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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9-2020年地補政策:部分新能源車按國家標準50%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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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其中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合法注冊并符合該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購車補貼后,可按規定申請深圳市購車補貼。財政補貼標準分三種情況執行: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按洛鳴[2018]18號《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的50%執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根據洛鳴〔2019〕138號文件相關要求,過渡期內: (一)對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二)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2018年相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許可的新能源汽車。(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只對購買經市交通局批準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補貼。根據洛鳴〔2019〕213號文件要求,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按照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2018年按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購車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另行制定并公布。此外,深圳還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根據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DC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為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9〕138號)(以下簡稱蔡健〔2019〕138號)、《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支持新能源客車推廣應用的意見》(洛鳴〔2019〕213號)(以下簡稱洛鳴〔2019〕213號)和《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19〕2號)等文件要求,規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善財政狀況,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制定如下:1。車輛購置補貼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合法登記并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后,可按規定在深圳市申請車輛購置補貼。(一)報名條件1。對車輛的要求。(一)補貼車輛必須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中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二)車輛在深運行里程應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8〕18號)(以下簡稱蔡健〔2018〕18號)的相關要求,累計2萬公里。(三)私人新能源小客車、營運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要求營運里程。2.對企業的要求。(一)生產企業應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洛鳴〔2015〕134號)(以下簡稱洛鳴〔2015〕134號)的要求,確保產品性能穩定、安全可靠、售后服務和應急保障齊全,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障。(2)根據發〔2015〕134號文件要求,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按照扣除國家和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三)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洛鳴〔2016〕958號)(以下簡稱洛鳴〔2016〕958號)的相關要求,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銷售運行情況,及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4)近三年內生產企業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網”國家推送的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被我市法院作為失信被執行人、被我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二)補貼標準根據發〔2019〕138號和發〔2016〕958號關于“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之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的要求,購買……深圳市2019-2020年ew能源車(燃料電池車除外)分以下三種情況實施:1.200。補貼標準按洛鳴[2018]18號《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的50%執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根據洛鳴〔2019〕138號文件相關要求,過渡期內: (一)對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二)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2018年相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許可的新能源汽車。(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只對購買經市交通局批準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補貼。根據洛鳴〔2019〕213號文件要求,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按照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2018年按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購車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另行制定并公布。(三)申請方式和材料申請購車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注冊地在深圳的,應當向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提出申請;注冊地不在深圳的,其在深圳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出申請。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申請不超過兩批。參照《關于對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結算給予補助的通知》(財辦建〔2019〕87號)的相關要求,申報材料應包括:1 .申請報告;2.該批次車輛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時;3.當前批次車輛信息匯總及詳細清單(附件3、4);4.注冊地不在深圳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提供注冊地地級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獲得國家補貼資金的證明原件(附車輛信息詳細清單);5.純電動公交車需提供市交通局出具的車輛新增或更新證明;6.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㈣審計機制1。區級審計。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會同區(新區)相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并公示無異議后,報市發改委、財政局、工信局、科技創新委。2.市政審計。市發改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區(新區)上報的初步數據進行審核,并會同財政局、工信局、科技創新委對申報車輛進行重點抽查,將最終結果出具給市財政局。根據最終結果,市財政局向各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在深圳建設的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后可按要求申請。充電設施是指接入上級電源的各類新能源汽車的集中充換電站和分散充電樁及相關設施,包括接入上級電源和監控系統的充電站構筑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一)報名條件1。對充電設施的要求。(1)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向各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證》。(二)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規定,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充電設施項目,應當取得市(區)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3)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應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式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導則》等規劃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2.對企業的要求。(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必須由單個企業申請,不接受聯合體申請,企業注冊地應在深圳。(2)根據《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充電設施補貼申報有關事項的說明函》(深發改函〔2016〕3237號)的要求,運營企業在深圳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時,方可申請補貼。同一運營企業首次申請補貼后,可申請新建總功率3000kW。(三)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全面、準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4)近三年內,企業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網”國家推送的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我市法院作為失信被執行人,未被我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行為和失信名單。(2)補貼標準根據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DC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三)申請方式和材料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應向注冊地所在區(新區)發展改革(開發性金融)部門提出申請。每個企業原則上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材料包括:1。申請報告;2 .