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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鋰電池產能需求將達到30GWh 20家電池企業預增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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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印發《廣西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停車位應100%具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公園、學校和獨立公共停車場以及停車換乘(P+R)停車場的停車位比例應不低于10%,包括預埋電力線和預留電力容量,至少每2000輛電動汽車停車一次。

鼓勵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公園、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建設充電設施,可與實施舊區改造相結合,停車位改造和道路改造,努力建設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的充電基礎設施。

公告原文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西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貴發改能源[2016]899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您,請認真貫徹執行。如果城市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困難或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饋。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7月27日

廣西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務院辦公辦公室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法〔2014〕35號),《關于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國家發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了《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發改能源〔2015〕1454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實施意見》《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地區意見》(政規辦[2015]51號)等相關文件。為推進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本文件。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為私人用戶提供服務而設計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法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為居住區內所有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社會電動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運營集中充電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范圍,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充電站、充電樁及相關設施。

第二章指導思想

第四條貫徹國家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部署,在我區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圍繞我區新能源汽車開發總體目標加強政策指導,逐步建立健全我區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簡化基礎設施規劃、市場準入、審批備案、建設運營等環節,為新能源汽車的開發和商業運營提供服務支持……

e產業,促進我區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三章規劃建設原則

第五條按照“統籌、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統一標準”的原則,制定全區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路網規劃相銜接。全區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是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審批和建設的依據。

第六條各城市應當在全區充電設施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充電設施規劃,并將充電設施及其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納入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路網規劃等,并做好連接。

第七條按照“自用(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速組合、分類實施”的原則,在全區逐步形成以用戶住宅、單位內部停車場、公共交通、租賃等專用站點為主體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輔以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包括城市公共建筑中的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和道路上的臨時停車位。以獨立的城市快速充電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城際快速充電站為補充,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加快建設適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

(1) 在居民區建設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主要用于慢速充電。

(二)在辦公室建設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上,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

第八條新建建筑充電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新建住宅停車位應具備100%的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公園、,學校和獨立的公共停車場以及停車換乘(P+R)停車場應不低于10%,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每20000個。

(二)鼓勵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建設充電設施。

第九條鼓勵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公園、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可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停車位、道路改造等實施,力爭建設充電基礎設施不低于10%的停車位。

第十條電網企業要做好電網接入的配套工作。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為充電設施提供充足的電力供應和接入便利。配套電網產權的分界點是充電基礎設施土地產權的“分界線紅線”。電網企業負責從分界點到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相應的資產全部納入有效資產。

第十一條住宅小區、辦公室、停車場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安裝過程中配合充電設施施工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項目的竣工圖,或者標明停車區的供電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與電網企業合作確定安裝位置并指導……

充電設施配電箱和電表箱的電源,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察和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服務,并可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各自職責和服務內容進行協商。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十三條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充電設施的安裝底座應為不燃部件。

第四章資格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需要經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登記的經營范圍包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2) 有必要建立一個企業級的運營管理體系。管理系統應能夠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保存期應不少于2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

(3) 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應在5人以上(其中,持入網許可證注冊的電工不少于2人,高壓電工不少于兩人),專職運維團隊應滿足設施運營區充電樁規模要求。

(4)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

(5)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現場運營時間不得少于5年,運營企業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違規運營;

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必須經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6)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的充電接口要統一,支持銀行卡、市民卡、公交卡、支付寶、微信等多種支付方式。

第十五條充電設備應符合充電設備、接口、安全和通信協議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只能用于為電動汽車供電,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承擔維護、更新充電設施和侵犯第三方權益的責任。

第五章施工措施

第十七條充電設施的規劃預留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審計,縣(市、區)建設部門在參與設計方案時應當對設置充電設施建設或安裝條件預留提出審計意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咨詢。規劃管理部門對停車場(庫)進行規劃驗收時,應通知建設主管部門參與,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停車場(車庫)竣工時對其收費。

第十八條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企業、電動汽車制造商、電池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充分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設立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

