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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試行辦法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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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新建住宅建設100%的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場、酒店、醫院、辦公樓等)設置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并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劃出或劃出充電設施建設條件。已建成或在建的居民小區、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改造安裝等方式配備充電設施。在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不影響車輛進出的前提下,鼓勵在現有加油站增設充電設施。

原公告如下:

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發展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規范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高效運行,促進電動汽車的普及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通知》,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發改能源〔2015〕1454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可分為自用、專用和公用三類。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居民個人在擁有自有產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的充電設施,旨在為其私家車提供充電服務;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交通環衛、公園等內部場所建設的充電設施,為特定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停車場、體育場館停車場、商業超市停車場、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加油站、高速服務區等區域規劃建設,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四條允許個人、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主體投資建設充電設施,支持創新投資建設模式。

第五條充電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業主應認真落實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主體責任。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機電安裝資質,從事電力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承(修)用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六條各種用途的充電設施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停車位100%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下同)。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場、酒店、醫院、辦公樓等)設置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并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劃出或劃出充電設施建設條件。

(2) 已建(在建)建筑物充電設施

已建成或在建的居民小區、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改造安裝等方式配備充電設施。在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不影響車輛進出的前提下,鼓勵在現有加油站增設充電設施。

第七條個人在自己的停車位(庫)內,以及所有居民小區和單位在現有停車位內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在商業服務設施、事業單位和單位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應當征得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在住宅小區建設充電設施不得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配合充電設施建設,配合充電設施施工單位開展現場勘察、用電安裝、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礙充電設施合法建設需求。

第九條項目管理

充電設施建設實行備案制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充電設施項目實行審批制管理。

(a) 新的自用充電設施的居民個人,不作備案。其他充電設施項目在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或批準。

(2) 對獨立占地的新建充電設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及相關并網安裝事項應在備案或審批后辦理。對于其他充電設施,業主應提交土地使用者的同意書。

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應簡化管理程序,并承諾在截止日期前辦理。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每六個月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告相關項目備案和審批數據。

第10條電報

(1) 居民不得向供電企業申請安裝自用充電設施,需要擴容的,可以通過電報直接向供電企業提出安裝充電設施的申請;

非居民個人充電設施,由產權單位或委托建設單位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電纜安裝手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人書面同意后,可以作為獨立主體申請安裝電纜。

(二) 供電企業應當制定充電設施申請和安裝業務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的電力申請和安裝程序,如提交申請材料、簽署供電方案協議、受電項目設計和審查,簽訂供電合同和竣工驗收。供電企業應當每季度向本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送服務區充電設施安裝數據。

(3) 充電設施用電不得接入為居民小區公共設施供電的低壓線路(指居民小區為電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公共設施供電所使用的專用線路)。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運營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履行下列職責:

(1) 應建立充電運營管理系統,對充電服務進行全過程管理,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和增值服務。

(2) 電能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監測,充電設施的接入不得影響公共電網的安全和電能質量。

(3) 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或者校準。

(4) 定期對充電設施進行檢修、測試和維護,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5) 應在充電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安全警告等信息。

(六)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確保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七)按照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及時對充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第十二條鼓勵符合條件的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向社會開放,對外經營的充電設施應當由專業經營企業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個人應當對自用充電設施承擔安全、消防等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的使用規定,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設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損壞、拆除或者移動充電設施。

第四章政策保障

第十五條符合《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省級補貼管理和支付暫行辦法》要求的充電設施,可按規定程序申請省級財政補貼。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運營價格政策支持

(1) 充電設施電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轉發的《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西發展改革委[2014]786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2) 充電服務費價格按照《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電動汽車充換電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西省發展改革委[2014]1309號)執行。

第十七條充電設施建設用地政策支持

(1) 新建項目用地需要配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可以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以各種方式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2) 整合土地進行集中充電和更換……

