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亞市發布《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新建住宅小區,100%的停車位應當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道埋設、電表箱、電力容量預留等);新建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但是,對于新建的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務區),停車位應100%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
已建成和在建的居民小區,自用停車位的充電設施應當100%改建或者符合充電設施的建設安裝條件;特種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包括居住區公共停車場)要與實施舊區改造、車位改造和道路改造相結合,到2020年,10%以上的車位配備充電設施;
但原則上,在已在建的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2018年前應在30%以上的停車位配備充電設施。市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在城市地區,原則上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應建設一個集中充電(換電)電站。在城際高速公路上,原則上每個集中充(換)電站的服務半徑為50公里。
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規范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構建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網絡,完善規范的充電服務運營體系,形成便捷高效的電動汽車運營服務保障體系,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高效運行,促進電動汽車的普及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2015]73號)和《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瓊發改教能[2016]2513號)精神,根據《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2016-2020年)》確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與電動汽車上級電源相連的各類充電樁、充(換)用電站和城市新型基礎設施。其中,充(換)用電站包括充電站、換電站和充換電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包括集中式充電設施和分散式充電設施,其中集中式充電設施分為大型集中式充電設施、中型集中式充電設施。大型集中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占地獨立、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擁有不少于16個充電車位或充電設施總功率不低于1000千瓦的充(換)用電站和設施。中型集中充電設施是指占用獨立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建設8個(含8個)至16個(不含16個)之間的充電停車位,或者充電設施總功率在500(含500)千瓦至1000(不含1000)千瓦之間的充(換)用電站,以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分散式充電設施是指不獨立占地的各類充電樁。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按照服務對象分類,可分為自用、專用和公用三類: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個人用戶在擁有自有產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的充電樁,旨在為其私家車和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提供充電服務。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交環衛、公園等內部場所建設的充電樁、充(換)用電站和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為特定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體育場館停車場、商業超市停車場、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加油站、高速服務區等獨立地塊規劃建設的充電樁、充(換)用電站和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交通樞紐和公園景點。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布局規劃、投資建設、,……
三亞市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運營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充電設施規劃是指導充電設施建設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是電力建設和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支撐。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該地區的“多規合一”,并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同步定期編制和公布。
第七條城市充電設施建設規劃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制,報省發展和改革委銜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作為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審批和建設的依據。省級規劃指導市縣規劃,市級充電設施建設規劃應符合全省統一規劃。
第八條城市充電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統一標準”的原則,將充電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通過聯席會議、專題討論、調研走訪等機制和方式,及時做好路網規劃、電力規劃等工作,并做好銜接。
第九條規劃實施過程中,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進行適當滾動調整,調整與省級規劃掛鉤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開發布。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條充電設施建設的原則和要求:
按照“自用(專用)為主、公用為輔、速度與速度相結合、分類實施”的原則,在全市范圍內逐步形成以用戶住宅自用充電設施和單位內停車場、公交、出租等專用站點為主體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輔以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包括城市公共建筑中的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和道路上的臨時停車位。以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獨立占用或建設的充(換)用電站為補充,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加快建設適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電設施,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其中:
(a) 居民區建設自用充電設施,以慢充為主。
(二)在辦公室建設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上,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
(4) 原則上,除占用獨立區域的集中充(換)電站外,其他類型的充電設施利用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進行充電設施建設,或與建筑物同步建設。
第十一條充電設施配置要求:
各類建設項目新建、改擴建停車場(庫),要嚴格執行《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2016-2020年)》規定的建設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的基礎上增設充電設施。其中:
(a)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停車位至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電表箱、預留電力容量等);
新建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但是,對于新建的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務區),停車位應100%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
(二) 現有停車場(庫)應根據《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2016-2020年)》確定的建設要求,按照統一規劃預留安裝條件、按需分期建設充電設施的原則,在現有停車泊位上增設充電設施。已建成和在建的居民小區,自用停車位的充電設施應當100%改建或者符合充電設施的建設安裝條件;特種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包括居住區公共停車場)要與實施舊區改造、車位改造和道路改造相結合,到2020年,10%以上的車位配備充電設施;
但原則上,在已在建的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2018年前應在30%以上的停車位配備充電設施。市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3) 在城市地區,原則上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應建設一個集中充電(換電)電站。在城際高速公路上,原則上每個集中充(換)電站的服務半徑為50公里。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模式:
