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改革局:
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務會議同意,并受市政府委托,現將《青島市新能源汽車示范性金融支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科技局青島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8月6日
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示范,促進節能減排,促進大氣污染治理,加強財政支持專項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充電樁及相關設施。
第四條消費者按照本辦法要求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符合條件并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席辦公室)批準備案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建設公共充電樁,可獲得本市專項資金支持。
第五,財政支持專項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章補貼標準
第六條2014年和2015年,本市財政補貼按照國家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規定的2013年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進行匹配財政部(財建[2013]551號),不執行退坡機制。
(1) 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客車):每輛公交車給予本市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0%。
(2) 純電動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乘用車):每輛車在本市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1給予財政補貼,中央和本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
(3) 純電動專用車(主要:郵政、物流、環衛等):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1000元,每輛車補貼總額不超過中央財政補貼最高標準的20%。
(4) 燃料電池汽車:每輛車給予本市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0%。
第七條充電設施建設企業負責組織實施公共充電樁建設和充電條件確認。充電設施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產品及安全標準,并納入售后服務體系。對符合要求并經市聯辦批準備案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按公用充電樁設備投資(不含土建等費用)的30%給予市財政補貼。
第八條本市財政補貼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市、區各級政府承擔。
(1) 公交集團和交通集團購買的純電動或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客車)(僅限嶗山區和城陽三區……
嚴格)由市財政補貼;其他設區市的公交公司購買的公交車,由當地設區市財政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給予補貼。
(二) 市、區、市三級行政事業單位購買的純電動或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由市和區、市財政分別給予補貼。
(三) 其他單位(個人)購買純電動或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壓)客車和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本市財政補貼由市財政和地方區級財政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承擔。
(四)建設公共充電樁的財政補貼,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市財政和地方區級財政承擔。
第三章補貼申請
第九條本市財政補貼對象為消費者和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其中:消費者按照銷售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支付購車費用;
收費設施建設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財政補貼。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消費者可以享受中央和本市財政補貼的金額。
第十條
市財政局和區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的安排和撥付。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市、區財政共同發放補貼資金,市財政局將市級負擔部分直接撥付給區財政,區財政局會同區財政負擔部分分配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充電設施建設企業。
第十一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市申請財政補貼,應當提供下列有關材料:
(a) 《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
(2) 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身份證明。
(3) 向單位出售時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向個人銷售應提供:車主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私營部門購車補貼確認表》(附件2)。
第十二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每月前三個工作日、最后一個月,將本市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報送市聯辦審核備案,由市聯辦在相關網站進行五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市、區、市財政局根據市聯辦出具的備案登記結果和市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計劃,在30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申請本市財政補貼資金,必須先通過市聯辦組織實施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區、市財政局根據市聯辦頒發的竣工驗收證書和本市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計劃,在30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充電設施的審批、備案和竣工驗收辦法由市聯辦另行制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取財政補貼的,財政部門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追繳補貼、曝光社會等措施。
第十五條財政支持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財政部門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對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負責。如果產品質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辦法由市財政局、科技局、經信委、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1。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性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2《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私家車購車補貼確認表》
下載:《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財政局、科技局、工信局、發展改革局:
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務會議同意,并受市政府委托,現將《青島市新能源汽車示范性金融支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科技局青島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8月6日
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示范,促進節能減排,促進大氣污染治理,加強財政支持專項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已列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推薦車輛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充電樁及相關設施。
第四條消費者按照本辦法要求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符合條件并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席辦公室)批準備案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建設公共充電樁,可獲得本市專項資金支持。
第五,財政支持專項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章補貼標準
第六條2014年和2015年,本市財政補貼按照國家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規定的2013年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進行匹配財政部(財建[2013]551號),不執行退坡機制。
(1) 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
用途(含客車):每輛公交車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0%給予本市。
(2) 純電動乘用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乘用車):每輛車在本市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1給予財政補貼,中央和本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汽車銷售價格的60%。
(3) 純電動專用車(主要:郵政、物流、環衛等):按每千瓦時電池容量補貼1000元,每輛車補貼總額不超過中央財政補貼最高標準的20%。
(4) 燃料電池汽車:每輛車給予本市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0%。
第七條充電設施建設企業負責組織實施公共充電樁建設和充電條件確認。充電設施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產品及安全標準,并納入售后服務體系。對符合要求并經市聯辦批準備案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按公用充電樁設備投資(不含土建等費用)的30%給予市財政補貼。
第八條本市財政補貼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市、區各級政府承擔。
(1) 公交集團、交通集團(僅限市三區、嶗山區、城陽區)購買的純電動或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含客車),由市財政給予補貼;其他設區市的公交公司購買的公交車,由當地設區市財政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給予補貼。
(二) 市、區、市三級行政事業單位購買的純電動或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由市和區、市財政分別給予補貼。
(三) 其他單位(個人)購買純電動或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壓)客車和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本市財政補貼由市財政和地方區級財政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承擔。
(四)建設公共充電樁的財政補貼,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市財政和地方區級財政承擔。
第三章補貼申請
第九條本市財政補貼對象為消費者和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其中:消費者按照銷售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支付購車費用;
收費設施建設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財政補貼。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消費者可以享受中央和本市財政補貼的金額。
第十條
市財政局和區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的安排和撥付。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市、區財政共同發放補貼資金,市財政局將市級負擔部分直接撥付給區財政,區財政局會同區財政負擔部分分配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充電設施建設企業。
第十一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市申請財政補貼,應當提供下列有關材料:
(a) 《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
(2) 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身份證明。
(3) 向單位出售時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向個人銷售應提供:車主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私營部門購車補貼確認表》(附件2)。
第十二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每月前三個工作日、最后一個月,將本市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報送市聯辦審核備案,由市聯辦在相關網站進行五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市、區、市財政局根據市聯辦出具的備案登記結果和市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計劃,在30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申請本市財政補貼資金,必須先通過市聯辦組織實施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區、市財政局根據市聯辦頒發的竣工驗收證書和本市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計劃,在30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充電設施的審批、備案和竣工驗收辦法由市聯辦另行制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取財政補貼的,財政部門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追繳補貼、曝光社會等措施。
第十五條財政支持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違反規定的,財政部門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對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負責。如果產品質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辦法由市財政局、科技局、經信委、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1。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性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2《青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私家車購車補貼確認表》
下載:《青島市財政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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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安凱客車000868SZ發布的半年報顯示,2014年16月份,公司營業收入增長942至2250億元,但營業利潤與去年的250124萬元相比,同比大幅下滑55
1900/1/1 0:00:00在特斯拉汽車在市場創造許多驚喜的同時,投資者也對該公司的股票青睞有加,股價連續創造奇跡。
1900/1/1 0:00:00如果不是因為電動汽車這項工作,我還沒有機會了解到,在年產量達到2000多萬輛的中國汽車產業里,這么重要的底盤部件,自主生產的比例低到差不多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
1900/1/1 0:00:00截至8月3日青島市供電公司電動公交車充換電服務費突破億元大關達到10250萬元。
1900/1/1 0:00:002012年,由工信部、科技部牽頭,中汽協和中汽中心聯合開展了“短途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摸底檢測分析項目”調研工作。
1900/1/1 0:00:00在今年年初頒發的“北京市關于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的文件”中并未將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列入其中。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