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計劃》,促進節能減排,規范低速電動汽車生產和使用管理,根據《汽車工業發展政策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負責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備案管理。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負責低速電動車地方標準的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產品質量檢驗的組織。山東省廳(以下簡稱省廳)負責低速電動車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企業法人自愿申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省質量監督局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及其產品的備案,以及部門對車輛的登記。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從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和產品管理。
第五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管理,應當發布《山東省低速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低速電動車,是指由功率不超過10千瓦的電動機驅動的四輪乘用車,主要用于短途旅行或者在景區、社區內行走。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七條低速電動汽車的整備質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載客人數不得超過4人,總質量不得超過1200公斤,最高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
第八條低速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如下:外形尺寸(長×寬×高)≤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4200×1700×1550);出廠時,電量充足的經濟續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經濟用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50mm。
第九條鉛酸電池、鋰離子電池等低速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不得低于滿充放電1000次,氫燃料電池不得低于2000小時。
除上述技術要求外,低速電動車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生產企業備案條件
第十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企業登記、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3) 具有與生產的汽車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4) 具有產品設計開發和測試驗證的能力;
(5) 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六)生產的汽車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特殊技術條件及檢驗規范的要求;
(七)具有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八)銷售的產品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低速電動汽車的記錄保存條件和評估要求(以下簡稱“記錄保存條件”)(見附件一)。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時,應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信息:
(1)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見附件二);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的報告;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項目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批準文件;
(5) 低速電動汽車制造商的承諾書(見附件3);
(六)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的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委托中介機構對其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評估。
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結論可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經審查,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通過;相反,它沒有通過。
第十三條通過低速電動車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企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問題的企業可以進行產品備案申報。
第四章產品測試
第十四條低速電動汽車的產品檢測由省質量監督局組織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等要求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驗。
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省質量監督局依法處理,取消其檢測資質。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企業生產的低速電動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可以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產品備案
第十七條通過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企業,在申請低速電動車產品備案時,應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2) 對產品的新技術和新結構的描述;
(3)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四)檢驗機構出具的車輛質量安全檢驗報告;
(五)產品合格證樣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八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數據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并將產品審查報告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
第十九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查,并將符合要求的產品在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公示結果,對符合生產條件的備案企業和產品以“目錄”形式公布;
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可以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生產備案。
第二十一條已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企業搬遷、新增產能等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評估,達到備案條件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二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根據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需要,定期對企業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障情況進行審查,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沒有保障的違法企業和產品予以撤銷,從《目錄》中轉移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
第六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識別碼制度,并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低速電動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當為每輛車印制企業產品識別碼,產品識別碼印制地點應當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應標注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注商品的原產地。
第二十五條生產企業銷售低速電動車的,低速電動車應當發給出廠合格證,證書式樣和技術參數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證書發放檔案,加強證書管理。
第二十六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并為每輛車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兩年的售后跟蹤維護服務。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召回已銷售的汽車,并及時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質量監督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和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七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低速電動車允許在二級以下(含二級)道路行駛;
城市道路的交通范圍由當地政府根據交通流量和其他交通條件確定。(用于公園、景區、社區、工廠、機場等區域。)
第三十條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汽車應當進行登記管理。登記辦法由省級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低速電動車是指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保的機動車。
第三十二條低速電動車交通事故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低速電動車應當報廢8年或者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四條國家有關政策和標準頒布前,低速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頒布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廳、質量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計劃》,促進節能減排,規范低速電動汽車生產和使用管理,根據《汽車工業發展政策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負責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備案管理。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負責低速電動車地方標準的制定、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強制性認證產品的監督、產品質量檢驗的組織。山東省廳(以下簡稱省廳)負責低速電動車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企業法人自愿申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省質量監督局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及其產品的備案,以及部門對車輛的登記。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從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和產品管理。
