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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發布《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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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2017年3月7日,交通運輸部發布2017年第5號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為方便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更好地理解《條例》的相關內容并認真貫徹執行,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對《條例》出臺的背景、工作流程和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Discovery, Modern

首先,介紹背景和工作流程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公眾最基本的出行方式之一,是關系公眾切身利益的普惠性服務和民生工程。截至2016年底,中國城市公共汽電車超過60萬輛,運營企業近4000家,從業人員130多萬人,年客運量超過700億人次。它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公眾的日常出行提供基本的交通服務保障。

2008年國務院進行大規模體制改革后,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中國城市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行業的管理,各地按照改革精神陸續完成了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的管理體制改革。2012年12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在規劃、建設和運營中優先發展戰略的相關政策要求。隨著部門職責的調整和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形勢的變化,原有的相關管理規定已難以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為履行指導城市客運管理的職責,有必要制定規范城市公共交通的規章制度,明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基本制度和服務要求,為規范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健康發展提供基礎支撐。

為做好《條例》的研究起草工作,我們對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進行了深入研究,多次召開不同層次、不同范圍的座談會,征求各方意見。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初稿。結合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的立法思路,進行了多輪討論和修訂。期間,多次邀請行業主管部門、專家學者、運營企業和協會進行研究和全面修訂,形成征求意見稿。致函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意見,并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和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上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公眾咨詢。經過反復研究和修改各方意見,形成了草案。2017年3月1日,交通運輸部第三次部長級會議審議通過,3月7日頒布《條例》。

第二,主要內容

《條例》共8章71條,分別是總則、規劃建設、運營管理、運營服務、運營安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1) 明確了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適用范圍、發展方向、基本原則和發展方向。首先,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條例》明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城市公共交通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公益屬性”。第二,根據部門職責范圍,《條例》將重點關注城市公共汽電車網絡規劃、運營管理、服務標準、運營安全監管等。在實施公共交通優先戰略中,主管部門……

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位是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與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合作,落實公共交通優先戰略的相關政策措施。第三,《條例》提出了發展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節能、環保的原則,鼓勵實施規模化、集約化管理,推廣新技術、新能源、新設備。

(2) 明確了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規劃建設要求。《條例》在總結各地現有管理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總結提出了城市公共汽電車網規劃修訂的工作程序和具體要求,同時對制定客運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標準作出了相應規定,提高公共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的交通效率,優化城市公共交通網絡。

(3) 已經制定了城市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客運特許經營的相關規范。經國務院同意,2015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等六部委頒布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令第25號),明確了特許經營的基本程序、條件和措施。綜合考慮城市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客運的公益性和公用性屬性,總結各地的經驗和做法,《條例》第一部分明確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授予線路運營權,并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第二,考慮到城市公交和有軌電車運營服務的相對穩定性和公平競爭,明確線路運營權有時限,同一城市公交和電車運營權有統一的時限。三是線路運營權期滿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選擇運營企業。此外,《規定》還對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票價制度、運營成本核算和運營補償補貼等提出了相應要求。

(4) 建立了業務服務監督制度。首先,對運營車輛、車輛服務設施和標志、現場服務設施、員工條件、配套要求和服務規范做出基本要求。其中,明確要求駕駛員和乘務員接受企業培訓和考核,并安排合格人員上崗。既保證了關鍵人員的專業素質,又充分發揮了經營企業的主體作用。二是明確服務質量要求。規定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協議規定組織運營,保證基本服務水平,不得擅自改變協議規定的服務質量要求。三是建立可操作的數據歸檔和報告系統。明確了運營企業需要上報的信息和數據,便于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基于城市公共汽電車的公益性,為確保運營服務的連續性,《條例》明確要求運營企業按照協議要求提供持續服務,不得擅自停止運營。確需暫停或者終止經營企業經營的,應當分類處理。

