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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新能源掛牌轉讓香港公司 或謀劃新興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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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2016年至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用于獎勵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根據《通知》,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實行不同的獎勵標準:對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地區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3萬輛、3.5萬輛和4.3輛。

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和5萬輛,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不低于本地區新增和更新汽車總量的1.5%。2016年至2020年,外省(區、市)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數量分別不低于1萬輛、1.2萬輛、1.5萬輛、2萬輛和3萬輛,推廣的新能量汽車數量不低于本地區新增和更新汽車總量的1%、1.5%、2%和2.5%。

根據獎勵標準,各地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越多,獲得的獎勵資金就越多,獎勵補償門檻也將不斷提高。例如,2016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領域和重點省市的獎補門檻(標準車推廣額度)為3萬輛,獎補標準為9000萬元。每增加2500輛車,增加獎補資金750萬元,最高獎補資金上限為1.2億元。到2020年,獎補(標準車推廣)門檻提高到7萬輛,獎補標準1.26億元。每6000輛車增加獎補資金1100萬元,最高獎補資金上限為2億元。

《通知》還明確了獎勵資金的使用范圍,專項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和充換電服務網絡運行監控系統建設。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區、市)應在2016年4月底前,向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備案。未按規定制定頒布的地區,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勵資金。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財建[20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國務院辦公辦公室關于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電動汽車(國辦發〔2015〕73號),中央政府將在2016-2020年繼續安排充電資金,以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獎勵對象

中央財政授予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資金,是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比較完善、新能源汽車大規模推廣應用的省(區、市)政府的綜合獎勵。

二是獎勵條件

因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獲得中央財政獎勵的省(區、市)應符合以下條件:

(1) 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力度相對較大。各省(區、市)推廣新能源汽車應具有一定數量和規模,并得到有效應用;

在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地區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和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3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和7萬輛,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應相同。

在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2016-2020年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數量分別不低于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和5萬輛,推廣的新能量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和更新汽車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5%和2%。

2016年至2020年,外省(區、市)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數量分別不低于1萬輛、1.2萬輛、1.5萬輛、2萬輛和3萬輛,推廣的新能量汽車數量不低于本地區新增和更新汽車總量的1%、1.5%、2%和2.5%。

新能源標準車的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基數計算,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按相應比例折算(折算關系見附件1)。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國產化評估,即將相關單位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納入省(區、市)統一計算。

(2) 配套政策科學合理。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與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進機制;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和地方激勵政策,并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先進、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各省(區、市)應在2016年4月底前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簡稱五部門)備案。未按規定制定頒布的地區,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勵資金。

(3) 市場是公平和開放的。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購買外國品牌汽車;

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進入當地市場;要嚴格執行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統一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不得重復測試新能源汽車,不得強迫汽車制造商在當地建廠,不得強迫車輛制造商購買當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在有關部門認定有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政府將根據情節輕重相應扣除獎勵資金。

三、獎補辦法和標準

(a) 裁決和賠償的方式。中央財政將為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獎勵資金。獎金將由中央財政削減并分配到地方,各省(區、市)將統籌安排充電設施等相關領域的建設和運營。

(2) 獎勵和補償標準。獎補標準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促銷數量越大,獲得的獎勵補償資金就越多。具體標準見附件2。

四、獎勵資金的使用范圍

獎勵資金應專門用于支持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改造升級以及充換電服務網絡運行監控系統建設等相關領域。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政府機構、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有關方面的積極性,對率先建設運營充電設施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升級和解決充電問題,優先支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確定的相關重點任務。

獎勵資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政資源,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納入獎勵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應當平等享受地方政府對地方事業單位的獎勵和補償標準。

五、資金的申請和發放

(a) 每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應當編制獎補資金申請報告,并聯合上報五部門。申請報告應包括:各省(區、市)上一年各種車型的實際推廣情況,并按要求改裝成標準車;

與車輛促銷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車輛銷售發票、車輛登記信息、相關技術參數等。

(二) 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送財政部,將按照程序分配獎勵資金。

六、 監督管理

(a) 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應當對當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區域內資金的,將予以追繳扣除獎金資金。

(二)省(區、市)應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的支持力度,結合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支持措施;

鼓勵創新投資方式,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3) 建立信息報告和公示制度。各省(區、市)要建立車輛推廣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報告制度,按月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充電設施數量等信息,并在每月底后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五部門。年底后一個月內,各省(區、市)應將上一年度車輛推廣、基礎設施建設和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使用情況自查報告上報五部門,五部門將對各省(區、市)進行綜合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該政策的實施期為2016-2020年。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政策。

附表1:

新能源標準車換算關系表

附表2:

