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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充電基礎設施管理及運營暫行辦法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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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8月12日,《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發布。《管理辦法》要求,黨政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停車場應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數20%的比例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用于施工安裝;設有停車場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按不低于停車位數20%的比例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停車位規模在100個及以上的單位停車場和商業停車場,應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設置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停車位100%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原公告如下:

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全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2015]73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包括智能充電服務平臺、集中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主要分為四類:

1.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在個人所有或長期租賃(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內建設的自用汽車充電設施。

2.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政府機關和社會組織專用停車場(位)內建設的公共服務車輛或單位(職工)車輛專用充電設施。

3.公共充電設施。指規劃范圍內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配套停車場、公共道路停車場、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建設的社會車輛公共充電設施。

4.獨立占地的集中充電站。指不與公共停車場和建筑停車場相結合,占用獨立面積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充電基礎設施。集中充電站的充電樁數量不少于3個,樁間距不大于10m。

第三條本著“滿足需求、節約資源、適度超前”的原則,按照“因地制宜、快速經濟、合理互助”的要求,易后難統籌推進。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根據本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動汽車充電基本設施發展專項規劃,并向社會公布。專項規劃應當明確覆蓋獨立區域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提出各類建筑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者預留建安條件的要求,并納入市縣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黨政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辦公停車場按照不低于停車位數量20%的比例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數20%的比例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停車位規模在100個及以上的單位停車場和商業停車場,應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設置充電設施。新建住宅停車位100%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五條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承擔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試驗)資質或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阻撓。

第六條充電設施的安裝、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以及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供電、消防、防雷等有關規定。

第七條充電設施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政府出資項目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其他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作為向供電部門申請安裝的前提條件。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高速公路新建或擴建充換電站項目的審批。其他充換電站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審批,并報省發展和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公共區域分散式充電樁項目由縣發展改革局審批(備案),并報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備案,由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省能源局)備案。非公共區域居民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下充電樁自用的,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安裝。建設完成后,供電部門將進行統一匯總,報當地縣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當地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每季度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

第八條住宅小區、單位在現有停車位和個人在自有車庫、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同步建設無需分別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電網企業負責充電設施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低壓工程和10kV工程,自供電方案批復之日起,工期分別不超過10個工作日和60個工作日;對于電網接入受限項目,電網受限設備整改時限,自供電計劃批復之日起,低壓項目和10kV項目將分別在10個工作日和1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于因政府審批和政策處理導致的項目停滯,不計入計算時限。聯網項目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在完成支持新建或擴建配電網項目的審批手續后,應全部計入電網企業的有效資產,并根據實際情況將成本計入允許成本。

第十條經批準的充電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測試和調試,具備接入本省公共服務管理平臺的條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充電設施更換業主或者永久撤銷的,原業主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審批部門和電網企業報告。

第三章經營與服務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資質:

(a) 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2) 擁有五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人員數量與運營充電樁數量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20;

第十三條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條件:

(a)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取得基本資質后,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交登記表備案登記;

(二)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將于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通過網站分兩批向社會公示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公示期滿后將納入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提供者目錄,無異議,并實行動態管理。

(三)對接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按照最新技術標準及時升級充電設施,并按規定向發展改革(能源)、統計等部門報告真實準確的數據信息。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經營場所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標準配備齊全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和安全消防設施。相關部門應配合周邊道路標志的設置,并提供明確的指導。

第十六條直接向電網企業申報安裝接入的集中充換電設施,其用電量必須單獨計量,并執行大型行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

第十七條收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用戶收取收費服務費,收費服務費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定。

第十八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嚴格按照核定價格,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支持銀聯卡、移動支付等支付方式。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牽頭開展充電設施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管理,制定實施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統籌推進充電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托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制度,有序推動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協同發展。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財政獎補的實施,明確獎補標準和范圍,并監督獎補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科技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充電設施的普及應用和產業發展中的技術創新。

第二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各類建筑新建、擴建充電設施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指導和協調能源部門加強對充電設施生產和服務企業日常運營的安全監管。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充電設施的計量、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消防部門負責加強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充電設施項目的土地安全。

第二十八條政務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推進黨政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辦公室充電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市、縣和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推進本轄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并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為充電設施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第三十條各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規定……

責任,合作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和運營服務體系,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和安全運營。

第三十一條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監管機制,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及時掌握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動態,加強指導協調,及時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加強充電設施安全監管,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安裝場所的日常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企業列入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市場黑名單,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8月12日,《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發布。《管理辦法》要求,黨政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停車場應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數20%的比例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用于施工安裝;設有停車場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按不低于停車位數20%的比例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停車位規模在100個及以上的單位停車場和商業停車場,應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設置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停車位100%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原公告如下:

