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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發布進一步管理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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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8月9日,上海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通知。要求住宅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根據充電設施的建設和安裝條件預留(包括預留充電設施、管橋、配電設施、電表箱安裝位置和用地、預留電力容量和預埋管道),鼓勵在公共停車位配備一定數量的充電設施。

原則上,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內部停車場(庫)和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車庫),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逐步建設到位;其他單位內部停車場(庫)和商場、超市、商業建筑、有停車場(車庫)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棚),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總停車位5%的比例逐步建設到位;

到2020年,在具備改建和增設充電設施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的每個停車場至少建設4個直流快充樁(加油站可根據市場需求配備外交關系和直流樁)。

原公告如下: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的通知》(建規〔2015〕199號)、《上海市鼓勵發展電動汽車充電換電設施辦法》(滬府發〔2016〕16號)等。進一步完善《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上海交通分局[2015]553號)的相關內容,加強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促進本市電動汽車收費設施有序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進一步加強充電設施規劃管理

(1)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發展改革委[2015]1454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專項規劃綱要的通知》的要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國家能源局[2015]447號),結合上海經濟社會和新能源汽車,

各區(縣)要結合發展實際,在本區(縣)總體規劃和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中落實市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有條件的,應當單獨制定區(縣)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

(二)城市總體規劃應將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作為促進綠色交通發展的具體措施。城市綜合交通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充電設施的建設目標和重點建設區域。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規定各類停車場(庫)建設、安裝充電設施的比例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落實綜合交通系統規劃、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二是進一步加強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

(3) 各類建設項目新建、改擴建停車場(庫)和公共停車場(車庫),應當嚴格執行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的基礎上增設充電設施。

1、住宅停車位應具備100%已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的建設和安裝條件(包括預留充電設施、管橋、配電設施、電表箱安裝位置和用地、預留電力容量、預埋管道),鼓勵在公共停車位建設一定數量的充電設施。

2、商場、酒店、醫院、辦公樓等公共建筑中設有停車場(庫)和公共停車場(車庫)的建設、安裝充電設施應不低于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明確的比例要求。

在場地規劃和建筑設計中,停車設施的規模、布局和建設形式應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和建設標準確定,同時應考慮充電設施、電表箱、用電等的接線條件……

其他內容應予以澄清。為將相關要求納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住宅項目和公共建筑施工圖時,應審查充電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標準的要求。

加強施工全過程管理,施工圖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和施工標準的不予審批。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許可證。未按規劃要求到位的,規劃驗收將不予通過。

(四) 既有停車場(庫)應當按照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要求,按照“統一規劃預留安裝條件,按需分期建設充電設施”的原則,在既有停車泊位上增設充電設施。

原則上,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內部停車場(庫)和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車庫),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逐步建設到位;其他單位內部停車場(庫)和商場、超市、商業建筑、有停車場(車庫)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棚),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總停車位5%的比例逐步建設到位;

到2020年,在具備改建和增設充電設施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的每個停車場至少建設4個直流快充樁(加油站可根據市場需求配備外交關系和直流樁)。區(縣)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單位內部停車場(庫)的充電設施納入節能減排考核范圍。如果設施未按規定到位,政府有關部門將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高速公路服務區收費設施作為配套服務設施,納入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考核范圍。未按規定到位的,按照《上海市收費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服務區管理處罰)的規定處理。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配備符合規范的充電設施,市鐵路局和區(縣)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將相關內容納入公共停車場的質量信用評價和備案管理范圍。

(5) 進一步完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管理規范,以及計量、計費、結算的運行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修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范》(DGTJ08-2093-2012)等工程建設規范,進一步完善各類建筑充電設施的配置和建設要求,明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所在地的消防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規范建設各方的充電設施。

(六)需要單獨征用的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申請政府補貼的充電設施應向地區供電公司報備信息,地區供電公司應每月向當地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告信息,區(縣)發展改革委匯總后報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7) 充電設施的設計、建設和使用應符合統一的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范》等上海地方標準,其中充電設施應有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報告,設施的用電量應單獨測量,并應符合GB/T28569-2012《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能量測量》的相關要求。

(8) 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應完成對充電設施的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的驗收,以及與車輛充電接口和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制定充電設施驗收細則,進一步明確驗收流程及相關工作要求。

(九)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充電設施應當有明確標識,為用戶提供明確的指導。

三是進一步加強充電設施運營服務管理。

(10) 建立全市統一的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政平臺(以下簡稱“市政充電設施平臺”),向社會發布公共充電設施信息,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連接等服務。

