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則
(1)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規范行業和市場秩序,促進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使用行業規模化、規范化、專業化發展,提高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的綜合利用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的有關要求,制定了本規范的條件。
(二) 本規范中的動力電池是指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電池,主要包括鎳金屬氫化物動力電池和鋰離子動力電池。超級電容器等其他新能源汽車的動力電池可參照本規范中的條件實施。
本規范條件下的廢動力電池包括以下類型:1。動力電池使用后的剩余容量和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的正常運行,或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2.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電池;3.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電池;4.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5.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上述廢舊動力電池包括廢舊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3) 本規范條件下的綜合利用是指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多層次、多用途合理利用的過程,主要包括梯級利用、資源回收和原材料能源回收;綜合回收率是指按照一定的生產程序從廢動力電池中回收的重要元素的重量除以原動機電池中相應元素的重量的百分比。
二、企業布局和項目建設條件
(a) 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其結構應具有標準化的設計要求。
(二) 在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如居民區、易燃易爆單位等),在法律法規禁止工業企業的地區,不得新建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已在上述地區投入運營的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按照區域規劃要求,通過合法搬遷和轉產,在一定時間內逐步退出。
三、 規模、設備和技術
(1) 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年綜合利用能力應達到適度規模,土地使用程序應合法(租賃合同不低于15年),廠區和工地面積應與企業綜合利用規模相適應。
(2) 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選擇生產自動化效率高、能耗指標先進、環保標準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生產設備設施。具有符合耐腐蝕、牢固、防火、保溫等特點的專用分類收集、儲存設施;配備安全防護工具、剩余能量檢測、排放、機械化或自動拆卸、破碎篩分、冶煉等綜合利用設備;
它還擁有有有害氣體、廢水和廢渣處理等環境保護設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消防設備。上述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的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設施設備。
(3) 新建、改建、擴大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環保、清潔、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術和工藝。鼓勵綜合利用物理和化學方法,探索生物冶金方法。
四是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1) 資源的綜合利用。企業應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實際檢測情況和綜合利用技術現狀,按照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參考新能源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嚴格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循環利用的原則。
1.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儲存、拆解、測試和回收,并積極參與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標準體系的研究、制定和實施。
2.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容量、充放電特性、安全評價等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符合梯級利用的相關要求,對符合要求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分類再利用,如用于UPS電源、移動基站等儲能和備用領域,以提高綜合利用的經濟效益。
3.新建、改擴建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積極開展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解質資源化回收技術、設備和工藝的研發和應用,努力提高廢動力電池中相關元素的回收利用水平。其中,在濕法冶煉條件下,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8%;在火法冶金條件下,鎳和稀土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7%。同時,要采取措施,確保廢舊動力電池中的有色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得到合理回收和處置,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和掩埋。
(2) 能源消耗。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加強運輸、拆解、儲存、拆解、檢測和利用等環節的能耗控制,努力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工藝和設備。
五、環保要求
(1)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制度的規定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通過ISO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并有健全的環境管理保障體系:
1.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貯存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根據廢物的風險,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場所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2.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運輸過程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盡量保證其電池的結構完整性,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隔熱等安全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3.對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產生的有、有害、易燃易爆殘留物(包括廢物、廢氣、廢水和廢渣)進行妥善管理和無害化處理。沒有相應處置能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移交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集中處置。
4.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廢水、廢氣和工業固體廢物環保收集處理設施和設備,并保證其正常使用。鼓勵企業安裝重金屬和廢氣處理在線監測裝置。
5.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應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
6.廢舊動力電池企業噪聲綜合利用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要求,具體標準按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7.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在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危險廢物按危險廢物管理。
(二)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考核驗收。
(三)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環保體系,建立環境保護監測體系,具備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和處置預案。
六、 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
(1)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和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和工作程序,明確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權利,確保檢驗數據的完整性,并為其配備相應的經驗證合格且符合使用壽命的檢驗和測試設備。
(二)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制定并執行產品質量不低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并通過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三)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建立完整的追溯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廢舊動力電池來源、主要參數(型號、容量、產品代碼等)、拆解檢測、綜合利用和產品流程,實施信息化生產管理,建立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數據庫,提高企業信息化管理和技術水平。
(四) 恩特……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和員工教育檔案,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應當定期接受培訓并持有相關證書。
七、工作安全、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1)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勞動保護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有效控制工作環境中的粉塵和噪聲,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器材和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在規定的時限內達到標準。
(二)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同時使用;
企業的安全設施在設計、投產、使用前,應當依法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
(3) 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工作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四)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者安全生產和勞動健康培訓制度,建立安全生產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并鼓勵他們通過ISO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5)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時限內達標。
(六)綜合利用廢舊動力電池企業的用工制度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八、補充規定
(a) 本規范的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省、香港和澳門除外)各類廢舊動力電池的綜合利用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產業政策有修改的,以修改后的規定為準。
(3) 本規范的條件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和宏觀調控要求及時修訂。一、一般原則
(1)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規范行業和市場秩序,促進新能源汽車廢動力電池綜合使用行業規模化、規范化、專業化發展,提高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的綜合利用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的有關要求,制定了本規范的條件。
(二) 本規范中的動力電池是指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電池,主要包括鎳金屬氫化物動力電池和鋰離子動力電池。超級電容器等其他新能源汽車的動力電池可參照本規范中的條件實施。
