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促進我市電動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節能減排,保護資源和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促進駐馬店電動汽車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朱政〔2013〕12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以鋰電池和鉛酸電池為純動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設計時速為20-60公里的乘用車、客車等四輪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未列入《國家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為加強對全市電動汽車的管理,設立駐馬店市電動汽車管理所,負責全市電動汽車日常管理工作。辦事處設在駐馬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五條為確保電動汽車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將相關單位的職責和分工明確如下: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電動汽車生產項目備案工作;負責參照國際風格制作電動汽車的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表;負責電動汽車的注冊、許可和認證;負責電動汽車銷售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市質監局:負責幫助我市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積極改善條件,及時申請并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取得合法的行政許可資格;幫助我市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符合生產和出廠檢驗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電動汽車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市工商局:工商登記,負責駐馬店市本地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外地電動汽車銷售企業。
市局:負責電動車備案管理工作;責令無牌駕駛的電動汽車車主到市電動汽車管理所辦理登記上牌手續;對電動車無證駕駛的行為,依法扣留電動車,責令車主持證上路;
負責解決因電動車駕駛不當造成的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
市政辦公室:負責電動車管理辦公室的設立和人員編制的審批。
城市規劃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規劃。
市電力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安裝、運營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電動汽車發展專項資金和鼓勵個人購買電動汽車補貼的收付。
城市保險協會:負責電動汽車的承保和交通事故的處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在出租車和公交車更新時推廣使用電動汽車。
市旅游局:負責旅游景區電動汽車的引進和使用等相關事宜。
市商務局:負責電動汽車的回收拆解和以舊換新制度的制定。
第六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必須列入《國家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對于尚未上市且已達到行業標準的電動汽車,允許其在本市限制的道路上行駛。運營客車必須符合行業標準《運營客車分類與等級評定》(JT/T352-2006)。
第七條地方政府及其電動汽車生產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成立專項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協助電動汽車生產企通過市工業局積極向國家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申請項目備案或審批以及信息技術。
第八條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汽車及零部件生產項目,企業申請備案時應提交由具有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備案報告》。具體而言,它包括以下信息:
(1) 企業的基本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或項目投資人的基本情況、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最近三年的經營業績和銀行資信情況。
(2) 項目建設內容。工程名稱、主要建設規模和內容、施工方法和施工進度計劃。
(三)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國內外市場分析、產品技術水平分析和技術來源(產品知識產權說明)。
(四)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
(5) 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分析。
(六)環境保護、國土、城市規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企業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具備向國家申報條件時,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幫助企業按程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備案。
第十條獲得批準或備案的汽車生產企業,必須按照項目批準或備案要求進行能力建設和生產準備,具備相應的生產準入條件后,方可申請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
第十一條申請進入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準入申請;
(2) 對新能源汽車的設計、生產、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描述;
(3) 根據準入條件的要求提交的企業自我評估報告;
(4) 申請獲得新能源汽車產品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 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注冊商標、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簡介,包括所采用的新技術和新結構的原理說明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3) 汽車制造商和產品公告參數;
(4) 《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記錄表》;
(5) 《汽車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7) 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和控制系統)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規范,以及檢驗規范(包括檢驗項目和原型車對應的試驗方法、判定標準、路況和里程分布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的技術參數。
1.電動客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5000mm×1800mm×1650mm;出廠時,充足電的里程數≥7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20kW小時;側傾穩定角度≥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2.電動客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12000mm×2550mm×3200mm;出廠時,充足電的里程數≥120km
