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贛州市發布《關于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到2020年,全市將建成32個充電站、1.51萬個充電樁,基本建成平均服務半徑6公里的充電設施網絡服務體系。
關于印發《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細則》的通知
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贛州、隴南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瑞金經濟開發區財政局、贛州綜合保險區、榕江新區經濟開發局、市財政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市和農村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質監局、市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消防隊,
《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經2017年3月6日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贛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3月9日
《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促進贛州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本設施專項規劃》、《浙江省電動汽車收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是指各類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可分為自用、專用和公用三類。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居民用戶在擁有自有產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的,為其私家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交通環衛、公園等內部場所建設的充電設施,為特定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停車場、體育場館停車場、商業超市停車場、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加油站、高速服務區、國家和省級服務區等區域規劃建設的充電設施,并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布局規劃、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章規劃與布局
第四條按照“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總體思路,結合我市電動汽車推廣進度、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本著“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合理布局、速度與速度相結合”的原則,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到2020年,全市將建成32個充電站、1.51萬個充電樁,基本建成平均服務半徑6公里的充電設施網絡服務體系。
五是鼓勵在現有公共停車場建設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在符合條件的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以及國家和省級服務區建設公共快速充電設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六條充電設施建設投資應當面向個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民營企業等各類社會資本,支持創新投資建設模式。原則上優先支持與贛州新能源汽車企業有戰略合作關系的市場主體參與充電樁建設和運營。
贛州供電分公司負責新建或改建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和維護,不得向用戶收取聯網費用;
充電設施的投資者應負責從公共配電網的電力連接點到充電設施的配電設備的建設和維護。
第七條充電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并應有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報告(具有CMA計量認證資質)。充電設施建設方應落實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主體責任。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機電安裝資質,從事電力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承(修)用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八條各種用途的充電設施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停車位100%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下同)。
新建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商場、酒店、醫院、辦公樓、體育場館等)應設置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并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
(2) 已建(在建)建筑物充電設施
已建成或在建的居民小區、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改造安裝等方式配備充電設施。
第九條個人在自己的停車位(庫)、住宅小區和單位現有停車位內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優先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對于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電動汽車,根據線路運營要求,優先結合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沿途合理建設獨立的快速充電站和換電站。
在商業服務設施停車場、事業單位和單位建設充電設施,應當征得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在住宅小區建設充電設施應當征得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不得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配合充電設施建設,配合充電設施施工單位開展現場勘察、用電安裝、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礙充電設施合法建設需求。
第十一條項目管理
充電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對政府性基金建設的充電設施項目實行審批制度管理,非政府性基金建成的充電設施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a) 新建自用充電設施的居民用戶不得備案。企業投資新建獨立面積110千伏及以下的集中充電設施,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企業投資的其他充電樁、移動式小型充換電設施等建設項目,由當地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II)……
新建獨立占地的充電設施,經批準或審批后,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及相關并網安裝事項。其他收費設施備案時,建設方應提交土地使用權人出具的同意書。
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要簡化備案程序,縮短辦理周期,確保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各季度末相關項目備案數據,由縣(市、區)發展改革委統計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12條電報
(1) 居民不得向供電企業申請安裝自用充電設施,需要擴容的,可以通過電報直接向供電企業提出安裝充電設施的申請;非居民個人充電設施,由產權單位或委托建設單位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電纜安裝手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的書面同意后,可以作為獨立主體申請安裝電纜。
(二) 供電企業應當做好與充電設施相關的基礎電網建設、充電設施安裝擴容服務、電力供應保障等工作,加強輸配電網的基礎投資、建設和改造,建立充電設施安裝供電綠色通道,負責按照國家《供電業務規則》制定并公布安裝業務流程和時限。供電企業應當制定充電設施安裝業務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應當履行安裝資料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項目設計和審查等電力安裝程序,簽訂供電合同和竣工驗收。供電企業應每季度向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告本服務區充電設施的數據。
(3) 充電設施用電不得接入為居民小區公共設施供電的低壓線路(指居民小區為電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公共設施供電所使用的專用線路)。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充電設施經營企業資質管理。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經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并符合下列條件后方可建設運營:
(a)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 建立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可以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保存期不少于2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
