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財政部等五部門發布《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獎勵目標,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向全國各省(區、市)開放。中央財政將對充電基礎設施相對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安排獎勵資金。
《通知》設定了新能源充電設施的獎勵標準,對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的獎勵最高。2016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推廣量為3萬,獎勵標準為9000萬元。超過門檻的最高獎勵為1.2億元。2020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獎勵門檻為7萬輛,獎勵標準為1.26億元。每增加6000輛車,獎勵資金將增加1100萬元,最高獎勵資金上限為2億元。
《通知》規定,各省(區、市)應在2016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和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計劃,發展改革委員會和能源局備案。對未按規定制定相關措施的,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對充電基礎設施的獎勵資金。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障礙或變相限制購買外國品牌汽車;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進入當地市場;要嚴格執行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統一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
不得重復測試新能源汽車,不得強迫汽車制造商在當地建廠,不得強迫車輛制造商購買當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在有關部門認定有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政府將根據情節輕重扣除獎勵資金。
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放量,國內充換電站建設迎來密集擴張期,數量將逐年翻倍。同時,充電網絡是電動汽車推廣的一個關鍵因素。隨著政策的大力支持和盈利模式的逐步明晰,中國充換電設備迎來了數千億的市場空間。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十三五”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公眾咨詢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改革委員會、能源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辦發〔2015〕73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為新能源汽車培育良好的服務和應用環境,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附后)。現在已經公開了。公示期為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日22日。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形式(單位公章和個人部門實名)反饋。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電子郵箱:能源儲2014#126.com(請將#改為@)。
電子郵件地址:gxs_jtc#most.cn(請將#更改為@)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電子郵箱:qiche#miit.gov.cn(請將#改為@)。
發展改革委產業協調司電子郵箱:guzm#ndrc.gov.cn(請將#改為@)。
國家能源局電力司電子郵箱:dianwangchu#126.com(請將#改為@)。
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辦發〔2015〕73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為新能源汽車培育良好的市場服務和應用環境,2016-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獎勵對象
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適用于中國所有省(區、市)。中央政府將為……相對完善的省(區、市)安排激勵資金……
e充電基礎設施和新能源汽車的大規模推廣應用。
二是獎勵條件
已從中央財政獲得充電設施激勵資金的省(區、市)應符合以下條件:
(1) 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力度相對較大。各省(區、市)應擁有一定數量的新能源汽車并得到有效應用:
在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地區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和海南),2016-2020年擬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標準車,下同)數量分別不低于3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和7萬輛,并予以推廣。
在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和5萬輛,推廣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和更新汽車總量的比例不低于2%、3%、4%和5000%。
2016-2020年外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萬輛、1.2萬輛、1.5萬輛、2萬輛和3萬輛,推廣數量不低于本地區新更新汽車總量的0.5%、1%、1.5%、2%和3%。
促銷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基數計算,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按相應比例折算(折算系數見表1)。
(2) 配套政策全面。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與的新能源汽車工作推進機制;按照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文件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切實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辦法以及地方激勵政策并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先進、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各省(區、市)應在2016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簡稱“五部門”)備案。對未按規定制定相關措施的,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對充電基礎設施的獎勵資金。
(3) 市場是公平和開放的。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購買外國品牌汽車;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進入當地市場;要嚴格執行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統一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
不得重復測試新能源汽車,不得強迫汽車制造商在當地建廠,不得強迫車輛制造商購買當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在有關部門認定有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政府將根據情節輕重扣除獎勵資金。
三是支持方式和獎勵標準
(1) 獎勵方法。中央財政將為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激勵資金將由中央財政削減并分配到地方,各省(區、市)將統籌安排充電設施等相關領域的建設。
(2) 獎勵標準。獎勵標準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促銷數量越大,獲得的獎勵資金就越多。具體標準見表2。
四、激勵資金的使用范圍
激勵資金應專門用于支持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改造和升級,以及充換電服務和其他相關領域的網絡運行監控系統建設。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政府機構、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有關方面的積極性,對率先建設運營充電設施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升級和解決充電問題。
激勵資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政資源、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原則上不得與支持同一項目的地方財政充電設施激勵資金重疊。納入獎勵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
五、資金的申請和發放
(a) 每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當編制激勵資金申請報告,并聯合上報五部門。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各省(區、市)去年實際推廣的各種車型,并根據標準汽車改裝的要求,提交車輛推廣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車輛銷售發票、車輛注冊信息、相關技術參數等。
(2) 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將按程序撥付激勵資金。
六、 監督管理
(a) 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應當對當地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激勵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非法使用本地區資金的,將追繳并扣除獎勵資金。
(二)各省(區、市)要加大支持力度,結合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激勵措施;
鼓勵創新投資方式,采用公私合作(PPP)方式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3) 建立信息報告和公示制度。各省(區、市)要建立車輛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情況報告制度,每月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設備建設等信息,并逐級上報五部門。年底后一個月內,各省(區、市)應將上一年度充電設施推廣、基礎設施建設和激勵資金使用情況自查總結報告上報五部門,五部門將對各省(區、市)進行綜合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該政策的實施期為2016-2020年。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政策。
附表1:
新能源標準車換算關系表
附表2:
2016-2020年省(區、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標準單位:萬元。
12月16日,財政部等五部門發布《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獎勵目標,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向全國各省(區、市)開放。中央財政將對充電基礎設施相對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安排獎勵資金。