(5) 加強作業安全管理。《條例》專章對操作安全作了全面規定。主要根據《安全生產法》、《反恐法》及相關職責的定義,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經營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從制度建設、機構編制、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教育培訓、安全設施設備管理維護等方面對運營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了全面規定。二是明確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規范安全檢查和安保。三是明確城市公共汽電車乘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和應急處置要求。四是明確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安全、破壞服務設施的禁止行為。

(6) 加強監督檢查,明確法律責任。一是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職責和權限。二是明確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對不合格線路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終止其部分或全部線路運營權協議。第三,根據《條例》的處罰權限,對違反《條例》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關于參照執行的問題。考慮到縣與相鄰城市之間公交和有軌電車客運開放的實際情況,為了規范其管理,在補充規定中對這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公告原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根據《國務院市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制定本規定,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條城市公共汽車、有軌電車(以下簡稱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的服務、運營管理、設施設備維護和安全保障,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按照批準的線路、站點、班次和票價,使用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維修場、站房、候車亭、站臺、停車標志、加油站、無軌電車接觸網、整流站、電動客車充電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城市公共汽電車的客運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的客運管理工作地區。

第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公益屬性。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城市規劃中優先發展城市公交、有軌電車客運的政策措施,財政政策、土地……

供應、設施建設和通行權分配。

第五條發展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應當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實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鼓勵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企業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第七條國家鼓勵推廣新技術、新能源、新設備,加強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設,推動物聯網、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城市公交、有軌電車客運運營、服務和管理中的應用。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發展和公眾基本出行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

編制和修訂城市公交電車線網規劃,要科學設計城市公交電車網、車站布局、換乘樞紐和重要交通節點設置,注意城市公交電車與其他出行方式的銜接與協調,并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

第九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網絡規劃,結合城市發展和公眾出行需求,科學論證,及時開辟或者調整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和站點,并征求公眾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公共汽、電車網絡規劃。

第十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網絡規劃,為城市道路等市政設施和住宅區、交通樞紐等大型建設項目制定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相關標準,商業中心和工業園區。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標準要求,科學設置公交專用道、公交優先信號系統、港灣式站點等,提高城市公共汽電車的通行效率。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公眾出行調查,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收集和分析時間、方式、,公共出行的頻率和空間分布是優化城市公共交通網絡的基礎。

第十三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統一命名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和站點,方便乘客出行和換乘。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共需求、社會公共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量招標選擇運營企業,授予城市公交、有軌電車線路運營權;不符合招標條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選擇最佳運營企業獲得線路運輸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業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

免費授予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的運營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不得拍賣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的經營權。經營企業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的經營權。

第十五條申請城市公交線路經營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擁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車輛的承諾書;

(3) 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計劃,滿足安全運營的要求;

(4) 有健全的經營服務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5) 具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相應管理人員和員工;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城市公交、有軌電車線路的運營權有時限,城市公交、電車線路在同一城市的運營權實行統一時限。2017年3月7日,交通運輸部發布2017年第5號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為方便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更好地理解《條例》的相關內容并認真貫徹執行,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對《條例》出臺的背景、工作流程和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Discovery, Modern

首先,介紹背景和工作流程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公眾最基本的出行方式之一,是關系公眾切身利益的普惠性服務和民生工程。截至2016年底,中國城市公共汽電車超過60萬輛,運營企業近4000家,從業人員130多萬人,年客運量超過700億人次。它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公眾的日常出行提供基本的交通服務保障。

2008年國務院進行大規模體制改革后,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中國城市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行業的管理,各地按照改革精神陸續完成了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的管理體制改革。2012年12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在規劃、建設和運營中優先發展戰略的相關政策要求。隨著部門職責的調整和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形勢的變化,原有的相關管理規定已難以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為履行指導城市客運管理的職責,有必要制定規范城市公共交通的規章制度,明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基本制度和服務要求,為規范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健康發展提供基礎支撐。