(3) 擁有10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注冊電工不少于3名,高壓電工不少于2名),專職運維團隊應滿足設施作業區群樁規模的要求。
(4)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制度,確保建設和運營安全。
(五)“十三五”期間,全市建設、運營和管理充電樁數量在2500個以上,每年新增充電樁數量不低于500個。
第十四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申請備案時,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1) 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備案申請報告;
(2) 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 租賃期不低于5年的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書或租賃合同;
(4) 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等);
(五)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制度;
(六)自備案之日起每年建設不少于500個充電樁的承諾書;
(七)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出具承諾書。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運營和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履行下列職責:
(1) 應建立充電運營管理系統,對充電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和增值服務。
(2) 電能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監測,充電設施的接入不得影響公共電網的安全和電能質量。
(3) 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或者校準。
(四)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對充電設施進行維護、檢測和維護,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運行。應當采取措施消除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
(5) 應在充電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安全警告等信息。
(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確保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對外開放的充電設施應當由專業運營企業運營管理,鼓勵有條件的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向社會開放。
第十七條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對充電設施的用電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的驗收,以及與車輛充電接口和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法定計量機構出具的計量系統驗證證書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其他項目驗收報告),接入充電設施統一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平臺管理單位出具接入確認材料),確保充電設施互聯互通,實現充電設施信息的集中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操作規程,安全規范使用充電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拆除、移動充電設施。
第十九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新能源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
第二十條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價格,并在充電設施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收費應支持移動支付等多種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務發票。
第二十一條鼓勵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提高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服務水平。積極培育“互聯網+充電服務”等新興服務業態,鼓勵應用新技術、新模式。充電設施運營商需要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升級其充電設施。
第二十二條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企業負責后期的維護和管理;
運營時間不少于5年,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將充電設施轉包或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擅自轉包、轉讓的,審批備案機關應當按照《江西省政府批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依法處理,并退還省、市財政補貼資金。
不再運營使用的充電設施,由建設運營企業負責拆除,并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五章政策保障
第二十三條根據《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省級補貼資金管理和支付暫行辦法》及我市有關規定,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省、市財政補貼資金。近日,贛州市發布《關于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到2020年,全市將建成32個充電站、1.51萬個充電樁,基本建成平均服務半徑6公里的充電設施網絡服務體系。
關于印發《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細則》的通知
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贛州、隴南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瑞金經濟開發區財政局、贛州綜合保險區、榕江新區經濟開發局、市財政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市和農村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質監局、市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消防隊,
《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經2017年3月6日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贛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3月9日
《贛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促進贛州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本設施專項規劃》、《浙江省電動汽車收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是指各類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可分為自用、專用和公用三類。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居民用戶在擁有自有產權或使用權的固定停車位安裝的,為其私家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交通環衛、公園等內部場所建設的充電設施,為特定車輛提供專屬充電服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停車場、體育場館停車場、商業超市停車場、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加油站、高速服務區、國家和省級服務區等區域規劃建設的充電設施,并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布局規劃、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章規劃與布局
第四條按照“慢充為主、快充為輔”的總體思路,結合我市電動汽車推廣進度、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本著“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合理布局、速度與速度相結合”的原則,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到2020年,全市將建成32個充電站、1.51萬個充電樁,基本建成平均服務半徑6公里的充電設施網絡服務體系。
五是鼓勵在現有公共停車場建設一定比例的充電設施,在符合條件的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以及國家和省級服務區建設公共快速充電設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六條充電設施建設投資應當面向個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民營企業等各類社會資本,支持創新投資建設模式。原則上優先支持與贛州新能源汽車企業有戰略合作關系的市場主體參與充電樁建設和運營。
贛州供電分公司負責新建或改建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和維護,不得向用戶收取聯網費用;
充電設施的投資者應負責從公共配電網的電力連接點到充電設施的配電設備的建設和維護。
