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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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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為加快實施《新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促進我市電池和電動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區發展新能源的意見。

一是加大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力度。

(1) 加大新能源汽車的政府采購力度。將符合國家標準的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采購目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進行汽車采購時,優先采購新能源汽車。

(2) 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共交通、出租車、公務、環衛、物流、電力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推廣應用。2014-2015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務用車,優先選擇新能源汽車。2014年后增加或更新出租車、公交車、環衛車、物流車和電動汽車,原則上采用新能源汽車。

(3) 加大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補貼力度。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范圍為:在本市銷售并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和純電動專用車(指郵政、物流專用車),適合本市運營模式,并在本市擁有車輛牌照的;

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并被納入《國家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財政補貼標準為:對購買純電動汽車和純電動專用車(指郵政、物流專用車)的企業和個人,由車輛銷售地市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補貼不低于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70%和30%,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補貼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60%的,市財政和車輛銷售地財政在扣除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后,將按照車輛銷售價格的60%直接降低補貼金額。對于根據國家政策允許增加或更新的純電動公務用車,如執法執勤、保密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并納入該市2013年上報的《新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按照“誰買、誰承擔”的原則,由購車單位和購車單位的地方財政承擔扣除上級補貼后的差額。對于2013年該市上報的《新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中推廣應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的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市財政將根據扣除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補貼后的差額給予補貼。對列入2014年河南省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計劃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市財政將按照中央財政1:1的補貼標準予以支持。已安排購車專項資金補貼或上級資金結余較多的市直部門或單位,原則上由各單位自行解決,市財政不再單獨安排新能源汽車資金。同時,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車輛購置稅。

(4) 鼓勵遠離市區的縣(市)、區、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與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聯合推廣新能源公交車;在保證公共交通正常運營的情況下,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可以積極為各單位提供新能源公交車服務。

(5) 鼓勵新能源汽車產業鏈相關企業配備一定數量的新能源汽車作為公務用車;鼓勵員工購買新能源汽車,并給予適當補貼。

二是加快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

(1) 科學規劃充換電設施布局。根據擬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類型和數量,結合市政設施建設,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為基礎,考慮未來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需求,新能源汽車的充電和更換設施應統一規劃和布局。未來,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停車場應預留一定比例(10%-20%)的新能源汽車充電停車位。

(二)保護用地,用于建設充換電設施。電動公交車和出租車的充電和更換設施應盡可能與現有的公交車站和公共停車場相結合。電力母線用于替代電站用地時,可采用分配方式供電。

(三)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對通過城市統一規劃布局的大型充換電站,市財政按照項目設備總投資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對已通過城市統一規劃布局的移動充換電車和充電樁,市財政將按照單個充換電車或充電樁總價值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充換電設施的獎勵資金,統籌用于本市充換電設備的建設和補貼。

各縣(市)、區規劃布局、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由各縣(城)、區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扶持政策。

(4) 除省級以上部門應收款部分外,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期間充換電設施建設過程中發生的一次性行政性收費,經市政府批準,一律免征。

第三,加強新能源汽車領域的創新與發展

(1) 鼓勵新能源汽車應用領域的私人投資和金融創新。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汽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利用等服務領域。鼓勵金融創新,探索公交、出租車、公務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車輛租賃、抵押等運營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車當期購置支出,實現可持續商業運營。

(2) 加快新技術在新能源汽車應用領域的應用。充分發揮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創新中的應用,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的研發和運營服務。

四是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機制

(a) 成立新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以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市政府有關部門為成員,統籌整合各方面資源,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加快推廣,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既定目標如期實現。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日常工作協調、信息通報、檢查監督等工作。

(二)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的監測,完善新能源汽車預警信息系統和應急處置機制,健全新能源汽車實時跟蹤、數據采集、統計分析和故障診斷的評價體系。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環衛車、物流車等車輛均應配備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實時監測裝置,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測和管理,私家車應根據個人意愿配備實時監測裝置。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的單位要明確安全負責人,確保車輛安全可靠運行。

本意見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在實施期間,市財政補貼政策將根據預算規模采取總量控制、先買后補的方式,即在原則上不突破預算規模的前提下,按照單位或個人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間先后給予補貼,首購首補直至結束。如果國家和省出臺優于本意見的新政策,將按照優惠原則執行,不再重復享受。

以上意見,希望能夠落實。

附件:新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新政文(2014)128號附件。文件

新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為了加快實施……

《新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我市電池和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實施方案》,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北京的意見,天津等城市或地區開發新能源。