為做好《條例》的研究起草工作,我們對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進行了深入研究,多次召開不同層次、不同范圍的座談會,征求各方意見。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初稿。結合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的立法思路,進行了多輪討論和修訂。期間,多次邀請行業主管部門、專家學者、運營企業和協會進行研究和全面修訂,形成征求意見稿。致函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意見,并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和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上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公眾咨詢。經過反復研究和修改各方意見,形成了草案。2017年3月1日,交通運輸部第三次部長級會議審議通過,3月7日頒布《條例》。

第二,主要內容

《條例》共8章71條,分別是總則、規劃建設、運營管理、運營服務、運營安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1) 明確了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適用范圍、發展方向、基本原則和發展方向。首先,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條例》明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城市公共交通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公益屬性”。第二,根據范圍……

對于部門職責,《條例》將重點關注城市公共汽電車網絡規劃、運營管理、服務標準、運營安全監管等。在實施公共交通優先戰略中,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與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合作,落實公共交通優先戰略的相關政策措施。第三,《條例》提出了發展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節能、環保的原則,鼓勵實施規模化、集約化管理,推廣新技術、新能源、新設備。

(2) 明確了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規劃建設要求。《條例》在總結各地現有管理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總結提出了城市公共汽電車網規劃修訂的工作程序和具體要求,同時對制定客運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標準作出了相應規定,提高公共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的交通效率,優化城市公共交通網絡。

(3) 已經制定了城市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客運特許經營的相關規范。經國務院同意,2015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等六部委頒布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令第25號),明確了特許經營的基本程序、條件和措施。綜合考慮城市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客運的公益性和公用性屬性,總結各地的經驗和做法,《條例》第一部分明確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授予線路運營權,并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第二,考慮到城市公交和有軌電車運營服務的相對穩定性和公平競爭,明確線路運營權有時限,同一城市公交和電車運營權有統一的時限。三是線路運營權期滿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選擇運營企業。此外,《規定》還對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票價制度、運營成本核算和運營補償補貼等提出了相應要求。

(4) 建立了業務服務監督制度。首先,對運營車輛、車輛服務設施和標志、現場服務設施、員工條件、配套要求和服務規范做出基本要求。其中,明確要求駕駛員和乘務員接受企業培訓和考核,并安排合格人員上崗。既保證了關鍵人員的專業素質,又充分發揮了經營企業的主體作用。二是明確服務質量要求。規定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協議規定組織運營,保證基本服務水平,不得擅自改變協議規定的服務質量要求。三是建立可操作的數據歸檔和報告系統。明確了運營企業需要上報的信息和數據,便于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基于城市公共汽電車的公益性,為確保運營服務的連續性,《條例》明確要求運營企業按照協議要求提供持續服務,不得擅自停止運營。確需暫停或者終止經營企業經營的,應當分類處理。

(5) 加強作業安全管理。《條例》專章對……

操作操作安全。主要根據《安全生產法》、《反恐法》及相關職責的定義,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運營企業是城市公共汽電車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從制度建設、機構編制、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教育培訓、安全設施設備管理維護等方面對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了全面規定。二是明確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規范安全檢查和安保。三是明確城市公共汽電車乘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和應急處置要求。四是明確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安全、破壞服務設施的禁止行為。

(6) 加強監督檢查,明確法律責任。一是明確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職責和權限。二是明確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對不合格線路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終止其部分或全部線路運營權協議。第三,根據《條例》的處罰權限,對違反《條例》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關于參照執行的問題。考慮到縣與相鄰城市之間公交和有軌電車客運開放的實際情況,為了規范其管理,在補充規定中對這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公告原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根據《國務院市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制定本規定,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條城市公共汽車、有軌電車(以下簡稱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的服務、運營管理、設施設備維護和安全保障,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按照批準的線路、站點、班次和票價,使用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的停車場、維修場、站房、候車亭、站臺、停車標志、加油站、無軌電車接觸網、整流站、電動客車充電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城市公共汽電車的客運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的客運管理工作地區。

第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公益屬性。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