(a) 為建設項目新建或擴建停車位。根據充電設施的原則,供電線路必須敷設到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和充電設施的安裝位置和用電量,制定公共停車位供電設施建設方案。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項目施工圖時,應當對收費設施的設置進行強制性標準審查。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
(2) 已建成和在建住宅小區的自用停車位。根據電動汽車的發展規劃和應用推廣,供電部門應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結合老舊小區(包括高壓自管小區)改造,按照“一表一車位”的模式,對專用固定停車位(包括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停車位)的配套供電設施進行擴容改造,每個停車位應配備適當容量的電能表,支持電網改造的成本應納入輸電和配電價格的總體核算。
(三) 已建成和在建的專用和公共停車位(包括住宅區的公共停車位)。各物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或委托(聯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和供電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充電車位改造并開展運營,允許運營企業收取一定的充電服務費。供電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和用戶充電需求,做好產權分界點后的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合理配置供電能力。
第十三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符合海南省和三亞市的相關標準,并在安裝施工時與燃油車停放場所隔離。
第十四條新建充電設施項目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安裝建設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等。;支持創新投資建設模式。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建設審批要求:
(1) 自用充電設施。建設項目不需要辦理備案、審批和報建手續。
(2) 特殊充電設施。不對外經營、不需要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和相關報建手續;
不對外經營但額外占用面積的項目,應在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展改革局辦理備案手續,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3) 公共充電設施。需向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展改革局辦理備案手續。其中,需要新增用地的項目需要辦理相關的建設申請手續。
(四)大型集中充(換)用電站。需向省發展改革委辦理備案手續,具體程序按照《海南省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執行,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五)非對外經營而是對外經營的充電設施,應當到市發展改革委或者區發展改革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停車位、住宅小區、單位現有停車位內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用電站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收費(置換)設施投資建設企業還應提供下列材料備案:
(a)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適用于新建獨立用地項目)。
(2) 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三)工程設計(包括設備配置清單和設施服務能力)。
(四)履行強制性國家標準承諾。
(5)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電報傳輸要求:
(1) 自用充電設施。居民在住宅小區內有自己的固定停車位或經停車位所有者同意,并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場內安裝充電設施。居民或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充電設施企業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電纜安裝手續,社區業委會和物業應支持配合建設,物業不得借機收費;
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產權單位應當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電報安裝手續。供電部門應在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準。
(2) 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需要增容的,向當地供電部門申請安裝,供電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3) 集中充電(更換)電站。產權單位應向當地供電部門申請接入安裝,供電部門應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二十條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含居民區公共停車場)等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進行安裝,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項目的竣工圖,或在停車場標明供電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電表箱的安裝位置和供電方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近日,三亞市發布《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新建住宅小區,100%的停車位應當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道埋設、電表箱、電力容量預留等);新建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但是,對于新建的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務區),停車位應100%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
已建成和在建的居民小區,自用停車位的充電設施應當100%改建或者符合充電設施的建設安裝條件;特種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包括居住區公共停車場)要與實施舊區改造、車位改造和道路改造相結合,到2020年,10%以上的車位配備充電設施;
但原則上,在已在建的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2018年前應在30%以上的停車位配備充電設施。市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在城市地區,原則上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應建設一個集中充電(換電)電站。在城際高速公路上,原則上每個集中充(換)電站的服務半徑為50公里。
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規范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構建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網絡,完善規范的充電服務運營體系,形成便捷高效的電動汽車運營服務保障體系,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高效運行,促進電動汽車的普及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2015]73號)和《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瓊發改教能[2016]2513號)精神,根據《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2016-2020年)》確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與電動汽車上級電源相連的各類充電樁、充(換)用電站和城市新型基礎設施。其中,充(換)用電站包括充電站、換電站和充換電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包括集中式充電設施和分散式充電設施,其中集中式充電設施分為大型集中式充電設施、中型集中式充電設施。大型集中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占地獨立、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擁有不少于16個充電車位或充電設施總功率不低于1000千瓦的充(換)用電站和設施。中型集中充電設施是指占用獨立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建設8個(含8個)至16個(不含16個)之間的充電停車位,或者充電設施總功率在500(含500)千瓦至1000(不含1000)千瓦之間的充(換)用電站,以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分散式充電設施是指不獨立占地的各類充電樁。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按照服務對象分類,可分為自用、專用和公用三類: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個人用戶在擁有自有產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的充電樁,旨在為其私家車和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提供充電服務。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交環衛、公園等內部場所建設的充電樁、充(換)用電站和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為特定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體育場館停車場、商業超市停車場、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加油站、高速服務區等獨立地塊規劃建設的充電樁、充(換)用電站和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交通樞紐和公園景點。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布局規劃、投資建設、,……