; 每100公里功耗≤120千瓦時;側傾穩定角度≥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應不小于滿充和滿放電的500次。
除上述技術參數外,還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
第十四條
電動汽車制造商應該對其產品的質量負責。電動汽車出廠檢驗由依法設立的專業檢驗機構進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電動汽車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抽樣檢驗。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測。如果檢驗合格,將頒發證書。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市質監局依法處理,取消其檢測資質。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電動汽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電動汽車打印檔案號,編號的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便于檢查。
第十七條電動汽車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電動汽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三包期按照國家規定的固定年限執行。為每輛電動汽車提供至少1年的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蹤維護服務。電動汽車銷售商戶應先到市電動汽車管理所備案,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登記。已注冊的銷售商戶應到市電動汽車管理所進行補充備案。
第十八條生產、銷售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召回,并及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質量監督局報告。
第十九條已銷售的電動汽車的所有檔案由市電動汽車管理所備案保存,并向市局車輛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電動汽車是指對機動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電動汽車必須經市電動汽車管理所登記并掛牌,方可上路行駛。在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未列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之前,市電動汽車管理所和生產企業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對電動汽車進行登記并建立數據庫。
第二十一條電動汽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表式樣由市電動汽車管理所參照國際式樣。電動汽車的上牌費由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由車主承擔。
第二十二條
銷售部門負責電動汽車的注冊:
(a) 購買電動汽車的車主應填寫登記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車主身份證明或購車單位信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登記:
1.電動汽車車主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
2.電動汽車原產地證明被涂改或者證明中記載的車主與身份證明不一致;
3.電動汽車的型號、車輛識別碼或相關技術數據不符合質量技術標準的;
4.電動汽車符合規定的強制性報廢標準;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電動汽車的注冊流程。
(a) 中心城區電動汽車車主憑登記表、購車票、車輛證明、身份證、車輛保險單和所購車輛向市電動汽車管理所申請登記。
(二)申請登記后,使用加蓋“合格”印章的登記表領取許可證。
(3) 驗收后,登記車輛和車主信息,確定車牌,申請駕駛證,收取工作費后發放車牌。
(四)車主安裝的車輛和號牌。
(5) 各縣車主可以直接到市電動汽車管理所申請車輛號牌,也可以向當地負責核實材料的工信部門提交材料,并攜帶材料到市電動車輛管理所代表車主申請車輛號證。
第二十四條電動汽車號牌的適用范圍和式樣。
電動汽車號牌適用于駐馬店市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在駐馬店市內道路行駛的電動汽車。電動汽車的車牌是綠色背景,銀色框架上有白色字符,并添加了“正在行駛”字樣,以將其與其他車輛區分開來,便于管理。此外,增加了車型代碼字母和五個阿拉伯數字,并在字母和數字之間增加了原點。字體為粗體,字體大小為8pt。例如,輕型電動汽車號牌的型號為:居民Q·12345。前后卡的尺寸為480mm×140mm。
車輛類型名稱
車輛類型代碼
車輛類型名稱
車輛類型代碼
老式汽車
L
公共汽車
G
輕型電動汽車
Q
特種車輛
T
觀光手推車
Y
第二十五條電動汽車上牌后,僅限一級及以下道路和城市、風景名勝區、社區、工廠、村莊等道路行駛。行駛時走機動車道,有快車道和慢車道時走慢車道。
第二十六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電動汽車駕駛人應當取得與其駕駛車型相一致的C3級及以上駕駛證,或持有交管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可的電動汽車駕駛培訓機構頒發的證書,證書每五年檢查一次。駕駛員培訓由生產企業負責,培訓費用由發展改革部門核定。電動汽車駕駛員在18-70歲時可以駕駛。
第二十七條交警部門應當按照交通法規查處無牌電動車。有權責令車主到市電動汽車管理所辦理登記上牌手續;
對于電動車無證駕駛的行為,他們有權扣留電動車,并責令車主在上路前持有證件。
第二十八條電動汽車定期檢驗(檢驗)是指對機動車定期檢驗(檢查)的規定。非營運電動汽車的檢驗(檢驗)期為每兩年一次,營運電動汽車為每年一次。檢驗工作由市質監局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車輛頒發年檢證書。檢驗費用標準由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由業主承擔。測試完成后,報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電動汽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保。發生交通事故時,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低速電動車強制保險,第一年由生產企業投保,第二年由車主憑車輛信息、電動車駕駛證和年檢證明,向被保險財產保險公司投保。
第三十一條電動汽車報廢期限為20萬公里或8年。車輛轉讓、更換、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機動車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改進生產和測試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為本市電動汽車的使用和充電樁、充電站等配套設施的建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政策和標準按其規定執行。第一條為促進我市電動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節能減排,保護資源和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促進駐馬店電動汽車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朱政〔2013〕12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以鋰電池和鉛酸電池為純動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設計時速為20-60公里的乘用車、客車等四輪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未列入《國家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公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為加強對全市電動汽車的管理,設立駐馬店市電動汽車管理所,負責全市電動汽車日常管理工作。