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在城市規劃、財政政策、土地供應、設施建設和路權分配等方面,落實優先發展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發展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應當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實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鼓勵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企業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第七條國家鼓勵推廣新技術、新能源、新設備,加強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設,推動物聯網、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在城市公交、有軌電車客運運營、服務和管理中的應用。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發展和公眾基本出行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規劃。

編制和修訂城市公交電車線網規劃,要科學設計城市公交電車網、車站布局、換乘樞紐和重要交通節點設置,注意城市公交電車與其他出行方式的銜接與協調,并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

第九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網絡規劃,結合城市發展和公眾出行需求,科學論證,及時開辟或者調整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和站點,并征求公眾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公共汽、電車網絡規劃。

第十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網絡規劃,為城市道路等市政設施和住宅區、交通樞紐等大型建設項目制定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相關標準,商業中心和工業園區。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標準要求,科學設置公交專用道、公交優先信號系統、港灣式站點等,提高城市公共汽電車的通行效率。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公眾出行調查,充分利用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收集和分析時間、方式、,公共出行的頻率和空間分布是優化城市公共交通網絡的基礎。

第十三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統一命名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和站點,方便乘客出行和換乘。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共需求、社會公共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量招標選擇運營企業,授予城市公交、有軌電車線路運營權;

不符合招標條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選擇最佳運營企業獲得線路運輸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線路運營權的運營企業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

免費授予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的運營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不得拍賣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的經營權。經營企業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的經營權。

第十五條申請城市公交線路經營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擁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車輛的承諾書;

(3) 有合理可行的線路運營計劃,滿足安全運營的要求;

(4) 有健全的經營服務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5) 具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相應管理人員和員工;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城市公交、有軌電車線路的運營權有時限,城市公交、電車線路在同一城市的運營權實行統一時限。第十七條城市公交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a) 運營線路、場地設置、車輛數量和型號、第一班和最后一班的時間、運營間隔、線路運營權期限等。;

(2) 運營服務標準;

(3) 安全保障體系、措施和責任;

(四)客票制度、票價的執行情況;

(五)線路經營權變更、延續、暫停和終止的條件和方式;

(6) 履約保函;

(7) 運營期間的風險分擔;

(八)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9) 報告經營企業相關經營數據的要求;

(10) 違約責任;

(十一)糾紛調解方式;

(12) 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十三)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簽署補充協議。

第十八條城市公交線路經營權屆滿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選擇經營企業取得線路經營權。

第十九條取得城市公交、有軌電車線路經營權的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的要求提供持續服務,不得擅自停止運營。

運營企業需要暫停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告。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暫停運營之日前7日向社會公告;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指定運營企業、調配車輛等臨時措施,保障公眾出行需求。

第二十條線路運營權存續期間,運營企業因破產、解散、撤銷線路運營權和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運營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選擇線路運營企業。

線路經營權存續期間,經營企業合并、分立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申請終止原線路經營權。合并或者分立后,經營企業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與經營企業原線路經營權重新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選擇線路運營企業。

第二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和調整票價制度,按照成本票價和鼓勵公眾優先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的原則,結合公眾負擔能力確定票價制度,政府的財政狀況和旅行距離。

運營企業應當執行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票價制度。

第二十二條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并按照規定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經營信息、統計報表、年度會計報告等信息。年度會計報告的內容應包括運營企業實際票價低于運營成本的部分、因實施政府乘車優惠政策而減少的收入,以及因實施政府應急救援、救災等強制性任務而產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建立運營成本核算制度和運營企業補償補貼制度。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運營企業在票價低于成本票價時減少的營業收入、政府公交優惠政策減少的收入以及政府強制性任務造成的政策損失給予補償和補貼。

第四章業務服務

第二十四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確定的數量和型號,配備符合相關標準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投入運營的車輛上配置符合下列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志:

(1) 在指定位置發布作業路線圖和價目表;

(二)在指定地點張貼統一的生產規章和投訴電話;

(三)在指定位置設置旅客專用座位;

(四)在無人車內配備符合要求的投幣箱、電子讀卡器等服務設施;

