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發布《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辦法》要求,充電設施經營者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否則將取消備案。
根據《辦法》,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注銷備案: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標準,或者不向公眾開放;充電設施在運行和服務過程中發生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
《辦法》對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提出要求:(一)在深圳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收費設施;(2) 快速充電設施運營商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3)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業場所;(4) 擁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五)能夠在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80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6)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七)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標準,并對外開放。
以下是原始政策: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所有相關單位: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活動,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號)等。,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8月19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活動,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是指為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通勤客車、特種車輛和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設施。
第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和集中充電設施標識工作。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常年受理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備案,登記注冊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應當通過市發展改革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集中充電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集中充電設施中的充電樁不少于3個;
(二)樁間距不超過10米。
第六條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在深圳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2) 快速充電設施運營商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3)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業場所;
(4) 擁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
(五)能夠在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80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
(6)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七)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標準,并對外開放。
第七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1) 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交的申請報告;
(二)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 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書或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少于3年;
(4) 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等);
(五)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六)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80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的承諾書;
(7) 關于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第八條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驗收,應當按照現行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供電、消防、防雷等規定辦理。
第九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注銷其備案:
(a) 將充電設施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二)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標準,或者不對外開放的;
(3) 充電設施在運行和服務過程中有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一條辦法由深圳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解釋。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發布《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辦法》要求,充電設施經營者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否則將取消備案。
根據《辦法》,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注銷備案: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標準,或者不向公眾開放;充電設施在運行和服務過程中發生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
《辦法》對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提出要求:(一)在深圳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收費設施;(2) 快速充電設施運營商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3)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業場所;(4) 擁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五)能夠在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80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6)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七)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標準,并對外開放。
以下是原始政策: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所有相關單位: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活動,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號)等。,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8月19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活動,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是指為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通勤客車、特種車輛和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設施。
第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和集中充電設施標識工作。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常年受理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備案,登記注冊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應當通過市發展改革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集中充電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集中充電設施中的充電樁不少于3個;
(二)樁間距不超過10米。
第六條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在深圳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2) 快速充電設施運營商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3) 在本市有必要的作業場所;
(4) 擁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
(五)能夠在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80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
(6)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七)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標準,并對外開放。
第七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1) 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交的申請報告;
(二)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 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書或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少于3年;
(4) 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等);
(五)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六)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80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的承諾書;
(7) 關于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第八條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驗收,應當按照現行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供電、消防、防雷等規定辦理。
第九條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注銷其備案:
(a) 將充電設施分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二)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標準,或者不對外開放的;
(3) 充電設施在運行和服務過程中有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一條辦法由深圳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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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