三亞市行政區域內充電設施的運營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六條充電設施規劃是指導充電設施建設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是電力建設和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支撐。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該地區的“多規合一”,并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同步定期編制和公布。
第七條城市充電設施建設規劃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制,報省發展和改革委銜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作為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審批和建設的依據。省級規劃指導市縣規劃,市級充電設施建設規劃應符合全省統一規劃。
第八條城市充電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因地制宜、統一標準”的原則,將充電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通過聯席會議、專題討論、調研走訪等機制和方式,及時做好路網規劃、電力規劃等工作,并做好銜接。
第九條規劃實施過程中,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進行適當滾動調整,調整與省級規劃掛鉤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開發布。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條充電設施建設的原則和要求:
按照“自用(專用)為主、公用為輔、速度與速度相結合、分類實施”的原則,在全市范圍內逐步形成以用戶住宅自用充電設施和單位內停車場、公交、出租等專用站點為主體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輔以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包括城市公共建筑中的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和道路上的臨時停車位。以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獨立占用或建設的充(換)用電站為補充,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加快建設適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電設施,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其中:
(a) 居民區建設自用充電設施,以慢充為主。
(二)在辦公室建設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上,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
(4) 原則上,除占用獨立區域的集中充(換)電站外,其他類型的充電設施利用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進行充電設施建設,或與建筑物同步建設。
第十一條充電設施配置要求:
各類建設項目新建、改擴建停車場(庫),要嚴格執行《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2016-2020年)》規定的建設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的基礎上增設充電設施。其中:
(a)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停車位至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電表箱、預留電力容量等);
新建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但是,對于新建的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務區),停車位應100%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
(二) 現有停車場(庫)應根據《三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2016-2020年)》確定的建設要求,按照統一規劃預留安裝條件、按需分期建設充電設施的原則,在現有停車泊位上增設充電設施。已建成和在建的居民小區,自用停車位的充電設施應當100%改建或者符合充電設施的建設安裝條件;特種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包括居住區公共停車場)要與實施舊區改造、車位改造和道路改造相結合,到2020年,10%以上的車位配備充電設施;
但原則上,在已在建的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2018年前應在30%以上的停車位配備充電設施。市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3) 在城市地區,原則上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應建設一個集中充電(換電)電站。在城際高速公路上,原則上每個集中充(換)電站的服務半徑為50公里。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模式:
(a) 為建設項目新建或擴建停車位。根據充電設施的原則,供電線路必須敷設到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和充電設施的安裝位置和用電量,制定公共停車位供電設施建設方案。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項目施工圖時,應當對收費設施的設置進行強制性標準審查。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
(2) 已建成和在建住宅小區的自用停車位。根據電動汽車的發展規劃和應用推廣,供電部門應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結合老舊小區(包括高壓自管小區)改造,按照“一表一車位”的模式,對專用固定停車位(包括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停車位)的配套供電設施進行擴容改造,每個停車位應配備適當容量的電能表,支持電網改造的成本應納入輸電和配電價格的總體核算。
(三) 已建成和在建的專用和公共停車位(包括住宅區的公共停車位)。各物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或委托(聯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和供電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充電車位改造并開展運營,允許運營企業收取一定的充電服務費。供電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和用戶充電需求,做好產權分界點后的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合理配置供電能力。
第十三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符合海南省和三亞市的相關標準,并在安裝施工時與燃油車停放場所隔離。
第十四條新建充電設施項目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安裝建設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等。;支持創新投資建設模式。
第十六條充電設施建設審批要求:
(1) 自用充電設施。建設項目不需要辦理備案、審批和報建手續。
(2) 特殊充電設施。不對外經營、不需要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和相關報建手續;
不對外經營但額外占用面積的項目,應在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展改革局辦理備案手續,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3) 公共充電設施。需向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展改革局辦理備案手續。其中,需要新增用地的項目需要辦理相關的建設申請手續。
(四)大型集中充(換)用電站。需向省發展改革委辦理備案手續,具體程序按照《海南省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執行,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五)非對外經營而是對外經營的充電設施,應當到市發展改革委或者區發展改革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停車位、住宅小區、單位現有停車位內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用電站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收費(置換)設施投資建設企業還應提供下列材料備案:
(a)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適用于新建獨立用地項目)。
(2) 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三)工程設計(包括設備配置清單和設施服務能力)。
(四)履行強制性國家標準承諾。
(5)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電報傳輸要求:
(1) 自用充電設施。居民在住宅小區內有自己的固定停車位或經停車位所有者同意,并在租賃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場內安裝充電設施。居民或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充電設施企業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電纜安裝手續,社區業委會和物業應支持配合建設,物業不得借機收費;
非居民充電設施用電,產權單位應當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電報安裝手續。供電部門應在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準。