(5) 規定的其他車輛服務設施和標志。

第二十六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電車的首末站、中途站配置符合下列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志:

(a) 在指定地點公布線路票價、站點名稱和服務時間;

(2) 在指定地點張貼投訴電話號碼;

(三)其他現場服務設施和標識配置要求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聘用的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有能力履行職責;

(二)身心健康,無可能危及手術安全的疾病或病史;

(3) 沒有吸或暴力犯罪記錄。

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取得符合準駕駛模式的機動車駕駛證,實習期滿;

(二)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未記錄12分的違規記錄;

(三)無交通事故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酒后駕駛記錄。

第二十八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對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員和乘務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服務規范、安全防范和應急響應等基礎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安排合格人員上崗。運營企業應將相關培訓和考核信息存檔備查,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符合相關服務標準;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段、線路和現場運營,不得追逐和搶奪客戶,不得停車吸引客戶;

(三)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票價,并執行有關規定的乘車優惠;

(四)維護城市公交車站和車廂的正常運營秩序,廣播線路名稱、方向和停靠站,并提醒注意安全事項;

(五)為年老、年幼、患病、殘疾和懷孕的旅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及時處理,保護乘客安全,不得在乘客面前棄車逃跑;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服務標準。

第三十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線路、車站、運營間隔、首末班時間、車輛數量、車型等組織運營。未經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運營企業不得擅自變更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的內容。依照第十七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制定交通運營計劃,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運營企業應當履行約定的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按照交通運營計劃調度車輛,如實記錄和保存線路運營情況和數據。

第三十二條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和數據,主要包括運營企業人員和資產信息、車站、車輛等設施設備數據、運營線路數據、客運量數據、客運出行特征數據和運營成本數據,關于公共巴士和有軌電車的調查數據,以及關于企業政策和系統的信息。

第三十三條交通管制、城市建設、重大公共事件和突發公共事件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正常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相關線路的變更和暫停運營,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公眾出行需求。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眾便捷出行和城市公交電車網絡優化的需要,組織運營企業提供社區公交、定制公交、夜間公交等多元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應急交通措施:

(1) 緊急救援和救災;

(2) 主要客運集散點運力嚴重不足;

(3) 舉辦重大公共活動;

(四)其他突發事件需要組織運力及時運送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站和其他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對車站和其他服務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定期維修保養,使其技術條件和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并維持車站的正常運行秩序。

第三十七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定期維護城市公共有軌電車的接觸網、饋線網、整流站等供配電設施,確保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護標志。

第三十八條乘客應當遵守乘車規則,文明乘車。不得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或車站內飲酒、吸煙、乞討或亂扔垃圾。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勸阻。如果勸阻無效,經營企業的員工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旅客應當按照規定的票價支付票款。未按規定票價支付的,經營企業職工有權要求乘客支付票價,并按照有關規定加收票價。

符合當地優惠旅行條件的旅客,應當按照規定出示有效旅行證件。如果他們不能生產,運營企業的員工有權要求他們按照普通乘客支付票價。

第四十條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支付票款:

(a) 運營車輛未按規定公布運營收費標準的;

(二)不能提供客票憑證或者客票憑證不符合要求的;

(3) 未按照批準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四十一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在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無法繼續運營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向乘客說明原因,安排換乘同線車輛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導乘客,并及時向運營企業報告。

第四十二條進入城市汽車站等服務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汽車站及其他服務設施的經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經營企業利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和車輛設置廣告,應當遵守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廣告設置不得覆蓋停車標志和車輛操作標志,不得妨礙車輛安全視線以及其他影響操作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操作安全

第四十四條經營企業負責城市公共汽電車的安全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增強應急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加強安全騎行和應急知識宣傳。

第四十五條運營企業應當制定城市公交、有軌電車客運運營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對駕駛員、乘務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駕駛員、乘務員和其他員工在操作過程中應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制,加強相關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七條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電車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運營車輛及其附屬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不得投入運營。

