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明確了2016-2017年上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純電動乘用車根據續航里程不同,最高補貼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續航里程R≥50)補貼1萬元。
純電動公交車(標準車)按續航里程和單位負荷能耗最高補貼25萬元;
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等特種車輛和卡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根據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不超過1500元,補貼標準將根據產品類型和性能指標進一步細化。燃料電池乘用車補貼20萬元,燃料電池輕型客車和卡車補貼40萬元,大中型客車和卡車補助6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除燃料電池汽車外,補貼標準根據累計銷量逐步下降。
與2015年《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相比,2016年的補貼措施更加完善和豐富。針對補貼的目的,提出了“統籌考慮本市新能源汽車和綜合交通政策,切實推進節能減排,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新表述。除推廣新能源汽車外,還應綜合考慮城市交通、節能減排、技術創新、銷售服務、電池回收等方面因素,并增加責任考核處罰和退出機制。總體而言,2016年,上海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下降,補貼門檻提高,監管趨嚴。[詳見解讀文章:上海新能源汽車補貼首次提出“按量退坡”和“責任考核”機制]
滬府辦發[2016]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市財政局、市局已經市政府批準,現轉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4日
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
(2016年修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財建〔2015〕134號),我們將統籌考慮本市新能源汽車和綜合交通政策的推廣應用,并有效地促進它們。
第2條(消費者)
本暫行辦法所稱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
個人用戶是指在本市具有良好信用狀況的戶籍居民、現役軍人和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留證并在過去24個月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保一年的非戶籍人員,以及香港、澳門和居民,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華僑、外國人。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在本市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資信良好的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第3條(適用范圍)
本暫行辦法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是指……
在本市銷售和使用并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項目推薦車輛目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目錄》或其他相關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并符合本市有關標準和法規的要求。
本暫行辦法不適用于本市公共交通領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
第4條(財政援助)
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進口新能源汽車除外),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根據本市注冊新能源汽車相關備案信息和本市確定的補貼標準,本市將再次給予財政補貼。本市財政補貼主要基于節能減排效果,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和本市推廣應用目標等因素逐漸下降。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扣除中央和本市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汽車售價的50%。補貼總額高于汽車銷售價格50%的,本市財政補貼金額按扣除中央補貼后汽車銷售價格的50%計算。
第五條(特殊許可配額)
如果消費者購買非經營性新能源汽車,且個人消費者名下沒有在本市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的,本市將免費發放專項許可額度。對使用專項牌照額度的新能源汽車,實行一車一證制度,自專項牌照額度啟用之日起3年內不得辦理退牌業務,不得轉讓。新能源汽車將被報廢,特別許可證配額將自動失效。對于管轄范圍以外的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和盜竊程序,將不再發放信用憑證。
第六條(特種作業線)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進行運營,涉及行業許可證管理。在現有管理規定的框架下,本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將優先發放相關專項經營配額,并指導經營企業完成申請手續。專項經營額度不得轉讓。
第7條(無障礙)
為緩解交通擁堵,本市在采取機動車限行措施時,應給予新能源汽車優惠待遇和便利準入。
第8條(制造商的責任)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設立或授權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并享受本暫行辦法相關政策的銷售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承擔相應責任:
(1) 新能源汽車制造商具有強大的研發和生產能力,為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應急支持服務,并嚴格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維修責任規定》、,家用汽車產品的退換貨、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國家相關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符合相關質量保證要求、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條件和相關行業規定,以及消費者對車輛性能的基本要求,并確保其與《汽車制造商和產品公告》一致。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實施必要的遠程實時數據動態監控,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接入p……
本市新能源汽車lic數據采集平臺。
(三) 新能源汽車制造商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銷售服務體系,在與消費者簽訂車輛銷售合同之前,協助消費者按照《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4)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承擔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具有與銷售新能源汽車總規模相匹配的電池回收利用和處置能力,提出科學流程的動力電池回收實施方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規定,責任明確,可操作性強,并承諾按照相關要求履行時間和承諾。
此外,進口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必須依法在本市注冊,并由責任主體獨立承擔相關業務涉及的法律責任。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實施相關合格評定,并取得證明文件,以確保進口新能源車的質量安全。進口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汽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公共數據收集平臺)
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承擔本市新能源車公共數據采集和監測市政平臺的建設、運維、數據采集、數據研究和信息發布。收集到的相關信息和數據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和應用,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務。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數據采集、分析、匯總和使用;
