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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重磅!部公開征求意見,自動駕駛、電子標識或將「首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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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部發布公告,就其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共修改了124條規定,與智慧交通相關的自動駕駛和電子標識也在其中占據了一席之地。自動駕駛:明確功能車的路測和通行要求。在這份修訂提案的39項新條款中,自駕赫然在列。起草說明中指出,此次修改明確了具有自動駕駛功能車輛道路測試和通行的相關要求,以及自動駕駛車輛違法行為和事故責任分擔的規定。對此,修訂提案中增加了第155條,具體為: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車輛道路測試,應當在封閉道路、場地進行測試合格,取得臨時行駛號牌,并按照規定在指定的時間、區域、路線進行。經檢測合格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生產、進口和銷售,需要上路行駛的,應當申領機動車號牌。具有自動駕駛功能和手動直接運行模式的汽車進行道路測試或者在道路上通行時,應當實時記錄行駛數據;駕駛員應在車輛駕駛座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并做好隨時接管車輛的準備。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應當依法認定駕駛人和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的責任,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有自動駕駛功能但無手動直接操作模式的車輛,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自動駕駛功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可以看出,在此次修改中,路測和通行號牌的要求指向了自動駕駛上路的合法性;對行駛數據記錄、駕駛員狀態、事故責任認定、功能檢測的要求,指向自動駕駛的安全性。如果修訂草案通過,這將是自動駕駛首次被正式寫入國內法。事實上,這并不是自動駕駛領域的第一個立法信號。前不久,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就《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和建議。在此前的立法調研會上,相關負責人曾表示,中國目前的自動駕駛產業發展迅速,但滯后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相關產業的商業化,而最關鍵的是自動駕駛汽車上路的問題。隨著自動駕駛產業的逐步落地,早日立法成為相關從業者的一致期待。一位業內人士告訴新智家,國內沒有立法統一監管,導致每個城市需要不同的牌照,相應增加了相關公司的操作流程,延緩了技術落地的商業化進程。關于中國自動駕駛的監管,其認為未來中國一定會加快自動駕駛汽車上路立法的研究。現在自動駕駛迎來了兩個立法信號,自動駕駛汽車或許在不久的將來就可以合法行駛在開放的道路上。期待相關法律法規的早日實施和完善,為自動駕駛的快速發展增添新的力量。電子標識:帶動車聯網行業發展的機動車電子標識,又稱電子車牌,一般稱為“汽車的身份證”。其外觀類似于身份證,電子芯片嵌入在車牌中,存儲著車輛的編號、保險、年檢等信息。有了這張高科技的“身份證”,遮擋車牌、套用他人車牌、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將無處藏身。據了解,機動車電子標識的硬件系統由機動車電子標識閱讀器、閱讀器天線和機動車電子標識標簽三部分組成。其中,機動車電子標識閱讀器和天線安裝在路面的橫桿上;機動車電子識別標簽貼在車輛前擋風玻璃上。當貼有機動車電子標識的標簽進入閱讀器的讀寫范圍時,閱讀器提供能量激活無源電子標識標簽完成信息交互。"它是一種超高頻無源RFID(射頻識別)技術,工作頻段為920MHz~925MHz . "大華股份智能交通產品總監李歡告訴新智家。從以上信息來看,機動車電子標識是利用RFID技術對車輛和車主的信息進行識別,然后將這些信息傳回管理系統進行實時比對。那么,它與今天的ETC相比是否有功能重疊?李歡說,兩者的技術原理確實相似,但應用領域不同。目前職能不重疊。具體區別簡單列舉如下:1。ETC主要由交通部推動。初衷是高速出入口快速通過,扣除前端費用。只能在市場上推廣,覆蓋率取決于業主;機動車電子標識主要由部推動。原意是車輛唯一的電子識別證件,在城市道路高速自由流動狀態下,能夠穩定準確的識別。未來必然是“一車一標”,甚至前裝;2.ETC需要OBU或電池供電;機動車電子標識是無源的,使用壽命與車輛報廢相同。新知家了解到,其實機動車電子標識并不是什么新鮮事,很多國家都已經應用了。比如美國為了更好的打擊邊境走私,把讀卡器埋在地下,這樣可以24小時查緝。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實行電子車輛識別利遠大于弊,不僅降低了被登記的風險,還簡化了很多操作程序。在國內,早在2016年,無錫、深圳、京津冀等地就已經開始了機動車電子標識的第一批試點工作,但相關立法一直沒有推進,之前的法規多為地方性管理法規。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有望將“電子標志”納入立法范圍。雖然這個電子標識是否是機動車電子標識尚未得到證實,但目前只有國家標準的機動車電子標識。