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普及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5〕115號)和《運城市加快發展和普及新能源汽車產業實施方案》(運城發〔2014〕99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自用、專用和公用。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專門為私人用戶提供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法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為居住區內所有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社會電動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運營集中充電和更換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運城市,包括鹽湖區、運城經濟開發區、臨空經濟開發區和鹽湖工業園區。其他縣(市)和開發區可參照執行。
四是鼓勵積極利用城市現有場館設施建設充電設施。適度推進特種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者投資建設和運營充換電設施。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充換電設施和配套電網建設改造應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統一規劃、適度推進、統籌安排、逐步實施”的原則,組織編制城區充換電設施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停車場各種用途充電樁的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住宅停車位應具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
(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
(3) 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小區、社會停車場、商業、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設施,應根據實際需要和現場條件,建設充電樁;
(4) 在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規劃設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并建設充電樁。
第七條原則上,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應建設一個公共充電站。
第三章經營資質與項目管理
第八條在運城市城區內經營充換電設施的企業,應當向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充換電設備經營資質審批申請。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業人員對企業申報的充換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審查。該名單在運城新聞媒體上公示,充換電設施可在城區范圍內運營,無異議。
第九條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具有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法人資格。
(2) 具有完善的充換電設施運行管理體系,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3) 在過去三年中,沒有發生嚴重的經濟違規和質量安全事故。
(四)按照規定應當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運城市公共充換電設施建設由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規劃。為了體現公平原則,引入競爭機制,將當年規劃的充電設施建設場地按3-5個建設場地劃分為若干單元。已取得充換電設施運營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建設。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充換電設施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對項目申請人的能力進行評估,確定每家企業的建設單位數量,并在運城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建設項目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項目評審所涉及的經營資質和專家評審費用由申報企業承擔。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二條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建設,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建設許可證。城市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換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由運營單位在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項目備案手續,然后向供電公司申請安裝;建設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備案手續,直接向供電公司申請安裝。
第十四條供電公司負責對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供電公司接到安裝申請后,應當與所屬部門確認具體安裝位置,并安排用電接入點。
(a) 居民(自用)在小區內有自己的固定停車位并配備充電設施的,由居民向供電公司申請用電,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應當協助業主進行安裝施工,不得收取安裝費;
(二)專用充電設施,由物業單位向供電公司申請;
(3) 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由供電公司負責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
第十六條辦理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備案手續后,完成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
第五章經營、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運城市范圍內集中充換電設施,實行大工業電價,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
第十八條充替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服務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發布。
第十九條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遵循國家和省、市充換電設備運營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
(1) 建立充換電運營管理系統,管理充電流程,為用戶提供充換電服務。
(二)充換電設施中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或者校準。
(三)負責充換電設施的維修保養,確保充換電設備的安全運行。
(四)充換電設施應當實現充電過程的安全監控、數據采集等相關管理。
(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編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器材。
(六)每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七)在充電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使用說明書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八)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第二十條對于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鼓勵經營充換電設施的企業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換電設施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
對于非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充電設施,投資者可以通過與其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益,確保充電設施安全規范運營。
第二十一條安全監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對充電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使用規定,安全規范使用充電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拆除、移動充電設施。
第二十三條公共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實行退出機制。經營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現違規行為不能按期整改或連續三次發現違規行為的,吊銷其經營資格;
如果發生由人為因素引起的嚴重安全事故,將直接吊銷其操作資格。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對充換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使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辦理相關手續。
