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府[2011]52號
為促進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快速健康發展,加強產業結構調整,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國法〔2011〕4號)精神,結合《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1〕35號),針對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新材料、信息產業、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和高科技服務業:
一、土地政策
(1) 在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工業項目用地,優先保障項目用地規劃指標。工業項目涉及占用耕地。由于耕地儲備資源有限,項目所在市縣不可能完成耕地占補平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省里輕松占補。
(二)實施產業項目“以地帶項目”優惠政策。商業性工業用地招標出讓的,可以按照土地所在地區工業用地出讓的最低價格標準確定底價。屬于直接支持項目的科研用地,按照國家規定,按批準的實際科研用地面積進行劃撥。未經省政府批準,嚴禁改變上述兩類土地的土地用途。
(3) 工業項目開工后三年內實際投資10億元及以上(人民幣,下同)的企業,年銷售收入300萬元/畝及以上(按工業用地和住宅用地總量計算,下同)或年均就業800人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的工業用地面積提供生活配套用地。具體配套面積由市、縣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每畝土地年銷售收入和企業職工人數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4) 原土地使用者利用收購的非經營性土地興辦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可以通過協議、作價投資、租賃等方式提供土地。
(5) 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市、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戰略性新興產業所在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可按照預算支出的有關規定,優先征收土地出讓金。
(六)工業園區項目用地,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容積率的前提下,不得再提高土地出讓金,鼓勵企業集約用地。
二是園區扶持政策
(7) 積極支持和推動由政府主導、發展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率好的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擴容,在海口、三亞及周邊市縣建設3至4個戰略性新興產業園區。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企業進入工業園區集中發展、集約用地。
(八)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園區統一規劃、統一基礎設施建設。園區基礎設施、產業設施和公共技術平臺建設資金主要由當地市縣投入,省級財政對園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給予一定支持。
第……
d、 財政和稅收政策
(9) 項目投產后3年內,畝地年銷售收入達到相應標準的,工業部分可按土地出讓或租賃兩種方式給予一次性獎勵或一定比例的年租金獎勵(見附表)。省、市、縣三級財政按照收入分成比例進行分成。
(10) 如果項目車間原工藝要求為單層建筑,優化設計改為兩層或兩層以上,可在征地補償中參照每層土地面積實施經濟獎勵,最高獎勵金額為車間占用土地的凈收入。
(十一)符合第三條所列標準取得配套用地的企業,可給予一次性生活配套建設獎勵。獎勵按生活配套用地面積計算,每畝土地最高獎勵金額為項目所在同類土地市場成交均價的50%。
(十二)鼓勵世界500強、國內500強、技術領先、產品獲國家名牌(馳名商標)企業落戶本省。對生產后3年內年稅收總額在1億元及以上的企業,省級財政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財政獎勵。工廠建筑和員工宿舍的租金優惠是該地區最低的。
(十三)年平均300至500名員工(不含500人)的企業,省財政每年給予10萬元的員工培訓補貼;對于員工人數在500人及以上的企業,省財政每年給予20萬元的員工培訓補貼。對本省企業和高校或職業技術學院的培訓項目,優先給予培訓補貼。五
(十四)對本省稅收增長能力強的企業給予五年獎勵。2011年以來,當年實際繳納兩稅(增值稅和所得稅)的企業比上年增長10%,地方政府分擔增量部分,其中30%在當年得到支持和獎勵。省、市、縣財政按照稅收分擔比例承擔。
(十五)企業為研究、開發、生產進口的設備、材料,符合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相應進口貨物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企業出口的產品屬于國家規定的出口退稅范圍的,享受相應的退稅政策。
(16)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按規定在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扣除50%的研發費用;
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7) 如果企業承擔國家實驗室或技術中心(如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認可的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任務,或研發項目填補國內空白,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在省內建設實施的,按照國家項目扶持金額的50%提供配套設施,最高300萬元。企業承擔“973”、“863”等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和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并在本省建設實施,承擔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任務,給予20萬元支持。
(十八)由省級科技部門和行業部門聯合認定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完成產學研聯盟高新技術轉化成果,一次性扶持50萬元,專項用于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十九)企業或個人自主創新獲得發明專利5項以上,一次性獎勵8萬元以上3項;自主創新每年獲得發明專利10余項,一次性獎勵20萬元的有6余項。對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考核合格的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給予一次性25萬元獎勵。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獲得60萬元和40萬元的獎金。