本規范條件下的廢動力電池包括以下類型:1。動力電池使用后的剩余容量和充放電性能不能保證新能源汽車的正常運行,或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2.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電池;3.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電池;4.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電池;5.其他需要回收的動力電池。上述廢舊動力電池包括廢舊電池組、電池模塊和單體電池。
(3) 本規范條件下的綜合利用是指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多層次、多用途合理利用的過程,主要包括梯級利用、資源回收和原材料能源回收;
綜合回收率是指按照一定的生產程序從廢動力電池中回收的重要元素的重量除以原動機電池中相應元素的重量的百分比。
二、企業布局和項目建設條件
(a) 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其結構應具有標準化的設計要求。
(二) 在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如居民區、易燃易爆單位等),在法律法規禁止工業企業的地區,不得新建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已在上述地區投入運營的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按照區域規劃要求,通過合法搬遷和轉產,在一定時間內逐步退出。
三、 規模、設備和技術
(1) 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年綜合利用能力應達到適度規模,土地使用程序應合法(租賃合同不低于15年),廠區和工地面積應與企業綜合利用規模相適應。
(2) 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選擇生產自動化效率高、能耗指標先進、環保標準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生產設備設施。具有符合耐腐蝕、牢固、防火、保溫等特點的專用分類收集、儲存設施;配備安全防護工具、剩余能量檢測、排放、機械化或自動拆卸、破碎篩分、冶煉等綜合利用設備;
它還擁有有有害氣體、廢水和廢渣處理等環境保護設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消防設備。上述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的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設施設備。
(3) 新建、改建、擴大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環保、清潔、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術和工藝。鼓勵綜合利用物理和化學方法,探索生物冶金方法。
四是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1) 資源的綜合利用。企業應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實際檢測情況和綜合利用技術現狀,按照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參考新能源汽車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嚴格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循環利用的原則。
1.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儲存、拆解、測試和回收,并積極參與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標準體系的研究、制定和實施。
2.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容量、充放電特性、安全評價等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是否符合梯級利用的相關要求,對符合要求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分類再利用,如用于UPS電源、移動基站等儲能和備用領域,以提高綜合利用的經濟效益。
3.新建、改擴建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積極開展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解質資源化回收技術、設備和工藝的研發和應用,努力提高廢動力電池中相關元素的回收利用水平。其中,在濕法冶煉條件下,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8%;在火法冶金條件下,鎳和稀土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97%。同時,要采取措施,確保廢舊動力電池中的有色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得到合理回收和處置,不得擅自丟棄、傾倒、焚燒和掩埋。
(2) 能源消耗。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加強運輸、拆解、儲存、拆解、檢測和利用等環節的能耗控制,努力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工藝和設備。
五、環保要求
(1)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制度的規定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通過ISO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并有健全的環境管理保障體系:
1.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貯存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根據廢物的風險,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場所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2.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運輸過程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盡量保證其電池的結構完整性,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隔熱等安全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3.對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產生的有、有害、易燃易爆殘留物(包括廢物、廢氣、廢水和廢渣)進行妥善管理和無害化處理。沒有相應處置能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移交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集中處置。
4.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廢水、廢氣和工業固體廢物環保收集處理設施和設備,并保證其正常使用。鼓勵企業安裝重金屬和廢氣處理在線監測裝置。
5.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應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
6.廢舊動力電池企業噪聲綜合利用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要求,具體標準按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7.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在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危險廢物按危險廢物管理。
(二)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考核驗收。
(三)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環保體系,建立環境保護監測體系,具備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和處置預案。
六、 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
(1)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和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和工作程序,明確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權利,確保檢驗數據的完整性,并為其配備相應的經驗證合格且符合使用壽命的檢驗和測試設備。
(二)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制定并執行產品質量不低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并通過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三)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建立完整的追溯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廢舊動力電池來源、主要參數(型號、容量、產品代碼等)、拆解檢測、綜合利用和產品流程,實施信息化生產管理,建立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數據庫,提高企業信息化管理和技術水平。
(四) 恩特……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和員工教育檔案,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應當定期接受培訓并持有相關證書。
七、工作安全、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1)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勞動保護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有效控制工作環境中的粉塵和噪聲,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器材和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在規定的時限內達到標準。
(二)新建、改建、擴建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企業的安全設施在設計、投產、使用前,應當依法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
(3) 廢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工作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四)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者安全生產和勞動健康培訓制度,建立安全生產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并鼓勵他們通過ISO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5) 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時限內達標。
(六)綜合利用廢舊動力電池企業的用工制度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八、補充規定
(a) 本規范的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省、香港和澳門除外)各類廢舊動力電池的綜合利用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產業政策有修改的,以修改后的規定為準。
(3) 本規范的條件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和宏觀調控要求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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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電動汽車(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銷量2015年驟增到549萬輛。
1900/1/1 0:00:00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管理,依據《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1900/1/1 0:00:00在今年年初于深圳舉行的交付儀式上,北京新能源汽車營銷公司一次性向當地用戶交付了1145輛純電動汽車,值得注意的是,其中600輛為純電動物流車。
1900/1/1 0:00:001、奇點汽車開上舞臺,沈海寅要造出一輛懂我們的車閱讀全文3月9日,智車優行在北京751Dpark舉行了以“初心出新”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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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近日,貴陽市出臺了《關于促進貴陽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出,新能源汽車實施免搖號政策,直接核發專段號牌,尾號不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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