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全國、北京、上海、重慶和深圳之后,長春也發布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規定。4月16日,長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交通運輸局發布《長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對測試主體、測試車輛和測試駕駛員提出了要求。《管理辦法》指出,測試車輛應在第三方機構的封閉測試場地進行全面測試,在推廣工作組組織的專家評審通過后才能申請路試。測試車輛應具有常規機動車的駕駛功能,并能在“手動操作”和“自動駕駛”模式之間進行安全、快速、簡單的切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以確保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立即切換到“手動操作”模式。考試駕駛員已取得相應的準駕駛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并與考試主體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測試駕駛員每工作2小時應休息30分鐘,每人每天測試工作累計時間不超過8小時。《管理辦法》還指出,如果在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第三方機構應暫停對主要事故車輛的測試。測試主體在向第三方機構提交失控情況自評報告或市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方可申請恢復測試。在測試主體獲得第三方允許恢復測試工作之前,不得繼續進行路試。試驗主體被暫停后,應在試驗工作暫停之日起3個月內對試驗主體進行整改,經第三方機構批準后方可恢復試驗工作。關于印發《長春市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為全力推動長春建設世界一流的汽車生產研發基地,加快智能網聯技術的創新發展和應用,科學引導智能網聯汽車開展路試,長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局、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制定了《長春市智能網聯車輛路試管理辦法(試行)》。下發給您,請遵照執行。附件:《長春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4月13日《長春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管理辦法(試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第二條,部和交通運輸部。本辦法適用于在長春市指定試驗區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檢測主體,是指申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檢測、開展檢測活動并承擔相應責任的獨立法人。測試車輛是指測試主體應用于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測試區域是指經過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和驗證審核的特定區域。測試駕駛員是指在緊急情況下,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員。第四條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工作應當根據智能網聯車輛的發展情況,逐步開放與發展狀況相匹配的道路測試區域。第二章管理機構職責第五條長春市智能網聯汽車路試推廣工作組(以下簡稱“推廣工作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法制辦負責本辦法的統一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六條推廣工作組應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智能網聯汽車……
測試評估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并定期召開專家組評估會議,對測試主體提出的道路測試申請進行論證,形成專家組意見。第七條推廣工作組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智能網聯汽車的全過程監督和封閉測試,包括測試申請受理、材料審核、測試跟蹤、數據收集與分析以及監督管理。第三章道路測試申請條件第八條為確保安全,待測車輛應在第三方機構封閉的測試場地進行全面測試,待推廣工作組組織的專家評審通過后,方可申請道路測試。第九條申請路試的考試主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獨立法人;(2) 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測試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3) 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可能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具有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4) 具有智能網絡連接的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和評估規則;(5) 具有對試驗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六)具有記錄、分析和再現試驗車輛事件的能力;(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申請路試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未經登記的機動車;(二)符合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的耐久性除外;對于因自動駕駛功能無法滿足強制檢測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要證明其沒有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3) 具有常規機動車的駕駛功能,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在“手動操作”和“自動駕駛”模式之間切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以確保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立即切換到“人工操作”模式;(4) 安裝第三方機構的監控設備,可實時發回以下第1、2、3項數據信息,并可在車輛事故或故障發生前后自動記錄和存儲以下數據信息90秒:1。車輛控制模式;2.車輛位置;3.車速、加速度等4。故障和警告數據;5.環境感知和響應狀態;6.車燈等指示信號的狀態;7.車輛周圍道路環境的視頻數據;8.測試駕駛員的車載視頻和語音監控以及人機交互;9.車輛接收到的遠程控制指令;10.車輛故障。