(2) 專用充電設施和公共充電設施。需要增容的,向當地供電部門申請安裝,供電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3) 集中充電(更換)電站。產權單位應向當地供電部門申請接入安裝,供電部門應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二十條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含居民區公共停車場)等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進行安裝,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項目的竣工圖,或在停車場標明供電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電表箱的安裝位置和供電方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收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提供現場秩序維護、衛生等服務,并可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協商約定各自的職責、服務內容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充電設備、接口、安全、通信協議等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業主應認真落實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主體責任。安裝和施工自用充電設施的施工人員應具有電工專業資格。專用充電設施、公共充電設施和集中充(換)用電站的安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資質,具有電力設施總承包資質(修理、試驗)或電力建設總承包資質,并配備相應專業水平的項目經理。
第二十三條充電設施施工驗收要求。
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應完成對充電設施的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的驗收,以及與車輛充電接口和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其中:外部運營的充電設施:
(a) 除大型集中充(換)用電站外,其他外部運營充電設施原則上由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市或區財政、科技、、,住房和城市建設,也可以受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展改革局委托組織驗收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供電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
(二)大型集中充(換)用電站,原則上由省發改委組織驗收,或由省發改委委托省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組織驗收,供電部門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四條充電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標準設置,并設置清晰的充電設施標識,包括生產企業和經營者名稱;
充電設施的外觀應符合三亞的形象。
第四章運維管理
第二十五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運營管理等一系列服務,確保用戶正常安全充電。
第二十六條電動汽車制造商應當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在與私人用戶簽訂車輛銷售合同之前,必須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居住區或辦公場所的用戶實施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第二十七條所有外部充電設施應由有資質的運營企業運營管理,并為充電設施提供維護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八條境外經營的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建設的數據采集和信息通信要求。為外部運營和非外部運營而建造的充電設施改為外部運營。如果它們不符合平臺的要求,則必須在運行前對其進行重建。
第二十九條加強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分類指導,鼓勵充電設施所有者將其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對于公共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運營管理,并為充電設施提供維護等配套服務;對于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鼓勵具有充電設施運營資質的第三方企業運營管理,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勵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加強與新能源汽車分時企業合作,建立共建共享機制,提高充電設施整體效率。
第三十條鼓勵依托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充分融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實現充電設施之間的能源和信息交互,電動汽車和智能電網通過“互聯網+充電設施”提高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鼓勵圍繞用戶需求打造具有三亞特色的APP,為用戶提供收費導航、狀態查詢、收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服務。
第三十一條用戶可以通過購買或租賃充電設施獲得充電服務,通過購買獲得充電設施所有權,通過租賃獲得充電設施使用權。對專用、公用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與產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權屬。
第三十二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進入:
(1) 需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充電服務,實收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 需要建立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能夠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并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
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要求,充換電數據可以共享,充電設施可以接入省、市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實現充電設施互聯互通。
(3) 遵守國家、省、本市有關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根據用戶需求,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和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
(4) 在本市擁有必要的運營場所,擁有8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運維技術人員,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其中注冊電工不少于3名,高壓電工不少于2名),專職運維團隊應滿足設施作業區樁群規模的要求。
(5)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
(六)經營企業承諾不將充電設施違規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第三十三條
充電設施經營企業申請準入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a)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或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少于3年。
(4) 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專職技術人員信息(包括姓名、學歷、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年齡、身份證號、聘用合同等)。
(五)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六)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15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或運營的承諾書。
(7) 關于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充電設施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接入資格:
(1) 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對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標準。
(2)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交易規則,信用評級差,破產,在充電設施的運營和服務中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
(三)公共充電設施長期不向公眾開放的。
(4) 未能忠實履行入境時承諾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包括但不限于:
(1) 企業應建立充電運營管理系統,搭建充電設施動態監控和智能服務平臺,實現充電過程中的安全監控、數據采集等相關管理。公共和私人充電設施的基礎數據應接入充電設施信息平臺。
(二)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保養,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其中,充電設施內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或者校準。支持引入保險機制。
(3) 充電設施應支持公交卡、銀聯卡、移動支付、信用卡支付等一種或多種充電支付方式,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四)企業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督和用戶監督。