第十九條電動車用戶在小區內擁有自有物業停車位或者經停車位所有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力企業等用戶組織實施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鼓勵電動汽車制造商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與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合作,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為業主提供服務,建立社區充電服務共享模式。

第二十條鼓勵電網企業、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商業、辦公、娛樂、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公共充電設施。建筑業主也可以通過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設專用、公共充電設施。

第二十一條專用和公共充電設施應當將充電信息數據接入市(縣)級電動汽車公共數據監測平臺,鼓勵自用充電設施逐步接入。

第六章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管理程序

(1) 項目備案。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建設項目備案手續(建設充電塔、充電站、換電站等充電設施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分散式充電樁項目應提交與建筑業主簽訂的土地使用和供電協議);居民個人使用充電設施,可以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安裝;

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權權屬和用途的情況下,對現有停車場(站)進行改建或配備充電設施的,不再辦理規劃和土地使用手續。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每季度末前,將本季充電設施項目數據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2) 通過電報。

居民在住宅小區內有自己的固定停車位或經停車位所有者同意,并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場內安裝充電設施。居民或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充電設施企業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電纜安裝手續,社區業委會和物業應支持配合建設,物業不得借機收費;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產權單位應當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電報安裝手續。

供電部門給予電網接入支持,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手續,開辟綠色通道,做好服務和宣傳。

第二十三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部門不得批準其安裝電報的申請,也不得終止其用電并注銷其賬戶:

(a) 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標準;

(2) 充電設施在運行和服務過程中有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七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充電設施由業主負責后期維護管理;租賃期滿或者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由業主負責拆除,并向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報告。

車位租賃合同到期或者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轉讓或者拆除充電設施;拆除作業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賠償責任。

不再使用獨立登記安裝的充電設施的,在電力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后,拆除充電設施。

第二十五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要按照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第二十六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服務費。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執行規模工業用電量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對執行居民電價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非居民用戶設置的充電設施進行充電,并在居民電價中執行合并用戶電價;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設施應當用電,執行一般工商等電價。廣西實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后,將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施峰谷電價政策。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標準上限由市物價部門制定調整并報自治區物價局備案。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印發《廣西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停車位應100%具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公園、學校和獨立公共停車場以及停車換乘(P+R)停車場的停車位比例應不低于10%,包括預埋電力線和預留電力容量,至少每2000輛電動汽車停車一次。

鼓勵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公園、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建設充電設施,可與實施舊區改造相結合,停車位改造和道路改造,努力建設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的充電基礎設施。

公告原文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廣西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貴發改能源[2016]899號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您,請認真貫徹執行。如果城市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困難或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饋。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7月27日

廣西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務院辦公辦公室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法〔2014〕35號),《關于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國家發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了《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發改能源〔2015〕1454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實施意見》《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地區意見》(政規辦[2015]51號)等相關文件。為推進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本文件。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為私人用戶提供服務而設計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法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為居住區內所有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社會電動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運營集中充電設施。

第三條《……》中提到的充電設施范圍……

措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充電站或充電樁及相關設施。

第二章指導思想

第四條貫徹國家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部署,在我區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圍繞我區新能源汽車開發總體目標加強政策指導,逐步建立健全我區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簡化基礎設施規劃、市場準入、審批備案、建設運營等程序,為我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商業運營提供服務支持,促進我區新能量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三章規劃建設原則

第五條按照“統籌、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統一標準”的原則,制定全區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路網規劃相銜接。全區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是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審批和建設的依據。

第六條各城市應當在全區充電設施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充電設施規劃,并將充電設施及其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納入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路網規劃等,并做好連接。

第七條按照“自用(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速組合、分類實施”的原則,在全區逐步形成以用戶住宅、單位內部停車場、公共交通、租賃等專用站點為主體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輔以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包括城市公共建筑中的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和道路上的臨時停車位。以獨立的城市快速充電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城際快速充電站為補充,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加快建設適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

(1) 在居民區建設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主要用于慢速充電。

(二)在辦公室建設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上,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

第八條新建建筑充電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新建住宅停車位應具備100%的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公園、,學校和獨立的公共停車場以及停車換乘(P+R)停車場應不低于10%,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每20000個。

