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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低速電動車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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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計劃》,促進節能減排,規范低速電動汽車生產和使用管理,根據《汽車工業發展政策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負責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備案管理。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負責低速電動車地方標準的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產品質量檢驗的組織。山東省廳(以下簡稱省廳)負責低速電動車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企業法人自愿申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省質量監督局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及其產品的備案,以及部門對車輛的登記。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從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和產品管理。

第五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管理,應當發布《山東省低速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低速電動車,是指由功率不超過10千瓦的電動機驅動的四輪乘用車,主要用于短途旅行或者在景區、社區內行走。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七條低速電動汽車的整備質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載客人數不得超過4人,總質量不得超過1200公斤,最高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

第八條低速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如下:外形尺寸(長×寬×高)≤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4200×1700×1550);出廠時,電量充足的經濟續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經濟用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50mm。

第九條鉛酸電池、鋰離子電池等低速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不得低于滿充放電1000次,氫燃料電池不得低于2000小時。

除上述技術要求外,低速電動車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生產企業備案條件

第十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企業登記、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3) 具有與生產的汽車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4) 具有產品設計開發和測試驗證的能力;

(5) 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六)生產的汽車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特殊技術條件及檢驗規范的要求;

(七)具有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八)銷售的產品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低速電動汽車的記錄保存條件和評估要求(以下簡稱“記錄保存條件”)(見附件一)。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時,應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信息:

(1)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見附件二);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的報告;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項目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批準文件;

(5) 低速電動汽車制造商的承諾書(見附件3);

(六)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的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委托中介機構對其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評估。

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結論可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經審查,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通過;相反,它沒有通過。

第十三條通過低速電動車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企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問題的企業可以進行產品備案申報。

第四章產品測試

第十四條低速電動汽車的產品檢測由省質量監督局組織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等要求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驗。

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省質量監督局依法處理,取消其檢測資質。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企業生產的低速電動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可以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產品備案

第十七條通過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企業,在申請低速電動車產品備案時,應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2) 對產品的新技術和新結構的描述;

(3)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四)檢驗機構出具的車輛質量安全檢驗報告;

(五)產品合格證樣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八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數據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并將產品審查報告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

第十九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查,并將符合要求的產品在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公示結果,對符合生產條件的備案企業和產品以“目錄”形式公布;

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可以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生產備案。

第二十一條已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企業搬遷、新增產能等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評估,符合備案條件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二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根據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需要,定期對企業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障情況進行審查,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沒有保障的違法企業和產品予以撤銷,從《目錄》中轉移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

第六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識別碼制度,并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低速電動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當為每輛車印制企業產品識別碼,產品識別碼印制地點應當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應標注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注商品的原產地。

第二十五條生產企業銷售低速電動車的,低速電動車應當發給出廠合格證,證書式樣和技術參數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證書發放檔案,加強證書管理。

第二十六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并為每輛車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兩年的售后跟蹤維護服務。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召回已銷售的汽車,并及時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質量監督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和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七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低速電動車允許在二級以下(含二級)道路行駛;

城市道路的交通范圍由當地政府根據交通流量和其他交通條件確定。(用于公園、景區、社區、工廠、機場等區域。)

第三十條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汽車應當進行登記管理。登記辦法由省級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低速電動車是指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保的機動車。

第三十二條低速電動車交通事故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低速電動車應當報廢8年或者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四條國家有關政策和標準頒布前,低速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頒布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廳、質量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記錄條件及考核要求

國家法律法規、產業發展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的符合性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和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生產能力和條件

2*企業應具備必要的生產場所、儲存場所或設施,以及適宜、清潔的生產環境。生產組織布局合理,有適合產品生產的物流體系,區域標識明顯。

擁有廠房、生產設備和其他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擁有主要檢測儀器設備的所有權。

具有生產用地的長期使用權(按照國家關于生產用地使用權的規定);企業租用場地組織生產的,租賃期限至少為十年。

3*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0萬元。企業總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其中生產和檢驗設備投資不低于2000萬元。生產設備的加工精度和能力應與產品特性相適應。

