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車船稅收管理條例(試行)》通知,對稅收征收、減稅、免稅、退稅管理作出相關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條例》指出,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和征收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公布的節約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減免稅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屬于車船稅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積極獲取車輛相關信息進行判斷,已征收車船稅的應及時退還。
《條例》指出,保險機構征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應當依法征收車船稅,并以機動車第三方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標明已征收稅款信息的保費發票為征稅憑證。但保險機構和征收單位不再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車船征收旅行稅。
同時,如果納稅人在車輛登記地以外購買強制保險,并且旅行稅由保險機構征收和匯出,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憑收到的機動車第三方責任強制保險單或保費發票載明納稅信息,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旅行稅,已征收的旅行稅予以退還。
此外,《條例》還規定,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自納稅當月至納稅年度終了,向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已繳納稅款的車輛被盜、報廢、丟失,申請車船退稅的,由納稅人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以下是公告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旅行稅管理條例(試行)》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車船稅管理,促進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的合作,提高車船稅的管理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車船稅征收管理條例(試行)》,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6日
旅行稅管理條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車船稅管理,提高車船稅的管理水平,促進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的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車船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的原則,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車船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減輕納稅人稅負,優化納稅服務,加強部門協作,實現稅收信息化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稅源管理、稅收征管……
關于旅行稅管理中涉及的稅收減免、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稅務登記、稅務憑證、稅務計劃、稅務會計、稅務統計、檔案等有關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統一的車船稅申報表的數據指標,建立車船稅源數據庫。
第五條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和征收征收單位在受理納稅人申報或者征收旅行稅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委托征收協議的要求,對《旅行稅納稅申報表》和《旅行稅征匯申報表》中的涉稅信息進行梳理,并及時共享。
稅務機關應當將自行收集的旅行稅信息和獲取的第三方旅行稅信息充實到旅行稅源數據庫中。同時,要定期更新、檢查和清理稅源數據庫數據,確保車船稅源數據庫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六條稅務機關應積極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和合作框架,收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1) 保險機構征收旅行稅車輛的涉稅信息;
(2) 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登記信息;
(3) 海事部門的船舶登記信息;
(4) 公共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登記信息;
(5) 漁船注冊管理部門的船舶注冊信息;
(六)其他有關部門的稅務信息。
第三章稅收征收
第七條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車船稅時,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向納稅人出具包含車船信息的納稅憑證。
第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第七條規定征收旅行稅的,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登記地確定征收管理范圍。依法不需要登記的車船,應當根據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確定征收管理范圍。車輛注冊地或車主或管理人所在地以外的稅務機關不得征收旅行稅。
第九條保險機構在征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時,應當依法征收車船稅,并以收到的表明稅務信息的機動車第三方責任強制保險單和保費發票為征稅憑證。
第十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車船稅征繳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時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結算手續,并提交納稅申報表和投保機動車的納稅詳細信息。
第十一條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旅行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第三方責任強制保險時不再征收旅行稅,但應根據納稅人的原始納稅憑證,將車輛納稅憑證編號和出具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輸入交通保險業務系統。
對于持有稅務機關頒發的減免稅證明的車輛,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第三方責任強制保險時不征收旅行稅,保險機構應當將減免稅憑證編號和發證稅務機關名稱輸入交通保險業務系統。
納稅人對保險機構的代收代繳稅款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后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投訴后,應當按照當地《稅收征管辦法》規定的受理程序和時限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已開通網上車船稅收征收系統的地區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保險機構和征收單位的征收信息、減免稅信息、匯總繳費信息傳輸至網上車船稅務征收系統,并與稅源數據庫的歷史信息進行比對驗證,實現稅源數據庫數據的實時更新、驗證和清理,確保車船稅的足額征收。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在辦理車船登記手續或者接受車船年檢信息報告時,可以本著有利于稅收管理、方便納稅的原則,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等單位征收旅行稅,同時向納稅人開具稅收征收憑證。
第十四條代征單位應當按照代征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期限,及時將代征稅款匯入庫,并向稅務機關提供代征車船的詳細信息。
第十五條征收單位由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證明或完稅證明,不再征收旅行稅。征收單位應當記錄上述憑證的憑證號和出具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并將上述憑證復印件存檔備查。
征收單位依法履行征收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征收稅款……
法律納稅人拒絕的,征收單位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四章稅收減免管理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減免旅行稅。保險機構和征收單位不再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車船征收旅行稅。