2016-2020年省(區、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標準單位:萬元。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2016年至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用于獎勵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根據《通知》,對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實行不同的獎勵標準:對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地區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3萬輛、3.5萬輛和4.3輛。

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和5萬輛,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不低于本地區新增和更新汽車總量的1.5%。2016年至2020年,外省(區、市)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數量分別不低于1萬輛、1.2萬輛、1.5萬輛、2萬輛和3萬輛,推廣的新能量汽車數量不低于本地區新增和更新汽車總量的1%、1.5%、2%和2.5%。

根據獎勵標準,各地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越多,獲得的獎勵資金就越多,獎勵補償門檻也將不斷提高。例如,2016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領域和重點省市的獎補門檻(標準車推廣額度)為3萬輛,獎補標準為9000萬元。每增加2500輛車,增加獎補資金750萬元,最高獎補資金上限為1.2億元。到2020年,獎補(標準車推廣)門檻提高到7萬輛,獎補標準1.26億元。每6000輛車增加獎補資金1100萬元,最高獎補資金上限為2億元。

《通知》還明確了獎勵資金的使用范圍,專項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和充換電服務網絡運行監控系統建設。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區、市)應在2016年4月底前上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和新能源汽車建設管理辦法……

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情況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備案。未按規定制定頒布的地區,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勵資金。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財建[20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辦發〔2015〕73號)的要求,中央政府將在2016-2020年繼續安排充電資金,以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獎勵對象

中央財政授予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資金,是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比較完善、新能源汽車大規模推廣應用的省(區、市)政府的綜合獎勵。

二是獎勵條件

因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獲得中央財政獎勵的省(區、市)應符合以下條件:

(1) 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力度相對較大。各省(區、市)推廣新能源汽車應具有一定數量和規模,并得到有效應用;

在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地區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和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3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和7萬輛,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應相同。

在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2016-2020年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數量分別不低于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和5萬輛,推廣的新能量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和更新汽車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5%和2%。

2016年至2020年,外省(區、市)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數量分別不低于1萬輛、1.2萬輛、1.5萬輛、2萬輛和3萬輛,推廣的新能量汽車數量不低于本地區新增和更新汽車總量的1%、1.5%、2%和2.5%。

新能源標準車的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基數計算,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按相應比例折算(折算關系見附件1)。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國產化評估,即將相關單位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納入省(區、市)統一計算。

(2) 配套政策科學合理。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與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進機制;

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和地方激勵政策,并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先進、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各省(區、市)應在2016年4月底前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簡稱五部門)備案。未按規定制定頒布的地區,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勵資金。

(3) 市場是公平和開放的。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購買外國品牌汽車;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進入當地市場;要嚴格執行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統一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

不得重復測試新能源汽車,不得強迫汽車制造商在當地建廠,不得強迫車輛制造商購買當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在有關部門認定有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政府將根據情節輕重相應扣除獎勵資金。

三、獎補辦法和標準

(a) 裁決和賠償的方式。中央財政將為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獎勵資金。獎金將由中央財政削減并分配到地方,各省(區、市)將統籌安排充電設施等相關領域的建設和運營。

(2) 獎勵和補償標準。獎補標準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促銷數量越大,獲得的獎勵補償資金就越多。具體標準見附件2。

四、獎勵資金的使用范圍

獎勵資金應專門用于支持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改造升級以及充換電服務網絡運行監控系統建設等相關領域。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政府機構、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有關方面的積極性,對率先建設運營充電設施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升級和解決充電問題,優先支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確定的相關重點任務。

獎勵資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政資源,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納入獎勵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應當平等享受地方政府對地方事業單位的獎勵和補償標準。

五、資金的申請和發放

(a) 每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應當編制獎補資金申請報告,并聯合上報五部門。申請報告應包括:各省(區、市)上一年各種車型的實際推廣情況,并按要求改裝成標準車;與車輛促銷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車輛銷售發票、車輛登記信息、相關技術參數等。

(二) 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送財政部,將按照程序分配獎勵資金。

六、 監督管理

(a) 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應當對當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區域內資金的,將予以追繳扣除獎金資金。

(二)省(區、市)應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的支持力度,結合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支持措施;

鼓勵創新投資方式,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3) 建立信息報告和公示制度。各省(區、市)要建立車輛推廣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報告制度,按月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充電設施數量等信息,并在每月底后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五部門。年底后一個月內,各省(區、市)應將上一年度車輛推廣、基礎設施建設和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使用情況自查報告上報五部門,五部門將對各省(區、市)進行綜合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該政策的實施期為2016-2020年。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政策。

附表1:

新能源標準車換算關系表

附表2:

2016-2020年省(區、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標準單位:萬元。

標簽:北京北京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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