將占用獨立土地的電站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并根據省內加油站供地等多種模式優先供地。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2013]34號文件的要求提供土地。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第十九條自試行發布之日起,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2016年8月16日發布近日,江西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發布《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新建住宅建設100%的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場、酒店、醫院、辦公樓等)設置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并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劃出或劃出充電設施建設條件。已建成或在建的居民小區、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改造安裝等方式配備充電設施。在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不影響車輛進出的前提下,鼓勵在現有加油站增設充電設施。

原公告如下:

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發展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規范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高效運行,促進電動汽車的普及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通知》,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發改能源〔2015〕1454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可分為自用、專用和公用三類。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居民個人在擁有自有產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的充電設施,旨在為其私家車提供充電服務;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交通環衛、公園等內部場所建設的充電設施,為特定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停車場、體育場館停車場、商業超市停車場、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加油站、高速服務區等區域規劃建設,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四條允許個人、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主體投資建設充電設施,支持創新投資建設模式。

第五條充電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業主應認真落實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主體責任。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機電安裝資質,從事電力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承(修)用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六條各種用途的充電設施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停車位100%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下同)。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場、酒店、醫院、辦公樓等)設置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并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劃出或劃出充電設施建設條件。

(2) 已建(在建)建筑物充電設施

已建成或在建的居民小區、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改造安裝等方式配備充電設施。在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不影響車輛進出的前提下,鼓勵在現有加油站增設充電設施。

第七條個人在自己的停車位(庫)內,以及所有居民小區和單位在現有停車位內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在商業服務設施、事業單位和單位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應當征得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在住宅小區建設充電設施不得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配合充電設施建設,配合充電設施施工單位開展現場勘察、用電安裝、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礙充電設施合法建設需求。

第九條項目管理

充電設施建設實行備案制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充電設施項目實行審批制管理。

(a) 新的自用充電設施的居民個人,不作備案。其他充電設施項目在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或批準。

(2) 對獨立占地的新建充電設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及相關并網安裝事項應在備案或審批后辦理。對于其他充電設施,業主應提交土地使用者的同意書。

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應簡化管理程序,并承諾在截止日期前辦理。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每六個月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告相關項目備案和審批數據。

第10條電報

(1) 居民不得向供電企業申請安裝自用充電設施,需要擴容的,可以通過電報直接向供電企業提出安裝充電設施的申請;

非居民個人充電設施,由產權單位或委托建設單位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電纜安裝手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人書面同意后,可以作為獨立主體申請安裝電纜。

(二) 供電企業應當制定充電設施申請和安裝業務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的電力申請和安裝程序,如提交申請材料、簽署供電方案協議、受電項目設計和審查,簽訂供電合同和竣工驗收。供電企業應當每季度向本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送服務區充電設施安裝數據。

(3) 充電設施用電不得接入為居民小區公共設施供電的低壓線路(指居民小區為電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公共設施供電所使用的專用線路)。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運營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履行下列職責:

(1) 應建立充電運營管理系統,對充電服務進行全過程管理,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和增值服務。

(2) 電能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監測,充電設施的接入不得影響公共電網的安全和電能質量。

(3) 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或者校準。

(4) 定期對充電設施進行檢修、測試和維護,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5) 應在充電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安全警告等信息。

(六)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確保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七)按照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及時對充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第十二條鼓勵符合條件的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向社會開放,對外經營的充電設施應當由專業經營企業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個人應當對自用充電設施承擔安全、消防等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的使用規定,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設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損壞、拆除或者移動充電設施。

第四章政策保障

第十五條符合《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省級補貼管理和支付暫行辦法》要求的充電設施,可按規定程序申請省級財政補貼。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運營價格政策支持

(1) 充電設施電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轉發的《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西發展改革委[2014]786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2) 充電服務費價格按照《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電動汽車充換電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西省發展改革委[2014]1309號)執行。

第十七條充電設施建設用地政策支持

(1) 新建項目用地需要配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可以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以各種方式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2) 整合土地進行集中充電和更換……

將占用獨立土地的電站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并根據省內加油站供地等多種模式優先供地。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2013]34號文件的要求提供土地。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第十九條自試行發布之日起,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2016年8月16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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