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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型停車場要設10%的電動汽車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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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南京市政府發布了《南京市建筑停車設施設置標準與指南(2015年版)》,對電動汽車和公共自行車增加了新的停車要求,并規定大型停車場應按不低于停車位10%的比例配備純電動汽車充電樁和專用停車位。南京市新建住宅區停車設施建設中,應為每個停車位預留充電樁建設條件。在公交車維修場、第一站和最后一站以及出租車服務中心,將為公交車和出租車建造專門的充電和更換設施。其中,公交車充電樁與停車位的比例不得小于1:1,出租車充電樁與車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2。這項新標準將于8月1日正式實施。

寧政發[2015]146號

區人民政府、市委員會、市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建筑停車設施設置標準與指南》(2015年版)印發給您,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南京市建筑停車設施設置標準與指南》(2015年版)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建筑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和指南,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標準和指南適用于本市城區內建筑施工停車設施的配置和建設。

根據土地開發和交通條件,市區分為三類停車區(見附圖1):

一級區域:舊區,長江南堡大橋、京滬鐵路、紅山路、龍蟠路、北安門北街、名城墻、中山門護城河、大明路、寧通鐵路、中山南路、吉吉村路、豐臺路、秦淮河圍合區域;

六合雄州老城區(方舟路—招炳河—楚河—八白河周邊地區)、江寧東山老城區(文景路—104國道—天音大道—秦淮河周邊區域)、浦口珠江老城區(312國道—團結路—城西路—公園北路—龍華路周邊地區)可參照一級區域實施;

二級地區:指除一級地區外,長江以南及環城公路范圍內的其他地區;

三類地區:指城市范圍內除一類地區和二類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其中,辦公樓停車分區執行情況如下(見附圖2),具體指標仍按附表1執行:

一類地區:(1)主城區,包括東部環城、南部秦淮新河、西部和北部長江地區;(2) 江北新區,包括江北新區核心區(沿山區大道-定向河路-長江七里河圍合區),浦口珠江老城區(312國道團結路城西路公園北路龍華路圍合區)和六合中心區(雄州東路瓜埠路虎山高速公路楚河健康路百果路圍合區域)。(3) 江寧東山老城區(文景路-104國道天音大道秦淮河周邊地區)和東山副城核心區(鳳凰港楊家圍地區和鶴頂橋城市中心商務區);

(4) 仙林副城核心區和區域中心區,包括仙河區域中心區(仙林大道-文瀾路-文苑路-薛殿路圍合區)、百巷區域中心區、仙林大道—壽景路-廣智路—科技南路圍合區和青龍區域中心區。其中,大廠中心區、仙林街道核心區、青龍地區中心區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中心區為準。

二類區域:指江北新區、仙林副市、東山副市除一類區域外的其他區域。

三類地區:指城市范圍內除一類地區和二類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其他類型建筑的標準仍按照《標準和指南》中的停車分區和建設標準執行。

第三條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停車設施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標準和指南。

第四條《標準和指南》所稱配備建筑物的停車設施,是指以建筑物為目的地,用于停放建筑物所有人使用的車輛和停放外國車輛的設施和場所。所稱車輛包括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第五建筑應按照節約用地、節能、安全、高效的原則設置停車設施,停車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有停車設施的建筑物,原則上應當在其用地范圍內設置;但是,在同一條道路或者相鄰道路上建設兩個以上建設項目,相鄰距離不超過100米的,在統一申請、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條件下,經批準后,可以集中統一設置停車設施。

第七條建設用房應當按照附表規定的標準配備機動車、非機動車和專用停車場(包括出租車、裝卸車、公交車、救護車、無障礙停車位)。

對既有建筑的改擴建,應按計劃在改擴建部分設置各類停車位;

原建筑不足,新增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超過原建筑規模25%的,應同時補足原不足差額的20%。

臨時建筑應按計劃設置各類臨時停車位,臨時停車位一般設置在地面上。其中,不對外開放的臨時建筑按指標分配確實存在一定難度。在合理解決臨時停車需求后,可以適當減少泊位數量。

第八條特殊類型的建設項目(附表1中*表示)達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中交通影響評價門檻時,應通過交通影響分析確定停車設施要求。通過交通影響評估確定的停車設施的配置和建設要求不得低于附表1所列的下限。

在涉及歷史文化保護、商業步行街等特殊區域的建設項目中,可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執行停車設施配置指標。