(五)在充電設施的明顯位置,提供直觀簡潔的使用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充電設施租賃期滿或者不再使用的,充電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企業應當向供電部門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拆除充電設施。其中,充電設施對外經營經備案批準后,應向原備案和……
批準部門取消。拆除作業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充電專用停車位應當設置明顯的引導標志和電動汽車專用標志。交警部門應配合專用充電車位的車主發出提醒和挪車的通知。
第三十八條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使用規定,安全規范使用充電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拆除、移動充電設施。
第三十九條充電設施信息平臺負責充電設施公共數據的收集、充電行業信息的統計和監測;協調和監督收費交易,并提供交易結算和相關服務;負責國外運營企業的注冊及相應管理,向社會發布公共充電設施信息,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與轉讓、費用結算等服務;為政府部門的市場監管和安全監管提供支持。
第四十條專用和公共充電設施應當將充電信息數據接入充電設施信息平臺,鼓勵自用充電設施逐步接入。支持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和全市新能源汽車分時服務平臺,實現平臺對接和資源共享。
第四十一條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由市科工信局以委托或招標的形式進行監管,第三方企業負責充電設施信息系統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設立充電設施市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充電市場管理委員會)。為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成立了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充電設施運營商、供電部門、重要充電設施用戶組成的市場管理委員會,并根據類別選擇代表,并根據市場參與者的類別實施投票機制,平臺不允許任何報酬。充電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審查結果經審批后執行,充電設施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否決權。
第四十三條充電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討論交易機構的章程、交易和運營規則,協調電動汽車充電市場相關事宜,監督管理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等。,配合市有關部門嚴格充電設施產品準入管理,統一設計和建設標準,統一運營和服務規范,促進資源整合與協同,推動商業和服務模式創新,做好“服務到底”。
第四十四條充電設施信息平臺不受市場主體干預,接受充電市場管理委員會和政府的監督。其主要收入為注冊費、年費、交易費和信息服務費,利潤原則上不超過8%。具體收費由收費市場管理委員會商定,報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批準。
第五章職責分工
第四十五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市充電設施建設,統籌協調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做好銜接;負責制定本市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和管理辦法;
負責全市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審批和動態管理,負責全市新增用地集中充電站的備案驗收;負責組建充電市場管理委員會,促進充電設施健康有序發展;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充電設施財政支持政策;參與本市充電設施的電價和充電服務費管理。
第四十六條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建立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并納入全市新能源汽車監測系統平臺建設;負責協調推動本市電動汽車產業的發展、普及和應用以及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推進充電設施制造,提高產品質量,推動充電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發和應用。
第四十七條市財政局:負責充電設施財政獎補資金的落實,明確獎補標準、獎補范圍,監督獎補資金使用。
第四十八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將充電設施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新建、改擴建充電設施的供應。
第四十九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研究發布《三亞市建筑、停車場、居民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地方標準;負責指導城市充電設施建設與城鄉規劃的銜接;負責各類建筑新建、擴建充電設施的監督審查,指導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充電設施的審查、規劃和驗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停車場業主)積極配合充電企業,協調停車場業主落實充電配套設施改革任務;全力配合推進物業小區供電抄表收費到戶工程的實施。
第五十條市商務局應當在安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督促本市具有自用產權的加油站(服務區)落實充電設施的配置和建設;指導申報新建加油站的企業按程序同時申報充(換)用電站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情況。
第五十一條市交通運輸局:督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轄范圍內的汽車站和首末站落實充電設施的配置和建設。
第五十二條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負責研究制定充電設施電價和充電服務指導價;逐步推行充電設施分時電價政策。
第五十三條三亞市供電局: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研究制定充電設施接入申報流程和服務規定,確保電網接入和電力供應;
帶頭負責向家庭供電抄表和充電。收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提供現場秩序維護、衛生等服務,并可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協商約定各自的職責、服務內容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充電設備、接口、安全、通信協議等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充電設施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業主應認真落實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主體責任。安裝和施工自用充電設施的施工人員應具有電工專業資格。專用充電設施、公共充電設施和集中充(換)用電站的安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資質,具有電力設施總承包資質(修理、試驗)或電力建設總承包資質,并配備相應專業水平的項目經理。
第二十三條充電設施施工驗收要求。
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應完成對充電設施的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的驗收,以及與車輛充電接口和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其中:外部運營的充電設施:
(a) 除大型集中充(換)用電站外,其他外部運營充電設施原則上由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市或區財政、科技、、,住房和城市建設,也可以受市發展改革委或區發展改革局委托組織驗收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供電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
(二)大型集中充(換)用電站,原則上由省發改委組織驗收,或由省發改委委托省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組織驗收,供電部門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四條充電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標準設置,并設置清晰的充電設施標識,包括生產企業和經營者名稱;
充電設施的外觀應符合三亞的形象。
第四章運維管理
第二十五條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當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運營管理等一系列服務,確保用戶正常安全充電。
第二十六條電動汽車制造商應當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在與私人用戶簽訂車輛銷售合同之前,必須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為居住區或辦公場所的用戶實施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第二十七條所有外部充電設施應由有資質的運營企業運營管理,并為充電設施提供維護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八條境外經營的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建設的數據采集和信息通信要求。為外部運營和非外部運營而建造的充電設施改為外部運營。如果它們不符合平臺的要求,則必須在運行前對其進行重建。
第二十九條加強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分類指導,鼓勵充電設施所有者將其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對于公共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運營管理,并為充電設施提供維護等配套服務;對于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鼓勵具有充電設施運營資質的第三方企業運營管理,鼓勵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勵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加強與新能源汽車分時企業合作,建立共建共享機制,提高充電設施整體效率。