(二)鼓勵以共建方式建設充電設施,并結合原規劃加油站進行選址安排。對于共建充電設施,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將支持確定規劃參數和供地方式。
(3) 國土資源部門將按照節約用地和集約利用的原則,支持需要單體建設的充換電設施示范項目。
第二十五條用戶在運城市城區范圍內的收費停車場對充電樁充電的,憑充電憑證在1小時內免收停車費。
第二十六條簡化審批程序,加快辦理,有關單位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充換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充電設施設計規范,能夠為所有符合標準的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
第二十八條充換電設施必須具有省級或國家級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檢驗報告,方可安裝使用。
第二十九條已建成的充電樁(不含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需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監測充電連接狀態,并支持相關充電信息的數據采集。
第三十條新建公共充電設施、居民小區和公共停車場在設計安裝車輛充電樁時,必須符合國家通用規范要求。
第八章職責分工
第三十一條本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成員應當各司其職,通力合作。
(a) 運城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負責編制城市充換電設施建設和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充換電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實施;負責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的資質審批和充換電設備建設項目的備案驗收。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城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充換電價和收費服務費的政策管理;實施停車場電動汽車用戶充電一小時免費政策。
(四)市規劃局負責將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負責新型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的配套建設和規劃。
(五)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換電站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六)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辦理公共場所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的施工許可證。
(七)國資委負責推進國有企業辦公室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
(八)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市公共交通充換電設施的建設。
(九)市質量監督局負責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10) 市供電公司負責將充換電設施的供電建設納入電網規劃,負責充換電電站基礎設施的電報安裝服務,并牽頭組織實施充換電設備的電網配套建設;
負責對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汽車)。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辦法由運城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運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流程圖(20160204).rarx
附件2:《運城市2016-2017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布局規劃》(20160204).rar《運城市電動汽車充電換電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普及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5〕115號)和《運城市加快發展和普及新能源汽車產業實施方案》(運城發〔2014〕99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充電設施包括:自用、專用和公用。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專門為私人用戶提供的充電設施。
(2)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為法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為居住區內所有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設備。
(3)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為社會電動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運營集中充電和更換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運城市,包括鹽湖區、運城經濟開發區、臨空經濟開發區和鹽湖工業園區。其他縣(市)和開發區可參照執行。
四是鼓勵積極利用城市現有場館設施建設充電設施。適度推進特種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者投資建設和運營充換電設施。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充換電設施和配套電網建設改造應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統一規劃、適度推進、統籌安排、逐步實施”的原則,組織編制城區充換電設施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停車場各種用途充電樁的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住宅停車位應具備100%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
(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或預留建安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
(3) 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小區、社會停車場、商業、商場、酒店等商業服務設施,應根據實際需要和現場條件,建設充電樁;
(4) 在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于規劃停車位10%的比例規劃設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并建設充電樁。
第七條原則上,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應建設一個公共充電站。
第三章經營資質與項目管理
第八條在運城市城區內經營充換電設施的企業,應當向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充換電設備經營資質審批申請。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業人員對企業申報的充換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審查。該名單在運城新聞媒體上公示,充換電設施可在城區范圍內運營,無異議。
第九條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具有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法人資格。
(2) 具有完善的充換電設施運行管理體系,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3) 在過去三年中,沒有發生嚴重的經濟違規和質量安全事故。
(四)按照規定應當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運城市公共充換電設施建設由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規劃。為了體現公平原則,引入競爭機制,將當年規劃的充電設施建設場地按3-5個建設場地劃分為若干單元。已取得充換電設施運營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建設。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充換電設施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對項目申請人的能力進行評估,確定每家企業的建設單位數量,并在運城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建設項目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項目評審所涉及的經營資質和專家評審費用由申報企業承擔。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二條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建設,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和建設許可證。城市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換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公用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由運營單位在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項目備案手續,然后向供電公司申請安裝;建設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備案手續,直接向供電公司申請安裝。
