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2016年福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實施細則》,對運營不少于三年的公共和專用充電設施(不含私人使用)的建設和運營單位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標準為直流快充樁495元/kW,交流樁150元/kW。
關于印發《福州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根據《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印發2016年全省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的通知》(閩經新計財〔2016〕439號)等文件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福州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實施細則》,已獲市政府批準,現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并作出相關規定。
福州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個
為大力培育我市電動汽車產業,加快電動汽車推廣示范應用,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根據《福建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6〕62號,以下簡稱《運營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6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通知》(閩經新計財〔2016〕439號),為加強2016年我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管理,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經福州市轄區發展改革部門登記備案,行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經營管理辦法要求的國內充電設施,并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和更換服務。
第三條本細則的補貼對象為公用、專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建設、運營單位,資金來源于省級財政。
第四條享受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于3年。
第五條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條申請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統一標準。充換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省、本市有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2.開放共享。根據國家、本省、本市的相關要求,將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
3.公共充電設施應承擔相應的公共服務,支付方式應具有通用性,具有銀聯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通過刷卡或掃碼實現便捷支付,充電設施后臺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功能,支持移動終端充電設施的查詢功能;
專用充電設施可根據情況自主選擇上述功能。
4.電能是可以測量的。
5、2016年新建,并通過行業管理部門驗收備案。
第七條申請材料:
1、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備案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2、行業管理部門對項目竣工驗收的備案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3.充電設備的中國采購合同和設備發票(復印件)。
4、項目建設合同、單位自建充電設施提供相應的賬單。
5.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3年的承諾書。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7.《福州市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
第八條補貼資金發放程序
1.申請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向縣(市)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2、相關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提出的補貼申請進行初審,并將福州市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表(附件2)分別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
3、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聯合審計后,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將在門戶網站上公示撥款計劃5個工作日。
4.公示完成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劃轉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撥付給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是市級預算單位,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補貼資金。
第九條
2016年,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為直流快充樁495元/千瓦,交流樁150元/千瓦。
第十條
將申請人的信用記錄作為申請補貼資金的重要參考。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單位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充電設施建設與申請材料不符、提供虛假信息,質量、售后保障、運行時間等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對申請人將予以追繳補貼資金,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在本規則實施過程中,上一級發布新規定的,應當根據新規定作出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解釋。11月30日,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2016年福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實施細則》,對運營不少于三年的公共和專用充電設施(不含私人使用)的建設和運營單位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標準為直流快充樁495元/kW,交流樁150元/kW。
關于印發《福州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根據《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印發2016年全省新能源非公交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的通知》(閩經新計財〔2016〕439號)等文件精神,我們研究制定了《實施細則》……
《福州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辦法》,經市政府批準,現印發給您。請遵照執行并作出相關規定。
福州市2016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個
為大力培育我市電動汽車產業,加快電動汽車推廣示范應用,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根據《福建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6〕62號,以下簡稱《運營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6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車車輛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通知》(閩經新計財〔2016〕439號),為加強2016年我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管理,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經福州市轄區發展改革部門登記備案,行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經營管理辦法要求的國內充電設施,并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和更換服務。
第三條本細則的補貼對象為公用、專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建設、運營單位,資金來源于省級財政。
第四條享受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于3年。
第五條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分配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條申請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統一標準。充換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省、本市有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2.開放共享。根據國家、本省、本市的相關要求,將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
3.公共充電設施應承擔相應的公共服務,支付方式應具有通用性,具有銀聯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通過刷卡或掃碼實現便捷支付,充電設施后臺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功能,支持移動終端充電設施的查詢功能;
專用充電設施可根據情況自主選擇上述功能。
4.電能是可以測量的。
5、2016年新建,并通過行業管理部門驗收備案。
第七條申請材料:
1、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備案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2、行業管理部門對項目竣工驗收的備案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3.充電設備的中國采購合同和設備發票(復印件)。
4、項目建設合同、單位自建充電設施提供相應的賬單。
5.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3年的承諾書。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7.《福州市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
第八條補貼資金發放程序
1.申請補貼資金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向縣(市)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2、相關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提出的補貼申請進行初審,并將福州市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表(附件2)分別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
3、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聯合審計后,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將在門戶網站上公示撥款計劃5個工作日。
4.公示完成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劃轉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撥付給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是市級預算單位,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補貼資金。
第九條
2016年,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為直流快充樁495元/千瓦,交流樁150元/千瓦。
第十條
將申請人的信用記錄作為申請補貼資金的重要參考。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單位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充電設施建設與申請材料不符、提供虛假信息,質量、售后保障、運行時間等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對申請人將予以追繳補貼資金,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在本規則實施過程中,上一級發布新規定的,應當根據新規定作出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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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財新傳媒、財新智庫攜手BBD數聯銘品、泰博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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