第七條充電設施建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并應有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報告(具有CMA計量認證資質)。充電設施建設方應落實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主體責任。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機電安裝資質,從事電力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承(修)用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八條各種用途的充電設施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停車位100%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施工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道和預留電力容量,下同)。
新建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商場、酒店、醫院、辦公樓、體育場館等)應設置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并按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
(2) 已建(在建)建筑物充電設施
已建成或在建的居民小區、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改造安裝等方式配備充電設施。
第九條個人在自己的停車位(庫)、住宅小區和單位現有停車位內安裝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優先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對于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電動汽車,根據線路運營要求,優先結合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沿途合理建設獨立的快速充電站和換電站。
在商業服務設施停車場、事業單位和單位建設充電設施,應當征得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在住宅小區建設充電設施應當征得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同意,不得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配合充電設施建設,配合充電設施施工單位開展現場勘察、用電安裝、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礙充電設施合法建設需求。
第十一條項目管理
充電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對政府性基金建設的充電設施項目實行審批制度管理,非政府性基金建成的充電設施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a) 新建自用充電設施的居民用戶不得備案。企業投資新建獨立面積110千伏及以下的集中充電設施,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企業投資的其他充電樁、移動式小型充換電設施等建設項目,由當地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II)……
新建獨立占地的充電設施,經批準或審批后,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及相關并網安裝事項。其他收費設施備案時,建設方應提交土地使用權人出具的同意書。
縣(市、區)發展改革委要簡化備案程序,縮短辦理周期,確保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各季度末相關項目備案數據,由縣(市、區)發展改革委統計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12條電報
(1) 居民不得向供電企業申請安裝自用充電設施,需要擴容的,可以通過電報直接向供電企業提出安裝充電設施的申請;非居民個人充電設施,由產權單位或委托建設單位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電纜安裝手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的書面同意后,可以作為獨立主體申請安裝電纜。
(二) 供電企業應當做好與充電設施相關的基礎電網建設、充電設施安裝擴容服務、電力供應保障等工作,加強輸配電網的基礎投資、建設和改造,建立充電設施安裝供電綠色通道,負責按照國家《供電業務規則》制定并公布安裝業務流程和時限。供電企業應當制定充電設施安裝業務指南,明確各類充電設施應當履行安裝資料提交、供電方案協議簽署、受電項目設計和審查等電力安裝程序,簽訂供電合同和竣工驗收。供電企業應每季度向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告本服務區充電設施的數據。
(3) 充電設施用電不得接入為居民小區公共設施供電的低壓線路(指居民小區為電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公共設施供電所使用的專用線路)。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充電設施經營企業資質管理。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經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并符合下列條件后方可建設運營:
(a)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2) 建立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可以有效管理和監控其充電設施,并收集和存儲充電和運營數據(保存期不少于2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有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
(3) 擁有10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注冊電工不少于3名,高壓電工不少于2名),專職運維團隊應滿足設施作業區群樁規模的要求。
(4) 有健全的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制度,確保建設和運營安全。
(五)“十三五”期間,全市建設、運營和管理充電樁數量在2500個以上,每年新增充電樁數量不低于500個。
第十四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經營者申請備案時,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1) 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備案申請報告;
(2) 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 租賃期不低于5年的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書或租賃合同;
(4) 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等);
(五)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制度;
(六)自備案之日起每年建設不少于500個充電樁的承諾書;
(七)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出具承諾書。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運營和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履行下列職責:
(1) 應建立充電運營管理系統,對充電過程進行管理,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和增值服務。
(2) 電能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監測,充電設施的接入不得影響公共電網的安全和電能質量。
(3) 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或者校準。
(四)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對充電設施進行維護、檢測和維護,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運行。應當采取措施消除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
(5) 應在充電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用戶操作說明、安全警告等信息。
(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確保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對外開放的充電設施應當由專業運營企業運營管理,鼓勵有條件的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向社會開放。
第十七條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對充電設施的用電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等指標的驗收,以及與車輛充電接口和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法定計量機構出具的計量系統驗證證書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其他項目驗收報告),接入充電設施統一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平臺管理單位出具接入確認材料),確保充電設施互聯互通,實現充電設施信息的集中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操作規程,安全規范使用充電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拆除、移動充電設施。
第十九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新能源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