當年批量充電站(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3 .當年批量充電站(樁)建設項目投資審計報告;4.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具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行業技術規范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標準檢測報告;5 .當批充電站(樁)客戶電力工程竣工驗收意見;6.批量充電站(樁)消防手續證明文件;7.深圳市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批量充電站(樁)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8.充電站(樁)年綜合能耗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用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需提供深圳市節能審查權威機構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9.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函。㈣審計機制1。區級審計。區(新區)發展改革(開發金融)局會同區財政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2.市政審計。市發改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區(新區)及相應站點上報的初審數據進行核實。通過審核擬補貼的項目,由市發改委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市發改委向市財政局出具最終意見。根據最終意見,市財政局向區財政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三。補貼資金發布及撥付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由市財政局根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撥付,納入市發改委部門預算。(一)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根據區(新區)財政部門下達的財政指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年終時將年度資金情況向區(新區)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市發改委;各區(新區)財政部門應向市財政局備案資金使用情況。8月26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2019-2020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其中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合法注冊并符合該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購車補貼后,可按規定申請深圳市購車補貼。財政補貼標準分三種情況執行: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按洛鳴[2018]18號《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的50%執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根據洛鳴〔2019〕138號文件相關要求,過渡期內: (一)對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二)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2018年相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許可的新能源汽車。(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只對購買經市交通局批準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補貼。根據洛鳴〔2019〕213號文件要求,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按照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2018年按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購車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另行制定并公布。此外,深圳還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根據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DC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為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9〕138號)(以下簡稱蔡健〔2019〕138號)、《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支持新能源客車推廣應用的意見》(洛鳴〔2019〕213號)(以下簡稱洛鳴〔2019〕213號)和《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19〕2號)等文件要求,規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善財政狀況,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制定如下:1。車輛購置補貼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合法登記并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后,可按規定在深圳市申請車輛購置補貼。(一)報名條件1。對車輛的要求。(一)補貼車輛必須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中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二)車輛在深運行里程應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8〕18號)(以下簡稱蔡健〔2018〕18號)的相關要求,累計2萬公里。(三)私人新能源小客車、營運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要求營運里程。2.對企業的要求。(一)生產企業應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洛鳴〔2015〕134號)(以下簡稱洛鳴〔2015〕134號)的要求,確保產品性能穩定、安全可靠、售后服務和應急保障齊全,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障。(2)根據發〔2015〕134號文件要求,生產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按照扣除國家和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三)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洛鳴〔2016〕958號)(以下簡稱洛鳴〔2016〕958號)的相關要求,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銷售運行情況,及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4)近三年內生產企業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網”國家推送的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被我市法院作為失信被執行人、被我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二)補貼標準根據發〔2019〕138號和發〔2016〕958號關于“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之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自行車補貼的50%”的要求,購買……深圳市2019-2020年ew能源車(燃料電池車除外)分以下三種情況實施:1.200。補貼標準按洛鳴[2018]18號《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的50%執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根據洛鳴〔2019〕138號文件相關要求,過渡期內: (一)對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二)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按2018年相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許可的新能源汽車。(一)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間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只對購買經市交通局批準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補貼。根據洛鳴〔2019〕213號文件要求,2018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但2019年未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按照洛鳴〔2018〕18號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019年達到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客車,2018年按相應標準的50%給予補貼。(2)2019年8月7日之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購車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另行制定并公布。(三)申請方式和材料申請購車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注冊地在深圳的,應當向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提出申請;注冊地不在深圳的,其在深圳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出申請。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申請不超過兩批。參照《關于對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結算給予補助的通知》(財辦建〔2019〕87號)的相關要求,申報材料應包括:1 .申請報告;2.該批次車輛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時;3.當前批次車輛信息匯總及詳細清單(附件3、4);4.注冊地不在深圳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提供注冊地地級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獲得國家補貼資金的證明原件(附車輛信息詳細清單);5.純電動公交車需提供市交通局出具的車輛新增或更新證明;6.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㈣審計機制1。區級審計。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會同區(新區)相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并公示無異議后,報市發改委、財政局、工信局、科技創新委。2.市政審計。市發改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區(新區)上報的初步數據進行審核,并會同財政局、工信局、科技創新委對申報車輛進行重點抽查,將最終結果出具給市財政局。根據最終結果,市財政局向各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在深圳建設的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后可按要求申請。充電設施是指接入上級電源的各類新能源汽車的集中充換電站和分散充電樁及相關設施,包括接入上級電源和監控系統的充電站構筑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一)報名條件1。