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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示范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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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示范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實施生態戰略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2號)精神,大力發展綠色交通,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制定本辦法,促進和規范低速電動汽車示范運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低速電動車,是指以鉛酸電池和鋰離子電池為動力,由功率不超過10KW的電動機驅動,主要用于短途旅行的純電動四輪乘用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從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和產品管理的企業。低速電動汽車生產項目的投資應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備案;對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實行準入管理,發布《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四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低速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標準化部門負責低速電動車輛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省質量監督局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縣級以上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速電動車道路交通管理的安全要求。

第二章主要技術要求

第五條低速電動汽車的整備質量不得超過1450公斤,構件不超過5個,總質量為1800公斤,最高速度為70公里/小時。。

第六條低速電動車的主要技術參數如下:外形尺寸(長×寬×高)≤4600mm×1800mm×1700mm;出廠時,電量充足的經濟續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經濟用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最小離地間隙≥120mm。

第七條低速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應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鉛酸電池應滿充放電500次,鋰離子電池應滿充電放電1000次。

除上述技術要求外,低速電動車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相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已備案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第三章備案和測試

第八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制定發布《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明確低速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及產品的準入條件、申請和考核程序。

第九條本省范圍內從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必須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準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組織對其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評估。通過對低速電動車生產條件的現場評估,公示后沒有問題的企業可以進行《目錄》申報。

第十條低速電動汽車的產品測試,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試機構的企業進行。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檢查。

企業生產的低速電動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注冊企業產品標準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可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產品準入。

第十一條低速電動車產品備案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信息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通過審查并符合要求的產品進行了公示。根據公示結果,符合生產準入條件的企業和產品將以《目錄》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目錄》所列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搬遷、新增產能等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評估,達到準入條件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根據低速電動汽車管理的需要,定期對企業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進行審查,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得不到保障的企業和產品,撤銷目錄,《目錄》中存在轉移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第四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十四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車輛識別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第66號公告)的規定,制定企業產品代碼識別制度,并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低速電動車出廠銷售、生產企業應當為每輛車印制企業產品識別碼,產品識別碼印制地點應當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標和企業名稱或貨物原產地應標記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的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記商品的原產地。

第十六條生產企業銷售低速電動汽車,應當隨車開具低速電動汽車出廠合格證。證書的樣式和技術參數參考f……

托利汽車產品證書。生產企業應當制定證書管理辦法,建立證書頒發檔案,加強證書管理。

第十七條低速電動車制造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公布服務內容并嚴格執行。

第十八條低速電動汽車產生的廢舊電池,由汽車生產企業回收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九條生產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召回已銷售的汽車,并及時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質量監督局報告。

第二十條低速電動車是指繳納相關稅費的機動車。

第五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允許低速電動汽車在全省一級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

第二十二條駕駛低速電動車,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取得C3級以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應當進行登記管理。登記辦法由省級部門制定。低速電動車的號牌和駕駛證樣式由省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低速電動車應當是指具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經營資格的機動車保險機構。

第二十五條低速電動車僅限自用。低速電動車道路交通管理,由機關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機動車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按照機動車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低速電動汽車的退役年限為8年或16萬公里。達到報廢標準的,低速電動車車主應當將車輛出售給依法設立的機動車回收企業進行拆解。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機動車報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低速電動汽車應當自登記之日起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低速電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國家有關政策和標準頒布前,低速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頒布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廳、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示范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實施生態戰略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2號)精神,大力發展綠色交通,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制定本辦法,促進和規范低速電動汽車示范運營。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低速電動車,是指以鉛酸電池和鋰離子電池為動力,由功率不超過10KW的電動機驅動的純電動四輪乘用車,即……

主要用于短途旅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從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和產品管理的企業。低速電動汽車生產項目的投資應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備案;對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實行準入管理,發布《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四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低速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和產品準入管理,標準化部門負責低速電動車輛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省質量監督局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縣級以上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速電動車道路交通管理的安全要求。

第二章主要技術要求

第五條低速電動汽車的整備質量不得超過1450公斤,構件不超過5個,總質量為1800公斤,最高速度為70公里/小時。。

第六條低速電動車的主要技術參數如下:外形尺寸(長×寬×高)≤4600mm×1800mm×1700mm;出廠時,電量充足的經濟續航里程≥100公里;每百公里經濟用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最小離地間隙≥120mm。

第七條低速電動汽車的電池壽命應符合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鉛酸電池應滿充放電500次,鋰離子電池應滿充電放電1000次。

除上述技術要求外,低速電動車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相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已備案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第三章備案和測試

第八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制定發布《福建省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明確低速電動汽車制造企業及產品的準入條件、申請和考核程序。

第九條本省范圍內從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必須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準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組織對其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評估。通過對低速電動車生產條件的現場評估,公示后沒有問題的企業可以進行《目錄》申報。

第十條低速電動汽車的產品測試,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試機構的企業進行。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產品質量和操作安全技術條件檢查。

企業生產的低速電動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注冊企業產品標準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可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請產品準入。

第十一條低速電動車產品備案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信息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通過審查并符合要求的產品進行了公示。根據公示結果,符合生產準入條件的企業和產品將以《目錄》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目錄》所列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搬遷、新增產能等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評估,達到準入條件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根據低速電動汽車管理的需要,定期對企業和產品的生產一致性進行審查,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得不到保障的企業和產品,撤銷目錄,《目錄》中存在轉移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第四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十四條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車輛識別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第66號公告)的規定,制定企業產品代碼識別制度,并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低速電動車出廠銷售、生產企業應當為每輛車印制企業產品識別碼,產品識別碼印制地點應當統一、牢固、便于查驗。同時,生產企業的商標和企業名稱或貨物原產地應標記在每輛車外的顯著位置。如果商品的商標已經包含生產企業的地理標志,則不能再標記商品的原產地。

第十六條生產企業銷售低速電動汽車,應當隨車開具低速電動汽車出廠合格證。證書的樣式和技術參數參考f……

托利汽車產品證書。生產企業應當制定證書管理辦法,建立證書頒發檔案,加強證書管理。

第十七條低速電動車制造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建立每輛車的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落實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公布服務內容并嚴格執行。

第十八條低速電動汽車產生的廢舊電池,由汽車生產企業回收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九條生產企業發現產品存在嚴重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召回已銷售的汽車,并及時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質量監督局報告。

第二十條低速電動車是指繳納相關稅費的機動車。

第五章運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允許低速電動汽車在全省一級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

第二十二條駕駛低速電動車,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取得C3級以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應當進行登記管理。登記辦法由省級部門制定。低速電動車的號牌和駕駛證樣式由省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低速電動車應當是指具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經營資格的機動車保險機構。

第二十五條低速電動車僅限自用。低速電動車道路交通管理,由機關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機動車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按照機動車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低速電動汽車的退役年限為8年或16萬公里。達到報廢標準的,低速電動車車主應當將車輛出售給依法設立的機動車回收企業進行拆解。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機動車報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低速電動汽車應當自登記之日起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低速電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國家有關政策和標準頒布前,低速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標準頒布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廳、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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