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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扶持計劃發布 5年累計推廣8525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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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9月16日,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牽頭起草了《2016年至2020年寧波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現已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指出,2016年至2020年,寧波市計劃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8525輛,相當于3萬輛標準車。其中,國外品牌汽車不低于30%;

在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公務、環衛、物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總體占比不低于50%。

原公告如下:

《2016年至2020年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關于制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要求,為順利推進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應用,培育和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

一、指導思想和實施原則

(A) 指導思想

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精神,以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為契機,通過政府統籌協調、政策支持、市場推廣和科學布局,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2) 實施原則

1.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切實加強政府在新能源汽車推廣中的引導作用,加大推廣力度。充分發揮企業在市場中的主體作用,引導和鼓勵當地企業和民間資本積極參與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按照市場化運作模式推動形成新能源汽車市場。

2.示范操作和關鍵突破。抓住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以示范推廣為重要抓手,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在公共交通、公務、環衛、物流快遞等行業的應用,引入和完善新的商業運營模式,積極鼓勵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

3.總體規劃和基礎先行。在滿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新能源汽車用戶充電需求的基礎上,統一規劃,按照基礎設施適度先行的原則,將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規劃與城鄉規劃、供地供電建設規劃相銜接,合理布局,形成協調統一的智能充電服務網絡。

4.培育產業,全面推進產業發展。充分發揮汽車及零部件制造商在我市推廣應用中的主導作用,加大投資力度,優化新能源汽車產業鏈結構,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健康發展。同時,通過報紙、電視和網絡進行廣泛宣傳,為全面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營造良好氛圍。

第二,目標和任務

以城市公共交通、公務、環衛、物流為重點,積極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將推廣應用8525輛,相當于3萬輛標準車。其中,國外品牌汽車不低于30%;

在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公務、環衛、物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總體占比不低于50%。

三、 推廣工作計劃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

2016年至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和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任務分解表詳見附件1和附件2。

(2) 充電設施建設計劃

到2020年,電動汽車集中充換電站不少于110個,分散式充電樁不少于41800個,城市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0.9公里,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1:7;全市高速公路服務區已實現全覆蓋;建立新能源汽車監測服務管理平臺,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安全運營保障。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實施方案另行制定發布。

第四,保障措施

(A) 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取得有效成果。

調整完善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寧波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重大決策,研究確定“一事一議”及其重大項目配套政策,統一部署全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B) 實施支持政策以加強金融安全。

落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補貼資金,制定《2016-2017年寧波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管理辦法》。對全市購買符合國家和寧波市相關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本市2016年財政補貼標準為:純電動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按中央與地方1:1的比例補貼;純電動乘用車按續航里程補貼1萬元至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1萬元起,微型車(2座)按乘用車補貼標準的50%補貼;其他新能源汽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最高比例1:0.5進行補貼,特種車最高補貼2萬元。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和購買3輛以上新能源汽車的家庭,按補貼標準的25%給予補貼。本市補貼標準逐步降低了本市生產企業單一類型新能源汽車的總銷量。

2017年,補貼標準在2016年的基礎上下降了20%。2018年至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標準將結合國家政策和我市實際另行制定。

地方財政補貼包括市財政和縣(市)區財政補貼。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以下簡稱第三區)消費者在公共區域購買的非經營性新能源乘用車(行政事業單位購買的除外)和純電動環衛車補貼,由市財政和第三區財政按3:7的比例分擔;

購買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地方財政負責。

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標準。針對不同類型的充電基礎設施,考慮到投資運營商的合理收入和用戶的經濟性,對通過檢查并實際投入使用的公共充電設施給予財政補貼。補貼資金安排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補貼資金中。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并公布。

各縣(市)、區政府要認真落實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支持車輛購置和公共充電設施建設。

(C) 落實工作責任,加強考核。

市級相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根據《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表》進一步明確職責,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措施(詳見附件4),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責任機制和實施反饋制度;

各相關運營單位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劃的總體要求,抓緊制定新能源汽車在各領域推廣應用的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規定時間表順利完成。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新能源汽車推進應用任務計劃,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監督指導,加強考核評價,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D) 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施工管理。

基本形成以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高速公路和國道為補充,布局合理、運行規范、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安全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建立相對完善的標準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構建“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持續產業生態系統。

(5) 完善服務體系,確保售后服務。

建立新能源汽車運營監測服務管理平臺,跟蹤新能源汽車的運營、安全和服務,收集和分析車輛維護和故障信息,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安全運營保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售后服務體系。在我市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非注冊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或授權在我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負責售后服務事項,并在我市有遠程實時數據動態監控。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應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并為居住區或辦公室的用戶實施充電設施建設企業,以匹配新能源汽車的購買數量。定期對整車及關鍵零部件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可靠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將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對車輛駕駛員、充電站從業人員和車輛維修人員進行專業安全培訓。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加強報廢電池回收再利用管理,避免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

(六)出臺優惠政策,優化促銷環境。

為新能源汽車開辟“綠色通道”。對新能源小客車通行實行差異化管理,實行單雙號;

對符合相關規定的物流快遞車、配送物流車等新能源汽車給予相應的準入便利。免征新能源汽車購置稅和車船稅。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用電和收費服務費政策,引導消費者在低谷期使用電網充電。同時,要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普及新能源汽車,提高社會各界意識,鼓勵和引導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高校和社會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作為單位通勤車,調動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性,形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

附件:1。寧波市新能源汽車在各領域的年度推廣應用時間表。

2.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表

3.新能源標準車換算關系表

4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附件:點擊查看。9月16日,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牽頭起草了《2016年至2020年寧波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現已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指出,2016年至2020年,寧波市計劃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8525輛,相當于3萬輛標準車。其中,國外品牌汽車不低于30%;

