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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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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900/1/1 0:00:00

近日,寧夏政府網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強調新建住宅停車位原則上100%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備停車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應建造一個公共充電站。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原公告如下:

《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文件精神,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導意見(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各類集中充換電站、分散式充電樁及相關設施,包括與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相連的充電站地面結構、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適用于本辦法的充電設施包括三類: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停車位、居住區(或住宅小區)的停車位以及經營場所內不對外開放的單位內安裝的充電設施。

(2)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向社會開放,能夠為各類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充電設施。

(3) 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是指不與公共停車場和建筑配套停車場相結合,但占用獨立土地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充換電設施。單座集中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充電樁不少于5個,樁間距不大于10m。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四條按照“因地制宜、適度推進、速度互助”的原則,制定全區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和路網規劃相銜接。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充電設施規劃,將充電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地方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路網規劃等,并做好銜接。各區城市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五條全區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和充電專項規劃……

經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的各區設施,應當作為充電設施項目備案建設的依據。

第六條逐步形成以用戶住宅、單位停車場、公交車、出租車、汽車客運站停車位為主體的專用充電設施,以公共建筑停車場為主體的公共充電設施,以社會公共停車場和臨時停車位為輔助,以配備城市快速充電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的獨立集中充換電站為補充。

(a) 住宅小區專用(自用)充電設施的建設。

(二)在辦公室內建設專用(自)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加油站、公路服務區、公路收費站等具備停車條件的場所,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

第七條新建住宅停車位原則上應100%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備停車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停車位比例應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應建造一個公共充電站。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條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主體。

(1) 充電設施的主要投資者主要包括個人、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私營企業。

(二)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等級的水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試驗)資質或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九條備案收費設施的要求。

(a) 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停車位、住宅小區、單位在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申請項目備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2) 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設施的項目備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 企業在住宅小區、商業服務設施、事業單位和企業內部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應當符合行業規劃,并向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并征得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備案時。

(四) 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行業規劃,向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備案,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相關并網安裝事項。

第十條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有關標準和現行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供電、安全、消防、防雷等方面的規定,充電設備應當符合充電設備、接口、,安全和通信協議。

第十一條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在建設和運營充電設施時,應同時考慮智能充電服務平臺建設,整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通過“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積極推動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之間的能源和信息交互,提高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編碼……

讓用戶圍繞用戶需求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服務,提高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a) 經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充電服務,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

(二)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根據用戶需求,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和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

(3) 擁有8名以上專職運維人員,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其中注冊電工不少于3名,高壓電工不少于2名。專職運維團隊應滿足設施作業區群樁規模的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經營管理,并為充電設施提供維護、定期檢查等配套服務。

第十四條公共充電設施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通過項目備案審批單位驗收。

(二)需要對外開放。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方式,但必須向內部工作人員開放充電運營服務。

(3) 充電設施現場運營時間不得少于5年,運營企業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運營。

第十五條鼓勵所有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對于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事業單位和企業、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可以與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六條未委托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的充電設施,投資者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的安全、消防等相關責任,也可以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益,其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與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采取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規范運行。

第十七條為保證充電安全,用戶應當使用標準化的充電設施為電動汽車充電。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操作規程,安全規范使用充電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拆除、移動充電設施。

第十八條明確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相關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設施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抽查備案,加強消防監督檢查。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使用充電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監測電能質量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因接入充電設施而影響公共電網安全和電能質量。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各地應當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符合行業規劃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環節,加快辦理,在補貼、電價、土地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積極利用現有場館設施建設充電設施。

第二十一條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支持。

(a) 符合補貼條件的充電設施項目可以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補貼。

(二)貫徹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自治區財政增長情況,研究制定……

te自治區級對充電設施建設的支持措施。

(3) 鼓勵各地制定相應的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二條充電設施要給予價格支持。

(1) 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執行規模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所在地實行電價分類。其中,對實施居民電價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非居民用戶設置的充電設施進行充電,實行居民電價中的用戶電價合并;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設施,按照“一般工商等”用電價格收費。