第四十八條運營企業應當在城市公共汽車、電車車輛和車站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等,并為車輛配備滅火器、安全錘等安全應急設備,確保安全應急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第四十九條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運營企業應當在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總站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有條件的,應張貼在城市公交車和有軌電車上,禁止攜帶違禁物品。

第五十條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的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安保工作。乘客應自覺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攜帶違禁物品的乘客,經營企業員工應當制止其乘坐;

制止無效行為,及時向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運營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第五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汽電車乘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乘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第十七條城市公交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a) 運營線路、場地設置、車輛數量和型號、第一班和最后一班的時間、運營間隔、線路運營權期限等。;

(2) 運營服務標準;

(3) 安全保障體系、措施和責任;

(四)客票制度、票價的執行情況;

(五)線路經營權變更、延續、暫停和終止的條件和方式;

(6) 履約保函;

(7) 運營期間的風險分擔;

(八)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9) 報告經營企業相關經營數據的要求;

(10) 違約責任;

(十一)糾紛調解方式;

(12) 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十三)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簽署補充協議。

第十八條城市公交線路經營權屆滿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選擇經營企業取得線路經營權。

第十九條取得城市公交、有軌電車線路經營權的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的要求提供持續服務,不得擅自停止運營。

運營企業需要暫停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告。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暫停運營之日前7日向社會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指定運營企業、調配車輛等臨時措施,保障公眾出行需求。

第二十條線路運營權存續期間,運營企業因破產、解散、撤銷線路運營權和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運營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選擇線路運營企業。

線路經營權存續期間,經營企業合并、分立的,應當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申請終止原線路經營權。合并或者分立后,經營企業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與經營企業原線路經營權重新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

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選擇線路運營企業。

第二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和調整票價制度,按照成本票價和鼓勵公眾優先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的原則,結合公眾負擔能力確定票價制度,政府的財政狀況和旅行距離。

運營企業應當執行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票價制度。

第二十二條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并按照規定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送經營信息、統計報表、年度會計報告等信息。年度會計報告的內容應包括運營企業實際票價低于運營成本的部分、因實施政府乘車優惠政策而減少的收入,以及因實施政府應急救援、救災等強制性任務而產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建立運營成本核算制度和運營企業補償補貼制度。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運營企業在票價低于成本票價時減少的營業收入、政府公交優惠政策減少的收入以及政府強制性任務造成的政策損失給予補償和補貼。

第四章業務服務

第二十四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確定的數量和型號,配備符合相關標準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投入運營的車輛上配置符合下列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志:

(1) 在指定位置發布作業路線圖和價目表;

(二)在指定地點張貼統一的生產規章和投訴電話;

(三)在指定位置設置旅客專用座位;

(四)在無人車內配備符合要求的投幣箱、電子讀卡器等服務設施;

(5) 規定的其他車輛服務設施和標志。

第二十六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電車的首末站、中途站配置符合下列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志:

(a) 在指定地點公布線路票價、站點名稱和服務時間;

(2) 在指定地點張貼投訴電話號碼;

(三)其他現場服務設施和標識配置要求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聘用的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有能力履行職責;

(二)身心健康,無可能危及手術安全的疾病或病史;

(3) 沒有吸或暴力犯罪記錄。

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取得符合準駕駛模式的機動車駕駛證,實習期滿;

(二)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未記錄12分的違規記錄;

(三)無交通事故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酒后駕駛記錄。

第二十八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對城市公共汽電車駕駛員和乘務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服務規范、安全防范和應急響應等基礎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安排合格人員上崗。運營企業應將相關培訓和考核信息存檔備查,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符合相關服務標準;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段、線路和現場運營,不得追逐和搶奪客戶,不得停車吸引客戶;

(三)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票價,并執行有關規定的乘車優惠;

(四)維護城市公交車站和車廂的正常運營秩序,廣播線路名稱、方向和停靠站,并提醒注意安全事項;

(五)為年老、年幼、患病、殘疾和懷孕的旅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及時處理,保護乘客安全,不得在乘客面前棄車逃跑;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服務標準。