第九條有停車設施的建筑可以使用地下停車庫、停車樓、機械立體停車庫、地面停車場等,嚴禁占用經規劃批準的綠地和道路停車位。

地面停車位應集中布置,并設置專用停車場和通道。建筑物之間不得隨意設置停車位,不得被居民區出入口占用。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宿舍等建筑的機動車地面停車位數量不得超過泊位總數的40%,其他建筑的機動車輛地面停車位不得超過泊位總量的20%。

在滿足規劃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設項目配套的地上立體停車樓,在梁底凈高不超過2.4米且無實體圍護結構的情況下,可不計入容積率,但地上立體停車樓的地下室應計入建筑密度,且納入后的總建筑密度應符合規劃設計要點的要求。如果旅游大巴等大型車輛需要立體停車設施,可以適當放寬層高。

住宅一般應設置地下停車庫。除住宅外,如果地面有立體停車樓,原則上應以自行式停車樓為主,不得擅自設置機械式停車樓。

第十條設置停車設施的建筑物,應當在優化交通流線組織的前提下設置。停車設施出入口應滿足行車視距要求,并與主體建筑的主要行人出入口和用地內部道路保持合理暢通的交通聯系。鼓勵相鄰地塊統一設置出入口。

第十一條機動車出入口不得設在道路交叉口渠化路段,與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道路寬度小于30米,不小于30米;

(二)道路寬度在30米至40米之間,不得小于50米;

(三)道路寬度40米以上不低于80米的。

如果相鄰交叉口之間的距離太小而不能滿足上述要求,則入口可以位于交叉口的最遠端。

第十二條平行、傾斜和垂直停車位的長度、寬度和尺寸應符合《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和其他相關規范的要求,其中垂直后退小型汽車停車位的寬度和長度不得小于2.4米。如果室內機動車停車庫在兩排立柱中間標記三個停車位,則凈立柱間距應不小于7.8米。

第十三條有停車設施的建筑需要配備機械停車設備,住宅建筑的機械停車位數量不得超過停車位總數的90%;

各類公共建筑在一級區不得超過80%,二級區不得超出70%,三級區不得超60%。具有兩層提升或兩層提升和橫移機械停車設備的停車設施的凈空高度應不小于3.8米。

人員和交通疏散集中的劇院、商業、展覽館、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使用機械停車設施。

第十四條配備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建筑,考慮到未來需要改造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在空間上盡可能與機動車停車設施相融合、協調。其中,位于本規則規定的二類、三類區域建筑物內的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經規劃批準后,可按15:1的比例改建為機動車停車位。

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不得設在二層及以下,車輛出入口應單獨設置,不得與車輛出入口混用。

第十五類有停車設施的公共建筑竣工后應當向公眾開放。開放式停車設施需配備充電設施,出入口充電等候位不少于兩個停車位。鼓勵非公共建筑向社會開放自有停車設施。

第十六條設有停車設施的建筑物的停車位,應當相當于機動車、非機動車自行車和裝卸車輛、公共汽車的大型車輛的停車位。在計算停車位時,可根據附表4中列出的換算系數將各類車輛的停車位換算為等效停車位進行計算。

第十七條建筑可以結合自身交通特點,在標準車位的基礎上,設置一定數量的其他類型車位,但其他類型車位的比例不應超過所有機動車位的10%。

第十八條大型綜合性公共建筑的停車位數量應當根據各類建筑的性質和規模計算。對于總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子功能建筑面積占總面積20%以上的商業建筑,在充分考慮車位共享的可能性后,可按各類建筑車位總需求的85%計算車位總數。

當辦公樓停車區一級區域和規劃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200米以內區域滿足容積率5.5(含5.5)的商業建筑要求時,容積率5.0(含5.0)的辦公樓或規劃容積面積20萬(含20萬)平方米的辦公、商業用房,機動車配置指標可按建筑面積0.7萬/平方米執行。

第十九條已建成或正式批準建設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100米范圍內土地面積超過50%的公共建筑,可以減少10%的機動車停車位配置,但綜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條基礎上重復減少。

第二十棟組團式建筑,在滿足停車設施綜合指標的前提下,可以統一協調布置。但分階段建設的組團式建筑停車設施數量不應少于同期建設規模。

第二十一條各類建筑每減少一個無障礙停車位可減少一個標準機動車停車位。酒店、餐館和其他需要公交車停車位的建筑(見表3),每個公交車停車位可減少2.5個標準機動車停車位。

第二十二條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等建筑應當設置不少于五個臨時地面停車位。鼓勵上述建筑物根據需要增設臨時地面停車位。臨時地面還車停車位納入建筑物停車總指標,應與租賃停車位統一設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建筑內設有停車場的,應當預留充足的汽車充電設施。