未經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許可,不得開展與采集的原始數據相關的盈利業務。
第10條(制造商的申請)
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備案,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本市有關部門確定生產企業及相關產品。合格的制造商和相關產品應予以備案,并向公眾公布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確認憑證)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主要參數應當經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認證。產品銷售前,應承諾詳細告知消費者《暫行辦法》的相關政策內容和查詢渠道、適用消費者的范圍、生產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充電設施的安裝方案、維權和投訴渠道,并按照相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確認證書。市經信委將對銷售模式、制造商承諾、消費者繳納社保和信用信息、充電設施安裝證明等進行審核,并出具合格的確認證明。每輛車一張確認憑證。
第十二條(特殊許可配額的申請和發放)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可持購買發票、確認憑證、相關稅務憑證等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機動車配額審核部門申請專項許可配額。機動車配額審查部門應當根據情況頒發專項許可證配額。
第13條(注冊)
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在取得購買發票后,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市局交警總隊dmv辦理登記。
第14條(特殊許可證的頒發)
市局交警總隊車管所確認本市機動車額度審查部門同意消費者使用專用號牌額度信息并完成登記后,將為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發放專用段號牌。
第十五條(特種作業線申請)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進行運營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專項運營額度。
第16條(撥款申請)
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完成后,汽車生產企業憑新能源汽車購置發票、相關稅務憑證、,消費者信息證書和駕駛執照。
用于運營的新能源汽車未取得相關專項運營額度的,不予發放本市財政補貼。
第17條(制造商責任評估)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切實履行相關承諾和責任,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共同維護本市新能源汽車健康安全的使用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可以對《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業績進行綜合評價:
(1) 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單個新能源汽車制造商在本市累計銷售新能源汽車4萬輛;
(2) 單個乘用車車型每售出10000輛車;
(三)每售出500輛商用客車或者專用車型;
(4) 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災、漏電),造成人員傷亡或不良社會影響;
(5)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服務不規范,車輛價格明顯偏離公允市場價值,未履行相關承諾,整車或動力蓄電池性能不符合相關標準,或者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
第十八條(退出機制)
對經考核未履行相關責任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市經信委責令其整改,并在整改期間暫停申請財政補貼和發放確認證書;整改完成,考核符合要求的,恢復相關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注銷相關型號備案。
第十九條(鼓勵創新)
本市鼓勵探索新能源汽車分時、車輛共享等創新商業模式;鼓勵各類資源以多種方式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相關產業的投資,加快車聯網、智能電網、大數據等新技術的應用和服務,為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創造更多便利條件。對于本市新能源汽車集中的相關地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專項政策及時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暫行辦法》相關政策,制定操作性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并負責解釋。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暫行辦法》的實施,從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本市財政補貼資金,并對《暫行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明確了2016-2017年上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純電動乘用車根據續航里程不同,最高補貼3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續航里程R≥50)補貼1萬元。
純電動公交車(標準車)按續航里程和單位負荷能耗最高補貼25萬元;
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等特種車輛和卡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根據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不超過1500元,補貼標準將根據產品類型和性能指標進一步細化。燃料電池乘用車補貼20萬元,燃料電池輕型客車和卡車補貼40萬元,大中型客車和卡車補助6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除燃料電池汽車外,補貼標準根據累計銷量逐步下降。
與2015年《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相比,2016年的補貼措施更加完善和豐富。針對補貼的目的,提出了“統籌考慮本市新能源汽車和綜合交通政策,切實推進節能減排,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新表述。除推廣新能源汽車外,還應綜合考慮城市交通、節能減排、技術創新、銷售服務、電池回收等方面因素,并增加責任考核處罰和退出機制。總體而言,2016年,上海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下降,補貼門檻提高,監管趨嚴。[詳見解讀文章:上海新能源汽車補貼首次提出“按量退坡”和“責任考核”機制]
滬府辦發[2016]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制定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2016年修訂)》,市財政局、市局已經市政府批準,現轉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4日
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暫行辦法
(2016年修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財建〔2015〕134號),我們將統籌考慮本市新能源汽車和綜合交通政策的推廣應用,并有效地促進它們。
第2條(消費者)
本暫行辦法所稱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
個人用戶是指在本市具有良好信用狀況的戶籍居民、現役軍人和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留證并在過去24個月內連續在本市繳納社保一年的非戶籍人員,以及香港、澳門和居民,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華僑、外國人。
單位用戶是指本市黨政機關和在本市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資信良好的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第3條(適用范圍)
本暫行辦法適用的新能源汽車是指……
在本市銷售和使用并已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項目推薦車輛目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目錄》或其他相關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并符合本市有關標準和法規的要求。
本暫行辦法不適用于本市公共交通領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車。
