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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本省配套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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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

《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補貼管理辦法》通知

市財政局、經貿委(經委、經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現將《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4年10月29日

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龍頭企業加快發展促進產業穩定增長七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18號)和《福建省政府關于加快推廣應用八項措施的通告》精神,制定本辦法新能源汽車(民證[2014]50號),加強本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補貼資金管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廈門市以外的新能源非公交車輛的推廣應用。

新能源汽車中央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廈門市新能源汽車配套補貼資金由廈門市政府實施,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省配套補貼資金的受益人為消費者,消費者按照消費價格扣除中央和本省補貼后支付。

第四條本省補貼標準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和《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其中:新能源非公交車輛在福州、漳州、泉州上牌的,配套補貼資金由設區市承擔;三明、莆田、南平、龍巖、常德、平潭綜合實驗區,配套補貼資金由設區市(平潭綜合試驗區)承擔30%;其余配套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安排。

第五條補貼資金應當按季度預撥,每年清算一次。本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中央和本省配套補貼資金后的價格向本省銷售。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在全省上牌后,將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財政廳報送上一季度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及本辦法第六條要求的材料,年度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及相關信息將于次年1月10日前提交。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本省配套補貼資金時,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 《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配套補貼申報信息匯總表》(附件1)和《福建省新型能源汽車推廣使用省級配套補貼申請信息明細表》(附錄2);

(二)車輛銷售發票復印件、產品技術參數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本省企業生產的電池、電子控制等關鍵零部件的車輛安裝和使用情況。

申請上一年度清算資金,除上述三份材料外,還需提供:

(a) 駕駛執照副本;

(2) 車牌信息;

(3) 產品操作;

(4)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審核全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申報材料。材料符合要求且齊全的,由省經信委對核定的補貼資金提出意見,并按季度匯總各省市配套補貼資金。

第八條省財政廳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的補貼資金意見,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按季度向生產企業足額支付本省配套補貼資金,市級配套部分由省級財政先行支付。

第九條省財政廳在每年年底上下級結算時,按當年已預繳的金額向各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不含廈門,下同)清算。

第十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要每年做好補貼資金執行和使用效果的績效評估工作。省財政廳對補貼資金的執行情況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總結分析,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或者篡改新能源汽車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追回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本辦法的實施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十三條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下載:《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補貼管理辦法》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

《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補貼管理辦法》通知

市財政局、經貿委(經委、經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八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50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現將《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4年10月29日

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龍頭企業加快發展促進產業穩定增長七項措施的通知》(閩政〔2014〕18號)和《福建省政府關于加快推廣應用八項措施的通告》精神,制定本辦法新能源汽車(民證[2014]50號),加強本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補貼資金管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廈門市以外的新能源非公交車輛的推廣應用。

新能源汽車中央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廈門市新能源汽車配套補貼資金由廈門市政府實施,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省配套補貼資金的受益人為消費者,消費者按照消費價格扣除中央和本省補貼后支付。

第四條本省補貼標準按照……確定……

g財政部、科技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和《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應用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其中:新能源非公交車輛在福州、漳州、泉州上牌的,配套補貼資金由設區市承擔;三明、莆田、南平、龍巖、常德、平潭綜合實驗區,配套補貼資金由設區市(平潭綜合試驗區)承擔30%;其余配套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安排。

第五條補貼資金應當按季度預撥,每年清算一次。本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中央和本省配套補貼資金后的價格向本省銷售。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在全省上牌后,將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財政廳報送上一季度新能源汽車銷售情況及本辦法第六條要求的材料,年度補貼資金結算報告及相關信息將于次年1月10日前提交。

第六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本省配套補貼資金時,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 《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配套補貼申報信息匯總表》(附件1)和《福建省新型能源汽車推廣使用省級配套補貼申請信息明細表》(附錄2);

(二)車輛銷售發票復印件、產品技術參數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本省企業生產的電池、電子控制等關鍵零部件的車輛安裝和使用情況。

申請上一年度清算資金,除上述三份材料外,還需提供:

(a) 駕駛執照副本;

(2) 車牌信息;

(3) 產品操作;

(4)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審核全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申報材料。材料符合要求且齊全的,由省經信委對核定的補貼資金提出意見,并按季度匯總各省市配套補貼資金。

第八條省財政廳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的補貼資金意見,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按季度向生產企業足額支付本省配套補貼資金,市級配套部分由省級財政先行支付。

第九條省財政廳在每年年底上下級結算時,按當年已預繳的金額向各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不含廈門,下同)清算。

第十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要每年做好補貼資金執行和使用效果的績效評估工作。省財政廳對補貼資金的執行情況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總結分析,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或者篡改新能源汽車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追回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本辦法的實施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十三條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下載:《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補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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