辦事處設在駐馬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五條為確保電動汽車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將相關單位的職責和分工明確如下: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電動汽車生產項目備案工作;負責參照國際風格制作電動汽車的號牌、行駛證和登記表;負責電動汽車的注冊、許可和認證;負責電動汽車銷售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市質監局:負責幫助我市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積極改善條件,及時申請并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取得合法的行政許可資格;
幫助我市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符合生產和出廠檢驗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電動汽車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市工商局:工商登記,負責駐馬店市本地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外地電動汽車銷售企業。
市局:負責電動車備案管理工作;責令無牌駕駛的電動汽車車主到市電動汽車管理所辦理登記上牌手續;對電動車無證駕駛的行為,依法扣留電動車,責令車主持證上路;
負責解決因電動車駕駛不當造成的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
市政辦公室:負責電動車管理辦公室的設立和人員編制的審批。
城市規劃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規劃。
市電力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安裝、運營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電動汽車發展專項資金和鼓勵個人購買電動汽車補貼的收付。
城市保險協會:負責電動汽車的承保和交通事故的處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在出租車和公交車更新時推廣使用電動汽車。
市旅游局:負責旅游景區電動汽車的引進和使用等相關事宜。
市商務局:負責電動汽車的回收拆解和以舊換新制度的制定。
第六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必須列入《國家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對于尚未上市且已達到行業標準的電動汽車,允許其在本市限制的道路上行駛。運營客車必須符合行業標準《運營客車分類與等級評定》(JT/T352-2006)。
第七條地方政府及其電動汽車生產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成立專項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協助電動汽車生產企通過市工業局積極向國家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申請項目備案或審批以及信息技術。
第八條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汽車及零部件生產項目,企業申請備案時應提交由具有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備案報告》。具體而言,它包括以下信息:
(1) 企業的基本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或項目投資人的基本情況、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最近三年的經營業績和銀行資信情況。
(2) 項目建設內容。工程名稱、主要建設規模和內容、施工方法和施工進度計劃。
(三)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國內外市場分析、產品技術水平分析和技術來源(產品知識產權說明)。
(四)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
(5) 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分析。
(六)環境保護、國土、城市規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企業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具備向國家申報條件時,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幫助企業按程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備案。
第十條獲得批準或備案的汽車生產企業,必須按照項目批準或備案要求進行能力建設和生產準備,具備相應的生產準入條件后,方可申請企業和產品準入許可。
第十一條申請進入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準入申請;
(2) 對新能源汽車的設計、生產、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描述;
(3) 根據準入條件的要求提交的企業自我評估報告;
(4) 申請獲得新能源汽車產品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 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注冊商標、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簡介,包括所采用的新技術和新結構的原理說明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3) 汽車制造商和產品公告參數;
(4) 《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記錄表》;
(5) 《汽車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7) 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和控制系統)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規范,以及檢驗規范(包括檢驗項目和原型車對應的試驗方法、判定標準、路況和里程分布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的技術參數。
1.電動客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5000mm×1800mm×1650mm;出廠時,充足電的里程數≥70公里;每100公里功耗≤20kW小時;側傾穩定角度≥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2.電動客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形尺寸≤12000mm×2550mm×3200mm;出廠時,充足電的里程數≥120km
; 每100公里功耗≤120千瓦時;側傾穩定角度≥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應不小于滿充和滿放電的500次。
除上述技術參數外,還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
第十四條
