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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實行與燃油燃氣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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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和家商(2015)11號

縣(市)區物價局、開發區經貿局、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

根據《省物價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電動汽車用電政策的通知》(皖加商〔2014〕102號)文件精神,鑒于國內市場成品油價格持續波動,經市政府同意,我們決定調整我市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價格,建立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與燃氣價格的聯動機制。我們特此通知您如下:

首先,電動汽車充電服務的價格

(1) 電動汽車的充電價格由“電費+服務費”組成。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價格是按照電動汽車使用成本明顯低于燃油和燃氣汽車的原則核定的。

(二)按照國家和省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電費。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實行規模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三)收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市物價部門確定。

二、運營專業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

(1) 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價格是根據充電程度進行收費的。

(2) 直流快充樁充電服務費為0.90元/千瓦時,其中:向國家電網集中申報、執行國家大工業電價支持性電價政策(免收基本電費)的充電樁服務費可在浮動費率的30%以內協商確定;未向國家電網集中報裝,執行所在地分類目錄價格的,價格為0.90元/千瓦時;

(3) 交流充電樁的充電服務費將在直流快充樁準價格的基礎上下調30%,即0.63元/千瓦時,其中:使用電動汽車用戶場地建設的充電樁的充電服務費由雙方在交流充電樁充電服務費不高于規定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Iii.專業充電站的充換電服務價格。

(1) 電動客車充電站充電服務價格

電動客車充電站的充電服務費按照充電程度收取。充換電服務費為0.63元/千瓦時;

收費電價以工業大電價為準,免收基本電費。

(2) 電動客車換電站的換電服務價格。

電動客車換電站的換電服務價格按車輛行駛里程計費。換電服務價格由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相結合確定,即1.50元/公里。

四、其他充電設施收費服務價格

(a) 非專業、非運營的充電樁,暫按充電地現行分類目錄電價免收充電服務費。

(2) 居民小區設置的充電設施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的用電量,在居民綜合用戶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0.03元,每槽0.25元。

(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自建充電設施未報國家電網集中安裝的,執行“一般工商等”電價。

五、建立收費服務價格和燃氣價格聯動機制。

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按照同型號燃油汽車每百公里平均油耗成本的55%加上CNG汽車每百千米平均油耗成本65%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根據燃料或燃氣價格的變化,市物價部門每六個月按照以下公式調整或公布一次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指導價。

電動汽車百公里能耗成本(電費+服務費)=(同型號燃油車每百公里平均油耗×燃油平均單價×燃油折扣率+同型號燃氣車每百千米平均油耗×燃氣平均單價×燃料折扣率)/2。

其中,燃料折扣率為55%,天然氣(CNG)折扣率為65%。

聯動周期:6個月。

燃料平均單價為93#汽油前6個月的平均零售價;

天然氣平均單價是前六個月天然氣(CNG)的平均零售價格。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經營充換電設施的企業應當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原市物價局[2014]37號文規定停止執行。

2015年3月11日和嘉商(2015)11號

縣(市)區物價局、開發區經貿局、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

根據《省物價局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電動汽車用電政策的通知》(皖加商〔2014〕102號)文件精神,鑒于國內市場成品油價格持續波動,經市政府同意,我們決定調整我市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價格,建立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與燃氣價格的聯動機制。我們特此通知您如下:

首先,電動汽車充電服務的價格

(1) 電動汽車的充電價格由“電費+服務費”組成。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價格是按照電動汽車使用成本明顯低于燃油和燃氣汽車的原則核定的。

(二)按照國家和省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電費。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實行規模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三)收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市物價部門確定。

二、運營專業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

(1) 電動汽車的充電服務價格是根據充電程度進行收費的。

(2) 直流快充樁充電服務費為0.90元/千瓦時,其中:向國家電網集中申報、執行國家大工業電價支持性電價政策(免收基本電費)的充電樁服務費可在浮動費率的30%以內協商確定;未向國家電網集中報裝,執行所在地分類目錄價格的,價格為0.90元/千瓦時;

(3) 交流充電樁的充電服務費將在直流快充樁準價格的基礎上下調30%,即0.63元/千瓦時,其中:使用電動汽車用戶場地建設的充電樁的充電服務費由雙方在交流充電樁充電服務費不高于規定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Iii.專業充電站的充換電服務價格。

(1) 電動客車充電站充電服務價格

電動客車充電站的充電服務費按照充電程度收取。充換電服務費為0.63元/千瓦時;

收費電價以工業大電價為準,免收基本電費。

(2) 電動客車換電站的換電服務價格。

電動客車換電站的換電服務價格按車輛行駛里程計費。換電服務價格由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相結合確定,即1.50元/公里。

四、其他充電設施收費服務價格

(a) 非專業、非運營的充電樁,暫按充電地現行分類目錄電價免收充電服務費。

(2) 居民小區設置的充電設施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的用電量,在居民綜合用戶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0.03元,每槽0.25元。

(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自建充電設施未報國家電網集中安裝的,執行“一般工商等”電價。

五、建立收費服務價格和燃氣價格聯動機制。

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價格按照同型號燃油汽車每百公里平均油耗成本的55%加上CNG汽車每百千米平均油耗成本65%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根據燃料或燃氣價格的變化,市物價部門每六個月按照以下公式調整或公布一次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指導價。

電動汽車百公里能耗成本(電費+服務費)=(同型號燃油車每百公里平均油耗×燃油平均單價×燃油折扣率+同型號燃氣車每百千米平均油耗×燃氣平均單價×燃料折扣率)/2。

其中,燃料折扣率為55%,天然氣(CNG)折扣率為65%。

聯動周期:6個月。

燃料平均單價為93#汽油前6個月的平均零售價;天然氣平均單價是前六個月天然氣(CNG)的平均零售價格。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經營充換電設施的企業應當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原市物價局[2014]37號文規定停止執行。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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