(3)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四)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其中,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換服務費標準的上限由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制定和調整。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充換電服務費將逐步放開,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應注意相鄰縣高速公路公共充電設施服務費的銜接。

第二十三條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各地要將占用獨立區域的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并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供地。

(二)新建項目用地需要配備充電設施,可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要求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設施。

(3) 鼓勵在現有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單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做好電網接入服務配套工作。

各地要將電網建設和充電設施配套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給予支持。電網企業要加強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換電設施運行需求;

要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限期建成。電網企業負責從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到公共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

第二十五條為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全區重點用能單位充電設施相應能耗不納入年度考核范圍,重點排放單位充電設施碳排放不納入年度核定和績效范圍。

第六章職責分工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各部門職責如下:

(1)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區充電設施的規劃和投資管理。

(二)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區電動汽車產業發展,研究制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3) 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自治區財政增長情況,研究制定支持自治區級充電設施建設的措施。

(四)自治區物價局負責指導全區充電設施的電價和充電服務費管理工作。

(五)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各地開展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6)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各地充電設施建設與城鄉規劃的銜接,制定或修訂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相關的建筑和公共設施建設地方標準。近日,寧夏政府網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強調新建住宅停車位原則上100%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備停車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應建造一個公共充電站。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原公告如下:

《寧夏回族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文件精神,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導意見(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

以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充電設施是指與上級電源相連的各類集中充換電站、分散式充電樁及相關設施,包括與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相連的充電站地面結構、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適用于本辦法的充電設施包括三類:

(1)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停車位、居住區(或住宅小區)的停車位以及經營場所內不對外開放的單位內安裝的充電設施。

(2) 公共充電設施:是指向社會開放,能夠為各類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充電設施。

(3) 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是指不與公共停車場和建筑配套停車場相結合,但占用獨立土地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充換電設施。單座集中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充電樁不少于5個,樁間距不大于10m。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四條按照“因地制宜、適度推進、速度互助”的原則,制定全區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和路網規劃相銜接。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充電設施規劃,將充電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地方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路網規劃等,并做好銜接。各區城市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五條經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的全區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和各區充電設施專項計劃,應當作為充電設施項目備案建設的依據。

第六條逐步形成以用戶住宅、單位停車場、公交車、出租車、汽車客運站停車位為主體的專用充電設施,以公共建筑停車場為主體的公共充電設施,以社會公共停車場和臨時停車位為輔助,以配備城市快速充電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的獨立集中充換電站為補充。

(a) 住宅小區專用(自用)充電設施的建設。

(二)在辦公室內建設專用(自)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加油站、公路服務區、公路收費站等具備停車條件的場所,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共充電設施。

第七條新建住宅停車位原則上應100%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筑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備停車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停車位比例應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應建造一個公共充電站。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化、立體化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條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主體。

(1) 充電設施的主要投資者主要包括個人、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私營企業。

(二)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等級的水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安裝(修理、試驗……

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九條備案收費設施的要求。

(a) 個人在自己的停車庫、停車位、住宅小區、單位在現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無需申請項目備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2) 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不需要同時辦理充電樁等充電設施的項目備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 企業在住宅小區、商業服務設施、事業單位和企業內部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應當符合行業規劃,并向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并征得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備案時。

(四) 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充換電站應符合行業規劃,向所在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備案,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相關并網安裝事項。

第十條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有關標準和現行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供電、安全、消防、防雷等方面的規定,充電設備應當符合充電設備、接口、,安全和通信協議。

第十一條設施建設和運營單位在建設和運營充電設施時,應同時考慮智能充電服務平臺建設,整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通過“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積極推動電動汽車與智能電網之間的能源和信息交互,提高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鼓勵用戶圍繞用戶需求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增值服務,提高用戶體驗和運營效率。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a) 經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注冊經營范圍包括經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充電服務,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

(二)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充電設施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根據用戶需求,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和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