第三十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線路、車站、運營間隔、首末班時間、車輛數量、車型等組織運營。未經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運營企業不得擅自變更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的內容。依照第十七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制定交通運營計劃,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運營企業應當履行約定的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按照交通運營計劃調度車輛,如實記錄和保存線路運營情況和數據。

第三十二條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和數據,主要包括運營企業人員和資產信息、車站、車輛等設施設備數據、運營線路數據、客運量數據、客運出行特征數據和運營成本數據,關于公共巴士和有軌電車的調查數據,以及關于企業政策和系統的信息。

第三十三條交通管制、城市建設、重大公共事件和突發公共事件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正常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相關線路的變更和暫停運營,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公眾出行需求。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眾便捷出行和城市公交電車網絡優化的需要,組織運營企業提供社區公交、定制公交、夜間公交等多元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應急交通措施:

(1) 緊急救援和救災;

(2) 主要客運集散點運力嚴重不足;

(3) 舉辦重大公共活動;

(四)其他突發事件需要組織運力及時運送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站和其他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對車站和其他服務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定期維修保養,使其技術條件和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并維持車站的正常運行秩序。

第三十七條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定期維護城市公共有軌電車的接觸網、饋線網、整流站等供配電設施,確保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護標志。

第三十八條乘客應當遵守乘車規則,文明乘車。不得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或車站內飲酒、吸煙、乞討或亂扔垃圾。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勸阻。如果勸阻無效,經營企業的員工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旅客應當按照規定的票價支付票款。未按規定票價支付的,經營企業職工有權要求乘客支付票價,并按照有關規定加收票價。

符合當地優惠旅行條件的旅客,應當按照規定出示有效旅行證件。如果他們不能生產,運營企業的員工有權要求他們按照普通乘客支付票價。

第四十條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支付票款:

(a) 運營車輛未按規定公布運營收費標準的;

(二)不能提供客票憑證或者客票憑證不符合要求的;

(3) 未按照批準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四十一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在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無法繼續運營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向乘客說明原因,安排換乘同線車輛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導乘客,并及時向運營企業報告。

第四十二條進入城市汽車站等服務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汽車站及其他服務設施的經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經營企業利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和車輛設置廣告,應當遵守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廣告設置不得覆蓋停車標志和車輛操作標志,不得妨礙車輛安全視線以及其他影響操作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操作安全

第四十四條經營企業負責城市公共汽電車的安全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增強應急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加強安全騎行和應急知識宣傳。

第四十五條運營企業應當制定城市公交、有軌電車客運運營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對駕駛員、乘務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駕駛員、乘務員和其他員工在操作過程中應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制,加強相關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七條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電車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運營車輛及其附屬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不得投入運營。

第四十八條運營企業應當在城市公共汽車、電車車輛和車站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等,并為車輛配備滅火器、安全錘等安全應急設備,確保安全應急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第四十九條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運營企業應當在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總站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有條件的,應張貼在城市公交車和有軌電車上,禁止攜帶違禁物品。

第五十條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的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安保工作。乘客應自覺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攜帶違禁物品的乘客,經營企業員工應當制止其乘坐;

制止無效行為,及時向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運營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第五十二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汽電車乘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乘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第五十三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行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1) 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汽電車的;

(二)擅自停放非城市公交、電車車輛,在城市公交、有軌電車車站及其出入口堆放雜物或者擺攤的;

(三)妨礙駕駛人正常駕駛的;

(四)違反規定設置公交專用道的;

(五)擅自操作帶有警示標志的城市公交車按鈕和開關裝置,以及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應急或安全裝置的;

(六)阻礙旅客正常上下車的;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行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經營企業員工接到舉報或發現舉報后,應及時制止上述行為;制止無效行為,及時向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城市公交客運服務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a) 破壞和盜竊城市公共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設施和設備;

(二)擅自關閉、占用、拆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作其他用途的;

(3) 在電力框架桿和饋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損壞或遮蓋有軌電車的供電設施及其防護標志,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或堆放或懸掛物品,架設管道、電(光)纜等;

