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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新能源中小客車補貼細則發布 購買者須自行申領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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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廣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車購置補貼實施細則》,規定廣州市除中央補貼外,還有地方差異補貼和萬元補貼兩種。這兩種補貼必須由購買單位和個人自己申請。

根據細則,廣州市1萬元/輛的購車補貼資金來自“限牌令”中的競買收入。地方差別補貼是指地方財政在2013年按照中央補貼標準扣除上述1萬元后,需要給予每輛新能源小巴的購車補貼。申請地方差別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必須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進行登記。補貼的申請和發放將于2016年12月31日結束。

補貼實施細則主要包括三類。一是車輛生產單位,主要是指在廣州注冊或在廣州生產車輛的單位(廣州以外的車輛生產單位除外);二是汽車銷售單位,主要是指廣州以外的汽車生產單位在廣州設立的專門銷售單位;

三是車輛采購單位,主要是指購買廣州以外車輛生產單位(廣州市未設立的專業銷售單位)產品的單位或個人。

此外,享受地方補貼的車主應當自購買之日起三年內將地方財政補貼退還給在廣州以外地區轉讓并獲得地方財政補貼的車輛。車主可將當地財政補貼退還給購車經銷商,經銷商將補貼退還給市財政。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車購置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所有相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新能源小客車購置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如果您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請向市發展改革委(工業發展廳)反饋。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財政局

2015年2月15日

廣州市新能源小型客車購置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廣州市財政資金用于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管理辦法》,為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新能源汽車,制定本細則,指導和規范購車補貼的申報和發放。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新能源小型客車,是指純電動、,符合《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或燃料電池小型客車,被工業和信息化部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購車,是指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取得新能源汽車其他指標后,購買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新能源小型客車《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已在廣州市局交通管理部門完成登記。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購車補貼,是指地方財政根據《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和2013年中央財政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小型客車給予的購車補貼。補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管理辦法》中招標收入基金給予的1萬元/輛的購車補貼(以下簡稱地方補貼1萬元),另一種是《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購車補貼,即按照2013年中央補貼標準扣除上述1萬元后,地方財政需要對每輛新能源中小客車給予購車補貼。

同一輛車只能領取一次上述地方財政購車補貼,不能重復領取。同時,它沒有在其他城市獲得當地的金融車輛購買補貼。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汽車銷售價格,是指由汽車生產單位制定的全國統一的汽車銷售市場指導價。

第六條本細則所稱車主,是指與車輛登記、駕駛證一致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本細則中申請補貼的單位主要包括三類。一是車輛生產單位,主要是指在廣州注冊或在廣州生產車輛的單位(廣州以外的車輛生產單位除外);二是汽車銷售單位,主要是指廣州以外的汽車生產單位在廣州設立的專門銷售單位;

三是車輛采購單位,主要是指購買廣州以外車輛生產單位(廣州市未設立的專業銷售單位)產品的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申請地方差別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應當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登記。補貼的申請和發放將于2016年12月31日結束。

第二章補貼的實施

第九條第七條汽車生產銷售單位參照《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補貼標準,扣除中央補貼和地方差別補貼后對外銷售。

第十條第七條購車單位參照《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補貼標準,按扣除中央補貼后的價格購買,自行申請地方差別補貼。

第十一條車主負責申請地方補貼1萬元。

第三章補貼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1萬元地方購車補貼,按照《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招標收入資金管理辦法》辦理。補貼直接支付到車主的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申請購車地方差別補貼,需提供車輛生產單位、產品、宣傳資料、合同、發票、車輛駕駛證等原始文件(備查),以及復印件(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補貼申請人的公章或個人簽名)(見附件1),以及車輛匯總表(見附件2)和明細表(見附錄3)。

第十四條車輛生產、銷售、采購單位或個人每月初(10日前)按第十三次編制上月補貼申請材料正式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其中,購車單位為出租汽車公司且車輛為出租汽車的,需先向市交通委提交補貼申請材料,經市交通委審核后再提交市發展改革委。

市發展改革委對補貼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送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在審核后將地方差異補貼資金相應撥付給申請人。

第十六條享受地方補貼的車主,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年內將地方財政補貼退還給在廣州以外地區轉讓并已獲得地方財政補貼的車輛。

車主可將當地財政補貼退還給購車經銷商,經銷商將補貼退還給市財政。如果經銷商已不存在或車輛未被經銷商購買,可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轉市發展改革委(工業發展部門)、市財政局(工貿發展部門)。

第十七條經銷商收到車主退還的地方財政補貼后,應主動向市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局報告,并自收到退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自愿將款項退還市財政,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車輛生產單位、銷售單位、采購單位和個人對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一旦發現其取財政補貼,將追回所有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取消未來幾年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資格,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等部門定期檢查新能源汽車在汽車生產中的推廣應用情況……

離子單位、銷售單位和采購單位每年應積極配合核查工作。

附件:1。購車地方差別補貼申請材料清單

2.車輛信息匯總表

3.車輛信息列表

4.知情通知

附件:《廣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車購置補貼實施細則》。zip 4月1日,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廣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車購置補貼實施細則》,規定廣州市除中央補貼外,還有地方差異補貼和萬元補貼兩種。這兩種補貼必須由購買單位和個人自己申請。