在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公務、環衛、物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總體占比不低于50%。

原公告如下:

《2016年至2020年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關于制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要求,為順利推進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應用,培育和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

一、指導思想和實施原則

(A) 指導思想

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精神,以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為契機,通過政府統籌協調、政策支持、市場推廣和科學布局,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2) 實施原則

1.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切實加強政府在新能源汽車推廣中的引導作用,加大推廣力度。充分發揮企業在市場中的主體作用,引導和鼓勵當地企業和民間資本積極參與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按照市場化運作模式推動形成新能源汽車市場。

2.示范操作和關鍵突破。抓住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以示范推廣為重要抓手,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在公共交通、公務、環衛、物流快遞等行業的應用,引入和完善新的商業運營模式,積極鼓勵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

3.總體規劃和基礎先行。在滿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新能源汽車用戶充電需求的基礎上,統一規劃,按照基礎設施適度先行的原則,將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規劃與城鄉規劃、供地供電建設規劃相銜接,合理布局,形成協調統一的智能充電服務網絡。

4.培育產業,全面推進產業發展。充分發揮汽車及零部件制造商在我市推廣應用中的主導作用,加大投資力度,優化新能源汽車產業鏈結構,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健康發展。同時,通過報紙、電視和網絡進行廣泛宣傳,為全面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營造良好氛圍。

第二,目標和任務

以城市公共交通、公務、環衛、物流為重點,積極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將推廣應用8525輛,相當于3萬輛標準車。其中,國外品牌汽車不低于30%;

在新增或更新的公共交通、公務、環衛、物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總體占比不低于50%。

三、 推廣工作計劃

(1)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

2016年至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和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任務分解表詳見附件1和附件2。

(2) 充電設施建設計劃

到2020年,電動汽車集中充換電站不少于110個,分散式充電樁不少于41800個,城市公共充電服務半徑小于0.9公里,公共充電樁與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1:7;全市高速公路服務區已實現全覆蓋;建立新能源汽車監測服務管理平臺,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安全運營保障。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實施方案另行制定發布。

第四,保障措施

(A) 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取得有效成果。

調整完善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寧波市新能量汽車推廣應用重大決策,研究確定“一事一議”及其重大項目配套政策,統一部署全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B) 實施支持政策以加強金融安全。

落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補貼資金,制定《2016-2017年寧波市新能源汽車宣傳應用管理辦法》。對全市購買符合國家和寧波市相關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本市2016年財政補貼標準為:純電動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按中央與地方1:1的比例補貼;純電動乘用車按續航里程補貼1萬元至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1萬元起,微型車(2座)按乘用車補貼標準的50%補貼;其他新能源汽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最高比例1:0.5進行補貼,特種車最高補貼2萬元。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和購買3輛以上新能源汽車的家庭,按補貼標準的25%給予補貼。本市補貼標準逐步降低了本市生產企業單一類型新能源汽車的總銷量。

2017年,補貼標準在2016年的基礎上下降了20%。2018年至2020年,我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標準將結合國家政策和我市實際另行制定。

地方財政補貼包括市財政和縣(市)區財政補貼。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以下簡稱第三區)消費者在公共區域購買的非經營性新能源乘用車(行政事業單位購買的除外)和純電動環衛車補貼,由市財政和第三區財政按3:7的比例分擔;

購買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地方財政負責。

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標準。針對不同類型的充電基礎設施,考慮到投資運營商的合理收入和用戶的經濟性,對通過檢查并實際投入使用的公共充電設施給予財政補貼。補貼資金安排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補貼資金中。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并公布。

各縣(市)、區政府要認真落實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支持車輛購置和公共充電設施建設。

(C) 落實工作責任,加強考核。

市級相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根據《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表》進一步明確職責,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措施(詳見附件4),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責任機制和實施反饋制度;

各相關運營單位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劃的總體要求,抓緊制定新能源汽車在各領域推廣應用的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規定時間表順利完成。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新能源汽車推進應用任務計劃,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監督指導,加強考核評價,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D) 完善配套設施,加強施工管理。

基本形成以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高速公路和國道為補充,布局合理、運行規范、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安全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建立相對完善的標準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充電服務市場,構建“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的可持續產業生態系統。

(5) 完善服務體系,確保售后服務。

建立新能源汽車運營監測服務管理平臺,跟蹤新能源汽車的運營、安全和服務,收集和分析車輛維護和故障信息,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安全運營保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售后服務體系。在我市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非注冊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或授權在我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負責售后服務事項,并在我市有遠程實時數據動態監控。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應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并為居住區或辦公室的用戶實施充電設施建設企業,以匹配新能源汽車的購買數量。定期對整車及關鍵零部件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可靠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將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對車輛駕駛員、充電站從業人員和車輛維修人員進行專業安全培訓。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加強報廢電池回收再利用管理,避免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

(六)出臺優惠政策,優化促銷環境。

為新能源汽車開辟“綠色通道”。對新能源小客車通行實行差異化管理,實行單雙號;對符合相關規定的物流快遞車、配送物流車等新能源汽車給予相應的準入便利。免征新能源汽車購置稅和車船稅。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用電和收費服務費政策,引導消費者在低谷期使用電網充電。同時,要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普及新能源汽車,提高社會各界意識,鼓勵和引導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高校和社會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作為單位通勤車,調動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性,形成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

附件:1。寧波市新能源汽車在各領域的年度推廣應用時間表。

2.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表

3.新能源標準車換算關系表

4寧波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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