對充電設施的要求。(1)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向各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證》。(二)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規定,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充電設施項目,應當取得市(區)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3)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應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式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及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導則》等規劃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2.對企業的要求。(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必須由單個企業申請,不接受聯合體申請,企業注冊地應在深圳。(2)根據《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充電設施補貼申報有關事項的說明函》(深發改函〔2016〕3237號)的要求,運營企業在深圳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時,方可申請補貼。同一運營企業首次申請補貼后,可申請新建總功率3000kW。(三)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全面、準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4)近三年內,企業未被列入“深圳信用網”國家推送的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我市法院作為失信被執行人,未被我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行為和失信名單。(2)補貼標準根據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DC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三)申請方式和材料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應向注冊地所在區(新區)發展改革(開發性金融)部門提出申請。每個企業原則上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材料包括:1。申請報告;2 .當年批量充電站(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3 .當年批量充電站(樁)建設項目投資審計報告;4.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具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行業技術規范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標準檢測報告;5 .當批充電站(樁)客戶電力工程竣工驗收意見;6.批量充電站(樁)消防手續證明文件;7.深圳市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批量充電站(樁)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8.充電站(樁)年綜合能耗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用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需提供深圳市節能審查權威機構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9.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函。㈣審計機制1。區級審計。區(新區)發展改革(開發金融)局會同區財政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2.市政審計。市發改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區(新區)及相應站點上報的初審數據進行核實。通過審核擬補貼的項目,由市發改委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市發改委向市財政局出具最終意見。根據最終意見,市財政局向區財政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三。補貼資金發布及撥付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由市財政局根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撥付,納入市發改委部門預算。(一)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根據區(新區)財政部門下達的財政指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年終時將年度資金情況向區(新區)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市發改委;各區(新區)財政部門應向市財政局備案資金使用情況。(二)市發改委、財政局等部門要按照《國家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蔡健〔2016〕877號)的有關要求,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管。四。保障措施(1)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監測和“一致性”抽檢常態機制。抽檢產品參數與推薦車輛目錄不一致的;對我市因產品質量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或有關部門認定的重大質量缺陷,按車型暫停或取消地方財政補貼。(2)加快完善信息監控平臺。以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監控平臺,加快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安全監控平臺,接收車輛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轉發的新能源汽車安全狀況、行駛里程和充電量、車輛和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充電設施等關鍵系統故障實時信息, 動態掌握車輛和充電設施運行情況,加強對補貼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的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五、其他(一)本細則適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車輛及已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原則上,申請人必須在符合申請條件后12個月內申報。該政策有效期為5年。(二)本細則實施后,2019年前符合政策,但尚未提交補貼申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申請、審核和撥付手續。(三)市發改委將根據國家和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和成本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申請條件、補貼標準和審核程序。(二)市發改委、財政局等部門要按照《國家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蔡健〔2016〕877號)的有關要求,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管。四。保障措施(1)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監測和“一致性”抽檢常態機制。抽檢產品參數與推薦車輛目錄不一致的;對我市因產品質量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或有關部門認定的重大質量缺陷,按車型暫停或取消地方財政補貼。(2)加快完善信息監控平臺。以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監控平臺,加快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安全監控平臺,接收車輛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轉發的新能源汽車安全狀況、行駛里程和充電量、車輛和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充電設施等關鍵系統故障實時信息, 動態掌握車輛和充電設施運行情況,加強對補貼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的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五、其他(一)本細則適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車輛及已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原則上,申請人必須在符合申請條件后12個月內申報。該政策有效期為5年。(二)本細則實施后,2019年前符合政策,但尚未提交補貼申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申請、審核和撥付手續。(三)市發改委將根據國家和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和成本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申請條件、補貼標準和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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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9年Uber誕生以來,全球范圍的共享出行已經發展了十年。十年間造就了Uber、Lyft等跨國巨頭,也成就了滴滴這樣的國內共享出行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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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晨報|特斯拉車主集體要求退稅;北京新能源車保有量去年達到22萬輛;博世發布電動嬰兒推車系統

1、解讀成都車展:新能源霸場9月5日至14日,成都車展將拉開帷幕。各大品牌著力于發布全新換代車型,重要改款車型比例有所增加,新能源車型正向著更為多元與高端的趨勢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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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激進的全球動力電池野望

圖片來自“億歐網”“后來者”SKI正在加快其全球動力電池產業布局,目標是在2025年躍居全球電動汽車電池市場份額排名第3。與競爭對手LG化學和三星SDI相比,SKI在電動汽車電池市場起步較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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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歲電動新兵:口瞄準特斯拉

從上海市中心最繁華的外灘出發,驅車1小時20分鐘即可到達上海西北郊嘉定區安亭一座占地150英畝的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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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牽手吉利,格力聯手威馬,家電巨頭們的造車野心有多大?

多元化經營已成為當今企業的一種重要戰略思想,尤其是世界各國汽車市場增速都在放緩的情況下,車企已經不能僅僅靠“造車”來實現可持續發展,不少車企已經入局了出行領域,當然,隨著新能源汽車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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