第三十條鼓勵依托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充分融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實現充電設施之間的能源和信息交互,電動汽車和智能電網通過“互聯網+充電設施”提高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鼓勵圍繞用戶需求打造具有三亞特色的APP,為用戶提供收費導航、狀態查詢、收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服務。
第三十一條用戶可以通過購買或租賃充電設施獲得充電服務,通過購買獲得充電設施所有權,通過租賃獲得充電設施使用權。對專用、公用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與產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協議,明確充電設施權屬。
第三十二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進入:
(1) 需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充電服務,實收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 需要建立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能夠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并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
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要求,充換電數據可以共享,充電設施可以接入省、市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實現充電設施互聯互通。
(3) 遵守國家、省、本市有關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根據用戶需求,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和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
(4) 在本市擁有必要的運營場所,擁有8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運維技術人員,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其中注冊電工不少于3名,高壓電工不少于2名),專職運維團隊應滿足設施作業區樁群規模的要求。
(5)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
(六)經營企業承諾不將充電設施違規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第三十三條
充電設施經營企業申請準入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a)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或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少于3年。
(4) 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專職技術人員信息(包括姓名、學歷、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年齡、身份證號、聘用合同等)。
(五)充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六)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總功率不低于1500KW的充電設施建設或運營的承諾書。
(7) 關于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充電設施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接入資格:
(1) 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對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標準。
(2)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交易規則,信用評級差,破產,在充電設施的運營和服務中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
(三)公共充電設施長期不向公眾開放的。
(4) 未能忠實履行入境時承諾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包括但不限于:
(1) 企業應建立充電運營管理系統,搭建充電設施動態監控和智能服務平臺,實現充電過程中的安全監控、數據采集等相關管理。公共和私人充電設施的基礎數據應接入充電設施信息平臺。
(二)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保養,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運行。其中,充電設施內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或者校準。支持引入保險機制。
(3) 充電設施應支持公交卡、銀聯卡、移動支付、信用卡支付等一種或多種充電支付方式,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四)企業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督和用戶監督。
(五)在充電設施的明顯位置,提供直觀簡潔的使用說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充電設施租賃期滿或者不再使用的,充電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企業應當向供電部門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拆除充電設施。其中,充電設施對外經營經備案批準后,應向原備案和……
批準部門取消。拆除作業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充電專用停車位應當設置明顯的引導標志和電動汽車專用標志。交警部門應配合專用充電車位的車主發出提醒和挪車的通知。
第三十八條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使用規定,安全規范使用充電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拆除、移動充電設施。
第三十九條充電設施信息平臺負責充電設施公共數據的收集、充電行業信息的統計和監測;協調和監督收費交易,并提供交易結算和相關服務;負責國外運營企業的注冊及相應管理,向社會發布公共充電設施信息,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與轉讓、費用結算等服務;為政府部門的市場監管和安全監管提供支持。
第四十條專用和公共充電設施應當將充電信息數據接入充電設施信息平臺,鼓勵自用充電設施逐步接入。支持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和全市新能源汽車分時服務平臺,實現平臺對接和資源共享。
第四十一條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由市科工信局以委托或招標的形式進行監管,第三方企業負責充電設施信息系統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設立充電設施市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充電市場管理委員會)。為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成立了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充電設施運營商、供電部門、重要充電設施用戶組成的市場管理委員會,并根據類別選擇代表,并根據市場參與者的類別實施投票機制,平臺不允許任何報酬。充電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審查結果經審批后執行,充電設施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否決權。
第四十三條充電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討論交易機構的章程、交易和運營規則,協調電動汽車充電市場相關事宜,監督管理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等。,配合市有關部門嚴格充電設施產品準入管理,統一設計和建設標準,統一運營和服務規范,促進資源整合與協同,推動商業和服務模式創新,做好“服務到底”。
第四十四條充電設施信息平臺不受市場主體干預,接受充電市場管理委員會和政府的監督。其主要收入為注冊費、年費、交易費和信息服務費,利潤原則上不超過8%。具體收費由收費市場管理委員會商定,報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批準。
第五章職責分工
第四十五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市充電設施建設,統籌協調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做好銜接;負責制定本市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和管理辦法;
負責全市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審批和動態管理,負責全市新增用地集中充電站的備案驗收;負責組建充電市場管理委員會,促進充電設施健康有序發展;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充電設施財政支持政策;參與本市充電設施的電價和充電服務費管理。
第四十六條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建立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并納入全市新能源汽車監測系統平臺建設;負責協調推動本市電動汽車產業的發展、普及和應用以及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推進充電設施制造,提高產品質量,推動充電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發和應用。
第四十七條市財政局:負責充電設施財政獎補資金的落實,明確獎補標準、獎補范圍,監督獎補資金使用。
第四十八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將充電設施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新建、改擴建充電設施的供應。