根據細則,廣州市1萬元/輛的購車補貼資金來自“限牌令”中的競買收入。地方差別補貼是指地方財政在2013年按照中央補貼標準扣除上述1萬元后,需要給予每輛新能源小巴的購車補貼。申請地方差別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必須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進行登記。補貼的申請和發放將于2016年12月31日結束。

補貼實施細則主要包括三類。一是車輛生產單位,主要是指在廣州注冊或在廣州生產車輛的單位(廣州以外的車輛生產單位除外);二是汽車銷售單位,主要是指廣州以外的汽車生產單位在廣州設立的專門銷售單位;

三是車輛采購單位,主要是指購買廣州以外車輛生產單位(廣州市未設立的專業銷售單位)產品的單位或個人。

此外,享受地方補貼的車主應當自購買之日起三年內將地方財政補貼退還給在廣州以外地區轉讓并獲得地方財政補貼的車輛。車主可將當地財政補貼退還給購車經銷商,經銷商將補貼退還給市財政。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車購置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所有相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新能源小客車購置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如果您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請向市發展改革委(工業發展廳)反饋。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財政局

2015年2月15日

廣州市新能源小型客車購置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廣州市財政資金用于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管理辦法》,為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新能源汽車,制定本細則,指導和規范購車補貼的申報和發放。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新能源小型客車,是指純電動、,符合《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或燃料電池小型客車,被工業和信息化部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購車,是指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取得新能源汽車其他指標后,購買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新能源小型客車《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已在廣州市局交通管理部門完成登記。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購車補貼,是指地方財政根據《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和2013年中央財政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小型客車給予的購車補貼。補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管理辦法》中招標收入基金給予的1萬元/輛的購車補貼(以下簡稱地方補貼1萬元),另一種是《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購車補貼,即按照2013年中央補貼標準扣除上述1萬元后,地方財政需要對每輛新能源中小客車給予購車補貼。

同一輛車只能領取一次上述地方財政購車補貼,不能重復領取。同時,它沒有在其他城市獲得當地的金融車輛購買補貼。

第五條本細則所稱汽車銷售價格,是指由汽車生產單位制定的全國統一的汽車銷售市場指導價。

第六條本細則所稱車主,是指與車輛登記、駕駛證一致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本細則中申請補貼的單位主要包括三類。一是車輛生產單位,主要是指在廣州注冊或在廣州生產車輛的單位(廣州以外的車輛生產單位除外);二是汽車銷售單位,主要是指廣州以外的汽車生產單位在廣州設立的專門銷售單位;

三是車輛采購單位,主要是指購買廣州以外車輛生產單位(廣州市未設立的專業銷售單位)產品的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申請地方差別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應當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登記。補貼的申請和發放將于2016年12月31日結束。

第二章補貼的實施

第九條第七條汽車生產銷售單位參照《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補貼標準,扣除中央補貼和地方差別補貼后對外銷售。

第十條第七條購車單位參照《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補貼標準,按扣除中央補貼后的價格購買,自行申請地方差別補貼。

第十一條車主負責申請地方補貼1萬元。

第三章補貼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1萬元地方購車補貼,按照《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招標收入資金管理辦法》辦理。補貼直接支付到車主的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申請購車地方差別補貼,需提供車輛生產單位、產品、宣傳資料、合同、發票、車輛駕駛證等原始文件(備查),以及復印件(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補貼申請人的公章或個人簽名)(見附件1),以及車輛匯總表(見附件2)和明細表(見附錄3)。

第十四條車輛生產、銷售、采購單位或個人每月初(10日前)按第十三次編制上月補貼申請材料正式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其中,購車單位為出租汽車公司且車輛為出租汽車的,需先向市交通委提交補貼申請材料,經市交通委審核后再提交市發展改革委。

市發展改革委對補貼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送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在審核后將地方差異補貼資金相應撥付給申請人。

第十六條享受地方補貼的車主,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年內將地方財政補貼退還給在廣州以外地區轉讓并已獲得地方財政補貼的車輛。

車主可將當地財政補貼退還給購車經銷商,經銷商將補貼退還給市財政。如果經銷商已不存在或車輛未被經銷商購買,可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轉市發展改革委(工業發展部門)、市財政局(工貿發展部門)。

第十七條經銷商收到車主退還的地方財政補貼后,應主動向市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局報告,并自收到退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自愿將款項退還市財政,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車輛生產單位、銷售單位、采購單位和個人對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一旦發現其取財政補貼,將追回所有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取消未來幾年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資格,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等部門定期檢查新能源汽車在汽車生產中的推廣應用情況……

離子單位、銷售單位和采購單位每年應積極配合核查工作。

附件:1。購車地方差別補貼申請材料清單

2.車輛信息匯總表

3.車輛信息列表

4.知情通知

附件:《廣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車購置補貼實施細則》。拉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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