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實施和維護。通過ISO9000和其他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可以簡化其質量認證體系的審查。

5*應提供確保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所需的生產設備、專用工具和模具。具備骨架(或車身)成型、機加工、焊接、內外表面裝飾保護、裝配等生產工藝,擁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封閉式涂裝生產設施設備;其中,可以購買專用設備及其組件。

6關鍵生產設備和工裝應進行預防性維護和日常維護,制定操作規程和必要的備件,以確保其正常運行,并保存相應的操作和維護記錄。

3.設計和開發能力

7*應成立專門的產品開發組織,負責產品設計和開發的全過程。能夠完成整車及與關鍵總成的匹配等產品開發工作,并在產品設計和開發中得到體現;可以使用專用軟件進行整車匹配的設計和計算;

開發和生產的產品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

應配備適應設計開發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時跟蹤國內外電動汽車技術的發展;能夠跟蹤和轉換相關國家標準、相關行業標準和國家相關法規;開發人員包括產品規劃、車輛匹配、關鍵裝配設計、試制、測試和檢驗、標準法規、情報信息、知識產權和專利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從事產品開發的專業技術人員占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專職設計開發人員總數不低于10人,設計開發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3%。

應具有開發駕駛室(或車身)系統、車架和懸架、車橋、轉向系統、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至少三個總成的能力。

產品開發機構在開發、試制和測試設備(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軟件)方面的投資不得低于300萬元。

8應建立適合企業的產品設計和開發工作流程、設計規范和作業指導書,其內容應涵蓋產品的開發過程和制造過程,包括技術文件管理和標準化,并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應建立適合該產品的產品信息數據庫,其中應包括設計平臺的基本數據、整車和底盤的參數以及參數設計、計算和分析的結果。

9*至少掌握低速電動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的核心技術之一。

10*應具有適用于生產的低速電動汽車、系統和關鍵組件的試生產能力。有能力對開發的車輛和系統進行測試和驗證。

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和開發的輸入和輸出應是充分和適當的;

應對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與開發的輸出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保存相應的記錄。

12在實施產品和制造過程的設計變更(包括供應商引起的變更)之前,應重新評估(包括設計變更對產品組件和交付產品的影響)、驗證和批準,同時應滿足生產一致性和產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應保存評審、驗證和確認的記錄,包括生產變更實施日期的記錄。山東省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計劃》,促進節能減排,規范低速電動汽車生產和使用管理,根據《汽車工業發展政策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負責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備案管理。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負責低速電動車地方標準的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產品質量檢驗的組織。山東省廳(以下簡稱省廳)負責低速電動車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企業法人自愿申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省質量監督局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及其產品的備案,以及部門對車輛的登記。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從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和產品管理。

第五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管理,應當發布《山東省低速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低速電動車,是指由功率不超過10千瓦的電動機驅動的四輪乘用車,主要用于短途旅行或者在景區、社區內行走。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七條低速電動汽車的整備質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載客人數不得超過4人,總質量不得超過1200公斤,最高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

第八條低速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如下:外形尺寸(長×寬×高)≤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4200×1700×1550);出廠時,電量充足的經濟續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經濟用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50mm。

第九條鉛酸電池、鋰離子電池等低速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不得低于滿充放電1000次,氫燃料電池不得低于2000小時。

除上述技術要求外,低速電動車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生產企業備案條件

第十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企業登記、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3) 具有與生產的汽車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4) 具有產品設計開發和測試驗證的能力;

(5) 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六)生產的汽車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特殊技術條件及檢驗規范的要求;

(七)具有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八)銷售的產品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低速電動汽車的記錄保存條件和評估要求(以下簡稱“記錄保存條件”)(見附件一)。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時,應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信息:

(1)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見附件二);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的報告;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項目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批準文件;

(5) 低速電動汽車制造商的承諾書(見附件3);