第五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管理,應當發布《山東省低速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低速電動車,是指由功率不超過10千瓦的電動機驅動的四輪乘用車,主要用于短途旅行或者在景區、社區內行走。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七條低速電動汽車的整備質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載客人數不得超過4人,總質量不得超過1200公斤,最高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小時。。
第八條低速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如下:外形尺寸(長×寬×高)≤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4200×1700×1550);出廠時,電量充足的經濟續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經濟用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最小離地間隙≥150mm。
第九條鉛酸電池、鋰離子電池等低速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不得低于滿充放電1000次,氫燃料電池不得低于2000小時。
除上述技術要求外,低速電動車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生產企業備案條件
第十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企業登記、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3) 具有與生產的汽車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4) 具有產品設計開發和測試驗證的能力;
(5) 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六)生產的汽車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特殊技術條件及檢驗規范的要求;
(七)具有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八)銷售的產品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低速電動汽車的記錄保存條件和評估要求(以下簡稱“記錄保存條件”)(見附件一)。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時,應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信息:
(1) 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見附件二);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價的報告;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項目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批準文件;
(5) 低速電動汽車制造商的承諾書(見附件3);
(六)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的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委托中介機構對其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評估。
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結論可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經審查,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通過;相反,它沒有通過。
第十三條通過低速電動車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企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問題的企業可以進行產品備案申報。
第四章產品測試
第十四條低速電動汽車的產品檢測由省質量監督局組織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等要求對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進行檢驗。
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省質量監督局依法處理,取消其檢測資質。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企業生產的低速電動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可以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產品備案
第十七條通過生產條件現場評估的企業,在申請低速電動車產品備案時,應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供以下信息:
(a) 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記錄表;
(2) 對產品的新技術和新結構的描述;
(3)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四)檢驗機構出具的車輛質量安全檢驗報告;
(五)產品合格證樣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十八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數據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并將產品審查報告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
第十九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查,并將符合要求的產品在省經濟和信息委員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公示結果,對符合生產條件的備案企業和產品以“目錄”形式公布;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可以在6個月后重新申請生產備案。
第二十一條已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企業搬遷、新增產能等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評估,達到備案條件后方可投產。
第二十二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根據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需要,定期對企業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障情況進行審查,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沒有保障的違法企業和產品予以撤銷,從《目錄》中轉移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
第六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識別碼制度,并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低速電動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當為每輛車印制企業產品識別碼,產品識別碼印制地點應當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應標注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注商品的原產地。
第二十五條生產企業銷售低速電動車的,低速電動車應當發給出廠合格證,證書式樣和技術參數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證書發放檔案,加強證書管理。
第二十六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并為每輛車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兩年的售后跟蹤維護服務。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召回已銷售的汽車,并及時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質量監督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和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滿足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七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低速電動車允許在二級以下(含二級)道路行駛;
城市道路的交通范圍由當地政府根據交通流量和其他交通條件確定。(用于公園、景區、社區、工廠、機場等區域。)
第三十條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汽車應當進行登記管理。登記辦法由省級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低速電動車是指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保的機動車。
第三十二條低速電動車交通事故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低速電動車應當報廢8年或者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四條國家有關政策和標準頒布前,低速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頒布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廳、質量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標簽:發現
如果問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家最怕的是什么可能很多人會回答”自燃”。確實,電動汽車自燃不僅是企業的噩夢,也是整個行業的噩夢。
1900/1/1 0:00:00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經省政府同意,
1900/1/1 0:00:00據悉,新一輪補貼新政將重點做出以下調整,首先,補貼范圍進一步擴大,將建立試點區域其次,補貼方式將采用中央財政直接補貼車企,破除地方保護主義第三,充電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將獲得中央財政補貼。
1900/1/1 0:00:00為了普及作為新一代環保汽車的燃料電池車,日本經濟產業省正在探討重審氫氣儲存罐材質標準等,以便增設可補給燃料的”氫氣站”。
1900/1/1 0:00:00近日,沃爾沃國產項目終獲相關部委審批,按說這是一件好事,但筆者卻認為這是一件”可喜可悲”的事。歷時三年近五個月,沃爾沃國產化歷經無數劫難才修成正果。
1900/1/1 0:00:00沃爾沃國產終于落地。這是中國汽車行業的一個經典案例。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