(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條考試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駕駛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并與考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服務合同;(2) 在最近三個連續得分周期內沒有扣12分的記錄(累計);(3) 沒有造成死亡或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4) 無酒后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五)無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記錄的;(六)最近一年無駕駛客運車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七)最近一年無超速50%以上、違反紅綠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八)經過測試科目的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程序,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備在緊急情況下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章測試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推進工作組應當在本市選擇特定區域進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設置明顯標志,并提前向社會公開測試路段信息。第十三條測試主體向第三方機構提交道路測試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承諾書;(3) 受試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四)考試主體授權第三方機構辦理臨時駕駛證的授權委托書;(5) 測試車輛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但不限于車輛制造商名稱、生產日期、車型、車輛識別碼、發動機號(或電機號)、車輛顏色等。(六)申請路試的工作計劃,包括測試路段、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程序、風險分析和應對措施;(七)試驗車輛的試驗里程證明;(八)測試車輛自動駕駛系統的介紹、操作和自動駕駛功能;(九)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的安裝證書;(10)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每輛車不低于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低于500萬元的自動駕駛路試事故賠償保證書、經濟賠償承諾書;(十一)機動車安全駕駛強制項目檢查報告;(十二)駕駛人與受試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復印件;(十三)考試駕駛員的智能網聯駕駛培訓證書。培訓證明材料應包括測試駕駛員在危險場景條件下接管測試車輛的測試證明,以及測試駕駛員操作智能網聯系統超過50小時的證明(應包括指定智能網聯車輛測試場景超過40小時的駕駛示例材料);(十四)試驗駕駛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十五)工作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申請材料經第三方機構審核,并提交推廣工作組進行專家組審核形成專家組意見后,由推廣工作組審核通過,再向測試主體發放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和測試標志。市交通管理部門將根據道路測試通知,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測試車輛的臨時行駛號牌,并在收到號牌后及時上報推進工作組備案。第十五條測試前,測試主體應對測試車輛的輪胎、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第三方機構監測裝置等關鍵部件進行檢查,確保測試車輛在智能網聯系統功能正常、測試道路交通條件適宜的條件下進行測試。第十六條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1)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和陪同測試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2) 測試主體應嚴格按照測試通知中規定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和測試項目進行測試;(3) 測試期間,測試駕駛員應始終坐在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上;(4) 測試主體應將臨時駕駛證放置在測試車輛上,并張貼智能網聯測試的明顯標識;(5) 測試駕駛員應在測試前記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測試項目等信息,并在測試后詳細記錄測試車輛狀態等信息;(6) 受試者應按照本辦法向第三方機構報告《測試時間表》,并隨車攜帶;
(七)受試者應保證第三方組織的監測裝置的正常運行。在測試車輛行駛過程中,如果發現監測裝置工作異常,或被第三方機構通知監測裝置異常,相關測試車輛應暫停測試,直到監測裝置恢復正常運行;(8) 當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模式下運行時,測試駕駛員應始終監控車輛的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并隨時準備接管;(9) 當測試駕駛員發現測試車輛不適合“自動駕駛”或系統提示需要“手動操作”時,應及時接管;(10) 不得攜帶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貨物;(十一)不得擅自在道路上進行緊急制動試驗;(十二)為保證考試安全,考試駕駛員每2小時休息30分鐘,每人每天累計考試時間不超過8小時;(十三)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試驗車輛應確保車輛遠程控制操作的通信安全和操作安全。第十七條測試主體應在每月10日前(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向第三方機構提交《上月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自動駕駛功能報告》。第三方機構有權在測試車輛離開自動駕駛功能前90秒和后90秒訪問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設備記錄的數據。測試主體應在測試周期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第三方機構提交測試總結報告。第三方機構應跟蹤測試車輛道路測試的進展情況,并定期匯總報告推進工作組。第十八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情節較輕的,第三方代理機構應當暫停測試對象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測試。測試主體向第三方機構提交失控情況自評報告或市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方可申請恢復測試。在測試主體獲得第三方允許恢復測試工作之前,不得繼續進行路試。試驗主體被暫停后,應在試驗工作暫停之日起3個月內對試驗主體進行整改,經第三方機構批準后方可恢復試驗工作。第十九條試驗車輛在試驗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廣工作組應當取消試驗主體的試驗資格:(一)推廣工作組認為試驗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2) 測試車輛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如違反交通信號燈、逆行,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吊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處以拘留處罰;(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車輛損壞,試驗車輛應承擔主要責任。第二十條吊銷考試通知書的,應當連同臨時駕駛證一并收回;