業內人士表示,相關立法建議將在今年提出:一方面,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在社會車輛上安裝機動車電子標志的應用基礎已經逐步形成;另一方面,也與我國大力發展數字交通,以及部近年來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工作有很大關系。機動車電子標識作為唯一與車輛綁定的可信數字身份,是全國統一的車輛相關證書電子憑證。其獨有的安全認證、可靠準確識別、多信息融合等特性,將全面賦能涉車管理和服務等諸多應用場景,順應涉車證件電子化的發展趨勢。同時,作為基于國產芯片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信數字身份,機動車電子標識將滿足車聯網環境下的車輛管理和信息安全交互需求,通過創新技術引領新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帶動車聯網產業發展。此外,在政府的推動下,機動車電子標識已從運營等重點車輛監管延伸到汽車生活和售后服務領域,基本形成了交管和社會化的推廣應用模式,形成了商業經營者參與的機動車電子標識運營服務新模式。比如2020年高新興拿下的新疆烏魯木齊市1.8億元的機動車電子標識項目,就是為烏魯木齊市所轄的所有機動車安裝機動車電子標識,開展智能交通和與汽車相關的便民服務方面的應用。高新興相關負責人認為,“無論是滿足數字化管理和服務的需求,還是機動車電子標識社會化應用和商業模式的不斷發展,都為此次立法建議提供了基礎。”具體來看,本次修訂草案中,有三條規定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電子標識”的相關內容:將原第十條挪至第十二條,在“允許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后增加了“并按要求安裝電子標識”,使機動車安裝電子標識在法律層面具有強制性;原第十一條移至第十四條,“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子標志或者已經申請相應電子證書或者憑證的,可以不放置認證標志、保險標志”。這意味著電子標識將包含車檢、保險等信息,同時明確規定了電子標識替代原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具體作用;第一百零九條在原第九十六條處罰規定的基礎上,將非法制作、非法使用電子標志納入處罰范圍。可以看出,此次修訂將明確電子標志在機動車上的安裝要求、功能及相關處罰,有望填補電子標志的立法空白。“這次修改提案特別提到了‘電子標識’,體現了國家層面和部對電子交通管理信息化的重視和進一步布局。目前電子標牌已經有國家標準,相應的試點和技術儲備已經成熟。如果這能成功寫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極大豐富電子標志的應用,推動市場的跨越式發展。”上述高科技新興負責人表示。注:在微信官方賬號對話框回復“道路交通安全”,即可下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完整版及其起草說明。雷鋒網(微信官方賬號:雷鋒網)雷鋒網雷鋒網原創文章未經授權禁止轉載。詳見轉載說明。近日,部發布公告,就其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共修改了124條規定,與智慧交通相關的自動駕駛和電子標識也在其中占據了一席之地。自動駕駛:明確功能車的路測和通行要求。在這份修訂提案的39項新條款中,自駕赫然在列。起草說明中指出,此次修改明確了具有自動駕駛功能車輛道路測試和通行的相關要求,以及自動駕駛車輛違法行為和事故責任分擔的規定。對此,修訂提案中增加了第155條,具體為: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車輛道路測試,應當在封閉道路、場地進行測試合格,取得臨時行駛號牌,并按照規定在指定的時間、區域、路線進行。經檢測合格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生產、進口和銷售,需要上路行駛的,應當申領機動車號牌。具有自動駕駛功能和手動直接運行模式的汽車進行道路測試或者在道路上通行時,應當實時記錄行駛數據;駕駛員應在車輛駕駛座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并做好隨時接管車輛的準備。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應當依法認定駕駛人和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的責任,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有自動駕駛功能但無手動直接操作模式的車輛,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自動駕駛功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可以看出,在此次修改中,路測和通行號牌的要求指向了自動駕駛上路的合法性;對行駛數據記錄、駕駛員狀態、事故責任認定、功能檢測的要求,指向自動駕駛的安全性。如果修訂草案通過,這將是自動駕駛首次被正式寫入國內法。事實上,這并不是自動駕駛領域的第一個立法信號。前不久,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就《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和建議。在此前的立法調研會上,相關負責人曾表示,中國目前的自動駕駛產業發展迅速,但滯后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相關產業的商業化,而最關鍵的是自動駕駛汽車上路的問題。隨著自動駕駛產業的逐步落地,早日立法成為相關從業者的一致期待。一位業內人士告訴新智家,國內沒有立法統一監管,導致每個城市需要不同的牌照,相應增加了相關公司的操作流程,延緩了技術落地的商業化進程。