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陽市人民政府頒布了《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暫行)》。沈陽市原則上按照中央與地方1:0.9的比例對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插電型混合動力專用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進行補貼;
非公交車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按照中央與地方政府1:0.7的比例進行補貼。補貼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車輛總價的60%。
對提前淘汰報廢“黃標車”并更新為新能源汽車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陽市提前淘汰“黃標汽車”補貼的基礎上,市財政給予0.5倍的提前淘汰“黃標汽車”補助。
中央財政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地方補貼資金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設備投資的20%。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的通知
《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申政辦發〔2015〕7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直屬單位: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暫行)》轉發給您,請您密切關注實際情況。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1日
(本文公開發布)
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科學技術部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沈政發〔2015〕45號),為加強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推廣應用資金),是指市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車采購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資金。
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了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負責基金管理的推廣應用。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購車補貼的對象是購買車輛的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當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國產品銷售企業應在扣除中央補貼和地方補貼后,按照補貼前整車最低售價與消費者結算。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企業用戶。個人用戶是指本市戶籍居民、外省市居民和在本市有合法工作和穩定住所的外國人;
法人用戶是指在本市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第六,基礎設施補貼是項目投資和建設的主體。對本市建設的符合國家通用標準要求的公共、集中、大型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給予補貼。
第七條補貼標準。
(a) 車輛采購補貼標準。(2013年及以后在我市購買使用的新能源汽車適用。)
1.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插電型混合動力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原則上按照中央與地方1:0.9的比例給予補貼;非公交車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按照中央與地方政府1:0.7的比例進行補貼。補貼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車輛總價的60%。
2.對提前淘汰報廢“黃標車”并更新為新能源汽車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陽市提前淘汰“黃標汽車”補貼的基礎上,市財政給予0.5倍的提前淘汰“黃標汽車”補助。
3.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政策另行制定。
(2) 基礎設施補貼標準。中央財政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地方補貼資金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設備投資的20%。
第八條地方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第三章部門職責及補貼申請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審查企業提出的地方補貼申請;會同市財政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評估。
第十條市發展改革委收到汽車生產等企業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為滿足補貼要求,材料齊全,將按照補貼標準核定補貼資金數額,并簽署審計意見;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負責根據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將地方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根據企業申報材料和市發展改革委審計意見,按照相關財務管理制度,補貼資金將每半年撥付給本地生產企業或外國生產企業在本市設立的獨立法人機構或基礎設施單位。
第十二條地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外國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在我市設立獨立的法律機構和基礎設施建設法律機構,具有申請補助資金的資格。申請補助資金,應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a) 申請購車補貼所需材料:
1《沈陽市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2.在本市設立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獨立法人銷售機構的代碼證、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
3、沈陽市部門核發的新能源汽車購置發票、機動車使用登記證復印件、駕駛證。
(二)申請基礎設施補貼所需材料:
1《沈陽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申請表》;
2.項目建設批準文件和聯合驗收證書;
3.設備采購發票。
第四章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
第十三條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汽車目錄》,汽車生產企業要確保新能源汽車的銷量與目錄產品一致。
(2) 整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的生產企業具有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銷售及售后服務體系,并承諾對動力電池進行回收利用。
(三) 車輛制造企業應當為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安裝遠程監控裝置,實時監控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機等關鍵零部件的技術指標,并與我市新能源汽車數據信息平臺對接,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四)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應當配合基礎設施建設單位實施車輛充電方案。
(五)在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必須在寒冷天氣條件下進行測試,或者實際在自然寒冷條件下運行,達到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
(六)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下列信息:
1.車輛的主要性能指標:續航里程、能耗率、動力電池類型、充電方式和時間等。
2.售后服務承諾:產品保修范圍及期限、動力電池保修期限;售后服務網絡救援保障;遠程監控服務。
(七)生產企業承諾履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八)生產企業的承諾應當在其銷售、維修、服務機構和場所向社會公示。
(九)產品必須符合其他現行國家和本市標準、法規的規定,如標準或法規有所調整,可根據新的要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主體應當具備充電設施建設的相關資質,是本市獨立的法人機構;
所選用的充電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規定。
第十五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的相關材料,市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的登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本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服務機構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的,以及未按扣除補貼金額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將給予通報批評、追回補貼資金、,取消享受地方財政補貼資格等,視情節輕重,并將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私人用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并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第十八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其他
本辦法第十九條將根據國家推廣應用政策、產品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第二十條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近日,沈陽市人民政府頒布了《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暫行)》。沈陽市原則上按照中央與地方1:0.9的比例對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插電型混合動力專用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進行補貼;