如果不收回,市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該許可證無效。測試主體被取消資格后,測試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車輛將停止測試,自取消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交測試申請。第五章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第二十一條考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考試駕駛員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狀態下發生交通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測試主體應當共同承擔責任。測試車輛在遙控操作時發生交通違法行為,遙控參與者應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事故發生期間,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如發生重傷、死亡或車輛損壞,受試者應在24小時內向推廣工作組報告事故,推廣工作組應按規定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繼全國、北京、上海、重慶和深圳之后,長春也發布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規定。4月16日,長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局、交通運輸局發布《長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對測試主體、測試車輛和測試駕駛員提出了要求。《管理辦法》指出,測試車輛應在第三方機構的封閉測試場地進行全面測試,在推廣工作組組織的專家評審通過后才能申請路試。測試車輛應具有常規機動車的駕駛功能,并能在“手動操作”和“自動駕駛”模式之間進行安全、快速、簡單的切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以確保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立即切換到“手動操作”模式。考試駕駛員已取得相應的準駕駛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并與考試主體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測試駕駛員每工作2小時應休息30分鐘,每人每天測試工作累計時間不超過8小時。《管理辦法》還指出,如果在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第三方機構應暫停對主要事故車輛的測試。測試主體在向第三方機構提交失控情況自評報告或市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方可申請恢復測試。在測試主體獲得第三方允許恢復測試工作之前,不得繼續進行路試。試驗主體被暫停后,應在試驗工作暫停之日起3個月內對試驗主體進行整改,經第三方機構批準后方可恢復試驗工作。關于印發《長春市智能網聯汽車路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為全力推動長春建設世界一流的汽車生產研發基地,加快智能網聯技術的創新發展和應用,科學引導智能網聯汽車開展路試,長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局、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制定了《長春市智能網聯車輛路試管理辦法(試行)》。下發給您,請遵照執行。附件:《長春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4月13日《長春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管理辦法》(試行)……
l)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運輸部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長春市指定試驗區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檢測主體,是指申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檢測、開展檢測活動并承擔相應責任的獨立法人。測試車輛是指測試主體應用于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和商用車。測試區域是指經過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和驗證審核的特定區域。測試駕駛員是指在緊急情況下,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員。第四條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工作應當根據智能網聯車輛的發展情況,逐步開放與發展狀況相匹配的道路測試區域。第二章管理機構職責第五條長春市智能網聯汽車路試推廣工作組(以下簡稱“推廣工作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法制辦負責本辦法的統一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六條推廣工作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評估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并定期召開專家組評估會議,對測試主體提出的路試申請進行論證,形成專家組意見。第七條推廣工作組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智能網聯汽車的全過程監督和封閉測試,包括測試申請受理、材料審核、測試跟蹤、數據收集與分析以及監督管理。第三章道路測試申請條件第八條為確保安全,待測車輛應在第三方機構封閉的測試場地進行全面測試,待推廣工作組組織的專家評審通過后,方可申請道路測試。第九條申請路試的考試主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獨立法人;(2) 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測試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3) 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可能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具有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4) 具有智能網絡連接的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和評估規則;(5) 具有對試驗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六)具有記錄、分析和再現試驗車輛事件的能力;(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申請路試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未經登記的機動車;(二)符合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的耐久性除外;對于因自動駕駛功能無法滿足強制檢測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要證明其沒有降低車輛的安全性能;(3) 具有常規機動車的駕駛功能,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在“手動操作”和“自動駕駛”模式之間切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以確保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立即切換到“人工操作”模式;(4) 安裝第三方機構的監控設備,可實時發回以下第1、2、3項數據信息,并可在車輛事故或故障發生前后自動記錄和存儲以下數據信息90秒:1。車輛控制模式;2.車輛位置;3.車速、加速度等4。故障和警告數據;5.環境感知和響應狀態;6.車燈等指示信號的狀態;