第十四條供電公司負責對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供電公司接到安裝申請后,應當與所屬部門確認具體安裝位置,并安排用電接入點。
(a) 居民(自用)在小區內有自己的固定停車位并配備充電設施的,由居民向供電公司申請用電,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應當協助業主進行安裝施工,不得收取安裝費;
(二)專用充電設施,由物業單位向供電公司申請;
(3) 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由供電公司負責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
第十六條辦理充換電設施建設項目備案手續后,完成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
第五章經營、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運城市范圍內集中充換電設施,實行大工業電價,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應當按照所在地實行分類目錄電價。
第十八條充替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服務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發布。
第十九條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遵循國家和省、市充換電設備運營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
(1) 建立充換電運營管理系統,管理充電流程,為用戶提供充換電服務。
(二)充換電設施中的計量器具應當依法檢定或者校準。
(三)負責充換電設施的維修保養,確保充換電設備的安全運行。
(四)充換電設施應當實現充電過程的安全監控、數據采集等相關管理。
(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編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器材。
(六)每月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七)在充電設施的明顯位置粘貼直觀簡潔的使用說明書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八)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
第二十條對于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鼓勵經營充換電設施的企業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換電設施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
對于非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充電設施,投資者可以通過與其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益,確保充電設施安全規范運營。
第二十一條安全監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對充電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使用規定,安全規范使用充電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拆除、移動充電設施。
第二十三條公共充換電設施運營管理實行退出機制。經營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現違規行為不能按期整改或連續三次發現違規行為的,吊銷其經營資格;
如果發生由人為因素引起的嚴重安全事故,將直接吊銷其操作資格。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對充換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使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辦理相關手續。
(二)鼓勵以共建方式建設充電設施,并結合原規劃加油站進行選址安排。對于共建充電設施,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將支持確定規劃參數和供地方式。
(3) 國土資源部門將按照節約用地和集約利用的原則,支持需要單體建設的充換電設施示范項目。
第二十五條用戶在運城市城區范圍內的收費停車場對充電樁充電的,憑充電憑證在1小時內免收停車費。
第二十六條簡化審批程序,加快辦理,有關單位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充換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充電設施設計規范,能夠為所有符合標準的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
第二十八條充換電設施必須具有省級或國家級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檢驗報告,方可安裝使用。
第二十九條已建成的充電樁(不含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需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監測充電連接狀態,并支持相關充電信息的數據采集。
第三十條新建公共充電設施、居民小區和公共停車場在設計安裝車輛充電樁時,必須符合國家通用規范要求。
第八章職責分工
第三十一條本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成員應當各司其職,通力合作。
(a) 運城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負責編制城市充換電設施建設和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充換電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實施;負責充換電設施運營單位的資質審批和充換電設備建設項目的備案驗收。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城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充換電價和收費服務費的政策管理;實施停車場電動汽車用戶充電一小時免費政策。
(四)市規劃局負責將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負責新型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的配套建設和規劃。
(五)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換電站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六)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辦理公共場所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的施工許可證。
(七)國資委負責推進國有企業辦公室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
(八)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市公共交通充換電設施的建設。
(九)市質量監督局負責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10) 市供電公司負責將充換電設施的供電建設納入電網規劃,負責充換電電站基礎設施的電報安裝服務,并牽頭組織實施充換電設備的電網配套建設;負責對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汽車)。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辦法由運城市新能源汽車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運城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流程圖(20160204).rarx
附件2:2016-2017年運城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布局規劃(20160204).rar
標簽:發現
2月28日,由商洛市委、市政府引進、商洛市銳視影視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發起、陜西躍迪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承辦的大型商業賽事“風云匯六國拳王爭霸賽”在商洛體育館舉行。
1900/1/1 0:00:002016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作為各行各業年度關注重點,所有的目光都將向人民大會堂聚焦。
1900/1/1 0:00:00一年一度的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在近幾年的全國兩會上,關于新能源汽車的話題一直是全國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熱議的焦點。
1900/1/1 0:00:00德國總理默克爾日前召見了幾位德國主要車企高管,討論電動汽車補貼政策問題。
1900/1/1 0:00:00據第一電動研究院數據整理,純電動物流車領域,2015年全年有產量的車企達50多家,其中累計產量超過1000輛的車企12家,超過2000輛的僅8家。
1900/1/1 0:00:00小型化是未來汽車發展趨勢之一。小型電動汽車在國內又被稱為“微型電動汽車”。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