(二十)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給予同一企業一次性5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專項用于企業技術創新。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對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按年均貸款日余額的1%給予貼息,對個別產品和項目最高貼息30萬元。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認定按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實施方案》6執行。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的認定按照《海南省高新技術項目及產品認定辦法》執行。經省信息產業廳認定的優質電子信息產品制造項目投資規模在5億元以上的,其建設資金中的境內貸款部分由省財政給予每年1個百分點的補貼,為期3年。
(二十一)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園區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在海南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按工資、薪金和勞動所得在當地形成的個人所得稅份額,給予5年100%的獎勵;對在海南分期工作的人員,按工資、薪金和勞動所得在當地形成的個人所得稅份額,給予五年60%的獎勵。企業年入庫稅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工資、薪金、勞務所得稅五年全額獎勵。對上述人員所屬企業的股權、期權和知識產權成果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地方份額,給予5年50%的獎勵,最高總額300萬元。每月的獎金將在下個月兌現。
(二十二)對于引進產業項目,參照《海南省投資激勵辦法(試行)》實施投資激勵。對節能環保和生物產業,按照新產業項目標準給予獎勵;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以及高科技服務將按照現代服務項目的標準進行獎勵。
(二十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用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產品,符合《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條件,優先采購和使用本省產品。在我省投資信息產業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建設政府信息項目。
第四,融資政策
(二十四)鼓勵海南省轄區內金融機構創新有利于促進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金融機構為企業、項目和產品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信貸服務,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和《海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激勵政策。
(二十五)支持和鼓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大力支持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機構投資本省企業并應用于本省項目的,投資額達到2億元或占總投資的70%以上。經省政府認定,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按當地企業所得稅份額的50%給予獎勵。所需資金由省、市、縣按照現行財政制度分別承擔。
(二十六)按照我省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相關政策,支持和鼓勵利用資本市場促進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大力培育上市后備資源,獎勵企業上市融資。
(二十七)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票據進行融資給予補貼。對發行短期融資券、中長期債券(包括中小企業集體債券)和中期票據的企業,按照我省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相關政策給予補貼。
五、產業服務政策
(二十八)對全省納入新能源產業發展的重大應用示范項目給予補貼。原則上,單個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3000萬元:(1)太陽能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按每瓦裝機容量(WP)補貼10元;(2) 城市公共綠色照明項目(太陽能與風能互補、太陽能與LED組合照明等),每瓦補貼5元;
(3) 太陽能熱水建筑應用項目按照《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給予補貼。
(二十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由省級物價部門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對于無法獨立上網的偏遠地區和小島嶼,電價由雙方協商確定。在約定電價的基礎上,補貼為每千瓦時0.10元,期限為3年,累計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三十)支持實施能源綜合利用項目,鼓勵企業投資建設自備電廠并實施委托經營。園區和企業熱電聯產分布式機組建設可納入技術改造和節能激勵專項支付范圍。
(三十一)培育和發展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實施技術和產業市場化。對本省生產電動汽車的企業,支持其在本省試點城市開展公共服務和政府公務用車領域的示范推廣。對在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郵政等領域購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省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一次性固定補貼的30%給予補貼。對在省內參與電動汽車充電站等配套設施建設的企業,應將配套設施建設納入全省相應的專業體系規劃,給予不超過20%、不超過300萬元的配套設施投資。
(三十二)對列入國家“重大新藥創制”科技重大專項的藥品生產企業,按年度國家扶持資金到位數額給予資助。國家“重大新藥創制”重大專項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并落戶本省生產,并獲得國家扶持資金的,將首次按國家扶持資金實際金額的20%給予資助。
(三十三)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項目,使用的建筑垃圾不收費,建筑垃圾處理費由項目業主補貼(噸);利用工業廢棄物和礦山尾礦及廢棄物再生建筑材料項目,對工業廢棄物和尾礦及廢棄物不收費。上述項目享受國家和省級節能資源利用優惠政策。在利用生活垃圾、城市污泥和廢棄秸稈生產沼氣的項目中,垃圾分類成本由政府補貼,工業沼氣的利用由政府協調,直接供應給汽車或自建加油站。
(34)對信息產業、生物醫藥、節能環保、高新技術服務業所在園區(集聚區)內企業,營業稅年度總稅額,園區管理機構或當地主管部門確定的所得稅和增值稅在30萬元以下的;30萬元至60萬元,支持和獎勵企業35%;60萬元至100萬元,支持和獎勵企業40%;
100萬元以上,支持和獎勵企業50%。支持期為5年。瓊府[2011]52號