(六)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的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委托中介機構對其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評估。

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結論可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經審查,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通過;相反,它沒有通過。

第十三條通過低速電動車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企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問題的企業可以進行產品備案申報。

第四章產品測試

第十四條低速電動汽車的產品檢測由省質量監督局組織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等要求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驗。

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省質量監督局依法處理,取消其檢測資質。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企業生產的低速電動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可以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產品備案

第十七條通過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企業,在申請低速電動車產品備案時,應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2) 對產品的新技術和新結構的描述;

(3)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四)檢驗機構出具的車輛質量安全檢驗報告;

(五)產品合格證樣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八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數據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并將產品審查報告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

第十九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查,并將符合要求的產品在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公示結果,對符合生產條件的備案企業和產品以“目錄”形式公布;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可以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生產備案。

第二十一條已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企業搬遷、新增產能等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評估,符合備案條件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二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根據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需要,定期對企業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障情況進行審查,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沒有保障的違法企業和產品予以撤銷,從《目錄》中轉移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

第六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識別碼制度,并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低速電動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當為每輛車印制企業產品識別碼,產品識別碼印制地點應當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應標注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注商品的原產地。

第二十五條生產企業銷售低速電動車的,低速電動車應當發給出廠合格證,證書式樣和技術參數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證書發放檔案,加強證書管理。

第二十六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并為每輛車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兩年的售后跟蹤維護服務。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召回已銷售的汽車,并及時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質量監督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和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七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低速電動車允許在二級以下(含二級)道路行駛;

城市道路的交通范圍由當地政府根據交通流量和其他交通條件確定。(用于公園、景區、社區、工廠、機場等區域。)

第三十條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汽車應當進行登記管理。登記辦法由省級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低速電動車是指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保的機動車。

第三十二條低速電動車交通事故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低速電動車應當報廢8年或者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四條國家有關政策和標準頒布前,低速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頒布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廳、質量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記錄條件及考核要求

國家法律法規、產業發展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的符合性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和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生產能力和條件

2*企業應具備必要的生產場所、儲存場所或設施,以及適宜、清潔的生產環境。生產組織布局合理,有適合產品生產的物流體系,區域標識明顯。

擁有廠房、生產設備和其他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擁有主要檢測儀器設備的所有權。

具有生產用地的長期使用權(按照國家關于生產用地使用權的規定);企業租用場地組織生產的,租賃期限至少為十年。

3*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0萬元。企業總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其中生產和檢驗設備投資不低于2000萬元。生產設備的加工精度和能力應與產品特性相適應。

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實施和維護。通過ISO9000和其他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可以簡化其質量認證體系的審查。

5*應提供確保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所需的生產設備、專用工具和模具。具備骨架(或車身)成型、機加工、焊接、內外表面裝飾保護、裝配等生產工藝,擁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封閉式涂裝生產設施設備;其中,可以購買專用設備及其組件。

6關鍵生產設備和工裝應進行預防性維護和日常維護,制定操作規程和必要的備件,以確保其正常運行,并保存相應的操作和維護記錄。

3.設計和開發能力

7*應成立專門的產品開發組織,負責產品設計和開發的全過程。能夠完成整車及與關鍵總成的匹配等產品開發工作,并在產品設計和開發中得到體現;可以使用專用軟件進行整車匹配的設計和計算;

開發和生產的產品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

應配備適應設計開發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時跟蹤國內外電動汽車技術的發展;能夠跟蹤和轉換相關國家標準、相關行業標準和國家相關法規;開發人員包括產品規劃、車輛匹配、關鍵裝配設計、試制、測試和檢驗、標準法規、情報信息、知識產權和專利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從事產品開發的專業技術人員占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專職設計開發人員總數不低于10人,設計開發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3%。

應具有開發駕駛室(或車身)系統、車架和懸架、車橋、轉向系統、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至少三個總成的能力。

產品開發機構在開發、試制和測試設備(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軟件)方面的投資不得低于300萬元。