支持符合條件的自用充電設施以合理方式接入市政充電設施平臺。支持市政充電設施平臺和城市新能源汽車分時服務平臺實現平臺對接和再充電……

ce共享。根據長三角地區電動汽車充電需求,適時擴大充電設施市政平臺覆蓋范圍。

(十一)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包括但不限于:

1.企業應建立充電運營管理系統,搭建充電設施動態監控和智能服務平臺,實現充電過程中的安全監控、數據采集等相關管理。公共和私人充電設施的基礎數據應接入市政充電設施平臺。

2、企業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其中,充電設施內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或者校準。支持引入保險機制。

3.充電設施應支持公交卡、銀聯卡、移動支付等一種或多種第三方支付方式,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4、企業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督和用戶監督。按要求定期向政府部門報送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相關信息。

(十二)加大對充電設施運營服務的分類指導力度,支持充電設施所有者委托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對于公共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運營管理,并為充電設施提供維護等配套服務;

對于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勵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加強與新能源汽車分時企業合作,建立共建共享機制,提高充電設施整體效率。

(13) 消防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督促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對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通知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其他

(十四) 本通知是對《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相關內容的補充。如果兩者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15) 支持成立上海充電基礎設施企業聯盟,配合市有關部門嚴格充電設施產品準入管理,統一設計和建設標準,統一運營和服務規范,促進資源整合協作,促進商業和服務模式創新,做好“底層服務”。

(十六)嚴格落實車企在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中的主體責任,將充電設施建設納入車企及其產品退出考核體系。汽車企業應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在車輛手冊中列出充電設施使用、維護和售后服務的相關要求和說明,并在車輛銷售合同中增加充電設施的相關保修條款,以明確充電設施所有者的維護、更新和維護責任。鼓勵車輛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建立自用充電設施監管平臺。

(17) 市政府有關委員會、辦公室、局、區(縣)政府,根據《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市鼓勵發展電動汽車充電換電設施辦法》規定的相關職責分工,做好相應工作,共同推動本市充電設施有序建設。

區(縣)政府要加強屬地協調推進,加強與市有關部門的工作對接,細化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建設委員會

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消防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AA

2016年8月9日8月9日上海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通知。要求住宅停車位應配備100%充電設施,或根據充電設施的建設和安裝條件預留(包括預留充電設施、管橋、配電設施、電表箱安裝位置和用地、預留電力容量和預埋管道),鼓勵在公共停車位配備一定數量的充電設施。

原則上,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內部停車場(庫)和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車庫)將按照……的比例逐步建設到位……

不低于2020年前總停車位的10%;其他單位內部停車場(庫)和商場、超市、商業建筑、有停車場(車庫)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棚),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總停車位5%的比例逐步建設到位;

到2020年,在具備改建和增設充電設施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的每個停車場至少建設4個直流快充樁(加油站可根據市場需求配備外交關系和直流樁)。

原公告如下: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的通知》(建規〔2015〕199號)、《上海市鼓勵發展電動汽車充電換電設施辦法》(滬府發〔2016〕16號)等。進一步完善《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上海交通分局[2015]553號)的相關內容,加強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促進本市電動汽車收費設施有序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進一步加強充電設施規劃管理

(1)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發展改革委[2015]1454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專項規劃綱要的通知》的要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國家能源局[2015]447號),結合上海經濟社會和新能源汽車,

各區(縣)要結合發展實際,在本區(縣)總體規劃和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中落實市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有條件的,應當單獨制定區(縣)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

(二)城市總體規劃應將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作為促進綠色交通發展的具體措施。城市綜合交通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充電設施的建設目標和重點建設區域。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規定各類停車場(庫)建設、安裝充電設施的比例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落實綜合交通系統規劃、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二是進一步加強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

(3) 各類建設項目新建、改擴建停車場(庫)和公共停車場(車庫),應當嚴格執行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的基礎上增設充電設施。

1、住宅停車位應具備100%已建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的建設和安裝條件(包括預留充電設施、管橋、配電設施、電表箱安裝位置和用地、預留電力容量、預埋管道),鼓勵在公共停車位建設一定數量的充電設施。

2、商場、酒店、醫院、辦公樓等公共建筑中設有停車場(庫)和公共停車場(車庫)的建設、安裝充電設施應不低于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明確的比例要求。

在場地規劃和建筑設計中,停車設施的規模、布局和建設形式應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和建設標準確定,同時應考慮充電設施、電表箱、用電等的接線條件……