第四十九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研究發布《三亞市建筑、停車場、居民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地方標準;負責指導城市充電設施建設與城鄉規劃的銜接;負責各類建筑新建、擴建充電設施的監督審查,指導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充電設施的審查、規劃和驗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停車場業主)積極配合充電企業,協調停車場業主落實充電配套設施改革任務;全力配合推進物業小區供電抄表收費到戶工程的實施。
第五十條市商務局應當在安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督促本市具有自用產權的加油站(服務區)落實充電設施的配置和建設;指導申報新建加油站的企業按程序同時申報充(換)用電站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情況。
第五十一條市交通運輸局:督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轄范圍內的汽車站和首末站落實充電設施的配置和建設。
第五十二條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負責研究制定充電設施電價和充電服務指導價;逐步推行充電設施分時電價政策。
第五十三條三亞市供電局:負責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研究制定充電設施接入申報流程和服務規定,確保電網接入和電力供應;
帶頭負責向家庭供電抄表和充電。第五十四條市規劃局、市旅游委、市局、市科技產業發展委員會、市地方稅務局、三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分局消防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條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符合行業規劃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環節,簡化備案審批流程,加快處理速度,并在承諾的處理期限內完成相關手續。要在財政、稅收、土地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積極利用現有場館設施建設充電設施。
第五十六條對充電設施建設的土地政策支持:
(1) 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應通過租賃或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建設。充電樁場地的租賃期不少于3年。使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如果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如果用地性質為經營用地,將通過招拍掛等方式辦理供地手續;根據協議的相關規定,協議可以用于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手續。
(2) 將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國家支持充電設施建設的土地利用政策,明確充電設施建設土地要求,并在當地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
(3) 將具有獨立用地的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經營網點用地范圍,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國有建設用地可利用情況,優先供地。鼓勵共建汽車加氣站、電動汽車充(換)用電站等清潔能源汽車服務設施,引導企業按程序申請共建。
(四)新建充電設施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中予以優先考慮;
允許土地使用權人以租賃和托管的形式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
(5) 鼓勵在各類建筑現有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市政府應協調相關單位在土地利用、規劃和建設申請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十七條給予財政補貼,支持充電設施建設:
(1) 符合補貼條件的充電設施,可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積極支持中央和海南省財政補貼資金和專項建設資金。
(2) 對充電設施、信息平臺設備和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的投入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并設定補貼上限。對平臺運營中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每年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并設定補貼上限。
(三)對外運營并接入市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按照運營階段的收費金額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標準和流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共同制定實施。
第五十八條對充電設施給予價格支持。
(a) 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的用電量,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量”電價,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所在地實行電價分類。其中,自用充電設施實行居民電價;專用和公共停車位(包括居民區公共停車位)的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工、商、他用電”電價。
(3)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收費和置換服務費的上限由市物價局制定。2020年后,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逐步放開充換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相鄰高速公路公共收費設施服務費標準上限按照省物價局制定的價格執行。
(5) 物業服務企業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應當向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收取物業實際電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充電設施施工企業收取電價。
發布《建筑(停車場)項目配套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監督指導充電設施和配套供電設施與新建項目同步設計建設和既有建筑改造。物業服務企業(停車場所有人)拒絕同步設計建設,或者按照規定時限和配套原則完成車位改造任務,或者阻礙充電設施建設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并扣減相關企業和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評分。
第六十條鼓勵和促進公共交通、出租汽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的有效整合,爭取國家專項建設資金支持,同步推進充電設施項目一體化建設;
積極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PPP)合作,通過特許經營和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各類投資者在公共服務領域建設和運營充電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和智能服務平臺。
第六十一條拓寬融資渠道。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財政投資和社會資本投資在內的多層次擔保體系和政府引導基金,支持充電設施發展,研究制定發行充電設施公司債券等措施,適時推出充電設施資產證券化產品。
第六十二條為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充電設施相應能耗不納入年度考核范圍,重點排放單位充電設施碳排放不納入年度核定和績效范圍。
第六十三條供電部門應當為充電設施的安裝建設提供電網接入支持,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的建設和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并為充電設施提供足夠的電力供應和接入便利。配套電網產權的分界點是充電基礎設施土地產權的“分界線紅線”。供電部門負責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相應資產全部納入有效資產。
第六十四條供電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服務窗口,簡化手續,為電力擴容等審批服務開辟綠色通道;
做好服務和宣傳工作,制定充電設施安裝業務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的安裝資料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項目設計和審查、供電合同簽署和竣工驗收等電力安裝程序,并每季度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告該服務區充電設施的安裝數據。