(1) 在商業停車場,newl……

已建成的社會停車場、100個以上停車位規模的大型商業區停車場和綜合交通樞紐停車場、純電動汽車充電樁和專用停車位,按不低于10%的停車位比例建設。

(二)在我市新建住宅區停車設施建設中,應為每個停車位預留充電樁建設條件。

(三)在公交車維修領域,首末站、出租車服務中心,建設公交車、出租車專用充換電設施。其中,公交車充電樁與停車位的比例不得小于1:1,出租車充電樁與車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2。

應在發布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點中明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配置標準和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新建建筑應當在其自有土地范圍內實施公共自行車服務場所。該建筑提供的公共自行車場地應易于使用,并符合對外開放的條件。新建建筑中公共自行車的配置規模和位置應根據相關專項規劃確定,并在方案審批中實施。地塊所在的建設單位負責與項目同步建設。

在用地范圍內設置公共自行車網點的建設項目,可按公共自行車與非機動車比例1:3減少非機動車數量,且不得超過建設總需求的30%。公共自行車網點應設在地面并對外開放,單點規模不低于15輛。公共自行車減少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和超配的機動車停車位不得超過總量的2/3,確保自備非機動車停車需求。

第二十五棟建筑是根據分配指數計算的,如果尾數小于1,則按1計算。近日,南京市政府發布了《南京市建筑停車設施設置標準與指南(2015年版)》,對電動汽車和公共自行車增加了新的停車要求,并規定大型停車場應按不低于停車位10%的比例配備純電動汽車充電樁和專用停車位。南京市新建住宅區停車設施建設中,應為每個停車位預留充電樁建設條件。在公交車維修場、第一站和最后一站以及出租車服務中心,將為公交車和出租車建造專門的充電和更換設施。其中,公交車充電樁與停車位的比例不得小于1:1,出租車充電樁與車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2。這項新標準將于8月1日正式實施。

寧政發[2015]146號

區人民政府、市委員會、市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建筑停車設施設置標準與指南》(2015年版)印發給您,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南京市建筑停車設施設置標準與指南》(2015年版)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建筑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和指南,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標準和指南適用于本市城區內建筑施工停車設施的配置和建設。

根據土地開發和交通條件,市區分為三類停車區(見附圖1):

一級區域:舊區,長江南堡大橋京滬鐵路紅山路龍蟠路北安門北街明城墻中山門護城河大明路寧通鐵路中山南路吉吉村路豐臺路秦……

艾河——被長江包圍的地區;

六合雄州老城區(方舟路—招炳河—楚河—八白河周邊地區)、江寧東山老城區(文景路—104國道—天音大道—秦淮河周邊區域)、浦口珠江老城區(312國道—團結路—城西路—公園北路—龍華路周邊地區)可參照一級區域實施;

二級地區:指除一級地區外,長江以南及環城公路范圍內的其他地區;

三類地區:指城市范圍內除一類地區和二類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其中,辦公樓停車分區執行情況如下(見附圖2),具體指標仍按附表1執行:

一類地區:(1)主城區,包括東部環城、南部秦淮新河、西部和北部長江地區;(2) 江北新區,包括江北新區核心區(沿山區大道-定向河路-長江七里河圍合區),浦口珠江老城區(312國道團結路城西路公園北路龍華路圍合區)和六合中心區(雄州東路瓜埠路虎山高速公路楚河健康路百果路圍合區域)。(3) 江寧東山老城區(文景路-104國道天音大道秦淮河周邊地區)和東山副城核心區(鳳凰港楊家圍地區和鶴頂橋城市中心商務區);(4) 仙林副城核心區和區域中心區,包括仙河區域中心區(仙林大道-文瀾路-文苑路-薛殿路圍合區)、百巷區域中心區、仙林大道—壽景路-廣智路—科技南路圍合區和青龍區域中心區。其中,大廠中心區、仙林街道核心區、青龍地區中心區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中心區為準。

二類區域:指江北新區、仙林副市、東山副市除一類區域外的其他區域。

三類地區:指城市范圍內除一類地區和二類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其他類型建筑的標準仍按照《標準和指南》中的停車分區和建設標準執行。

第三條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停車設施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標準和指南。

第四條《標準和指南》所稱配備建筑物的停車設施,是指以建筑物為目的地,用于停放建筑物所有人使用的車輛和停放外國車輛的設施和場所。所稱車輛包括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第五建筑應按照節約用地、節能、安全、高效的原則設置停車設施,停車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有停車設施的建筑物,原則上應當在其用地范圍內設置;但是,在同一條道路或者相鄰道路上建設兩個以上建設項目,相鄰距離不超過100米的,在統一申請、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條件下,經批準后,可以集中統一設置停車設施。