第二十條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核定的價格,并在充電設施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收費應支持移動支付等多種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務發票。
第二十一條鼓勵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提高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服務水平。積極培育“互聯網+充電服務”等新興服務業態,鼓勵應用新技術、新模式。充電設施運營商需要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升級其充電設施。
第二十二條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企業負責后期的維護和管理;
運營時間不少于5年,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將充電設施轉包或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擅自轉包、轉讓的,審批備案機關應當按照《江西省政府批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辦法》依法處理,并退還省、市財政補貼資金。
不再運營使用的充電設施,由建設運營企業負責拆除,并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五章政策保障
第二十三條根據《江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省級補貼資金管理和支付暫行辦法》及我市有關規定,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省、市財政補貼資金。第二十四條充電設施運營價格政策支持
(1) 充電設施電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轉發的《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西發展改革委[2014]786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2) 充電服務費價格按照《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電動汽車充換電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西省發展改革委[2014]1309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鼓勵有條件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向社會開放在本單位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并按照上述條件收取充電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充電設施建設的土地政策支持
(1) 新建項目用地需要配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可以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以各種方式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汽車站、出租車公共停車場等地建設和擴建充電基礎設施,各級政府要協調相關單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支持。
(2) 將占用獨立用地的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并根據全省加油站用地等多種供應方式優先供地。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充電基礎設施用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3〕34號)的規定提供。
第二十七條鼓勵社會資本通過PPP等多種方式參與充電設施建設。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負責建設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該地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運營管理,市物價局負責全市充電設施的充電服務費和電價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省、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資金的發放和監管,并配合同級發展改革委部門申報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造運營補貼資金。
第三十條市、縣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對各類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電動汽車停車位分配的指標。
第三十一條市、縣房管部門負責協調轄區內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幫助投資者落實充電設施建設。
第三十二條市、縣級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消防、安監、人防、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縣(市、區)政府,贛州、隴南、瑞金經濟開發區、贛州綜合保險區、榕江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二十四條充電設施運營價格政策支持
(1) 充電設施電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轉發的《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西發展改革委[2014]786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2) 充電服務費價格按照《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電動汽車充換電有關問題的通知》(江西省發展改革委[2014]1309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鼓勵有條件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向社會開放在本單位停車場建設的充電設施,并按照上述條件收取充電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充電設施建設的土地政策支持
(1) 新建項目用地需要配備充電基礎設施的,可以將建設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以各種方式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按要求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汽車站、出租車公共停車場等地建設和擴建充電基礎設施,各級政府要協調相關單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支持。
(2) 將占用獨立用地的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并根據全省加油站用地等多種供應方式優先供地。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充電基礎設施用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3〕34號)的規定提供。
第二十七條鼓勵社會資本通過PPP等多種方式參與充電設施建設。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負責建設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該地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運營管理,市物價局負責全市充電設施的充電服務費和電價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省、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資金的發放和監管,并配合同級發展改革委部門申報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造運營補貼資金。
第三十條城鄉規劃……
市、縣級建設部門負責對各類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電動汽車停車位配置指標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第三十一條市、縣房管部門負責協調轄區內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幫助投資者落實充電設施建設。
第三十二條市、縣級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消防、安監、人防、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縣(市、區)政府,贛州、隴南、瑞金經濟開發區、贛州綜合保險區、榕江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標簽:
“以平臺化促進中國汽車產業革命,加快推進中國汽車平臺化進程”,2017年3月13日,
1900/1/1 0:00:00大眾與江淮的新能源合資項目在去年簽署后一直備受關注。近期第一電動網通過采訪確定,大眾與江淮汽車首款車型將是一款純電動SUV,2018年上市,目前進展順利。
1900/1/1 0:00:00據外媒報道,美國汽車協會AAA發布報告顯示,34美國人稱對于乘坐無人駕駛汽車感到害怕,只有110的受訪者稱與無人駕駛汽車分享道路感覺更安全。
1900/1/1 0:00:00新能源及智能汽車的興起,引發業界在相關先進技術上的應用探索,國際性的產學研交流與資源合作也日益凸顯作用。3月15日,“MIT先進科技對話系列新能源汽車專場”在南京舉行。
1900/1/1 0:00:00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一天,“售后”“維權”基本成了全民關鍵詞。
1900/1/1 0:00:00編者注:新能源汽車走上風口浪尖,其理念和踐行綠色全球的思想,改變著整個汽車工業和中國社會。有一批業內先鋒,他們有敏銳的洞見和不懈的熱情,用持之以恒的行動力勇往直前,掀起新能源汽車界波瀾壯闊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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