為促進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快速健康發展,加強產業結構調整,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國法〔2011〕4號)精神,結合《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1〕35號),針對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新材料、信息產業、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和高科技服務業:
一、土地政策
(1) 在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工業項目用地,優先保障項目用地規劃指標。工業項目涉及占用耕地。由于耕地儲備資源有限,項目所在市縣不可能完成耕地占補平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省里輕松占補。
(二)實施產業項目“以地帶項目”優惠政策。商業性工業用地招標出讓的,可以按照土地所在地區工業用地出讓的最低價格標準確定底價。屬于直接支持項目的科研用地,按照國家規定,按批準的實際科研用地面積進行劃撥。未經省政府批準,嚴禁改變上述兩類土地的土地用途。
(3) 工業項目開工后三年內實際投資10億元及以上(人民幣,下同)的企業,年銷售收入300萬元/畝及以上(按工業用地和住宅用地總量計算,下同)或年均就業800人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的工業用地面積提供生活配套用地。具體配套面積由市、縣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每畝土地年銷售收入和企業職工人數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4) 原土地使用者利用收購的非經營性土地興辦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可以通過協議、作價投資、租賃等方式提供土地。
(5) 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市、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戰略性新興產業所在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可按照預算支出的有關規定,優先征收土地出讓金。
(六)工業園區項目用地,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容積率的前提下,不得再提高土地出讓金,鼓勵企業集約用地。
二是園區扶持政策
(7) 積極支持和推動由政府主導、發展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率好的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擴容,在海口、三亞及周邊市縣建設3至4個戰略性新興產業園區。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企業進入工業園區集中發展、集約用地。
(八)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園區統一規劃、統一基礎設施建設。園區基礎設施、產業設施和公共技術平臺建設資金主要由當地市縣投入……
省級財政對園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給予一定支持。
第三,財稅政策
(9) 項目投產后3年內,畝地年銷售收入達到相應標準的,工業部分可按土地出讓或租賃兩種方式給予一次性獎勵或一定比例的年租金獎勵(見附表)。省、市、縣三級財政按照收入分成比例進行分成。
(10) 如果項目車間原工藝要求為單層建筑,優化設計改為兩層或兩層以上,可在征地補償中參照每層土地面積實施經濟獎勵,最高獎勵金額為車間占用土地的凈收入。
(十一)符合第三條所列標準取得配套用地的企業,可給予一次性生活配套建設獎勵。獎勵按生活配套用地面積計算,每畝土地最高獎勵金額為項目所在同類土地市場成交均價的50%。
(十二)鼓勵世界500強、國內500強、技術領先、產品獲國家名牌(馳名商標)企業落戶本省。對生產后3年內年稅收總額在1億元及以上的企業,省級財政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財政獎勵。工廠建筑和員工宿舍的租金優惠是該地區最低的。
(十三)年平均300至500名員工(不含500人)的企業,省財政每年給予10萬元的員工培訓補貼;對于員工人數在500人及以上的企業,省財政每年給予20萬元的員工培訓補貼。對本省企業和高校或職業技術學院的培訓項目,優先給予培訓補貼。五
(十四)對本省稅收增長能力強的企業給予五年獎勵。2011年以來,當年實際繳納兩稅(增值稅和所得稅)的企業比上年增長10%,地方政府分擔增量部分,其中30%在當年得到支持和獎勵。省、市、縣財政按照稅收分擔比例承擔。
(十五)企業為研究、開發、生產進口的設備、材料,符合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相應進口貨物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企業出口的產品屬于國家規定的出口退稅范圍的,享受相應的退稅政策。
(16)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按規定在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扣除50%的研發費用;
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7) 如果企業承擔國家實驗室或技術中心(如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認可的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任務,或研發項目填補國內空白,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在省內建設實施的,按照國家項目扶持金額的50%提供配套設施,最高300萬元。企業承擔“973”、“863”等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和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并在本省建設實施,承擔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任務,給予20萬元支持。
(十八)由省級科技部門和行業部門聯合認定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完成產學研聯盟高新技術轉化成果,一次性扶持50萬元,專項用于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十九)企業或個人自主創新獲得發明專利5項以上,一次性獎勵8萬元以上3項;自主創新每年獲得發明專利10余項,一次性獎勵20萬元的有6余項。對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考核合格的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給予一次性25萬元獎勵。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獲得60萬元和40萬元的獎金。