第七條建設用房應當按照附表規定的標準配備機動車、非機動車和專用停車場(包括出租車、裝卸車、公交車、救護車、無障礙停車位)。

對既有建筑的改擴建,應按計劃在改擴建部分設置各類停車位;

原建筑不足,新增建筑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超過原建筑規模25%的,應同時補足原不足差額的20%。

臨時建筑應按計劃設置各類臨時停車位,臨時停車位一般設置在地面上。其中,不對外開放的臨時建筑按指標分配確實存在一定難度。在合理解決臨時停車需求后,可以適當減少泊位數量。

第八條特殊類型的建設項目(附表1中*表示)達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中交通影響評價門檻時,應通過交通影響分析確定停車設施要求。通過交通影響評估確定的停車設施的配置和建設要求不得低于附表1所列的下限。

在涉及歷史文化保護、商業步行街等特殊區域的建設項目中,可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執行停車設施配置指標。

第九條有停車設施的建筑可以使用地下停車庫、停車樓、機械立體停車庫、地面停車場等,嚴禁占用經規劃批準的綠地和道路停車位。

地面停車位應集中布置,并設置專用停車場和通道。建筑物之間不得隨意設置停車位,不得被居民區出入口占用。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宿舍等建筑的機動車地面停車位數量不得超過泊位總數的40%,其他建筑的機動車輛地面停車位不得超過泊位總量的20%。

在滿足規劃建筑密度和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設項目配套的地上立體停車樓,在梁底凈高不超過2.4米且無實體圍護結構的情況下,可不計入容積率,但地上立體停車樓的地下室應計入建筑密度,且納入后的總建筑密度應符合規劃設計要點的要求。如果旅游大巴等大型車輛需要立體停車設施,可以適當放寬層高。

住宅一般應設置地下停車庫。除住宅外,如果地面有立體停車樓,原則上應以自行式停車樓為主,不得擅自設置機械式停車樓。

第十條設置停車設施的建筑物,應當在優化交通流線組織的前提下設置。停車設施出入口應滿足行車視距要求,并與主體建筑的主要行人出入口和用地內部道路保持合理暢通的交通聯系。鼓勵相鄰地塊統一設置出入口。

第十一條機動車出入口不得設在道路交叉口渠化路段,與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道路寬度小于30米,不小于30米;

(二)道路寬度在30米至40米之間,不得小于50米;

(三)道路寬度40米以上不低于80米的。

如果相鄰交叉口之間的距離太小而不能滿足上述要求,則入口可以位于交叉口的最遠端。

第十二條平行、傾斜和垂直停車位的長度、寬度和尺寸應符合《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和其他相關規范的要求,其中垂直后退小型汽車停車位的寬度和長度不得小于2.4米。如果室內機動車停車庫在兩排立柱中間標記三個停車位,則凈立柱間距應不小于7.8米。

第十三條有停車設施的建筑需要配備機械停車設備,住宅建筑的機械停車位數量不得超過停車位總數的90%;

各類公共建筑在一級區不得超過80%,二級區不得超出70%,三級區不得超60%。具有兩層提升或兩層提升和橫移機械停車設備的停車設施的凈空高度應不小于3.8米。

人員和交通疏散集中的劇院、商業、展覽館、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使用機械停車設施。

第十四條配備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建筑,考慮到未來需要改造為機動車停車設施,應在空間上盡可能與機動車停車設施相融合、協調。其中,位于本規則規定的二類、三類區域建筑物內的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經規劃批準后,可按15:1的比例改建為機動車停車位。

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不得設在二層及以下,車輛出入口應單獨設置,不得與車輛出入口混用。

第十五類有停車設施的公共建筑竣工后應當向公眾開放。開放式停車設施需配備充電設施,出入口充電等候位不少于兩個停車位。鼓勵非公共建筑向社會開放自有停車設施。

第十六條設有停車設施的建筑物的停車位,應當相當于機動車、非機動車自行車和裝卸車輛、公共汽車的大型車輛的停車位。在計算停車位時,可根據附表4中列出的換算系數將各類車輛的停車位換算為等效停車位進行計算。

第十七條建筑可以結合自身交通特點,在標準車位的基礎上,設置一定數量的其他類型車位,但其他類型車位的比例不應超過所有機動車位的10%。

第十八條大型綜合性公共建筑的停車位數量應當根據各類建筑的性質和規模計算。對于總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子功能建筑面積占總面積20%以上的商業建筑,在充分考慮車位共享的可能性后,可按各類建筑車位總需求的85%計算車位總數。