一是加大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力度。

(1) 加大新能源汽車的政府采購力度。將符合國家標準的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采購目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進行汽車采購時,優先采購新能源汽車。

(2) 加快新能源汽車在公共交通、出租車、公務、環衛、物流、電力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推廣應用。2014-2015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務用車,優先選擇新能源汽車。2014年后增加或更新出租車、公交車、環衛車、物流車和電動汽車,原則上采用新能源汽車。

(3) 加大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補貼力度。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范圍為:在本市銷售并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和純電動專用車(指郵政、物流專用車),適合本市運營模式,并在本市擁有車輛牌照的;

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并被納入《國家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財政補貼標準為:對購買純電動汽車和純電動專用車(指郵政、物流專用車)的企業和個人,由車輛銷售地市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補貼不低于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70%和30%,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補貼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60%的,市財政和車輛銷售地財政在扣除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后,將按照車輛銷售價格的60%直接降低補貼金額。對于根據國家政策允許增加或更新的純電動公務用車,如執法執勤、保密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并納入該市2013年上報的《新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按照“誰買、誰承擔”的原則,由購車單位和購車單位的地方財政承擔扣除上級補貼后的差額。對于2013年該市上報的《新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中推廣應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的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市財政將根據扣除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補貼后的差額給予補貼。對列入2014年河南省節能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計劃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市財政將按照中央財政1:1的補貼標準予以支持。已安排購車專項資金補貼或上級資金結余較多的市直部門或單位,原則上由各單位自行解決,市財政不再單獨安排新能源汽車資金。同時,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車輛購置稅。

(4) 鼓勵遠離市區的縣(市)、區、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與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聯合推廣新能源公交車;在保證公共交通正常運營的情況下,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可以積極為各單位提供新能源公交車服務。

(5) 鼓勵新能源汽車產業鏈相關企業配備一定數量的新能源汽車作為公務用車;鼓勵員工購買新能源汽車,并給予適當補貼。

二是加快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

(1) 科學規劃充換電設施布局。根據擬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類型和數量,結合市政設施建設,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為基礎,考慮未來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需求,新能源汽車的充電和更換設施應統一規劃和布局。未來,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停車場應預留一定比例(10%-20%)的新能源汽車充電停車位。

(二)保護用地,用于建設充換電設施。電動公交車和出租車的充電和更換設施應盡可能與現有的公交車站和公共停車場相結合。電力母線用于替代電站用地時,可采用分配方式供電。

(三)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對通過城市統一規劃布局的大型充換電站,市財政按照項目設備總投資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對已通過城市統一規劃布局的移動充換電車和充電樁,市財政將按照單個充換電車或充電樁總價值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充換電設施的獎勵資金,統籌用于本市充換電設備的建設和補貼。

各縣(市)、區規劃布局、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由各縣(城)、區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扶持政策。

(4) 除省級以上部門應收款部分外,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期間充換電設施建設過程中發生的一次性行政性收費,經市政府批準,一律免征。

第三,加強新能源汽車領域的創新與發展

(1) 鼓勵新能源汽車應用領域的私人投資和金融創新。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汽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利用等服務領域。鼓勵金融創新,探索公交、出租車、公務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車輛租賃、抵押等運營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車當期購置支出,實現可持續商業運營。

(2) 加快新技術在新能源汽車應用領域的應用。充分發揮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創新中的應用,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的研發和運營服務。

四是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機制

(a) 成立新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以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市政府有關部門為成員,統籌整合各方面資源,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加快推廣,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既定目標如期實現。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日常工作協調、信息通報、檢查監督等工作。

(二)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的監測,完善新能源汽車預警信息系統和應急處置機制,健全新能源汽車實時跟蹤、數據采集、統計分析和故障診斷的評價體系。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環衛車、物流車等車輛均應配備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實時監測裝置,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測和管理,私家車應根據個人意愿配備實時監測裝置。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推廣新能源汽車應用的單位要明確安全負責人,確保車輛安全可靠運行。

本意見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在實施期間,市財政補貼政策將根據預算規模采取總量控制、先買后補的方式,即在原則上不突破預算規模的前提下,按照單位或個人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間先后給予補貼,首購首補直至結束。如果國家和省出臺優于本意見的新政策,將按照優惠原則執行,不再重復享受。

以上意見,希望能夠落實。

附件:新鄉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新政文(2014)128號附件。文件

新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標簽:北京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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