(二十)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給予同一企業一次性5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專項用于企業技術創新。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對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按年均貸款日余額的1%給予貼息,對個別產品和項目最高貼息30萬元。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認定按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創新型企業試點工作實施方案》6執行。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的認定按照《海南省高新技術項目及產品認定辦法》執行。經省信息產業廳認定的優質電子信息產品制造項目投資規模在5億元以上的,其建設資金中的境內貸款部分由省財政給予每年1個百分點的補貼,為期3年。
(二十一)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園區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在海南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按工資、薪金和勞動所得在當地形成的個人所得稅份額,給予5年100%的獎勵;對在海南分期工作的人員,按工資、薪金和勞動所得在當地形成的個人所得稅份額,給予五年60%的獎勵。企業年入庫稅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工資、薪金、勞務所得稅五年全額獎勵。對上述人員所屬企業的股權、期權和知識產權成果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地方份額,給予5年50%的獎勵,最高總額300萬元。每月的獎金將在下個月兌現。
(二十二)對于引進產業項目,參照《海南省投資激勵辦法(試行)》實施投資激勵。對節能環保和生物產業,按照新產業項目標準給予獎勵;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以及高科技服務將按照現代服務項目的標準進行獎勵。
(二十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用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產品,符合《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條件,優先采購和使用本省產品。在我省投資信息產業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建設政府信息項目。
第四,融資政策
(二十四)鼓勵海南省轄區內金融機構創新有利于促進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金融機構為企業、項目和產品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信貸服務,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和《海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激勵政策。
(二十五)支持和鼓勵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大力支持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機構投資本省企業并應用于本省項目的,投資額達到2億元或占總投資的70%以上。經省政府認定,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按當地企業所得稅份額的50%給予獎勵。所需資金由省、市、縣按照現行財政制度分別承擔。
(二十六)按照我省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相關政策,支持和鼓勵利用資本市場促進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大力培育上市后備資源,獎勵企業上市融資。
(二十七)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票據進行融資給予補貼。對發行短期融資券、中長期債券(包括中小企業集體債券)和中期票據的企業,按照我省支持資本市場發展的相關政策給予補貼。
五、產業服務政策
(二十八)對全省納入新能源產業發展的重大應用示范項目給予補貼。原則上,單個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3000萬元:(1)太陽能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按每瓦裝機容量(WP)補貼10元;(2) 城市公共綠色照明項目(太陽能與風能互補、太陽能與LED組合照明等),每瓦補貼5元;
(3) 太陽能熱水建筑應用項目按照《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給予補貼。
(二十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由省級物價部門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對于無法獨立上網的偏遠地區和小島嶼,電價由雙方協商確定。在約定電價的基礎上,補貼為每千瓦時0.10元,期限為3年,累計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三十)支持實施能源綜合利用項目,鼓勵企業投資建設自備電廠并實施委托經營。園區和企業熱電聯產分布式機組建設可納入技術改造和節能激勵專項支付范圍。
(三十一)培育和發展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實施技術和產業市場化。對本省生產電動汽車的企業,支持其在本省試點城市開展公共服務和政府公務用車領域的示范推廣。對在公共交通、租賃、公務、環衛、郵政等領域購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省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一次性固定補貼的30%給予補貼。對在省內參與電動汽車充電站等配套設施建設的企業,應將配套設施建設納入全省相應的專業體系規劃,給予不超過20%、不超過300萬元的配套設施投資。
(三十二)對列入國家“重大新藥創制”科技重大專項的藥品生產企業,按年度國家扶持資金到位數額給予資助。國家“重大新藥創制”重大專項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并落戶本省生產,并獲得國家扶持資金的,將首次按國家扶持資金實際金額的20%給予資助。
(三十三)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項目,使用的建筑垃圾不收費,建筑垃圾處理費由項目業主補貼(噸);利用工業廢棄物和礦山尾礦及廢棄物再生建筑材料項目,對工業廢棄物和尾礦及廢棄物不收費。上述項目享受國家和省級節能資源利用優惠政策。在利用生活垃圾、城市污泥和廢棄秸稈生產沼氣的項目中,垃圾分類成本由政府補貼,工業沼氣的利用由政府協調,直接供應給汽車或自建加油站。
(34)對信息產業、生物醫藥、節能環保、高新技術服務業所在園區(集聚區)內企業,營業稅年度總稅額,園區管理機構或當地主管部門確定的所得稅和增值稅在30萬元以下的;30萬元至60萬元,支持和獎勵企業35%;60萬元至100萬元,支持和獎勵企業40%;
100萬元以上,支持和獎勵企業50%。支持期為5年。六、 人才政策
(三十五)市、縣政府應當統籌考慮企業住房和城市建設,為企業職工提供便利的生活設施。企業生活配套應與當地小城鎮建設相結合,統一規劃,與地方政府和企業共建。引導各類投資者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特別是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企業固定職工優先納入地方政府住房保障范圍。符合人才管理要求的,參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人才管理政策給予住房優惠。