當辦公樓停車區一級區域和規劃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200米以內區域滿足容積率5.5(含5.5)的商業建筑要求時,容積率5.0(含5.0)的辦公樓或規劃容積面積20萬(含20萬)平方米的辦公、商業用房,機動車配置指標可按建筑面積0.7萬/平方米執行。

第十九條已建成或正式批準建設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100米范圍內土地面積超過50%的公共建筑,可以減少10%的機動車停車位配置,但綜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條基礎上重復減少。

第二十棟組團式建筑,在滿足停車設施綜合指標的前提下,可以統一協調布置。但分階段建設的組團式建筑停車設施數量不應少于同期建設規模。

第二十一條各類建筑每減少一個無障礙停車位可減少一個標準機動車停車位。酒店、餐館和其他需要公交車停車位的建筑(見表3),每個公交車停車位可減少2.5個標準機動車停車位。

第二十二條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等建筑應當設置不少于五個臨時地面停車位。鼓勵上述建筑物根據需要增設臨時地面停車位。臨時地面還車停車位納入建筑物停車總指標,應與租賃停車位統一設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建筑內設有停車場的,應當預留充足的汽車充電設施。

(1) 在商業停車場,newl……

已建成的社會停車場、100個以上停車位規模的大型商業區停車場和綜合交通樞紐停車場、純電動汽車充電樁和專用停車位,按不低于10%的停車位比例建設。

(二)在我市新建住宅區停車設施建設中,應為每個停車位預留充電樁建設條件。

(三)在公交車維修領域,首末站、出租車服務中心,建設公交車、出租車專用充換電設施。其中,公交車充電樁與停車位的比例不得小于1:1,出租車充電樁與車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2。

應在發布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點中明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配置標準和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新建建筑應當在其自有土地范圍內實施公共自行車服務場所。該建筑提供的公共自行車場地應易于使用,并符合對外開放的條件。新建建筑中公共自行車的配置規模和位置應根據相關專項規劃確定,并在方案審批中實施。地塊所在的建設單位負責與項目同步建設。

在用地范圍內設置公共自行車網點的建設項目,可按公共自行車與非機動車比例1:3減少非機動車數量,且不得超過建設總需求的30%。公共自行車網點應設在地面并對外開放,單點規模不低于15輛。公共自行車減少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和超配的機動車停車位不得超過總量的2/3,確保自備非機動車停車需求。

第二十五棟建筑是根據分配指數計算的,如果尾數小于1,則按1計算。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因地理條件和施工條件不符合建設標準的,經采取技術措施后,建設單位應當經市規劃部門和市停車管理部門批準,委托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異地建設停車設施,并支付異地建設停車設備的相關費用,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周邊200米范圍內應當有對外開放的公共停車設施。

(二)施工較少的停車位的最大數量不得超過附表5規定的建筑物下限值的比例。

(三)具體費用按缺失泊位總面積計算,每個泊位按30平方米計算,每個平方米按土地出讓時樓面價的2倍計算。

第二十七條本標準和指南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寧政規字[2012]19號”同時廢止。所有具有新規劃條件的建設項目都應執行《標準和指南》;

2012年以后具備規劃條件的辦公建設項目,可根據本標準和指南調整配置指標。

附表:1。機動車標準停車位。

2.非機動車標準車位分配指標

3.機動車專用停車位配置和建設指標

4.其他車輛改為小型汽車或自行車停車位。

5.允許使用備件較少的最大比例的停車位。

附圖:1。停車分區圖

2.辦公樓停車分區圖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南京衛戍區。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7月1日發布

附件:附表和附圖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因地理條件和施工條件不符合建設標準的,經采取技術措施后,建設單位應當經市規劃部門和市停車管理部門批準,委托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異地建設停車設施,并支付異地建設停車設備的相關費用,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周邊200米范圍內應當有對外開放的公共停車設施。

(二)施工較少的停車位的最大數量不得超過附表5規定的建筑物下限值的比例。

(三)具體費用按缺失泊位總面積計算,每個泊位按30平方米計算,每個平方米按土地出讓時樓面價的2倍計算。

第二十七條本標準和指南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寧政規字[2012]19號”同時廢止。所有具有新規劃條件的建設項目都應執行《標準和指南》;2012年以后具備規劃條件的辦公建設項目,可根據本標準和指南調整配置指標。

附表:1。機動車標準停車位。

2.非機動車標準車位分配指標

3.機動車專用停車位配置和建設指標

4.其他車輛改為小型汽車或自行車停車位。

5.允許使用備件較少的最大比例的停車位。

附圖:1。停車分區圖

2.辦公樓停車分區圖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南京衛戍區。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7月1日發布

附件:附表及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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