8應建立適合企業的產品設計和開發工作流程、設計規范和作業指導書,其內容應涵蓋產品的開發過程和制造過程,包括技術文件管理和標準化,并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應建立適合該產品的產品信息數據庫,其中應包括設計平臺的基本數據、整車和底盤的參數以及參數設計、計算和分析的結果。

9*至少掌握低速電動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的核心技術之一。

10*應具有適用于生產的低速電動汽車、系統和關鍵組件的試生產能力。有能力對開發的車輛和系統進行測試和驗證。

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和開發的輸入和輸出應是充分和適當的;

應對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與開發的輸出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保存相應的記錄。

12在實施產品和制造過程的設計變更(包括供應商引起的變更)之前,應重新評估(包括設計變更對產品組件和交付產品的影響)、驗證和批準,同時應滿足生產一致性和產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應保存評審、驗證和確認的記錄,包括生產變更實施日期的記錄。建立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體系(包括產品圖紙、產品標準、生產檢驗技術文件等)。產品技術標準的內容和項目應涵蓋整車、關鍵總成和關鍵零部件,要求不得低于相應的相關國家標準、相關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取得備案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企業標準備案手續。

4.產品符合性

14*開發的產品應驗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符合性,驗證工作可以獨立進行,其中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驗證工作應由檢測機構進行。

15*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產品一致性要求,即與車型信息、型式試驗樣品和產品合格證的內容一致,產品技術參數的公差值應在參考汽車標準的允許范圍內。

5.確保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16應建立并實施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能力評估和檢查制度,并保持適當的記錄。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專業技能和知識,并嚴格按照程序文件、工藝文件或相關作業指導書進行工作。

應提供確保產品質量所需的設備和輔助檢驗工具,如進貨檢驗、工藝檢驗、駕駛室或車體成型和焊接、出廠檢驗。檢測項目應涵蓋整車的主要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性能指標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并與要求的測量能力相一致。

檢驗設備(包括相關程序和軟件)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控制、校準或驗證;當發現檢測設備不符合要求時,應評估先前測量結果的有效性,并對檢測設備和相關產品采取適當措施。

18*應建立證書管理系統和證書信息數據庫,按照汽車證書管理的相關規定生產和發放合格產品證書,并保存證書生產和發放記錄。

從關鍵零部件供應商到整車工廠,應建立完整的產品追溯體系。應建立車輛產品信息和出廠檢驗數據的記錄和存儲系統,其中車輛基本信息的備案期為車輛的設計使用壽命;產品的檢驗和試驗數據的存檔期應不少于2年。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供應商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

當客戶需要維修備件時,他們應該能夠快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在產品實現過程中,對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和環保特性的零部件和組件,應制定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的檢驗規范或檢驗說明,監視和測量活動應按規定進行。

對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應有明確的工藝要求和控制方法,編制作業指導書,規范操作流程,實施過程監控和測量。

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評價標準,對供應商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應保存供應商評估、選擇和管理的記錄。

對采購過程、生產過程、交付過程和顧客反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進行識別、記錄、評價和處置;如果關鍵部件的安全性和性能不符合規定要求,則不允許讓步接受。

23*產品(整車及零部件總成)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及已確認的技術規范的要求,并滿足生產一致性的要求。

當企業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包括人員能力、生產/檢驗設備、采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組件及其供應商、生產技術、工作環境、管理體系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產品仍能滿足原要求。

6.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

應建立一個完整的文件化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內部員工、專門的銷售和維護人員、客戶或用戶)、銷售和售后服網絡建設、維護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車輛產品召回、廢電池回收、,客戶管理等,并且可以實現。

維修服務和備件供應應滿足所有客戶的要求,并確保在產品使用壽命內和企業承諾的有限服務時間內為客戶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應建立質量信息的及時反饋機制。

企業應當為每輛車建立檔案,跟蹤車輛使用情況,管理車輛質量信息。

注:

1.表中生產條件的要求分為否決和一般兩類,標有“*”的項目為否決。

2.測定原則:

(1) 現場考核中所有不合格項目均符合要求,一般項目不符合要求的比例不超過20%,考核結論通過;

(2) 當現場評估結果不符合本說明第(1)條的要求時,申請企業可以在2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符合本說明第(1)條要求的,評定結論為合格;

如果驗證不符合第(1)條的要求,則結論為未通過,申請企業可以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整改和驗證只能進行一次。建立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體系(包括產品圖紙、產品標準、生產檢驗技術文件等)。產品技術標準的內容和項目應涵蓋整車、關鍵總成和關鍵零部件,要求不得低于相應的相關國家標準、相關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取得備案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企業標準備案手續。

4.產品符合性

14*開發的產品應驗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符合性,驗證工作可以獨立進行,其中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驗證工作應由檢測機構進行。

15*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產品一致性要求,即與車型信息、型式試驗樣品和產品合格證的內容一致,產品技術參數的公差值應在參考汽車標準的允許范圍內。

5.確保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16應建立并實施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能力評估和檢查制度,并保持適當的記錄。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專業技能和知識,并嚴格按照程序文件、工藝文件或相關作業指導書進行工作。

應提供確保產品質量所需的設備和輔助檢驗工具,如進貨檢驗、工藝檢驗、駕駛室或車體成型和焊接、出廠檢驗。檢測項目應涵蓋整車的主要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性能指標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并與要求的測量能力相一致。

檢驗設備(包括相關程序和軟件)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控制、校準或驗證;當發現檢測設備不符合要求時,應評估先前測量結果的有效性,并對檢測設備和相關產品采取適當措施。

18*應建立證書管理系統和證書信息數據庫,按照汽車證書管理的相關規定生產和發放合格產品證書,并保存證書生產和發放記錄。

從關鍵零部件供應商到整車工廠,應建立完整的產品追溯體系。應建立車輛產品信息和出廠檢驗數據的記錄和存儲系統,其中車輛基本信息的備案期為車輛的設計使用壽命;產品的檢驗和試驗數據的存檔期應不少于2年。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供應商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

當客戶需要維修備件時,他們應該能夠快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在產品實現過程中,對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和環保特性的零部件和組件,應制定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的檢驗規范或檢驗說明,監視和測量活動應按規定進行。

對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應有明確的工藝要求和控制方法,編制作業指導書,規范操作流程,實施過程監控和測量。

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評價標準,對供應商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應保存供應商評估、選擇和管理的記錄。

對采購過程、生產過程、交付過程和顧客反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進行識別、記錄、評價和處置;如果關鍵部件的安全性和性能不符合規定要求,則不允許讓步接受。

23*產品(整車及零部件總成)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及已確認的技術規范的要求,并滿足生產一致性的要求。

當企業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包括人員能力、生產/檢驗設備、采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組件及其供應商、生產技術、工作環境、管理體系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產品仍能滿足原要求。

6.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

應建立一個完整的文件化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內部員工、專門的銷售和維護人員、客戶或用戶)、銷售和售后服網絡建設、維護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車輛產品召回、廢電池回收、,客戶管理等,并且可以實現。

維修服務和備件供應應滿足所有客戶的要求,并確保在產品使用壽命內和企業承諾的有限服務時間內為客戶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應建立質量信息的及時反饋機制。

企業應當為每輛車建立檔案,跟蹤車輛使用情況,管理車輛質量信息。

注:

1.表中生產條件的要求分為否決和一般兩類,標有“*”的項目為否決。

2.測定原則:

(1) 現場考核中所有不合格項目均符合要求,一般項目不符合要求的比例不超過20%,考核結論通過;

(2) 當現場評估結果不符合本說明第(1)條的要求時,申請企業可以在2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符合本說明第(1)條要求的,評定結論為合格;如果驗證不符合第(1)條的要求,則結論為未通過,申請企業可以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整改和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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