(二)鼓勵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建設充電設施。

第九條鼓勵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商業樓宇、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公園、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可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停車位、道路改造等實施,力爭建設充電基礎設施不低于10%的停車位。

第十條電網企業要做好電網接入的配套工作。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為充電設施提供充足的電力供應和接入便利。配套電網產權的分界點是……土地產權的“分界線紅線”……

基礎設施收費。電網企業負責從分界點到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相應的資產全部納入有效資產。

第十一條住宅小區、辦公室、停車場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安裝過程中配合充電設施施工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項目的竣工圖,或者標明停車區的供電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電網企業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電表箱的安裝位置和供電方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服務,并可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各自職責和服務內容進行協商。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十三條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充電設施的安裝底座應為不燃部件。

第四章資格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需要經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登記的經營范圍包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2) 有必要建立一個企業級的運營管理體系。管理系統應能夠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保存期應不少于2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

(3) 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應在5人以上(其中,持入網許可證注冊的電工不少于2人,高壓電工不少于兩人),專職運維團隊應滿足設施運營區充電樁規模要求。

(4)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

(5)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現場運營時間不得少于5年,運營企業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違規運營;

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必須經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6)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的充電接口要統一,支持銀行卡、市民卡、公交卡、支付寶、微信等多種支付方式。

第十五條充電設備應符合充電設備、接口、安全和通信協議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只能用于為電動汽車供電,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承擔維護、更新充電設施和侵犯第三方權益的責任。

第五章施工措施

第十七條充電設施的規劃預留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的審計,縣(市、區)建設部門在參與設計方案時應當對設置充電設施建設或安裝條件預留提出審計意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咨詢。規劃管理部門對停車場(庫)進行規劃驗收時,應通知建設主管部門參與,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停車場(車庫)竣工時對其收費。

第十八條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企業、電動汽車制造商、電池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充分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設立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

第十九條電動車用戶在小區內擁有自有物業停車位或者經停車位所有人同意,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力企業等用戶組織實施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鼓勵電動汽車制造商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與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合作,在住宅小區公共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為業主提供服務,建立社區充電服務共享模式。

第二十條鼓勵電網企業、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商業、辦公、娛樂、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公共充電設施。建筑業主也可以通過自建或委托代建的方式建設專用、公共充電設施。

第二十一條專用和公共充電設施應當將充電信息數據接入市(縣)級電動汽車公共數據監測平臺,鼓勵自用充電設施逐步接入。

第六章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管理程序

(1) 項目備案。

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建設項目備案手續(建設充電塔、充電站、換電站等充電設施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分散式充電樁項目應提交與建筑業主簽訂的土地使用和供電協議);居民個人使用充電設施,可以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安裝;

在不改變土地使用權權屬和用途的情況下,對現有停車場(站)進行改建或配備充電設施的,不再辦理規劃和土地使用手續。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每季度末前,將本季充電設施項目數據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2) 通過電報。

居民在住宅小區內有自己的固定停車位或經停車位所有者同意,并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場內安裝充電設施。居民或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充電設施企業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電纜安裝手續,社區業委會和物業應支持配合建設,物業不得借機收費;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產權單位應當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電報安裝手續。

供電部門給予電網接入支持,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手續,開辟綠色通道,做好服務和宣傳。

第二十三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部門不得批準其安裝電報的申請,也不得終止其用電并注銷其賬戶:

(a) 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標準;

(2) 充電設施在運行和服務過程中有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七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充電設施由業主負責后期維護管理;租賃期滿或者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由業主負責拆除,并向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報告。

車位租賃合同到期或者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轉讓或者拆除充電設施;拆除作業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賠償責任。

不再使用獨立登記安裝的充電設施的,在電力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后,拆除充電設施。

第二十五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要按照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第二十六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服務費。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執行規模工業用電量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對執行居民電價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非居民用戶設置的充電設施進行充電,并在居民電價中執行合并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設施應當用電,執行一般工商等電價。廣西實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后,將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施峰谷電價政策。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標準上限由市物價部門制定調整并報自治區物價局備案。

標簽:東南比亞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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