第4條(財政援助)
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進口新能源汽車除外),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根據本市注冊新能源汽車相關備案信息和本市確定的補貼標準,本市將再次給予財政補貼。本市財政補貼主要基于節能減排效果,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和本市推廣應用目標等因素逐漸下降。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扣除中央和本市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汽車售價的50%。補貼總額高于汽車銷售價格50%的,本市財政補貼金額按扣除中央補貼后汽車銷售價格的50%計算。
第五條(特殊許可配額)
如果消費者購買非經營性新能源汽車,且個人消費者名下沒有在本市注冊的新能源汽車的,本市將免費發放專項許可額度。對使用專項牌照額度的新能源汽車,實行一車一證制度,自專項牌照額度啟用之日起3年內不得辦理退牌業務,不得轉讓。新能源汽車將被報廢,特別許可證配額將自動失效。對于管轄范圍以外的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和盜竊程序,將不再發放信用憑證。
第六條(特種作業線)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進行運營,涉及行業許可證管理。在現有管理規定的框架下,本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將優先發放相關專項經營配額,并指導經營企業完成申請手續。專項經營額度不得轉讓。
第7條(無障礙)
為緩解交通擁堵,本市在采取機動車限行措施時,應給予新能源汽車優惠待遇和便利準入。
第8條(制造商的責任)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設立或授權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并享受本暫行辦法相關政策的銷售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承擔相應責任:
(1) 新能源汽車制造商具有強大的研發和生產能力,為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應急支持服務,并嚴格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維修責任規定》、,家用汽車產品的退換貨、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國家相關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符合相關質量保證要求、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條件和相關行業規定,以及消費者對車輛性能的基本要求,并確保其與《汽車制造商和產品公告》一致。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實施必要的遠程實時數據動態監控,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接入p……
本市新能源汽車lic數據采集平臺。
(三) 新能源汽車制造商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銷售服務體系,在與消費者簽訂車輛銷售合同之前,協助消費者按照《上海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4)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承擔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具有與銷售新能源汽車總規模相匹配的電池回收利用和處置能力,提出科學流程的動力電池回收實施方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規定,責任明確,可操作性強,并承諾按照相關要求履行時間和承諾。
此外,進口新能源汽車制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必須依法在本市注冊,并由責任主體獨立承擔相關業務涉及的法律責任。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實施相關合格評定,并取得證明文件,以確保進口新能源車的質量安全。進口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和汽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公共數據收集平臺)
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承擔本市新能源車公共數據采集和監測市政平臺的建設、運維、數據采集、數據研究和信息發布。收集到的相關信息和數據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和應用,完善政策措施,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務。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數據采集、分析、匯總和使用;
未經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許可,不得開展與采集的原始數據相關的盈利業務。
第10條(制造商的申請)
在本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備案,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本市有關部門確定生產企業及相關產品。合格的制造商和相關產品應予以備案,并向公眾公布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確認憑證)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主要參數應當經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認證。產品銷售前,應承諾詳細告知消費者《暫行辦法》的相關政策內容和查詢渠道、適用消費者的范圍、生產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充電設施的安裝方案、維權和投訴渠道,并按照相關要求和程序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確認證書。市經信委將對銷售模式、制造商承諾、消費者繳納社保和信用信息、充電設施安裝證明等進行審核,并出具合格的確認證明。每輛車一張確認憑證。
第十二條(特殊許可配額的申請和發放)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可持購買發票、確認憑證、相關稅務憑證等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機動車配額審核部門申請專項許可配額。機動車配額審查部門應當根據情況頒發專項許可證配額。
第13條(注冊)
在本市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在取得購買發票后,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市局交警總隊dmv辦理登記。
第14條(特殊許可證的頒發)
市局交警總隊車管所確認本市機動車額度審查部門同意消費者使用專用號牌額度信息并完成登記后,將為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發放專用段號牌。
第十五條(特種作業線申請)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進行運營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專項運營額度。
第16條(撥款申請)
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完成后,汽車生產企業憑新能源汽車購置發票、相關稅務憑證、,消費者信息證書和駕駛執照。
用于運營的新能源汽車未取得相關專項運營額度的,不予發放本市財政補貼。
第17條(制造商責任評估)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切實履行相關承諾和責任,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共同維護本市新能源汽車健康安全的使用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可以對《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業績進行綜合評價:
(1) 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單個新能源汽車制造商在本市累計銷售新能源汽車4萬輛;
(2) 單個乘用車車型每售出10000輛車;
(三)每售出500輛商用客車或者專用車型;
(4) 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發生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災、漏電),造成人員傷亡或不良社會影響;
(5)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服務不規范,車輛價格明顯偏離公允市場價值,未履行相關承諾,整車或動力蓄電池性能不符合相關標準,或者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