(4) 擅自遮蓋、涂改、污損、損毀或者移動、拆除停車標志的;

(五)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雙隨機”抽查制度,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運營秩序,確保運營和服務質量。

第五十六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行使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a) 了解經營企業的情況,要求其提供相關憑證、票據、賬簿、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二)進入經營企業進行檢查、調取和復印有關材料;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當場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五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對運營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應作為衡量運營企業經營業績、發放政府補貼和管理線路經營權的依據。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運營企業對服務質量評價不合格的線路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終止部分或全部線路運營權協議。

第五十八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投訴受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及時檢查處理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五十九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完成政府強制交通任務中表現突出、文明服務成績突出、救死扶傷等先進事跡突出的運營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給予表彰。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未取得城市公交、有軌電車客運線路運營權,未與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簽訂城市公交、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擅自從事城市公交、無軌電車客運專線運營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運營,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經營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符合服務設施和經營標志要求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和1萬元的罰款:

(1) 未定期對城市公共汽車、有軌電車及其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的;

(2) 未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車站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應急設備的;

(三)使用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

(4) 未對駕駛員和乘務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六十三條經營企業未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發生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運營企業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站及服務設施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相關車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改正,罰款一萬元。

第六十五條非法攜帶違禁物品進站,或者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企業應當依法報告當地部門處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危及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損壞的設施依法給予賠償,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不同規定,從其規定。

附則

第六十九條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團場)開放公共汽電車客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經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協商開放的相鄰城市之間的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客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條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行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1) 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汽電車的;

(二)擅自停放非城市公交、電車車輛,在城市公交、有軌電車車站及其出入口堆放雜物或者擺攤的;

(三)妨礙駕駛人正常駕駛的;

(四)違反規定設置公交專用道的;

(五)擅自操作帶有警示標志的城市公交車按鈕和開關裝置,以及在非緊急情況下使用應急或安全裝置的;

(六)阻礙旅客正常上下車的;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行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經營企業員工接到舉報或發現舉報后,應及時制止上述行為;制止無效行為,及時向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城市公交客運服務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a) 破壞和盜竊城市公共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設施和設備;

(二)擅自關閉、占用、拆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作其他用途的;

(3) 在電力框架桿和饋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損壞或遮蓋有軌電車的供電設施及其防護標志,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或堆放或懸掛物品,架設管道、電(光)纜等;

(4) 擅自遮蓋、涂改、污損、損毀或者移動、拆除停車標志的;

(五)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雙隨機”抽查制度,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運營秩序,確保運營和服務質量。

第五十六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行使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a) 了解經營企業的情況,要求其提供相關憑證、票據、賬簿、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二)進入經營企業進行檢查、調取和復印有關材料;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當場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五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對運營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應作為衡量運營企業經營業績、發放政府補貼和管理線路經營權的依據。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運營企業對服務質量評價不合格的線路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終止部分或全部線路運營權協議。

第五十八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投訴受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及時檢查處理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五十九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完成政府強制交通任務中表現突出、文明服務成績突出、救死扶傷等先進事跡突出的運營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給予表彰。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未取得城市公交、有軌電車客運線路運營權,未與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簽訂城市公交、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擅自從事城市公交、無軌電車客運專線運營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運營,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經營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符合服務設施和經營標志要求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和1萬元的罰款:

(1) 未定期對城市公共汽車、有軌電車及其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的;

(2) 未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車站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應急設備的;

(三)使用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

(4) 未對駕駛員和乘務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六十三條經營企業未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發生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事件時,運營企業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站及服務設施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相關車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改正,罰款一萬元。

第六十五條非法攜帶違禁物品進站,或者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危及運營安全的,運營企業應當依法報告當地部門處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危及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損壞的設施依法給予賠償,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不同規定,從其規定。

附則

第六十九條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團場)開放公共汽電車客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經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協商開放的相鄰城市之間的公共汽車和有軌電車客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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