7.車輛周圍道路環境的視頻數據;8.測試駕駛員的車載視頻和語音監控以及人機交互;9.車輛接收到的遠程控制指令;10.車輛故障。(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條考試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駕駛證,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并與考試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服務合同;(2) 在最近三個連續得分周期內沒有扣12分的記錄(累計);(3) 沒有造成死亡或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4) 無酒后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五)無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記錄的;(六)最近一年無駕駛客運車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七)最近一年無超速50%以上、違反紅綠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八)經過測試科目的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程序,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備在緊急情況下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四章測試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推進工作組應當在本市選擇特定區域進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設置明顯標志,并提前向社會公開測試路段信息。第十三條測試主體向第三方機構提交道路測試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安全承諾書;(3) 受試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四)考試主體授權第三方機構辦理臨時駕駛證的授權委托書;(5) 測試車輛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但不限于車輛制造商名稱、生產日期、車型、車輛識別碼、發動機號(或電機號)、車輛顏色等。(六)申請路試的工作計劃,包括測試路段、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程序、風險分析和應對措施;(七)試驗車輛的試驗里程證明;(八)測試車輛自動駕駛系統的介紹、操作和自動駕駛功能;(九)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的安裝證書;(10)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每輛車不低于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低于500萬元的自動駕駛路試事故賠償保證書、經濟賠償承諾書;(十一)機動車安全駕駛強制項目檢查報告;(十二)駕駛人與受試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復印件;(十三)考試駕駛員的智能網聯駕駛培訓證書。培訓證明材料應包括測試駕駛員在危險場景條件下接管測試車輛的測試證明,以及測試駕駛員操作智能網聯系統超過50小時的證明(應包括指定智能網聯車輛測試場景超過40小時的駕駛示例材料);(十四)試驗駕駛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十五)工作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申請材料經第三方機構審核,并提交推廣工作組進行專家組審核形成專家組意見后,由推廣工作組審核通過,再向測試主體發放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和測試標志。市交通管理部門將根據道路測試通知,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測試車輛的臨時行駛號牌,并在收到號牌后及時上報推進工作組備案。第十五條測試前,測試主體應對測試車輛的輪胎、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第三方機構監測裝置等關鍵部件進行檢查,確保測試車輛在智能網聯系統功能正常、測試道路交通條件適宜的條件下進行測試。第十六條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1)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和陪同測試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2) 測試主體應嚴格按照測試通知中規定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和測試項目進行測試;(3) 測試期間,測試駕駛員應始終坐在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上;(4) 測試主體應將臨時駕駛證放置在測試車輛上,并張貼智能網聯測試的明顯標識;(5) 測試駕駛員應在測試前記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測試項目等信息,并在測試后詳細記錄測試車輛狀態等信息;(6) 受試者應按照本辦法向第三方機構報告《測試時間表》,并隨車攜帶;(七)受試者應保證第三方組織的監測裝置的正常運行。在測試車輛行駛過程中,如果發現監測裝置工作異常,或被第三方機構通知監測裝置異常,相關測試車輛應暫停測試,直到監測裝置恢復正常運行;(8) 當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模式下運行時,測試駕駛員應始終監控車輛的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并隨時準備接管;(9) 當測試駕駛員發現測試車輛不適合“自動駕駛”或系統提示需要“手動操作”時,應及時接管;(10) 不得攜帶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貨物;(十一)不得擅自在道路上進行緊急制動試驗;(十二)為保證考試安全,考試駕駛員每2小時休息30分鐘,每人每天累計考試時間不超過8小時;
(十三)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試驗車輛應確保車輛遠程控制操作的通信安全和操作安全。第十七條測試主體應在每月10日前(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向第三方機構提交《上月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自動駕駛功能報告》。第三方機構有權在測試車輛離開自動駕駛功能前90秒和后90秒訪問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設備記錄的數據。測試主體應在測試周期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第三方機構提交測試總結報告。第三方機構應跟蹤測試車輛道路測試的進展情況,并定期匯總報告推進工作組。第十八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情節較輕的,第三方代理機構應當暫停測試對象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測試。測試主體向第三方機構提交失控情況自評報告或市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方可申請恢復測試。在測試主體獲得第三方允許恢復測試工作之前,不得繼續進行路試。試驗主體被暫停后,應在試驗工作暫停之日起3個月內對試驗主體進行整改,經第三方機構批準后方可恢復試驗工作。第十九條試驗車輛在試驗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廣工作組應當取消試驗主體的試驗資格:(一)推廣工作組認為試驗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2) 測試車輛存在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如違反交通信號燈、逆行,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吊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處以拘留處罰;(3)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車輛損壞,試驗車輛應承擔主要責任。第二十條吊銷考試通知書的,應當連同臨時駕駛證一并收回;