非公交車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按照中央與地方政府1:0.7的比例進行補貼。補貼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車輛總價的60%。
對提前淘汰報廢“黃標車”并更新為新能源汽車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陽市提前淘汰“黃標汽車”補貼的基礎上,市財政給予0.5倍的提前淘汰“黃標汽車”補助。
中央財政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地方補貼資金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設備投資的20%。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的通知
《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申政辦發〔2015〕7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直屬單位: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暫行)》轉發給您,請您密切關注實際情況。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1日
(本文公開發布)
沈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科學技術部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沈政發〔2015〕45號),為加強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推廣應用資金),是指市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車采購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資金。
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了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負責基金管理的推廣應用。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購車補貼的對象是購買車輛的消費者。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當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國產品銷售企業應在扣除中央補貼和地方補貼后,按照補貼前整車最低售價與消費者結算。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包括個人用戶和企業用戶。個人用戶是指本市戶籍居民、外省市居民和在本市有合法工作和穩定住所的外國人;
法人用戶是指在本市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第六,基礎設施補貼是項目投資和建設的主體。對本市建設的符合國家通用標準要求的公共、集中、大型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給予補貼。
第七條補貼標準。
(a) 車輛采購補貼標準。(2013年及以后在我市購買使用的新能源汽車適用。)
1.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插電型混合動力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原則上按照中央與地方1:0.9的比例給予補貼;非公交車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按照中央與地方政府1:0.7的比例進行補貼。補貼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車輛總價的60%。
2.對提前淘汰報廢“黃標車”并更新為新能源汽車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陽市提前淘汰“黃標汽車”補貼的基礎上,市財政給予0.5倍的提前淘汰“黃標汽車”補助。
3.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政策另行制定。
(2) 基礎設施補貼標準。中央財政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地方補貼資金統籌使用。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設備投資的20%。
第八條地方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第三章部門職責及補貼申請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審查企業提出的地方補貼申請;會同市財政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評估。
第十條市發展改革委收到汽車生產等企業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為滿足補貼要求,材料齊全,將按照補貼標準核定補貼資金數額,并簽署審計意見;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負責根據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將地方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根據企業申報材料和市發展改革委審計意見,按照相關財務管理制度,補貼資金將每半年撥付給本地生產企業或外國生產企業在本市設立的獨立法人機構或基礎設施單位。
第十二條地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外國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在我市設立獨立的法律機構和基礎設施建設法律機構,具有申請補助資金的資格。申請補助資金,應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a) 申請購車補貼所需材料:
1《沈陽市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2.在本市設立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獨立法人銷售機構的代碼證、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
3、沈陽市部門核發的新能源汽車購置發票、機動車使用登記證復印件、駕駛證。
(二)申請基礎設施補貼所需材料:
1《沈陽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申請表》;
2.項目建設批準文件和聯合驗收證書;
3.設備采購發票。
第四章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
第十三條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汽車目錄》,汽車生產企業要確保新能源汽車的銷量與目錄產品一致。
(2) 整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的生產企業具有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銷售及售后服務體系,并承諾對動力電池進行回收利用。
(三) 車輛制造企業應當為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安裝遠程監控裝置,實時監控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機等關鍵零部件的技術指標,并與我市新能源汽車數據信息平臺對接,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四)車輛生產企業或銷售組織應當配合基礎設施建設單位實施車輛充電方案。
(五)在本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必須在寒冷天氣條件下進行測試,或者實際在自然寒冷條件下運行,達到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
(六)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下列信息:
1.車輛的主要性能指標:續航里程、能耗率、動力電池類型、充電方式和時間等。
2.售后服務承諾:產品保修范圍及期限、動力電池保修期限;售后服務網絡救援保障;遠程監控服務。
(七)生產企業承諾履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八)生產企業的承諾應當在其銷售、維修、服務機構和場所向社會公示。
(九)產品必須符合其他現行國家和本市標準、法規的規定,如標準或法規有所調整,可根據新的要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主體應當具備充電設施建設的相關資質,是本市獨立的法人機構;所選用的充電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規定。
第十五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的相關材料,市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的登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本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服務機構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不符合申報材料、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的,以及未按扣除補貼金額銷售新能源汽車的,將給予通報批評、追回補貼資金、,取消享受地方財政補貼資格等,視情節輕重,并將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私人用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并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第十八條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其他
本辦法第十九條將根據國家推廣應用政策、產品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第二十條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標簽: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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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