶籍的私人消費者必須提供在戶籍地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一年以上的證明;
5.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發票復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申請個人購買1萬元/輛的充電費用和安裝私人充電設施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表》(附件2);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2份;
3.消費者當地身份證(或居住證)和車輛駕駛證復印件。非戶籍的私人消費者必須提供在戶籍地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一年以上的證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申請集團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團購車輛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3);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2份;
3.駕駛執照復印件;
4.單位社會統一編碼證書復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黃標車輛更換補貼申請材料。
1《黃標車購置新能源乘用車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4);
2市環保部門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機動車注銷證》復印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3份;
(四)駕駛證復印件;
5.消費者當地身份證(或居住證)的復印件。
(三)分時補貼申請材料
1《分時企業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5);
2.企業社會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及其他文件復印件3份;
(四)駕駛證復印件;
5分時網絡分布、運營規劃和實際運營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四)充電設施補貼申請材料
公共和專用直流充電樁運營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6);
2.涉及發展改革、環保、規劃等部門的施工許可證批準文件復印件;
3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報告和驗收證書;
4.正常運行的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6);
2.《合肥市電動汽車充電樁申請安裝備案表》(見合政辦[2016]37號);
3.充電設施驗收和正常使用的證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5) 動力電池回收補貼申請材料。
1《電池回收財政補貼申請表》(附件7);
2企業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方案;
3.企業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證明材料;
4.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廢電池處理證書。(六)“示范社區”和“示范單位”的申報材料
1《純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單位或示范區申請表》(附件8);
2.提供車輛、樁屬于本小區居民的相關證明材料,或屬于本單位及其人員的相關證明資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六、 相關要求
(1) 申請財政補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重復申請等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取消補貼資格,追回補貼資金,納入誠信管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或外國汽車生產企業需要在合肥設立合理的維修網點,具有車輛維護、修理、電池回收等功能,為用戶提供不低于國家要求的質量保證承諾,做好新能源汽車的售后服務工作;電池或汽車生產企業應做好電池維護、回收、電機維修等服務。
(3) 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國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需要將充電樁的建設和管理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必須自行或委托充電服務企業解決住宅小區或辦公室私人用戶的充電問題。
(4) 申請市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和公共充電樁需要全程監控,建成后應納入市級監控平臺。
(5) 2017年起,享受市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注冊地僅限本市,2年內不得轉讓或異地轉讓。公共部門的消費者因破產等原因需要向推廣中心報備,只能在注冊地內轉讓或轉讓;新能源公交車和特種車輛的主要使用范圍僅限于城市;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并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非注冊私人消費者,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市財政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原則上不予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報推廣中心備案。
(六)推廣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發布贖回通知,明確財政補貼贖回的時間和條件。
(七)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其他事項
本規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規定》(六)“示范社區”“示范單位”申報材料
1《純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單位或示范區申請表》(附件8);
2.提供車輛、樁屬于本小區居民的相關證明材料,或屬于本單位及其人員的相關證明資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六、 相關要求
(1) 申請財政補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重復申請等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取消補貼資格,追回補貼資金,納入誠信管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或外國汽車生產企業需要在合肥設立合理的維修網點,具有車輛維護、修理、電池回收等功能,為用戶提供不低于國家要求的質量保證承諾,做好新能源汽車的售后服務工作;電池或汽車生產企業應做好電池維護、回收、電機維修等服務。
(3) 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國汽車生產企業的銷售子公司需要將充電樁的建設和管理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必須自行或委托充電服務企業解決住宅小區或辦公室私人用戶的充電問題。
(4) 申請市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和公共充電樁需要全程監控,建成后應納入市級監控平臺。
(5) 2017年起,享受市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注冊地僅限本市,2年內不得轉讓或異地轉讓。公共部門的消費者因破產等原因需要向推廣中心報備,只能在注冊地內轉讓或轉讓;新能源公交車和特種車輛的主要使用范圍僅限于城市;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并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非注冊私人消費者,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市財政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原則上不予拆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應報推廣中心備案。
(六)推廣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發布贖回通知,明確財政補貼贖回的時間和條件。
(七)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其他事項
本規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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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第七屆全球新能源汽車大會GNEV7在北京中國大飯店開幕。
1900/1/1 0:00:0012月17日,第七屆全球新能源汽車大會GNEV7在北京中國大飯店盛大開幕,星星充電華北大區總經理王常青在以“圈地運動之后”為主題的充換電設施分論壇上表示,“百花齊放后繼有人”,
1900/1/1 0:00:00在新能源汽車界,“云度新能源”這一名號日漸為人所熟知。
1900/1/1 0:00:00在過去幾個月中,FaradayFuture以下簡稱FF不斷向外界展示自身作為一家高端電動車公司的定位,這從其豪華的高管陣容,前瞻的研發理念,以及極致創新的技術水準就可見一斑。
1900/1/1 0:00:00隨著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7月28日聯合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后,地方的網約車政策征求意見稿陸續發布。
1900/1/1 0:00:00日前,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騰勢汽車的母公司深圳比亞迪戴姆勒新技術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為深圳騰勢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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