其他內容應予以澄清。為將相關要求納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住宅項目和公共建筑施工圖時,應審查充電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標準的要求。

加強施工全過程管理,施工圖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和施工標準的不予審批。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許可證。未按規劃要求到位的,規劃驗收將不予通過。

(四) 既有停車場(庫)應當按照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要求,按照“統一規劃預留安裝條件,按需分期建設充電設施”的原則,在既有停車泊位上增設充電設施。

原則上,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單位內部停車場(庫)和交通樞紐、停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車庫),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總停車位10%的比例逐步建設到位;其他單位內部停車場(庫)和商場、超市、商業建筑、有停車場(車庫)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棚),在2020年前按不低于總停車位5%的比例逐步建設到位;

到2020年,在具備改建和增設充電設施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的每個停車場至少建設4個直流快充樁(加油站可根據市場需求配備外交關系和直流樁)。區(縣)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單位內部停車場(庫)的充電設施納入節能減排考核范圍。如果設施未按規定到位,政府有關部門將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高速公路服務區收費設施作為配套服務設施,納入高速公路運營管理考核范圍。未按規定到位的,按照《上海市收費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服務區管理處罰)的規定處理。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配備符合規范的充電設施,市鐵路局和區(縣)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將相關內容納入公共停車場的質量信用評價和備案管理范圍。

(5) 進一步完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管理規范,以及計量、計費、結算的運行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修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范》(DGTJ08-2093-2012)等工程建設規范,進一步完善各類建筑充電設施的配置和建設要求,明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所在地的消防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規范建設各方的充電設施。

(六)需要單獨征用的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申請政府補貼的充電設施應向地區供電公司報備信息,地區供電公司應每月向當地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告信息,區(縣)發展改革委匯總后報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7) 充電設施的設計、建設和使用應符合統一的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范》等上海地方標準,其中充電設施應有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報告,設施的用電量應單獨測量,并應符合GB/T28569-2012《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能量測量》的相關要求。

(8) 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應完成對充電設施的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的驗收,以及與車輛充電接口和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制定充電設施驗收細則,進一步明確驗收流程及相關工作要求。

(九)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充電設施應當有明確標識,為用戶提供明確的指導。

三是進一步加強充電設施運營服務管理。

(10) 建立全市統一的充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政平臺(以下簡稱“市政充電設施平臺”),向社會發布公共充電設施信息,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連接等服務。

支持符合條件的自用充電設施以合理方式接入市政充電設施平臺。支持市政充電設施平臺和城市新能源汽車分時服務平臺實現平臺對接和再充電……

ce共享。根據長三角地區電動汽車充電需求,適時擴大充電設施市政平臺覆蓋范圍。

(十一)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包括但不限于:

1.企業應建立充電運營管理系統,搭建充電設施動態監控和智能服務平臺,實現充電過程中的安全監控、數據采集等相關管理。公共和私人充電設施的基礎數據應接入市政充電設施平臺。

2、企業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其中,充電設施內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或者校準。支持引入保險機制。

3.充電設施應支持公交卡、銀聯卡、移動支付等一種或多種第三方支付方式,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4、企業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督和用戶監督。按要求定期向政府部門報送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相關信息。

(十二)加大對充電設施運營服務的分類指導力度,支持充電設施所有者委托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對于公共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運營管理,并為充電設施提供維護等配套服務;

對于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勵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加強與新能源汽車分時企業合作,建立共建共享機制,提高充電設施整體效率。

(13) 消防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督促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對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通知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其他

(十四) 本通知是對《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相關內容的補充。如果兩者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15) 支持成立上海充電基礎設施企業聯盟,配合市有關部門嚴格充電設施產品準入管理,統一設計和建設標準,統一運營和服務規范,促進資源整合協作,促進商業和服務模式創新,做好“底層服務”。

(十六)嚴格落實車企在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中的主體責任,將充電設施建設納入車企及其產品退出考核體系。汽車企業應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在車輛手冊中列出充電設施使用、維護和售后服務的相關要求和說明,并在車輛銷售合同中增加充電設施的相關保修條款,以明確充電設施所有者的維護、更新和維護責任。鼓勵車輛企業或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建立自用充電設施監管平臺。

(17) 市政府有關委員會、辦公室、局、區(縣)政府,根據《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市鼓勵發展電動汽車充電換電設施辦法》規定的相關職責分工,做好相應工作,共同推動本市充電設施有序建設。

區(縣)政府要加強屬地協調推進,加強與市有關部門的工作對接,細化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

特此通知。

市交通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建設委員會

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市消防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AA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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