《通知》設定了新能源充電設施的獎勵標準,對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的獎勵最高。2016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推廣量為3萬,獎勵標準為9000萬元。超過門檻的最高獎勵為1.2億元。2020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獎勵門檻為7萬輛,獎勵標準為1.26億元。每增加6000輛車,獎勵資金將增加1100萬元,最高獎勵資金上限為2億元。
《通知》規定,各省(區、市)應在2016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和充電基礎設施運營計劃,發展改革委員會和能源局備案。對未按規定制定相關措施的,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對充電基礎設施的獎勵資金。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障礙或變相限制購買外國品牌汽車;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進入當地市場;要嚴格執行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統一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
不得重復測試新能源汽車,不得強迫汽車制造商在當地建廠,不得強迫車輛制造商購買當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在有關部門認定有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政府將根據情節輕重扣除獎勵資金。
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放量,國內充換電站建設迎來密集擴張期,數量將逐年翻倍。同時,充電網絡是電動汽車推廣的一個關鍵因素。隨著政策的大力支持和盈利模式的逐步明晰,中國充換電設備迎來了數千億的市場空間。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十三五”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公眾咨詢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改革委員會、能源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辦發〔2015〕73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為新能源汽車培育良好的服務和應用環境,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附后)。現在已經公開了。公示期為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12日22日。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形式(單位公章和個人部門實名)反饋。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電子郵箱:能源儲2014#126.com(請將#改為@)。
電子郵件地址:gxs_jtc#most.cn(請將#更改為@)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電子郵箱:qiche#miit.gov.cn(請將#改為@)。
發展改革委產業協調司電子郵箱:guzm#ndrc.gov.cn(請將#改為@)。
國家能源局電力司電子郵箱:dianwangchu#126.com(請將#改為@)。
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激勵政策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室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辦發〔2015〕73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為新能源汽車培育良好的市場服務和應用環境,2016-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獎勵對象
充電基礎設施激勵政策適用于中國所有省(區、市)。中央政府將為……相對完善的省(區、市)安排激勵資金……
e充電基礎設施和新能源汽車的大規模推廣應用。
二是獎勵條件
已從中央財政獲得充電設施激勵資金的省(區、市)應符合以下條件:
(1) 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力度相對較大。各省(區、市)應擁有一定數量的新能源汽車并得到有效應用:
在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地區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和海南),2016-2020年擬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標準車,下同)數量分別不低于3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和7萬輛,并予以推廣。
在中部省份(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和5萬輛,推廣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和更新汽車總量的比例不低于2%、3%、4%和5000%。
2016-2020年外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1萬輛、1.2萬輛、1.5萬輛、2萬輛和3萬輛,推廣數量不低于本地區新更新汽車總量的0.5%、1%、1.5%、2%和3%。
促銷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基數計算,其他類型的新能源汽車按相應比例折算(折算系數見表1)。
(2) 配套政策全面。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與的新能源汽車工作推進機制;按照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文件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切實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辦法以及地方激勵政策并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先進、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各省(區、市)應在2016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簡稱“五部門”)備案。對未按規定制定相關措施的,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對充電基礎設施的獎勵資金。
(3) 市場是公平和開放的。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購買外國品牌汽車;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進入當地市場;要嚴格執行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統一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
不得重復測試新能源汽車,不得強迫汽車制造商在當地建廠,不得強迫車輛制造商購買當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在有關部門認定有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政府將根據情節輕重扣除獎勵資金。
三是支持方式和獎勵標準
(1) 獎勵方法。中央財政將為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激勵資金將由中央財政削減并分配到地方,各省(區、市)將統籌安排充電設施等相關領域的建設。
(2) 獎勵標準。獎勵標準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促銷數量越大,獲得的獎勵資金就越多。具體標準見表2。
四、激勵資金的使用范圍
激勵資金應專門用于支持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改造和升級,以及充換電服務和其他相關領域的網絡運行監控系統建設。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政府機構、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有關方面的積極性,對率先建設運營充電設施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升級和解決充電問題。
激勵資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政資源、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原則上不得與支持同一項目的地方財政充電設施激勵資金重疊。納入獎勵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
五、資金的申請和發放
(a) 每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當編制激勵資金申請報告,并聯合上報五部門。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各省(區、市)去年實際推廣的各種車型,并根據標準汽車改裝的要求,提交車輛推廣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車輛銷售發票、車輛注冊信息、相關技術參數等。
(2) 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將按程序撥付激勵資金。
六、 監督管理
(a) 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應當對當地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激勵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非法使用本地區資金的,將追繳并扣除獎勵資金。
(二)各省(區、市)要加大支持力度,結合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激勵措施;
鼓勵創新投資方式,采用公私合作(PPP)方式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3) 建立信息報告和公示制度。各省(區、市)要建立車輛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情況報告制度,每月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設備建設等信息,并逐級上報五部門。年底后一個月內,各省(區、市)應將上一年度充電設施推廣、基礎設施建設和激勵資金使用情況自查總結報告上報五部門,五部門將對各省(區、市)進行綜合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該政策的實施期為2016-2020年。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政策。
附表1:
新能源標準車換算關系表
附表2:
2016-2020年省(區、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標準單位:萬元。
標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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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1、11月純電動汽車三元材料動力電池裝機量分析在11月份所生產的31019輛純電動乘用車中,主要的動力電池類型包括三元材料、磷酸鐵鋰、錳酸鋰,以及鉛酸電池。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