如果不收回,市交通管理部門將宣布該許可證無效。測試主體被取消資格后,測試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車輛將停止測試,自取消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交測試申請。第五章交通違法與事故處理第二十一條考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考試駕駛員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狀態下發生交通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測試主體應當共同承擔責任。測試車輛在遙控操作時發生交通違法行為,遙控參與者應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事故發生期間,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如發生重傷、死亡或車輛損壞,受試者應在24小時內向推廣工作組報告事故,推廣工作組應按規定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試驗主體應在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書面報告推進工作組。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長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推進工作組負責最終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定義(一)智能網聯車輛是指車輛與X(人、車、路、云等)之間通過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設備進行智能信息交換和共享,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的駕駛,最終取代人。智能網聯汽車通常被稱為智能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3) 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相應級別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駕駛員需要根據系統要求進行適當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在某些情況下,系統會向駕駛員發出響應請求,駕駛員無法響應系統請求;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能夠在無需駕駛員干預的情況下完成駕駛員能夠完成的道路環境下的所有操作;(4) 監控設備是指具有監控駕駛員在車內駕駛行為、收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于自動駕駛狀態等功能,并具有將相關數據實時發送回第三方機構數據平臺的功能的設備。監控設備的相關數據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車輛控制模式、車輛位置、車輛速度、加速度等運動狀態信息、故障數據、警告數據、環境感知和響應狀態、車輛照明等指示信號狀態、車輛周圍道路環境的視頻數據、,在車內進行視頻和語音監控,以測試駕駛員和人機交互狀態、車輛接收到的遠程控制指令以及車輛故障情況。該監控設備由第三方機構安裝;
(5) 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設備是指安裝在智能網聯測試車上的記錄設備,可以實時連續記錄測試過程中的相關數據。該數據記錄設備由受試者安裝。試驗主體應在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書面報告推進工作組。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長春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試驗推進工作組負責最終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定義(一)智能網聯車輛是指車輛與X(人、車、路、云等)之間通過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設備進行智能信息交換和共享,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的駕駛,最終取代人。智能網聯汽車通常被稱為智能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3) 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相應級別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駕駛員需要根據系統要求進行適當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完成所有駕駛操作,在某些情況下,系統會向駕駛員發出響應請求,駕駛員無法響應系統請求;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能夠在無需駕駛員干預的情況下完成駕駛員能夠完成的道路環境下的所有操作;(4) 監控設備是指具有監控駕駛員在車內駕駛行為、收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于自動駕駛狀態等功能,并具有將相關數據實時發送回第三方機構數據平臺的功能的設備。監控設備的相關數據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車輛控制模式、車輛位置、車輛速度、加速度等運動狀態信息、故障數據、警告數據、環境感知和響應狀態、車輛照明等指示信號狀態、車輛周圍道路環境的視頻數據、,在車內進行視頻和語音監控,以測試駕駛員和人機交互狀態、車輛接收到的遠程控制指令以及車輛故障情況。該監控設備由第三方機構安裝;(5) 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設備是指安裝在智能網聯測試車上的記錄設備,可以實時連續記錄測試過程中的相關數據。該數據記錄設備由受試者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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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4月17日,第七屆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再生暨二次電池回收與再生技術研討會在京隆重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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