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和征收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節約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減免稅政策。對于不屬于旅行稅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積極獲取車輛相關信息進行判斷,已征收旅行稅的應及時退還。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地方車船稅收減免和相關稅收減免涉及的具體車船的詳細信息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旅游退稅管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因質量原因將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退還給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款,從退還月份至納稅年度終了。退貨月份應以退貨發票上注明的日期的月份為準。
地方稅務機關和國家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落實國家和地方稅務合作規范。納稅人因質量原因退車時,國家稅務機關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退車的發票信息,以減輕納稅人的稅負。
第二十條已繳納稅款的車輛被盜、報廢、丟失的,由納稅人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車船退稅申請。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在車輛注冊地以外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車船稅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輛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憑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注明征收信息的保費發票,不再征收本納稅年度車船稅,已征收的車船稅予以退還。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旅行稅風險管理,構建旅行稅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對旅行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監測和預警,做好風險應對和處置工作。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產行為稅收風險管理的要求,開展旅游稅收風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重點加強旅行稅風險管理:
(1) 將申報繳納車船稅的車船的排水量、路緣質量、乘客數量、噸位和船體長度等信息與稅源數據庫中的相應信息進行比較,防止少繳和錯征稅款的風險;
(二)保險機構、征收單位申報納稅情況與實際存稅情況比較,防止少繳、漏繳風險;
(3) 將登記的減免稅車船與實際的減免稅車輛數量和所涉及的稅費進行比較,防止減免稅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的風險;
(4) 將車船稅網上征收系統的車輛納稅信息與當地車輛納稅信息進行比對,防止少繳、漏繳、重復征稅的風險。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當地旅行稅征管的實際情況,設計適合當地旅行稅征收管理的旅行稅風險指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車船稅收管理條例(試行)》通知,對稅收征收、減稅、免稅、退稅管理作出相關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條例》指出,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和征收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公布的節約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減免稅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屬于車船稅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積極獲取車輛相關信息進行判斷,已征收車船稅的應及時退還。
《條例》指出,保險機構征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應當依法征收車船稅,并以機動車第三方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標明已征收稅款信息的保費發票為征稅憑證。但保險機構和征收單位不再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車船征收旅行稅。
同時,如果納稅人在車輛登記地以外購買強制保險,并且旅行稅由保險機構征收和匯出,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憑收到的機動車第三方責任強制保險單或保費發票載明納稅信息,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旅行稅,已征收的旅行稅予以退還。
此外,《條例》還規定,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因質量原因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自納稅當月至納稅年度終了,向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已繳納稅款的車輛被盜、報廢、丟失,申請車船退稅的,由納稅人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以下是公告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旅行稅管理條例(試行)》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車船稅管理,促進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的合作,提高車船稅的管理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車船稅征收管理條例(試行)》,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6日
旅行稅管理條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車船稅管理,提高車船稅的管理水平,促進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的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
f車船稅應當堅持依法治稅的原則,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車船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減輕納稅人稅負,優化納稅服務,加強部門協作,實現稅收信息化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旅游稅收管理中涉及的稅源管理、稅收征收、減免稅、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稅務登記、稅務憑證、稅務計劃、稅務會計、稅務統計、檔案等有關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統一的車船稅申報表的數據指標,建立車船稅源數據庫。
第五條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和征收征收單位在受理納稅人申報或者征收旅行稅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委托征收協議的要求,對《旅行稅納稅申報表》和《旅行稅征匯申報表》中的涉稅信息進行梳理,并及時共享。
稅務機關應當將自行收集的旅行稅信息和獲取的第三方旅行稅信息充實到旅行稅源數據庫中。同時,要定期更新、檢查和清理稅源數據庫數據,確保車船稅源數據庫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六條稅務機關應積極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和合作框架,收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1) 保險機構征收旅行稅車輛的涉稅信息;
(2) 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登記信息;
(3) 海事部門的船舶登記信息;
(4) 公共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登記信息;
(5) 漁船注冊管理部門的船舶注冊信息;
(六)其他有關部門的稅務信息。
第三章稅收征收