(3) 擁有8名以上專職運維人員,負責充電設施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其中注冊電工不少于3名,高壓電工不少于2名。專職運維團隊應滿足設施作業區群樁規模的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充電設施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經營管理,并為充電設施提供維護、定期檢查等配套服務。

第十四條公共充電設施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通過項目備案審批單位驗收。

(二)需要對外開放。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方式,但必須向內部工作人員開放充電運營服務。

(3) 充電設施現場運營時間不得少于5年,運營企業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個人運營。

第十五條鼓勵所有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對于個人使用的充電設施,事業單位和企業、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可以與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六條未委托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的充電設施,投資者應當承擔充電設施的安全、消防等相關責任,也可以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益,其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與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協議采取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充電設施的安全規范運行。

第十七條為保證充電安全,用戶應當使用標準化的充電設施為電動汽車充電。充電設施使用者應當按照充電設施操作規程,安全規范使用充電設施,不得擅自占用、損毀、拆除、移動充電設施。

第十八條明確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相關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設施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抽查備案,加強消防監督檢查。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使用充電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充電設施所有人應當監測電能質量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因接入充電設施而影響公共電網安全和電能質量。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各地應當按照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減少符合行業規劃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環節,加快辦理,在補貼、電價、土地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積極利用現有場館設施建設充電設施。

第二十一條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財政支持。

(a) 符合補貼條件的充電設施項目可以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補貼。

(二)貫徹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自治區財政增長情況,研究制定……

te自治區級對充電設施建設的支持措施。

(3) 鼓勵各地制定相應的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二條充電設施要給予價格支持。

(1) 對直接向電網運營企業申報的運營集中充換電設施用電量,執行規模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基本電費。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所在地實行電價分類。其中,對實施居民電價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區和非居民用戶設置的充電設施進行充電,實行居民電價中的用戶電價合并;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設置的充電設施,按照“一般工商等”用電價格收費。

(3)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功率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四)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其中,電費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2020年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換服務費標準的上限由自治區物價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制定和調整。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的發展,充換電服務費將逐步放開,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應注意相鄰縣高速公路公共充電設施服務費的銜接。

第二十三條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各地要將占用獨立區域的集中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并根據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供地。

(二)新建項目用地需要配備充電設施,可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要求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投資建設和運營充電設施。

(3) 鼓勵在現有停車場、公交車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建設充電設施,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單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做好電網接入服務配套工作。

各地要將電網建設和充電設施配套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給予支持。電網企業要加強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換電設施運行需求;

要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限期建成。電網企業負責從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到公共電網的配套聯網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不得收取聯網費用。

第二十五條為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全區重點用能單位充電設施相應能耗不納入年度考核范圍,重點排放單位充電設施碳排放不納入年度核定和績效范圍。

第六章職責分工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各部門職責如下:

(1)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區充電設施的規劃和投資管理。

(二)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區電動汽車產業發展,研究制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3) 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自治區財政增長情況,研究制定支持自治區級充電設施建設的措施。

(四)自治區物價局負責指導全區充電設施的電價和充電服務費管理工作。

(五)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各地開展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6)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各地充電設施建設與城鄉規劃的銜接,制定或修訂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相關的建筑和公共設施建設地方標準。(七)自治區部門負責落實國家差別化交通管理政策,指導各地檢查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消防安全,并積極更換相關交通標志。

(8)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交運發〔2015〕34號),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推動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

(9) 國網寧夏電力公司負責充電設施無障礙接入電網。

(十)其他部門要做好協調工作。

第二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切實承擔起統籌推進充電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將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作為政府的專項管理內容,建立政府部門密切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七)自治區部門負責落實國家差別化交通管理政策,指導各地檢查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消防安全,并積極更換相關交通標志。

(8)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交運發〔2015〕34號),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推動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

(9) 國網寧夏電力公司負責充電設施無障礙接入電網。

(十)其他部門要做好協調工作。

第二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切實承擔起促進充電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統籌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

設施作為政府的特殊管理內容,建立政府部門密切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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