第十八條(退出機制)
對經考核未履行相關責任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市經信委責令其整改,并在整改期間暫停申請財政補貼和發放確認證書;整改完成,考核符合要求的,恢復相關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注銷相關型號備案。
第十九條(鼓勵創新)
本市鼓勵探索新能源汽車分時、車輛共享等創新商業模式;鼓勵各類資源以多種方式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相關產業的投資,加快車聯網、智能電網、大數據等新技術的應用和服務,為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創造更多便利條件。對于本市新能源汽車集中的相關地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專項政策及時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暫行辦法》相關政策,制定操作性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并負責解釋。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暫行辦法》的實施,從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本市財政補貼資金,并對《暫行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統籌推進和協調;受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相關申請,按規定進行車型備案,發放新能源汽車產品信息確認憑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估和識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責任落實情況;受理和審查本市財政補貼的相關申請;會同相關部門,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進行識別和監督。
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受理、審核和上報本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中央補貼資金預撥付和清算申請。市財政局負責本市財政補貼使用的實際分配和監督。
市交通委負責制定出臺新能源汽車專項許可額度、專項運營額度等支持方案和辦理程序,發放相關額度并監督實施。
市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登記,發放專用號牌;向受理財政補貼申請的相關部門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的相關信息;
會同市交通委制定出臺新能源汽車交通便民支持計劃。
市商務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市新能源汽車二手車轉讓、交易、報廢管理辦法,指導新能源汽車舊車市場規范運作。
第二十一條(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局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跟蹤檢查,新能源汽車購置的監督管理、財政補貼的發放、實際銷售價格的制定、新能源汽車專項許可證和經營配額的發放、生產企業責任的落實。
消費者對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制造商對所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偽負責。凡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專項許可額度和專項經營額度的,一經查實,將給予追繳補貼資金、取消專項許可額度、專項經營額度處理,相關不可信信息將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二十二條(有效期)
《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暫行辦法適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行為。
本市可根據新能源汽車的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暫行辦法》中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附件:上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2016-2017)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局
2016年2月23日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統籌推進和協調;受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相關申請,按規定進行車型備案,發放新能源汽車產品信息確認憑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估和識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責任落實情況;受理和審查本市財政補貼的相關申請;會同相關部門,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進行識別和監督。
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受理、審核和上報本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中央補貼資金預撥付和清算申請。市財政局負責本市財政補貼使用的實際分配和監督。
市交通委負責制定出臺新能源汽車專項許可額度、專項運營額度等支持方案和辦理程序,發放相關額度并監督實施。
市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登記,發放專用號牌;向受理財政補貼申請的相關部門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的相關信息;
會同市交通委制定出臺新能源汽車交通便民支持計劃。
市商務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市新能源汽車二手車轉讓、交易、報廢管理辦法,指導新能源汽車舊車市場規范運作。
第二十一條(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局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跟蹤檢查,新能源汽車購置的監督管理、財政補貼的發放、實際銷售價格的制定、新能源汽車專項許可證和經營配額的發放、生產企業責任的落實。
消費者對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制造商對所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偽負責。凡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專項許可額度和專項經營額度的,一經查實,將給予追繳補貼資金、取消專項許可額度、專項經營額度處理,相關不可信信息將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二十二條(有效期)
《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暫行辦法適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行為。
本市可根據新能源汽車的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暫行辦法》中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附件:上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2016-2017)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局
2016年2月23日
標簽:遠程
沒有最好,只有更好這一理念被福田汽車不斷詮釋。就在今年初,福田歐輝全新升級了智藍新能源一體化解決方案智藍40。
1900/1/1 0:00:003月19日,
1900/1/1 0:00:003月29日,山西大運汽車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簽定合作協議,雙方計劃2016年合作研發、生產65度電帶EMT配置純電動物流車1
1900/1/1 0:00:003月30日,由巨一自動化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EE主辦的2016混合動力變速器及裝測技術發展論壇在合肥隆重開幕。
1900/1/1 0:00:00SouthbySouthwest簡稱SXSW是每年三月中旬在德克薩斯州的奧斯汀舉辦的盛會,是一個電影、音樂和互動媒體的節日。從1987年開始,今年是第30屆了。
1900/1/1 0:00:00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火爆程度有目共睹,有據可依。有數據統計,從2009年到2015年,我國累計生產新能源車497萬輛,其中2015年生產37萬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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