電動汽車制造商應該對其產品的質量負責。電動汽車出廠檢驗由依法設立的專業檢驗機構進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電動汽車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抽樣檢驗。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測。如果檢驗合格,將頒發證書。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市質監局依法處理,取消其檢測資質。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電動汽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電動汽車打印檔案號,編號的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便于檢查。
第十七條電動汽車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電動汽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三包期按照國家規定的固定年限執行。為每輛電動汽車提供至少1年的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蹤維護服務。電動汽車銷售商戶應先到市電動汽車管理所備案,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登記。已注冊的銷售商戶應到市電動汽車管理所進行補充備案。
第十八條生產、銷售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召回,并及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質量監督局報告。
第十九條已銷售的電動汽車的所有檔案由市電動汽車管理所備案保存,并向市局車輛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電動汽車是指對機動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電動汽車必須經市電動汽車管理所登記并掛牌,方可上路行駛。在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未列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之前,市電動汽車管理所和生產企業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對電動汽車進行登記并建立數據庫。
第二十一條電動汽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表式樣由市電動汽車管理所參照國際式樣。電動汽車的上牌費由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由車主承擔。
第二十二條
銷售部門負責電動汽車的注冊:
(a) 購買電動汽車的車主應填寫登記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車主身份證明或購車單位信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登記:
1.電動汽車車主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
2.電動汽車原產地證明被涂改或者證明中記載的車主與身份證明不一致;
3.電動汽車的型號、車輛識別碼或相關技術數據不符合質量技術標準的;
4.電動汽車符合規定的強制性報廢標準;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電動汽車的注冊流程。
(a) 中心城區電動汽車車主憑登記表、購車票、車輛證明、身份證、車輛保險單和所購車輛向市電動汽車管理所申請登記。
(二)申請登記后,使用加蓋“合格”印章的登記表領取許可證。
(3) 驗收后,登記車輛和車主信息,確定車牌,申請駕駛證,收取工作費后發放車牌。
(四)車主安裝的車輛和號牌。
(5) 各縣車主可以直接到市電動汽車管理所申請車輛號牌,也可以向當地負責核實材料的工信部門提交材料,并攜帶材料到市電動車輛管理所代表車主申請車輛號證。
第二十四條電動汽車號牌的適用范圍和式樣。
電動汽車號牌適用于駐馬店市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在駐馬店市內道路行駛的電動汽車。電動汽車的車牌是綠色背景,銀色框架上有白色字符,并添加了“正在行駛”字樣,以將其與其他車輛區分開來,便于管理。此外,增加了車型代碼字母和五個阿拉伯數字,并在字母和數字之間增加了原點。字體為粗體,字體大小為8pt。例如,輕型電動汽車號牌的型號為:居民Q·12345。前后卡的尺寸為480mm×140mm。
車輛類型名稱
車輛類型代碼
車輛類型名稱
車輛類型代碼
老式汽車
L
公共汽車
G
輕型電動汽車
Q
特種車輛
T
觀光手推車
Y
第二十五條電動汽車上牌后,僅限一級及以下道路和城市、風景名勝區、社區、工廠、村莊等道路行駛。行駛時走機動車道,有快車道和慢車道時走慢車道。
第二十六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電動汽車駕駛人應當取得與其駕駛車型相一致的C3級及以上駕駛證,或持有交管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可的電動汽車駕駛培訓機構頒發的證書,證書每五年檢查一次。駕駛員培訓由生產企業負責,培訓費用由發展改革部門核定。電動汽車駕駛員在18-70歲時可以駕駛。
第二十七條交警部門應當按照交通法規查處無牌電動車。有權責令車主到市電動汽車管理所辦理登記上牌手續;
對于電動車無證駕駛的行為,他們有權扣留電動車,并責令車主在上路前持有證件。
第二十八條電動汽車定期檢驗(檢驗)是指對機動車定期檢驗(檢查)的規定。非營運電動汽車的檢驗(檢驗)期為每兩年一次,營運電動汽車為每年一次。檢驗工作由市質監局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車輛頒發年檢證書。檢驗費用標準由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由業主承擔。測試完成后,報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電動汽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保。發生交通事故時,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低速電動車強制保險,第一年由生產企業投保,第二年由車主憑車輛信息、電動車駕駛證和年檢證明,向被保險財產保險公司投保。
第三十一條電動汽車報廢期限為20萬公里或8年。車輛轉讓、更換、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機動車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改進生產和測試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為本市電動汽車的使用和充電樁、充電站等配套設施的建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政策和標準按其規定執行。
標簽:發現
1、鋰電池材料輸運機理研究獲突破日前,北京大學新材料學院的科研人員在鋰電池材料輸運機理方面取得重要突破,相關成果發表于《美國化學會志》。
1900/1/1 0:00:00市經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局市質監局市交通局:第一條為優化城市環境推進節能減排工作,促進我市電動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關于汽車產業振興計劃和發展清潔能源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1900/1/1 0:00:00“你們對自己有量上的要求嗎今年要建多少個樁”隨著新能源汽車成為一個熱詞,各路資本也伺機而動。
1900/1/1 0:00:002015年以來,四川雅安、福建、山西大同、浙江三門、遼寧朝陽等地出臺低速電動車管理辦法。據第一電動網統計,截至2015年8月,我國已有20省市出臺30項低速電動車管理和準入政策。
1900/1/1 0:00:00襄陽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低速電動汽車以下簡稱電動汽車生產和使用管理,促進我市電動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環境,
1900/1/1 0:00:001北京純電動車免過路費停車費方案將公布北京市5月份純電動車的上牌數是1101輛,而6月份就達到了1955輛,這是之前從未有過的小高峰。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