關于中國自動駕駛的監管,其認為未來中國一定會加快自動駕駛汽車上路立法的研究。現在自動駕駛迎來了兩個立法信號,自動駕駛汽車或許在不久的將來就可以合法行駛在開放的道路上。期待相關法律法規的早日實施和完善,為自動駕駛的快速發展增添新的力量。電子標識:帶動車聯網行業發展的機動車電子標識,又稱電子車牌,一般稱為“汽車的身份證”。其外觀類似于身份證,電子芯片嵌入在車牌中,存儲著車輛的編號、保險、年檢等信息。有了這張高科技的“身份證”,遮擋車牌、套用他人車牌、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將無處藏身。據了解,機動車電子標識的硬件系統由機動車電子標識閱讀器、閱讀器天線和機動車電子標識標簽三部分組成。其中,機動車電子標識閱讀器和天線安裝在路面的橫桿上;機動車電子識別標簽貼在車輛前擋風玻璃上。當貼有機動車電子標識的標簽進入閱讀器的讀寫范圍時,閱讀器提供能量激活無源電子標識標簽完成信息交互。"它是一種超高頻無源RFID(射頻識別)技術,工作頻段為920MHz~925MHz . "大華股份智能交通產品總監李歡告訴新智家。從以上信息來看,機動車電子標識是利用RFID技術對車輛和車主的信息進行識別,然后將這些信息傳回管理系統進行實時比對。那么,它與今天的ETC相比是否有功能重疊?李歡說,兩者的技術原理確實相似,但應用領域不同。目前職能不重疊。具體區別簡單列舉如下:1。ETC主要由交通部推動。初衷是高速出入口快速通過,扣除前端費用。只能在市場上推廣,覆蓋率取決于業主;機動車電子標識主要由部推動。原意是車輛唯一的電子識別證件,在城市道路高速自由流動狀態下,能夠穩定準確的識別。未來必然是“一車一標”,甚至前裝;2.ETC需要OBU或電池供電;機動車電子標識是無源的,使用壽命與車輛報廢相同。新知家了解到,其實機動車電子標識并不是什么新鮮事,很多國家都已經應用了。比如美國為了更好的打擊邊境走私,把讀卡器埋在地下,這樣可以24小時查緝。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實行電子車輛識別利遠大于弊,不僅降低了被登記的風險,還簡化了很多操作程序。在國內,早在2016年,無錫、深圳、京津冀等地就已經開始了機動車電子標識的第一批試點工作,但相關立法一直沒有推進,之前的法規多為地方性管理法規。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有望將“電子標志”納入立法范圍。雖然這個電子標識是否是機動車電子標識尚未得到證實,但目前只有國家標準的機動車電子標識。業內人士表示,相關立法建議將在今年提出:一方面,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在社會車輛上安裝機動車電子標志的應用基礎已經逐步形成;另一方面,也與我國大力發展數字交通,以及部近年來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工作有很大關系。機動車電子標識作為唯一與車輛綁定的可信數字身份,是全國統一的車輛相關證書電子憑證。其獨有的安全認證、可靠準確識別、多信息融合等特性,將全面賦能涉車管理和服務等諸多應用場景,順應涉車證件電子化的發展趨勢。同時,作為基于國產芯片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信數字身份,機動車電子標識將滿足車聯網環境下的車輛管理和信息安全交互需求,通過創新技術引領新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帶動車聯網產業發展。此外,在政府的推動下,機動車電子標識已從運營等重點車輛監管延伸到汽車生活和售后服務領域,基本形成了交管和社會化的推廣應用模式,形成了商業經營者參與的機動車電子標識運營服務新模式。比如2020年高新興拿下的新疆烏魯木齊市1.8億元的機動車電子標識項目,就是為烏魯木齊市所轄的所有機動車安裝機動車電子標識,開展智能交通和與汽車相關的便民服務方面的應用。高新興相關負責人認為,“無論是滿足數字化管理和服務的需求,還是機動車電子標識社會化應用和商業模式的不斷發展,都為此次立法建議提供了基礎。”具體來看,本次修訂草案中,有三條規定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電子標識”的相關內容:將原第十條挪至第十二條,在“允許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后增加了“并按要求安裝電子標識”,使機動車安裝電子標識在法律層面具有強制性;原第十一條移至第十四條,“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子標志或者已經申請相應電子證書或者憑證的,可以不放置認證標志、保險標志”。這意味著電子標識將包含車檢、保險等信息,同時明確規定了電子標識替代原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具體作用;第一百零九條在原第九十六條處罰規定的基礎上,將非法制作、非法使用電子標志納入處罰范圍。可以看出,此次修訂將明確電子標志在機動車上的安裝要求、功能及相關處罰,有望填補電子標志的立法空白。“這次修改提案特別提到了‘電子標識’,體現了國家層面和部對電子交通管理信息化的重視和進一步布局。目前電子標牌已經有國家標準,相應的試點和技術儲備已經成熟。如果這能成功寫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極大豐富電子標志的應用,推動市場的跨越式發展。”上述高科技新興負責人表示。注:在微信官方賬號對話框回復“道路交通安全”,即可下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完整版及其起草說明。雷鋒網(微信官方賬號:雷鋒網)雷鋒網雷鋒網原創文章未經授權禁止轉載。詳見轉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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