第七條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車船稅時,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向納稅人出具包含車船信息的納稅憑證。
第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第七條規定征收旅行稅的,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登記地確定征收管理范圍。依法不需要登記的車船,應當根據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確定征收管理范圍。車輛注冊地或車主或管理人所在地以外的稅務機關不得征收旅行稅。
第九條保險機構在征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時,應當依法征收車船稅,并以收到的表明稅務信息的機動車第三方責任強制保險單和保費發票為征稅憑證。
第十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車船稅征繳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時向保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結算手續,并提交納稅申報表和投保機動車的納稅詳細信息。
第十一條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旅行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第三方責任強制保險時不再征收旅行稅,但應根據納稅人的原始納稅憑證,將車輛納稅憑證編號和出具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輸入交通保險業務系統。
對于持有稅務機關頒發的減免稅證明的車輛,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第三方責任強制保險時不征收旅行稅,保險機構應當將減免稅憑證編號和發證稅務機關名稱輸入交通保險業務系統。
納稅人對保險機構的代收代繳稅款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后向稅務機關投訴。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投訴后,應當按照當地《稅收征管辦法》規定的受理程序和時限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已開通網上車船稅收征收系統的地區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保險機構和征收單位的征收信息、減免稅信息、匯總繳費信息傳輸至網上車船稅務征收系統,并與稅源數據庫的歷史信息進行比對驗證,實現稅源數據庫數據的實時更新、驗證和清理,確保車船稅的足額征收。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在辦理車船登記手續或者接受車船年檢信息報告時,可以本著有利于稅收管理、方便納稅的原則,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等單位征收旅行稅,同時向納稅人開具稅收征收憑證。
第十四條代征單位應當按照代征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期限,及時將代征稅款匯入庫,并向稅務機關提供代征車船的詳細信息。
第十五條征收單位由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證明或完稅證明,不再征收旅行稅。征收單位應當記錄上述憑證的憑證號和出具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并將上述憑證復印件存檔備查。
征收單位依法履行征收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征收稅款……
法律納稅人拒絕的,征收單位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四章稅收減免管理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減免旅行稅。保險機構和征收單位不再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車船征收旅行稅。
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和征收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節約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減免稅政策。對于不屬于旅行稅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積極獲取車輛相關信息進行判斷,已征收旅行稅的應及時退還。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地方車船稅收減免和相關稅收減免涉及的具體車船的詳細信息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旅游退稅管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因質量原因將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退還給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款,從退還月份至納稅年度終了。退貨月份應以退貨發票上注明的日期的月份為準。
地方稅務機關和國家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落實國家和地方稅務合作規范。納稅人因質量原因退車時,國家稅務機關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退車的發票信息,以減輕納稅人的稅負。
第二十條已繳納稅款的車輛被盜、報廢、丟失的,由納稅人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車船退稅申請。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在車輛注冊地以外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車船稅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輛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憑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或注明征收信息的保費發票,不再征收本納稅年度車船稅,已征收的車船稅予以退還。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旅行稅風險管理,構建旅行稅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對旅行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監測和預警,做好風險應對和處置工作。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產行為稅收風險管理的要求,開展旅游稅收風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重點加強旅行稅風險管理:
(1) 將申報繳納車船稅的車船的排水量、路緣質量、乘客數量、噸位和船體長度等信息與稅源數據庫中的相應信息進行比較,防止少繳和錯征稅款的風險;
(二)保險機構、征收單位申報納稅情況與實際存稅情況比較,防止少繳、漏繳風險;
(3) 將登記的減免稅車船與實際的減免稅車輛數量和所涉及的稅費進行比較,防止減免稅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的風險;
(4) 將車船稅網上征收系統的車輛納稅信息與當地車輛納稅信息進行比對,防止少繳、漏繳、重復征稅的風險。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當地旅行稅征管的實際情況,設計適合當地旅行稅征收管理的旅行稅風險指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標簽:現代
廣州車展上,寶馬剛剛公布了全新“BMWX5插電式混合動力”以下簡稱X5xDrive40e的價格:928萬元。看到展臺上的這款車,你知道車云菌第一想拿來比的車是誰嗎?比亞迪唐。
1900/1/1 0:00:00中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經濟發展和交通狀況極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亦存在巨大差異,這些因素都決定了對交通運輸工具需求的多樣性。
1900/1/1 0:00:001、北京燃油車搖號指標或被砍13為新能源讓路作者近期已在多個場合聽到關于2016年北京小客車指標將進行大幅調整的消息,
1900/1/1 0:00:00在動力鋰電池需求放量的推動下,電解液核心原材料六氟磷酸鋰價格持續上漲,最新報價達每噸15萬元,今年漲幅近100,與同期碳酸鋰價格漲幅接近。最新電池級碳酸鋰報價為每噸78萬元至82萬元。
1900/1/1 0:00:00時間:2016年7月1517日TimeJuly20161517地點:中國國際展覽中心VenueChinaInternationalExhibition
1900/1/1 0:00:00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關于加快石墨烯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信部聯原201543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