(三十六)市、縣政府應當按照政策解決企業高級管理(技術)人員的安定下來和就學問題。企業高級管理(技術)人員認定參照《海南省工信廳高新技術信息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關鍵技術人員備案登記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三十七)海南省高等學校和職業技術學院要積極與企業溝通聯系,開設相關專業技術培訓課程,采取委托培訓、定向招生的方式,解決企業技術工人問題。省教育廳給予支持。
(38)為在企業從事研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外國科研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以下出入境便利:對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國人,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申請有效期為一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即訪問)簽證。如果需要延期,可以延期;對需要在瓊永久居住的,可根據需要為外國人簽發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居住證(在居住證有效期內可多次出行9);符合條件的瓊居住申請人(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盡快接受、審查并向部申報外國人在中國的永久居留權(即綠卡)。
(三十九)簡化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因私出國(境)的審批程序。因個人原因申請護照出國,可按應急規定優先辦理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如果您需要經常往返香港和澳門從事商業活動,您可以憑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證明信申請一年“多次往返”背書;
因前往省等出入境原因申請的,可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按緊急事務規定優先辦理許可證。同一企業5人以上同時申請出國的,工業主管部門可以協助辦理出入境手續。
七、優化投資環境
(40)各級政府部門為具有相應資質的新開業企業提供項目備案、審批、環境評估、安全評估、土地使用預審、工商登記等“一站式”服務,列入省級重點項目的項目將實現綠色通道,上述手續將提前2個工作日辦理完畢(特殊情況除外)。國家垂直管理部門批準、批準或備案的項目,由省、市、縣政府相關部門直接協助。
(四十一)加強電力、交通等因素的協調。工業項目供電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大型工業項目廠界供電優惠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執行。協調保障電力生產,幫助符合國家試點條件的大型用電企業申請直接購電計劃。對運量較大或有特殊運輸需求的企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給予運力支持和價格優惠。
(四十二)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并取得自主進口資格。年出口額500萬美元以上、資信良好的企業,經批準可享受便捷的通關服務;對出口量大、出口批次多、產品型號變化快、信用良好的產品,經質檢部門批準,可享受免檢、分類管理和綠色通道待遇。
八、補充規定
(四十三)根據我省產業發展實際,省級財政逐年增加產業發展引導基金規模,本政策所需資金由省級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等專項資金安排。
(44)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產業范圍,本政策所稱節能環保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的有關內容執行。信息產業包括軟件、信息技術服務和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高技術服務業包括合同能源管理、創意產業等為上述七個產業發展提供高技術配套服務的產業。
(四十五)符合本政策規定的財政支持范圍和條件的企業和園區,按照省級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等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申請財政支持。有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管理集中專項資金。財稅政策中的相關科技支撐獎由省科技廳執行;融資政策由省政府財政廳執行;產業服務政策在太陽能建筑應用中的激勵措施,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實施;
除上述對本政策的其他扶持資金外,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應商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負責實施。土地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出入境、進出口、質檢、人才服務等不涉及財政獎勵的政策,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市縣按程序辦理。上述部門應為企業提供相應的政策服務指南。
(四十六)在本政策范圍內,市、縣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也可以與企業約定制定一企一策。如果市、縣政府制定的政策比本政策更優惠,企業應按照當地政府政策執行。
(四十七)對按照本政策第三條規定取得配套生活用地的企業,在產業項目啟動后2年內,實際投資額未達到約定投資額50%的,省、市、縣政府應當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項目投產后三年內,畝地年銷售收入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未辦理供地審批手續的土地應當依法停止辦理審批手續;
已辦理供地審批手續的生活配套用地,由相關政策支持的獎勵資金予以返還。自首次獲得配套居住用地起兩年過渡期后,職工不再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政策和相關人才住房政策的實施范圍。市、縣政府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在項目的土地供應協議或者土地登記文件中明確細則。
(四十八)本政策發布后,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海南省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瓊府[2009]59號)和《海南省鼓勵軟件產業和電子信息制造業發展的政策》(瓊福[2008]77號)為準。
(四十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國土、科技、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解釋。六、 人才政策
(三十五)市、縣政府應當統籌考慮企業住房和城市建設,為企業職工提供便利的生活設施。企業生活配套應與當地小城鎮建設相結合,統一規劃,與地方政府和企業共建。引導各類投資者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特別是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企業固定職工優先納入地方政府住房保障范圍。符合人才管理要求的,參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人才管理政策給予住房優惠。