第六十五條建立嚴格的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標準,加強監督管理。電力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充電設施供電環節的監管,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和不規范建設的查處力度,督促充電設施運營商和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明確充電設施供電和消防的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監督檢查細則,加強消防監督檢查。供電部門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按照規定和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并要求責任企業和責任人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對供電部門服務不符合規定、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和個人違規用電等違法違規行為,視情節依法依規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的具體適用由三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市規劃局、市旅游委、市局、市科技產業發展委員會、市地方稅務局、三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分局消防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條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符合行業規劃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環節,簡化備案審批流程,加快處理速度,并在承諾的處理期限內完成相關手續。要在財政、稅收、土地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積極利用現有場館設施建設充電設施。
第五十六條對充電設施建設的土地政策支持:
(1) 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應通過租賃或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建設。充電樁場地的租賃期不少于3年。使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如果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站,如果用地性質為經營用地,將通過招拍掛等方式辦理供地手續;
根據協議的相關規定,協議可以用于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手續。
(2) 將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國家支持充電設施建設的土地利用政策,明確充電設施建設土地要求,并在當地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
(3) 將具有獨立用地的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經營網點用地范圍,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國有建設用地可利用情況,優先供地。鼓勵共建汽車加氣站、電動汽車充(換)用電站等清潔能源汽車服務設施,引導企業按程序申請共建。
(四)新建充電設施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中予以優先考慮;允許土地使用權人以租賃和托管的形式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
(5) 鼓勵在各類建筑現有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市政府應協調相關單位在土地利用、規劃和建設申請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十七條給予財政補貼,支持充電設施建設:
(1) 符合補貼條件的充電設施,可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積極支持中央和海南省財政補貼資金和專項建設資金。
(2) 對充電設施、信息平臺設備和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的投入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并設定補貼上限。對平臺運營中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每年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并設定補貼上限。
(三)對外運營并接入市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按照運營階段的收費金額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標準和流程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共同制定實施。
第五十八條對充電設施給予價格支持。
(a) 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的用電量,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量”電價,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所在地實行電價分類。其中,自用充電設施實行居民電價;
專用和公共停車位(包括居民區公共停車位)的充電設施用電,實行“工、商、他用電”電價。
(3)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收費和置換服務費的上限由市物價局制定。2020年后,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逐步放開充換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相鄰高速公路公共收費設施服務費標準上限按照省物價局制定的價格執行。
(5) 物業服務企業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應當向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收取物業實際電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充電設施施工企業收取電價。
發布《建筑(停車場)項目配套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監督指導充電設施和配套供電設施與新建項目同步設計建設和既有建筑改造。物業服務企業(停車場所有人)拒絕同步設計建設,或者按照規定時限和配套原則完成車位改造任務,或者阻礙充電設施建設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并扣減相關企業和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評分。
第六十條鼓勵和促進公共交通、出租汽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的有效整合,爭取國家專項建設資金支持,同步推進充電設施項目一體化建設;積極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PPP)合作,通過特許經營和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各類投資者在公共服務領域建設和運營充電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和智能服務平臺。
第六十一條拓寬融資渠道。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財政投資和社會資本投資在內的多層次擔保體系和政府引導基金,支持充電設施發展,研究制定發行充電設施公司債券等措施,適時推出充電設施資產證券化產品。
第六十二條為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充電設施相應能耗不納入年度考核范圍,重點排放單位充電設施碳排放不納入年度核定和績效范圍。
第六十三條供電部門應當為充電設施的安裝建設提供電網接入支持,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的建設和改造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并為充電設施提供足夠的電力供應和接入便利。配套電網產權的分界點是充電基礎設施土地產權的“分界線紅線”。供電部門負責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相應資產全部納入有效資產。
第六十四條供電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服務窗口,簡化手續,為電力擴容等審批服務開辟綠色通道;
做好服務和宣傳工作,制定充電設施安裝業務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的安裝資料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項目設計和審查、供電合同簽署和竣工驗收等電力安裝程序,并每季度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告該服務區充電設施的安裝數據。
第六十五條建立嚴格的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制度標準,加強監督管理。電力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充電設施供電環節的監管,加大對用戶私接線、違規用電和不規范建設的查處力度,督促充電設施運營商和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明確充電設施供電和消防的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監督檢查細則,加強消防監督檢查。供電部門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按照規定和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并要求責任企業和責任人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對供電部門服務不符合規定、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和個人違規用電等違法違規行為,視情節依法依規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的具體適用由三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標簽:發現
MartinEberhard馬丁艾伯哈德是個人物,他是真正的特斯拉之父。
1900/1/1 0:00:00一個新聞讓今天的電池江湖不得安寧。這就是上汽和CATL結婚的消息。
1900/1/1 0:00:00對于低速電動車行業來說,有7個城市不可忽略,那就是德州、濟南、菏澤、聊城、濟寧、棗莊、徐州等,這幾個城市的低速電動車市場高度成熟,消費群體逐漸向年輕化、女性化轉移,
1900/1/1 0:00:004月份,新能源汽車整體的產銷量分別為37360輛和34361輛,銷量同比去年4月31772輛增長79,環比今年3月33015輛增長102,前四月累計同比增長0
1900/1/1 0:00:00Waymo昨天在Twitter上宣布,公司的無人駕駛車隊已經在公共道路上行駛超過了300萬英里。
1900/1/1 0:00:005月9日,全國燃料電池及液流電池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國家標準起草工作組會議在如皋經濟技術開發區召開,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