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政府發布《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實施細則(暫行)》,明確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市財政按中央補貼標準的60%給予配套補貼。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級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
關于印發《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政補貼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成經信辦〔2015〕80號
各區(市)縣、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穩定進步的若干意見》(成府發〔2015〕12號)等文件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繼續推廣和應用新能源汽車的意見
成都市經信委員會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科技局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都市局交通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政補貼實施細則(暫行)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穩定進步的若干意見》(成府發〔2015〕12號)等文件精神,市財政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地方配套補貼。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規范市級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范圍和目標
(a) 補貼的范圍。符合相關規定的新能源汽車被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輛目錄),并享受中央政府補貼,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2) 補貼。在本市新購買新能源汽車(二手車除外)并在本市車管部門登記的消費者(個人和單位用戶)。本規定不適用于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
二是補貼標準和方式
(1) 補貼標準。市財政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60%給予配套補貼。
(2) 補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級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本市車輛管理部門完成車輛登記后,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市級補貼。
本市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納稅關系,市財政補助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外地生產企業可在本市注冊或委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納稅關系的汽車經銷商,并向經銷商撥付市級補貼。
第三,申請材料
申請市級補貼的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應提供以下材料:
(a) 制造商或經銷商的信息。
1.市級補貼申請報告、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申請車輛信息匯總表(附件1)、成都市新型能源汽車市級補助申請車輛信息清單(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查驗);
3.該型號被列入“推薦型號目錄”的批次證明;
4.中央財政已對車輛進行資金結算的證明;
5.外地生產企業經銷商除提供上述信息外,還應提供生產企業注冊地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結算車輛明細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2) 消費者信息。
個人或單位用戶在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申請表(附件3、附件4);
2名個人用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用戶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查驗);
車輛銷售發票復印件3份;
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4份;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上述材料(1)和(2)一式六份。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Iv.申報和審查流程
(1) 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應于每月3日前向所在地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告上月新能源汽車產銷情況,區(市、縣工業和信息部門應于5日前匯總材料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落戶后一個月內,市級補助申請材料應報送當地區(市)和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區(市、縣工業和信息部門應會同當地財政、科技、發展改革等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報告。
(二) 市經信委收到初審材料后,將與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局交管局等部門進行聯合聽證。
(三) 聯席聽證會結束后,市財政局將根據市經信委要求撥付市政補貼的函,將市政補貼撥付至相關區(市)縣財政局,然后區(市)縣財政局將其分配給生產企業或經銷商賬戶。
五、基金管理與監督
(1) 制造商或經銷商應確保所售車輛與《汽車制造商及產品公告》和《推薦車型目錄》一致;執行國家質量保證和其他規定;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售后服務和應急支持服務。
(2) 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制造商和經銷商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等行為,將視情節輕重取消補貼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或嚴重違法名單的生產企業和經銷商,以及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取消其享受補貼的資格。
(四)生產企業和經銷商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生產和銷售汽車,如在中央財政補貼和市財政補貼后仍不能獲得汽車,生產企業和代理商自行承擔責任。
六、 其他
(a)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受理市級補貼申請材料,組織市有關部門聯合聽證會;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汽車補貼的籌集、撥付和監管工作;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審核地方生產企業獲得中央財政補貼清算資金的情況;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和申請補貼的車輛進行審核;
市局交通管理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登記,審核申報市級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的登記信息。
(二)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三) 本辦法自《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穩定和進步的若干意見》(成府發〔2015〕12號)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在實施過程中,如果上一級發布了新規定,則應根據新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點擊下載:《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實施細則(暫行)》。pdf近日,成都市政府發布《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實施細則(暫行)》,明確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市財政按中央補貼標準的60%給予配套補貼。新能源汽車制造商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級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
關于印發《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政補貼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成經信辦〔2015〕80號
各區(市)縣、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穩定進步的若干意見》(成府發〔2015〕12號)等文件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通知,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繼續推廣和應用新能源汽車的意見
成都市經信委員會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科技局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都市局交通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政補貼實施細則(暫行)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穩定進步的若干意見》(成府發〔2015〕12號)等文件精神,市財政對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地方配套補貼。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規范市級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范圍和目標
(a) 補貼的范圍。符合相關規定的新能源汽車被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輛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輛目錄),并享受中央政府補貼,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包括增程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2) 補貼。在本市新購買新能源汽車(二手車除外)并在本市車管部門登記的消費者(個人和單位用戶)。本規定不適用于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
二是補貼標準和方式
(1) 補貼標準。市財政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60%給予配套補貼。
(2) 補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級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本市車輛管理部門完成車輛登記后,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市級補貼。
生產和商業溢價……
以及本市生產企業的納稅關系、市政府對生產企業的補貼分配。外地生產企業可在本市注冊或委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納稅關系的汽車經銷商,并向經銷商撥付市級補貼。
第三,申請材料
申請市級補貼的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應提供以下材料:
(a) 制造商或經銷商的信息。
1.市級補貼申請報告、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申請車輛信息匯總表(附件1)、成都市新型能源汽車市級補助申請車輛信息清單(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查驗);
3.該型號被列入“推薦型號目錄”的批次證明;
4.中央財政已對車輛進行資金結算的證明;
5.外地生產企業經銷商除提供上述信息外,還應提供生產企業注冊地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結算車輛明細表;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2) 消費者信息。
個人或單位用戶在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申請表(附件3、附件4);
2名個人用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用戶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查驗);
車輛銷售發票復印件3份;
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4份;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上述材料(1)和(2)一式六份。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Iv.申報和審查流程
(1) 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應于每月3日前向所在地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告上月新能源汽車產銷情況,區(市、縣工業和信息部門應于5日前匯總材料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落戶后一個月內,市級補助申請材料應報送當地區(市)和縣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區(市、縣工業和信息部門應會同當地財政、科技、發展改革等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報告。
(二) 市經信委收到初審材料后,將與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局交管局等部門進行聯合聽證。
(三) 聯席聽證會結束后,市財政局將根據市經信委要求撥付市政補貼的函,將市政補貼撥付至相關區(市)縣財政局,然后區(市)縣財政局將其分配給生產企業或經銷商賬戶。
五、基金管理與監督
(1) 制造商或經銷商應確保所售車輛與《汽車制造商及產品公告》和《推薦車型目錄》一致;執行國家質量保證和其他規定;
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售后服務和應急支持服務。
(2) 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制造商和經銷商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取補貼資金等行為,將視情節輕重取消補貼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或嚴重違法名單的生產企業和經銷商,以及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取消其享受補貼的資格。
(四)生產企業和經銷商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生產和銷售汽車,如在中央財政補貼和市財政補貼后仍不能獲得汽車,生產企業和代理商自行承擔責任。
六、 其他
(a)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受理市級補貼申請材料,組織市有關部門聯合聽證會;市財政局負責新能源汽車補貼的籌集、撥付和監管工作;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審核地方生產企業獲得中央財政補貼清算資金的情況;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和申請補貼的車輛進行審核;市局交通管理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登記,審核申報市級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的登記信息。
(二)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三) 本辦法自《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穩定和進步的若干意見》(成府發〔2015〕12號)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在實施過程中,如果上一級發布了新規定,則應根據新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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