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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發《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2016-2020每年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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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共交通領域的推廣應用,促進公共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11月12日,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下發關于印發《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委)、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局、財政局、,以及工業和信息技術委員會:

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共交通領域的普及應用,促進公共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根據《財政部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制定了《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特此發布,請遵照執行。

Discovery, Beijing

附件:《新能源客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共交通領域的推廣應用,促進公共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通知》,制定本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省(區、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以下簡稱考核)。

本辦法所稱公交車,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具體確定,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公交車,是指采用新型電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由新能源驅動的公交車。

本辦法所稱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是指不具備外部充電功能的混合動力公交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統稱為節能型、新能源公交車。

第三條考核應當科學規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省(區、市)交通運輸、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做好新能源公交車的推廣應用工作。

(a)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城市公交企業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推廣計劃,采購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車,并及時投入運營,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統計轄區內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核實并上報統計材料。

(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規范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發放程序,加強資金管理,及時撥付補貼。

(三)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財政部門負責打破地方保護,督促新能源客車生產企業增加新能源客車的生產和供應,提高質量和安全,配合做好各自轄區內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的核查和報告工作。

第五條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主要考核各省(區、市)各自然年新增和更換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以下簡稱新增和更換比例)。

第六條省(區、市)在每年新增和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和海南,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車在新增和更換公交車中的比例應分別達到40%、50%、60%、70%和80%。

(2) 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車在新增和更換公交車中的比例應分別達到25%、35%、45%、55%和65%。

(3) 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車在外省(區、市)新增和更換公交車中的比例應分別達到10%、15%、20%、25%和30%。

計算新增和更換比例時,以考核年度新增和更換的所有公交車數量為基數(分母),以考核年新增和更換新能源公交車數量(不包括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為分子,計算結果四舍五入。

第七條納入新增和置換比例計算并申請運營補貼資金的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新能源公交車上新換卡的時間應在考核年度內。

(二)汽車應符合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相關標準,并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量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車型目錄。

(3) 申請運營補貼資金的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年運營里程不得低于3萬公里(含3萬公里)。

考核年度內,因新增、更換、退出運營導致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一年的,應按實際運營時間按月折算運營里程,月平均運營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并按月折算相應的公交運營補貼標準,運營補貼金額按實際運營月份計算。年度里程評估基于特定車輛。

第八條2016年至2020年,考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程序如下:

(1) 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通過國家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申報系統填報上一年度新增和更換的所有公交車(包括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新能源公交車)信息,上傳機動車登記證、購車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掃描件,填寫新換公交車清單(見附表1)和節能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清單(見附件2),并按程序上報縣、市交通運輸部門。

(二) 每年2月10日前,縣、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完成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統計工作……

各自管轄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經核實公示后,填寫本轄區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匯總表(見表3),并附上第三方審計報告,逐級上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抄送財政、工業、,信息技術和審計部門。

(3) 每年2月底前,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在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信息和相關證明材料后,將組織與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審計和重點抽查,填寫全省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匯總表(見表3),報財政部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公室審查意見。省交通運輸廳將審查本省(區、市)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及總結,報交通運輸部,抄送同級財政、工業、信息化、審計等部門。

(4) 每年3月底前,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省(區、市)節能和新能源公交車的推廣應用情況進行整理、總結和分析,并相應核實各省(區、市)新能源公交車的推廣應用數量和新換公交車的比例,確定各省(區)是否完成了相應的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任務,并形成一份報告,提交給財政部。

第九條新能源客車生產企業作為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應當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確保新能源客車安全運行。

(1)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確保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

(二)及時維修處理故障車輛,做好技術支持工作,對發現的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三)負責完善新能源公交車技術監測手段,并將監測數據上傳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監測平臺。

(四)積極配合工信部開展產品質量和一致性監督檢查,以及樣車采樣,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按要求整改。

第十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作為申報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運營補貼資金的主體,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和基本臺賬,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鼓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利用信息技術,完整、準確地記錄車輛的基本信息和運營信息。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如實填寫相關報表,未按時提交相關報表的,不予補貼。

城市公交企業弄虛作假,取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將收回上一年度的補貼資金。

對虛報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數量和比例、擴大補助資金范圍、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省(區、市)交通運輸、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3日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共交通領域的普及和應用,促進公共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11月12日,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下發關于印發《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委)、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局、財政局、,以及工業和信息技術委員會:

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共交通領域的普及應用,促進公共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根據《財政部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制定了《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特此發布,請遵照執行。

Discovery, Beijing

附件:《新能源客車推廣應用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共交通領域的推廣應用,促進公共交通行業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根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通知》,制定本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省(區、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考核(以下簡稱考核)。

本辦法所稱公交車,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具體確定,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公交車,是指采用新型電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由新能源驅動的公交車。

本辦法所稱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是指不具備外部充電功能的混合動力公交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統稱為節能型、新能源公交車。

第三條考核應當科學規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省(區、市)交通運輸、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做好新能源公交車的推廣應用工作。

(a)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城市公交企業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推廣計劃,采購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車,并及時投入運營,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統計轄區內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核實并上報統計材料。

(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規范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發放程序,加強資金管理,及時撥付補貼。

(三)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財政部門負責打破地方保護,督促新能源客車生產企業增加新能源客車的生產和供應,提高質量和安全,配合做好各自轄區內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的核查和報告工作。

第五條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目標完成情況,主要考核各省(區、市)各自然年新增和更換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以下簡稱新增和更換比例)。

第六條省(區、市)在每年新增和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和海南,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車在新增和更換公交車中的比例應分別達到40%、50%、60%、70%和80%。

(2) 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車在新增和更換公交車中的比例應分別達到25%、35%、45%、55%和65%。

(3) 2015-2019年,新能源公交車在外省(區、市)新增和更換公交車中的比例應分別達到10%、15%、20%、25%和30%。

計算新增和更換比例時,以考核年度新增和更換的所有公交車數量為基數(分母),以考核年新增和更換新能源公交車數量(不包括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為分子,計算結果四舍五入。

第七條納入新增和置換比例計算并申請運營補貼資金的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新能源公交車上新換卡的時間應在考核年度內。

(二)汽車應符合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相關標準,并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量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車型目錄。

(3) 申請運營補貼資金的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年運營里程不得低于3萬公里(含3萬公里)。

考核年度內,因新增、更換、退出運營導致實際運營時間不足一年的,應按實際運營時間按月折算運營里程,月平均運營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并按月折算相應的公交運營補貼標準,運營補貼金額按實際運營月份計算。年度里程評估基于特定車輛。

第八條2016年至2020年,考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程序如下:

(1) 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通過國家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申報系統填報上一年度新增和更換的所有公交車(包括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新能源公交車)信息,上傳機動車登記證、購車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掃描件,填寫新換公交車清單(見附表1)和節能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清單(見附件2),并按程序上報縣、市交通運輸部門。

(二) 每年2月10日前,縣、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完成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統計工作……

各自管轄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經核實公示后,填寫本轄區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匯總表(見表3),并附上第三方審計報告,逐級上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抄送財政、工業、,信息技術和審計部門。

(3) 每年2月底前,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在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信息和相關證明材料后,將組織與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審計和重點抽查,填寫全省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匯總表(見表3),報財政部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公室審查意見。省交通運輸廳將審查本省(區、市)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及總結,報交通運輸部,抄送同級財政、工業、信息化、審計等部門。

(4) 每年3月底前,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各省(區、市)節能和新能源公交車的推廣應用情況進行整理、總結和分析,并相應核實各省(區、市)新能源公交車的推廣應用數量和新換公交車的比例,確定各省(區)是否完成了相應的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任務,并形成一份報告,提交給財政部。

第九條新能源客車生產企業作為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應當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確保新能源客車安全運行。

(1)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供必要的技術培訓,確保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

(二)及時維修處理故障車輛,做好技術支持工作,對發現的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三)負責完善新能源公交車技術監測手段,并將監測數據上傳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監測平臺。

(四)積極配合工信部開展產品質量和一致性監督檢查,以及樣車采樣,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按要求整改。

第十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作為申報新能源公交車和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運營補貼資金的主體,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和基本臺賬,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鼓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利用信息技術,完整、準確地記錄車輛的基本信息和運營信息。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如實填寫相關報表,未按時提交相關報表的,不予補貼。

城市公交企業弄虛作假,取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將收回上一年度的補貼資金。

對虛報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數量和比例、擴大補助資金范圍、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省(區、市)交通運輸、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3日

標簽:發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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