湖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全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2015]73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包括智能充電服務平臺、集中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主要分為四類:

1.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在個人所有或長期租賃(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車位內建設的自用汽車充電設施。

2.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政府機關和社會組織專用停車場(位)內建設的公共服務車輛或單位(職工)車輛專用充電設施。

3.公共充電設施。指規劃范圍內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配套停車場、公共道路停車場、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建設的社會車輛公共充電設施。

4.獨立占地的集中充電站。指不與公共停車場和建筑停車場相結合,占用獨立面積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充電基礎設施。集中充電站的充電樁數量不少于3個,樁間距不大于10m。

第三條本著“滿足需求、節約資源、適度超前”的原則,按照“因地制宜、快速經濟、合理互助”的要求,易后難統籌推進。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城鄉規劃部門根據本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動汽車充電基本設施發展專項規劃,并向社會公布。專項規劃應當明確覆蓋獨立區域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提出各類建筑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者預留建安條件的要求,并納入市縣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黨政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辦公停車場按照不低于停車位數量20%的比例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數20%的比例設置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停車位規模在100個及以上的單位停車場和商業停車場,應當按照不低于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設置充電設施。新建住宅停車位100%具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五條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承擔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試驗)資質或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阻撓。

第六條充電設施的安裝、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以及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供電、消防、防雷等有關規定。

第七條充電設施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政府出資項目應當辦理審批手續,其他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作為向供電部門申請安裝的前提條件。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高速公路新建或擴建充換電站項目的審批。其他充換電站項目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審批,并報省發展和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公共區域分散式充電樁項目由縣發展改革局審批(備案),并報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備案,由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省能源局)備案。非公共區域居民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下充電樁自用的,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安裝。建設完成后,供電部門將進行統一匯總,報當地縣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當地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每季度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備案。

第八條住宅小區、單位在現有停車位和個人在自有車庫、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同步建設無需分別申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電網企業負責充電設施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低壓工程和10kV工程,自供電方案批復之日起,工期分別不超過10個工作日和60個工作日;對于電網接入受限項目,電網受限設備整改時限,自供電計劃批復之日起,低壓項目和10kV項目將分別在10個工作日和1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于因政府審批和政策處理導致的項目停滯,不計入計算時限。聯網項目不得收取聯網費用,相應資產在完成支持新建或擴建配電網項目的審批手續后,應全部計入電網企業的有效資產,并根據實際情況將成本計入允許成本。

第十條經批準的充電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測試和調試,具備接入本省公共服務管理平臺的條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充電設施更換業主或者永久撤銷的,原業主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審批部門和電網企業報告。

第三章經營與服務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資質:

(a) 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2) 擁有五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專職技術人員數量與運營充電樁數量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20;

第十三條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條件:

(a)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取得基本資質后,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交登記表備案登記;

(二)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將于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通過網站分兩批向社會公示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公示期滿后將納入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服務提供者目錄,無異議,并實行動態管理。

(三)對接全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

第十四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按照最新技術標準及時升級充電設施,并按規定向發展改革(能源)、統計等部門報告真實準確的數據信息。

第十五條充電設施經營場所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標準配備齊全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和安全消防設施。相關部門應配合周邊道路標志的設置,并提供明確的指導。

第十六條直接向電網企業申報安裝接入的集中充換電設施,其用電量必須單獨計量,并執行大型行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

第十七條收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用戶收取收費服務費,收費服務費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定。

第十八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嚴格按照核定價格,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支持銀聯卡、移動支付等支付方式。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牽頭開展充電設施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管理,制定實施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統籌推進充電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托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制度,有序推動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協同發展。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財政獎補的實施,明確獎補標準和范圍,并監督獎補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科技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充電設施的普及應用和產業發展中的技術創新。

第二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各類建筑新建、擴建充電設施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指導和協調能源部門加強對充電設施生產和服務企業日常運營的安全監管。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充電設施的計量、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消防部門負責加強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充電設施項目的土地安全。

第二十八條政務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推進黨政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辦公室充電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市、縣和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推進本轄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并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為充電設施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第三十條各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規定……

責任,合作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和運營服務體系,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和安全運營。

第三十一條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監管機制,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及時掌握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動態,加強指導協調,及時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加強充電設施安全監管,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安裝場所的日常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將企業列入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市場黑名單,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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