(三十六)市、縣政府應當按照政策解決企業高級管理(技術)人員的安定下來和就學問題。企業高級管理(技術)人員認定參照《海南省工信廳高新技術信息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關鍵技術人員備案登記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三十七)海南省高等學校和職業技術學院要積極與企業溝通聯系,開設相關專業技術培訓課程,采取委托培訓、定向招生的方式,解決企業技術工人問題。省教育廳給予支持。
(38)為在企業從事研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外國科研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以下出入境便利:對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國人,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申請有效期為一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即訪問)簽證。如果需要延期,可以延期;對需要在瓊永久居住的,可根據需要為外國人簽發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居住證(在居住證有效期內可多次出行9);符合條件的瓊居住申請人(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盡快接受、審查并向部申報外國人在中國的永久居留權(即綠卡)。
(三十九)簡化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因私出國(境)的審批程序。因個人原因申請護照出國,可按應急規定優先辦理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如果您需要經常往返香港和澳門從事商業活動,您可以憑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證明信申請一年“多次往返”背書;
因前往省等出入境原因申請的,可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按緊急事務規定優先辦理許可證。同一企業5人以上同時申請出國的,工業主管部門可以協助辦理出入境手續。
七、優化投資環境
(40)各級政府部門為具有相應資質的新開業企業提供項目備案、審批、環境評估、安全評估、土地使用預審、工商登記等“一站式”服務,列入省級重點項目的項目將實現綠色通道,上述手續將提前2個工作日辦理完畢(特殊情況除外)。國家垂直管理部門批準、批準或備案的項目,由省、市、縣政府相關部門直接協助。
(四十一)加強電力、交通等因素的協調。工業項目供電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大型工業項目廠界供電優惠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執行。協調保障電力生產,幫助符合國家試點條件的大型用電企業申請直接購電計劃。對運量較大或有特殊運輸需求的企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給予運力支持和價格優惠。
(四十二)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并取得自主進口資格。年出口額500萬美元以上、資信良好的企業,經批準可享受便捷的通關服務;對出口量大、出口批次多、產品型號變化快、信用良好的產品,經質檢部門批準,可享受免檢、分類管理和綠色通道待遇。
八、補充規定
(四十三)根據我省產業發展實際,省級財政逐年增加產業發展引導基金規模,本政策所需資金由省級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等專項資金安排。
(44)新能源、新能源汽車、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產業范圍,本政策所稱節能環保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的有關內容執行。信息產業包括軟件、信息技術服務和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高技術服務業包括合同能源管理、創意產業等為上述七個產業發展提供高技術配套服務的產業。
(四十五)符合本政策規定的財政支持范圍和條件的企業和園區,按照省級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等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申請財政支持。有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管理集中專項資金。財稅政策中的相關科技支撐獎由省科技廳執行;融資政策由省政府財政廳執行;產業服務政策在太陽能建筑應用中的激勵措施,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實施;
除上述對本政策的其他扶持資金外,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應商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負責實施。土地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出入境、進出口、質檢、人才服務等不涉及財政獎勵的政策,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市縣按程序辦理。上述部門應為企業提供相應的政策服務指南。
(四十六)在本政策范圍內,市、縣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也可以與企業約定制定一企一策。如果市、縣政府制定的政策比本政策更優惠,企業應按照當地政府政策執行。
(四十七)對按照本政策第三條規定取得配套生活用地的企業,在產業項目啟動后2年內,實際投資額未達到約定投資額50%的,省、市、縣政府應當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項目投產后三年內,畝地年銷售收入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未辦理供地審批手續的土地應當依法停止辦理審批手續;已辦理供地審批手續的生活配套用地,由相關政策支持的獎勵資金予以返還。自首次獲得配套居住用地起兩年過渡期后,職工不再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政策和相關人才住房政策的實施范圍。市、縣政府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在項目的土地供應協議或者土地登記文件中明確細則。
(四十八)本政策發布后,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海南省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瓊府[2009]59號)和《海南省鼓勵軟件產業和電子信息制造業發展的政策》(瓊福[2008]77號)為準。
(四十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國土、科技、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解釋。
標簽: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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